ST 东 源: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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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方向: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01

ST 方向: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0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20004131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Western Nan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0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0年6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朗源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朗源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

2011年3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1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

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19日上午九点半在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戚大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5月17日。

川润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3

川润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3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32号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0年3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罗全(持有贵公司股份607.20万股,占总股本5.34%)提交的本次会议临时提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此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公司于2010年2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0-005号公告)。

神火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6

神火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6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亚律法字(2010)第0401号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1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64,675,3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623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8,136,2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848%;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58人,代表股份372,811,59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70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力合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汇总

力合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汇总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李间转律师(下称“本律师”,就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

同时,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仅就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相关事宜。

ST朝华: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01

ST朝华: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01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芳、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2010年5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3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393306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67%,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ST 四 环: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ST 四 环: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肖东、吕宏飞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2010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决定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会议议题的议案》,同意于2010年4月28 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0年4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议题、会议登记办法、其他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东润时代大厦八层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朱文芳女士主持。

京东方A: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2

京东方A: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2

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10-026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10-026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时 间:2010年5月21日 上午9:30起2、地 点:本公司会议室3、方 式:现场投票方式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5、主 持 人:董事长王东升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东34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2,360,111,3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4938%。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1、本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发布了本次大会的召开通知(公告编号:2010-023)。

2、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其中,议案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0、议案11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3、内外资股东出席的具体情况(1)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8名股东),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2,346,719,312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32.7418%。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其中一名B股股东代表同时也是A股股东代表,代表26名股东),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13,392,083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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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芳、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8号天王星商务大厦C座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0年4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8号天王星商务大厦C座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796720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6%,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4%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朱 姝
见证律师:杨 芳
王 应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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