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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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2〕48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5〕5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四、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

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调整,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审批单位为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交通运输部批复概算的项目应报交通运输部调整概算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概算的项目应由省交通运输厅调整概算审批。

六、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和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审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其中,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七、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应按规定经过审计部门审计;(三)国家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变化,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二级单位:目前我省干线公路处于建设高峰,有上百个项目近4000Km干线公路在建。

为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干线公路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省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部省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复擅自组织招投标,严禁施工许可未经批复擅自开工,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施工。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路线起止点、路基宽度、路面型式、特大桥结构型式、隧道数量发生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重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除路线方案调整、大中桥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弱化安保设施、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较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其余较大变更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对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项目,省厅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压缩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项目,除严肃查处外,同时扣减相应额度的省补资金。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

《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xx]20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xx]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特大桥、长隧道和其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可审查中予以明确。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湘交基建[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2007]20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向社会公开稿)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9年10月14日至12月16日,省委第六巡视组对我厅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

2020年2月21日,省委巡视组向我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按照巡视工作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党组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明确要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任务按期整改到位。

为切实加强对巡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厅成立了招投标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巡视反馈的3个方面9项问题,对巡视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细化成为16项整改任务28条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方案,逐条明确了整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

截至目前,28条整改措施中已有14项全部完成整改,12项基本完成整改,2项整改任务正在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时间表抓紧整改落实。

巡视组移交的4个立行立改问题,3项已整改到位,1项正在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抓紧整改。

二、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一)反馈问题:担当意识不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有差距。

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有偏差、“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政策法规执行打折扣等方面。

整改情况:一是在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中专题安排招投标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中学习,厅党组就如何切实提高担当意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部署进行了充分研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湘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6〕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和交通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

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审计、水利、林业、环保、税务、电力、通信、文物、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第七条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创建优良施工环境、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第八条省发改委、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规定

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规定

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造价〔2009〕125号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设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规则;审查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等;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

第四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应贯穿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和交通养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确定工程所需费用,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养护的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咨询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是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和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造价管理人员。

造价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八条交通厅(以下简称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的职责负责国家、省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厅批准投资概算的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市(州)造价站、水运定额站的造价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及其它公路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即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全过程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及附属工程、绿化与环保工程、线外工程等一切公路基本建设的工程内容,以及含在概算之内的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第四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设计标准及配合施工急需,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定义、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项目变更费用控制原则:原则上各项目变更后,实施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批复概算;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总体原则:各项变更均应先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禁止边施工边上报或先施工后补报的做法;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下属各项目应建立建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大力配合;第八条对于公司下属项目,当其它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时,原则上以本办法为准;第二章变更前期工作第九条设计阶段:各项目公司、筹建处、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二要保证足够的设计周期,避免因设计时间仓促而引发不必要的设计错漏;三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尽量减少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现象,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低程度;第十条设计审查阶段:所有项目,必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审查须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主审单位行文批准;第十一条项目招标阶段:项目业主在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清晰、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相应的计量支付条款、投标须知条款、技术规范等,减少中标后合同条款的改变;第十二条合同签订阶段:项目业主在施工合同及有关的补充协议中,对可能发生的变更应有明确的界定,明确变更中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项目开工前:承包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对全路线的标桩控制点,桥、涵、通道等构造物及高填深挖路基边坡的位置、标高、方位进行认真的测量放样,以确保其与周围环境及其他设施的良好衔接;在征地拆迁方面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管线业主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对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准确计量;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正式施工前完成此项工作,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四条变更台帐的建立: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督促监理工程师建立整个项目和分标段建安工程数量/价款初始台帐;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文件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本标段的建安工程数量/价款初始台帐;在初始台帐的基础上,对比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立项目总造价初始台帐和概算动态对比表,同时各项目业主应建立工程变更台帐表;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基本原则及变更类型第十五条变更基础:经审查批准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测量、勘探、图纸、工程数量清单、造价文件以及合同文件内的有关合同依据等作为变更基础,以款确定的初始台帐为基本,项目发生的任何施工图或施工图台帐的变化,包括数量、单价、费用的变化均属变更;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原则:为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在选择和确定变更的可能性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不符合的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一不降低技术标准;二节约资金或其他资源;三加快或保证工程进度;四提高确保工程质量;五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包含的工程类型:一增加工程项目;二减少某些工程项目的数量或取消某些工程项目;三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的变更;四工程的线型、位置、标高、尺寸的变更;五改移地方道路及地方排水、管线系统的设计变更;六勘测时外业资料与实地不符须进行的变更;七原设计错漏引起的变更;八地质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变更;九改变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而引起的变更;十客观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无法执行原设计文件重新设计或修改设计等其他变更;十一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四章工程变更分类第十八条按变更原因分类:一优化设计:1、为合理控制工程规模,降低建设成本,工程正式开工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技术标准要求和寿命期内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或对原设计进行必要的优化,以达到方便施工、保证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的目的,但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设计预留工程取消实施,已招标工程分期修建等不视为优化设计;2、优化设计须由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且原则上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信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完成,原设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担优化设计任务的权利,优化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完成;3、优化设计必须严格申报、审批手续,项目业主不得审批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应由公司统一组织上报审批;4、优化设计未经批准,严禁实施;5、优化设计节余的费用除计算实物清单直接增减费用外,还应扣除设计咨询、审查的费用、索赔以及其它费用等;6、项目业主每年将优化设计汇总上报省公司进行评审,对于确认的每项优化设计,项目业主可按一定比例从节省投资额中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奖励;7、对于经过核准审批的优化设计,经交工验收后,认定方案合理可靠,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项目业主可逐项申请优化设计奖,经公司初审,报请省交通集团批复,经项目业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项目总成本开支;8、项目业主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优化设计的具体条款;二完善设计:工程正式开工后,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和引起设计不周、设计错漏,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三新增工程: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第十九条按技术性质分类:所有变更按技术性质分为一般、重要、重大三种,具体分类详见附表一;第二十条按变更费用分类:变更设计以建设项目公路等级划分为二类即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含一级以下公路,并参照交通集团变更管理办法按投资额大小分为四级,以单项变更投资额指工程投资增或减总额计:一高速公路1、A类变更:重大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2、B类变更:重要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变更;3、C类变更:一般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50万元以下的变更;4、D类变更:一般变更;指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0万元以下;二一级公路含一级以下公路1、A类变更:重大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2、B类变更:重要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变更;3、C类变更:一般变更;指变更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30—200万元含3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30万元以下的变更;4、D类变更:一般变更;指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30万元以下;第二十一条变更单价及费用计算:一变更设计工程费用按本条款确定的数量及单价进行计算,参照本条以下各款确定变更项目的数量和单价,在同一合同段内核减相应部分后计算变更增减费用总额;属整个项目全线统一整体变更的,汇总全线有关内容核减相应部分后计算变更增减费用总额;二变更项目投资增减金额核算应全面、真实、合理,不得漏项少计或多项重计;三对于变更工程项目,合同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原则上采用合同单价;本标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可套用同一工程内相同或相近标段相同项目的单价进行合理推算;确实无单价可套的,可依据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定价原则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如变更项目无适当定额可套用时,应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及实际投入情况由项目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多方共同协商确定单价,确定后由业主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批后方可确定最终执行单价;四属于整个项目全线统一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项目全线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以各标段合同单价加权平均后作为综合单价;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标段为数量依据,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单价依据;属于单点工程变更的,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业主核实的实际数量为数量依据,以合同清单单价作为单价依据;五工程变更增加费用来源计列原则如下: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2,从实际施工中个别取消或数量减少的项目费用中计列;3,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中计列;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二十二条变更提出: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建设有关各方承包方、监理、业主、设计单位、当地政府或群众等提出,但所有变更文件和申请必须汇总至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处,并由业主统一对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确定变更类型、登录变更台帐、填报变更申请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意向管理一变更提出后,变更意向报告申报前,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工作;A、B、C类变更技术经济、造价审查应与技术审查同步进行,未具备较完备技术经济资料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审查;鼓励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承担或参与技术审查和技术经济、造价审查;二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1、A类变更,由相关职能部门、交通集团、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2、B类变更,由相关职能部门、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3、C类变更,由公司主持或授权项目业主项目法人主持审查,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交通集团、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参加审查;4、D类变更,由项目业主主持审查,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交通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三变更技术审查完成后,对初步判定为A类、B类和C类的变更,项目法人要立即以变更意向报告形式格式见附表报送公司,同时组织好变更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准备工作;公司受理后对于A类和B类变更,经初步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要行文上报交通集团,得到交通厅和交通集团批复后,公司将于5个工作日内转批项目业主;对于C类变更,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核准;对于D类变更,项目公司应每半年以汇总形式报备公司;四工程变更意向报告应由以下文件组成:1、变更意向报告单;2、原设计图纸及对应的工程量清单;3、变更原因、变更依据、相关合同条款等;4、地质资料、试验资料、测量数据等;5、变更方案含比较方案及变更费用估算书;6、技术审查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正式的变更报告管理一对于已批复的变更意向,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变更报告表备查;二变更报告表是项目变更的正式文件,报告表必须综合、全面反映变更项目信息,如:变更工程名称、地点、桩号、范围、规模、造价增减、时效性以及有关各方签署意见等格式见附表三;三变更报告资料构成1、变更方提出的正式申请报告;2、变更文字说明,详述变更的过程、规模、造价核算、方案优化与比选,合同、技术审查、审核意见要点,变更对施工的影响及应对的组织措施等;3、经审批变更意向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及造价指标对照表等;4、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确定的依据性文件;5、变更造价增减计算书,包括原方案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方案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细目清单单价的核定与计算,变更前后合同工程量清单合价差额计算,有关主要核定原则及请示上级核准事项等;6、变更设计含比较方案图纸、原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文件;7、需要作特别说明的有关各方的独立的书面意见;8、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方案审查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对A、B类变更,变更报告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3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C类变更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2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变更报告;D类变更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1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4天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第二十六条对于已批复的变更,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必须及时将核准内容调进项目变更台帐,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对己方台帐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 D类变更批复后,项目公司应每半年汇总报备公司;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及申报第二十八条 A类变更:根据集团制定的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省交通厅审批;B类变更:公司根据本办法及交通集团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交通集团审批,报备省交通厅如有需要;C类变更:项目业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业主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公司审批,报备省交通集团如有需要;D类变更:项目业主依据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自行进行审批,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备公司;第七章工程变更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变更意向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复后,项目业主方可组织实施变更;原则上A、B类变更的图纸由公司组织审查,其它变更由项目业主组织对施工图纸审查,变更图纸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方可通知实施变更项目;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的指导,全面熟悉变更设计意图及有关实施要求,及时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第三十一条若变更工程中再次出现新的变更,其处理方法亦照此法执行;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二条隧道围岩及支护类别改变、边坡分级防护,桥梁基础基底标高确定,涵洞和通道位置、交角的局部调整以及基础换填等作“动态设计”处理的变更工程,现场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法人代表和设计代表签认后可先行实施;规模基本明确后,10天内必须按本办法完善有关变更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必须及时处理,或技术性质要求及时处理的,由现场各方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联合决定紧急对策,并迅速实施,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险情基本得到控制后,10天内必须按本办法完善变更管理程序;第三十四条虽属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变更,但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变更;或属于承包人违章操作,导致实施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导致变更发生的,其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须由承包人承担,但变更管理的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各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过程清楚、定义准确、操作性强的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各项目业主应将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公司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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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7月22日湘路工程字[2005]289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依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投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及《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由湖南省交通厅授权湖南省公路管理局管辖的、国家及各级政府投资的、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工程、独立大桥(含特大桥)、隧道等项目的工程变更,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监理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遇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设计等原因,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技术标准,保证工程的安全性;2、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3、有利于节省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规模;4、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1、施工图设计地质勘察不详或施工中揭露的工程地质条件或水文地质条件与设计所依据的地质勘察资料有重大差异;2、国家法规、政策或有关技术规范有重要改变;3、因采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或缩短工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而出现的改变;4、原施工图设计时某些依据或条件的重大变化;5、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改变。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变更: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第六条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1、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连续长度2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位置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控制单位工程)。

第七条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对于桥涵、排水及防护工程,当结构性质未发生变化,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略有增减;或者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对照,其工程量清单中数量有遗漏或多列均属于正常计量范畴,不属于工程变更。

第八条项目法人(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可提出工程变更。

提出方(承包人提出的除外)填写《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以书面形式阐述变更理由,提出初步技术方案和经济比较资料,由承包人按下列步骤统一申报:第一步:工程变更方案意向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理由的阐述、变更的方案及初步论证、预估数量和预估费用等,报相应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步;第二步:工程变更的详细申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等,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鼓励遵循“四个有利于”的工程变更设计,对能节约工程投资的工程变更,其节约资金的10%奖励给提出变更设计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工程变更最终以《工程变更令》的形式签发。

设有总监的项目由总监签发,没有设总监的项目由业主签发。

工程变更申报及审批的基本程序是:1、一般变更:承包人→监理处→设计代表→总监→业主→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

业主单位按《一般变更工程季度报表》填报其变更内容,每季度末(即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随进度报表报省公路局和市(州)交通局备案。

2、较大变更:承包人→监理处→设计代表→总监→业主→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3、重大变更:承包人→监理处→设计代表→总监→业主→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厅→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4、省公路局直接管辖的项目,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由业主直接报送省公路局进行审查。

第十条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采取四方(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由项目法人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

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采用现场考察和变更设计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较大变更由省公路局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重大变更由省交通厅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

第十一条针对不同的变更等级,工程变更的申报文件格式如下(详见《工程变更文件格式》):一、一般变更1、第一步报审的资料有:①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②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③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业主直接在《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上签署批复意见。

2、第二步报审的资料有:①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③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经业主同意,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变表5);为全面核实该项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情况,在变更施工实施完毕并计量后,由驻地监理处填写《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二、较大变更1、第一步报审的资料有:①业主单位的请审报告②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③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④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业主在《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向各市(州)交通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④作为①的附件),各市(州)交通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公路局,由省局批复。

对于省局直接管辖的项目,业主直接向省公路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④作为①的附件)。

2、第二步报审的资料有:①各市(州)交通局的请审报告(省、市共建项目)或各业主单位的请审报告(省公路局直管项目)②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意见③变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④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⑤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说明:以上资料经业主初步审查后,由各市(州)交通局提交正式报告报省公路局(以上资料②~⑤作为①的附件),由省公路局批复;对于省公路局直接管辖的项目,业主直接向省公路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⑤作为①的附件),由省公路局批复。

总监依据省公路局正式批复签发《工程变更令》(变表5)。

为全面核实该项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情况,在变更施工实施完毕并计量后,由驻地监理处填写《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三、重大变更1、第一步报审的资料有:①省公路局初步审查意见②各业主单位的请审报告③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④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⑤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业主在《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向各市(州)交通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⑤作为①的附件),各市(州)交通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批复。

对于省公路局直接管辖的项目,业主直接向省公路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⑤作为①的附件),由省公路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批复。

2、第二步报审的资料有:①省公路局初步审查意见②各市(州)交通局的请审报告(省、市共建项目)或各业主单位的请审报告(省公路局直管项目)③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意见④变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⑤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⑥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说明:以上资料经业主初步审查后,由各市(州)交通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⑥作为①的附件)报省交通厅,同时抄送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批复。

对于省公路局直接管辖的项目,业主直接向省交通厅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⑤作为①的附件)同时抄送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批复。

总监依据省交通厅正式批复签发《工程变更令》(变表5)。

为全面核实该项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情况,在变更工程实施完毕并计量后,由驻地监理处填写《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以上报审资料的要求:1、工程变更的理由合理、充分,阐述简明易懂,变更数量的来源清晰,变更单价采用合理,变更费用计算准确;2、工程变更后,原设计中取消的相关工程,要在费用计算中体现,变更费用为工程变更的净值;3、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号、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等的填写要符合《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4、变更文件中必需明确变更经费来源。

变更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二部分:一是经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与签定的施工合同建安工程费总额之间的差额,二是经批准概算中的预备费;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单价确定,如原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原则上按合同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其费用;如原合同中无相应单价的,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单价:1、监理工程师认为原工程量清单中适合的单价或相邻标段的综合平衡单价;2、如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合的单价,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适合的单价,报业主批准;3、如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不能达成协议,则该项变更工程业主另行依法、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实施;对于调价合同中单价的调整,若某一工程细目变更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项单价不作调整;若某一工程细目变更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项单价作适当调整,增额部分的单价仅计算工程成本单价。

对于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以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批复的为准。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费用应当先使用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与签定施工合同建安工程费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批准概算的预备费。

对在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费用实行动态管理。

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即累计的正常计量工程与累计的变更工程之和)达到原概算批复的工程费时,由省公路局对业主签发的一般变更进行复核,对不规范的或者化整为零的变更予以修正;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即累计的正常计量工程与累计的变更工程之和)突破概算批复的工程费时,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一律按重大变更程序办理,由省交通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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