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笼及平衡锤技术要求终
罐笼及平衡锤技术要求终

立井罐笼及平衡锤技术要求一、罐笼技术参数1吨矿车二层四车钢罐道四绳罐笼轨距:600mm。
长×宽×高:罐笼本体5530×1834×6760mm(净宽为1670mm)。
罐道间距:5650mm提升绳数及绳间距:4绳、绳间距350mm。
最大终端载荷:700kN。
层数:2层允许乘人数:90人适用矿车型号及数量:MGC1.1-6型4辆或重型平板车1辆(正常运行时,上、下两层各装2辆重矸石矿车。
特殊运行时,下层装整体液压支架及重型平板车1辆,液压支架外形尺寸:长×宽×高5300×1420×1700,重量:17.9t;平板车重量:2.5t)。
首绳悬挂装置:YXZ3000×4(1组),安全系数不小于13圆尾绳悬挂装置:进口,荷兰GN导向装置:Φ350滚轮罐耳(4组)首绳直径:Φ44尾绳直径:Φ48罐笼自重:15700kg(包括罐笼本体,首、尾绳悬挂装置及滚轮罐耳)最大提升速度:~10.9m/s二、可乘人双层平衡锤技术参数长×宽×高:3280×1080×6760mm(净宽为920mm)罐道间距:3400mm提升绳数及绳间距:4绳、绳间距350mm层数:2层(上层乘人,下层装配重)允许乘人数:18人首绳悬挂装置:YXZ3000×4(1组),安全系数不小于13圆尾绳悬挂装置:进口,荷兰GN导向装置:滚轮罐耳Φ350(4组)首绳直径:Φ44尾绳直径:Φ48自重:25200kg(包括本体,首、尾绳悬挂装置及滚轮罐耳)最大提升速度:~10.9m/s2、技术要求:(1)本体铆接、焊接牢固可靠;圆角顺滑,平面平整;(2)本体及安全蓬防腐要求:毛刺、锈迹除净后,刷防锈底漆,干透后,刷荧粉漆。
首绳悬挂装置防腐要求:表面镀锌处理;(3)关键部件如主联板、各销轴、悬挂装置等探伤检验,并附检验报告;(4)罐笼及平衡锤上盘顶板厚度30mm,罐笼上下层和平衡锤乘人间的侧板和顶盖板均采用5mm厚的不锈钢板,点焊螺栓连接固定,罐帘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5)本体及悬挂装置的“MA”标志应在实物的醒目位置标识;(6)罐笼及平衡锤尾绳连接弦梁结构设计必须符合需方提供的尾绳悬挂装置的技术要求;(7)罐笼及平衡锤制造图需经需方确认后,方可制造;(8)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装箱清单、煤安标志等完整的随机资料;(9)罐笼及平衡锤加工完成,须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送货到矿。
矿山生产竖井罐笼提升系统有关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矿山生产竖井罐笼提升系统有关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竖井罐笼提升系统是指矿用提升机及矿用提升绞车所服务的竖井罐笼箕斗互为平衡提升、双罐笼提升、单罐笼提升、罐笼配平衡锤提升系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设施包括竖井提升系统的摇台(托台)、安全门、阻车器、推车机及其操动机构、安全锁具、位置检测和信号、控制、视频监控等装置。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全矿所有在用及新建、改建、扩建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自动、手动、联锁运行模式,检修运行模式不受本规定限制。
二安全设施的联锁第四条竖井罐笼提升系统必须实现罐笼、安全门、阻车器联锁:只有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罐笼到位停车开关或信号工发出的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打开到位后,阻车器才能打开。
反之,阻车器关闭到位后,安全门才能关闭;安全门关闭到位后,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阻车器均不能打开。
安全门未关闭时,只俞发出调平或换层信号。
第五条井口及各提升中段马头门均应设置摇台,原有摇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改造。
改造后,有关安全设施的联锁在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时,同时达到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摇台才能下落,罐笼不到位落不下摇台,摇台未抬起关不上安全门的电气控制及联锁的要求。
第六条原有摇台暂无条件改造的提升系统,有关安全设施的联锁在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时,必须将摇台同信号系统进行电气联锁,摇台未抬起或抬起不到位,发不出开车信号。
第七条新建竖井罐笼提升系统,井口及各提升中段马头门设置摇台的,有关安全设的联锁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要求;井口及各提升中段马头门设置平台的,有关安全设施的联锁必须符合规定第四条要求。
第八条竖井井口及井底使用托台(手动托台禁止用于多中段提升的中部中段)的损系统,对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除满足本规定第四条外,必须对托台设置闭锁装置,托台打开,安全门不能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托台。
第九条安全门的联锁要求: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阻车器关闭到位后,安全门才能关闭,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若安全门在罐笼运行中被:法打开,系统应立即报警,提升机实施安全制动。
平衡锤说明书

平衡锤使用说明书执行标准:MT235扬州高扬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目录一、用途…………………………………………………………………二、主要技术特征………………………………………………………三、结构及工作原理……………………………………………………四、现场安装及注意事项………………………………………………五、起吊用钢丝绳受力计算……………………………………………六、平衡锤的使用及维护……………………………………………一、用途主要作为罐笼或箕斗的配重使用,平衡锤的配重块分为一组多个,实际重量根据提升容量和载重来进行确定增减。
二、主要技术特征1.主要技术特征参数表2主要尺寸三、结构及工作原理平衡锤为罐笼或箕斗作为配重使用,减少提升过程中的势能变化差距,起到平衡作用,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从而减低提升机拖动电机的功率。
四、现场安装及注意事项1、安装前的准备1.1检查平衡锤首、尾绳悬挂装置的选用是否与罐笼匹配,首绳悬挂装置的选用参见附录A,尾绳悬挂装置的选用是否符合MT 237.3 或MT 237.4 的规定。
检查平衡锤尺寸外形是否符合表3、表4要求。
1.2在井底过放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过放缓冲装置;在井口过卷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过卷缓冲装置和托罐装置。
1.3在井简内平衡锤与罐笼,以及平衡锤与井壁、罐道粱之间的间隙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4、准备施工用的机具、材料和加工件,如钢丝绳套,卸扣、钢丝绳卡、各种板卡、手拉葫芦、滑车组等。
清除现场一切有碍施工的物件及杂物以及易燃易爆物品。
对施工用的各种机索具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施工安全可靠。
2、安全注意事项2.1、施工前认真贯彻本措施,使参加施工人员了解施工全过程,做到分工明确。
2.2、在井眼及井口1m范围内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安全帽,保险带固定点应选在上方安全可靠处。
更换保险带悬挂点时应站稳抓牢,防止失足坠落。
2.3、井眼作业时,所有的工器具要有安全留绳。
罐笼技术规格书

罐笼提升系统罐笼技术规格书一、原则1.本设备技术规范书适用于煤矿东进风井罐笼提升设备及其附属设备。
2.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国家标准、工业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3.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供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4.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标准如遇与供方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5.本技术规范书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环境及气候条件:安装地点:户内海拔高度:26.5m环境温度:最高+42℃,最低-23℃湿度:90%(+25℃)耐震能力:按7级震区设防。
二、主要技术参数东进风井井口标高: +26.5m井底水平标高: -970m中间水平标高:-745m提升高度:996.5m工作制度:330d/a,三八制,其中二班生产,一班检修;罐笼提升机参数:最大静张力1400kN、最大静张力差440kN;实际最大静张力1209.33kN、实际最大静张力差211.98kN。
提升容器:一个1.5t矿车双层四车罐笼(非标),可乘2×55人,罐笼自重(含首绳悬挂装置、尾绳悬挂装置、滚轮罐耳)35t;一个带有乘人间的平衡锤,可乘12人,平衡锤自重42.5t(应该是55T)(罐笼升降矸石、材料时)(含首绳悬挂装置、尾绳悬挂装置、滚轮罐耳),罐笼升降最大件时56t。
矿车:1.5t标准矿车,载矸Q物=2.7t,自重QC=980kg,轨距B=900mm。
罐笼下井最大件重量:42t(含平板车重量)作业方式:双层乘人,双层提矸;大件时单层装载。
三、主要技术特征1、东进风井提升系统主要担负着升降人员、提升矸石、下放物料、升降设备等任务,兼做进风井。
2、罐笼(平衡锤)由罐笼(平衡锤)本体、首绳悬挂装置、尾绳悬挂装置、滚轮罐耳装置组成。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提升机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提升机部分《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节⽴井提升第三百九⼗三条⽴井提升容器和载荷,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井中升降⼈员应当使⽤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普通箕⽃或者救急罐升降⼈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升降⼈员或者升降⼈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三)罐笼和箕⽃的最⼤提升载荷和最⼤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载荷差运⾏.(四)箕⽃提升必须采⽤定重装载.第三百九⼗四条专为升降⼈员和升降⼈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乘⼈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三)进出⼝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度不得⼩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定车或者锁车装置.(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于1.9m,其他各层净⾼不得⼩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六)罐笼内每⼈占有的有效⾯积应当不⼩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数时,把钩⼯必须制⽌.(七)严禁在罐笼同⼀层内⼈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员要求运⾏.第三百九⼗五条⽴井罐笼提升井⼝、井底和各⽔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井⼝、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井⼝、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三)⽴井井⼝和井底使⽤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员时,严禁使⽤罐座.第三百九⼗六条提升容器的罐⽿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安装时,罐⽿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使⽤滑动罐⽿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2、钢丝绳罐道的罐⽿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于5mm.3、采⽤滚轮罐⽿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使⽤时,罐⽿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1、⽊罐道任⼀侧磨损量超过15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2、钢轨罐道轨头任⼀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的任⼀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侧罐⽿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3、矩形钢罐道任⼀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第三百九⼗七条⽴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采⽤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于表7要求时,必须设防撞绳.第三百九⼗⼋条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刚性系数不得⼩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之差不得⼩于平均张紧⼒的5%,内侧张紧⼒⼤,外侧张紧⼒⼩.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应当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同⼀捻向或者阻旋转钢丝绳.表7⽴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第三百九⼗九条应当每年检查1次⾦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建井⽤⾦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当涂防腐剂.第四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员⾄少检查1次,每⽉还必须组织有关⼈员⾄少进⾏1次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第四百零⼀条检修⼈员站在罐笼或箕⽃顶上⼯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罐笼或箕⽃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必须系好保险带.(三)提升容器的速度,⼀般为0.3~0.5m/s,最⼤不得超过2m/s.(四)检修⽤信号必须安全可靠.第四百零⼆条罐笼提升的井⼝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第四百零三条每⼀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发给井⼝信号⼯和从井⼝信号⼯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信号⼯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之间、井⼝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平时,从各⽔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第四百零四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信号⼯转发,不得越过井⼝信号⼯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时,不受此限:(⼀)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箕⽃提升.(三)单容器提升.(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动化提升系统.第四百零五条⽤多层罐笼升降⼈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各信号⼯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井下各⽔平的总信号⼯收齐该⽔平各层信号⼯的信号后,⽅可向井⼝总信号⼯发出信号.(⼆)井⼝总信号⼯收齐井⼝各层信号⼯信号并接到井下⽔平总信号⼯信号后,才可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第四百零六条在提升速度⼤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 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第四百零七条⽴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罐笼和箕⽃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于表8所列数值.(⼆)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和堆积杂物.(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少进⾏1次检查和保养.表8⽴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提升速度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插值法计算.第四节提升装置第四百⼀⼗七条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第四百⼀⼗⼋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井中升降⼈员或者升降⼈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倾斜井巷中升降⼈员或者升降⼈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三)建井期间升降⼈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四)现有⽣产矿井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要求且滚筒边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九条要求,可按本条(⼀)、(⼆)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三)的限制.第四百⼀⼗九条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表13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值(⼀)卷筒边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度,⾄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 必须经常检查, 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第四百⼆⼗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绳.第四百⼆⼗⼀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差:提升⽤天轮不得⼩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天轮不得⼩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第四百⼆⼗⼆条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求.表14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注:v—最⼤提升速度,m/s;H —提升⾼度,m.第四百⼆⼗三条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速度15%时,必须能⾃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三)过负荷和⽋电压保护.(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五)提升容器位置指⽰保护:当位置指⽰失效时,能⾃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六)闸⽡间隙保护: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仓位超限保护:箕⽃提升的井⼝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九)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警并开始减速.(⼗)错向运⾏保护:当发⽣错向时,能⾃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第四百⼆⼗四条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器、减速声光⽰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制动装置.严禁司机擅⾃离开⼯作岗位.第四百⼆⼗五条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弹簧式,能实现⼯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作制动必须采⽤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第四百⼆⼗六条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盘形闸的闸⽡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三)制动⼒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制动装置产⽣的制动⼒矩与实际提升最⼤载荷旋转⼒矩之⽐K 值不得⼩于3.2、对质量模数较⼩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 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于2.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的⼒矩,不得⼩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矩的1.2倍.4计算制动⼒矩时,闸轮和闸⽡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般采⽤0.30~0.35.第四百⼆⼗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作⽤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表15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注: ?A c=g(sinθ+f cosθ)式中A c———⾃然减速度,m/s2;g———重⼒加速度,m/s2;θ———井巷倾⾓,(°);f———绳端载荷的运⾏阻⼒系数,⼀般取0.010~0.015.(⼆)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于0.25,由钢丝绳⾃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作⽤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款第1项为准;在⽤设备,以本条第(⼆)款第2项为准.第四百⼆⼗⼋条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动化运⾏的专⽤于提升物料的箕⽃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升降⼈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三)每班升降⼈员前,应当先空载运⾏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四)如发⽣故障,必须⽴即停⽌提升机运⾏,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第四百⼆⼗九条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可投⼊运⾏.专门升降⼈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可继续使⽤. 第四百三⼗条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提升机说明书.(⼆)提升机总装配图.(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四)电⽓系统图.(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故障记录簿.(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司机交接班记录簿.(⼗⼀)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罐笼操作规程

罐笼操作规程罐笼操作规程1. 罐笼的维护1.1 罐笼在使用前一定要进行检查,确保其结构完好,没有明显的变形、裂缝或磨损。
1.2 罐笼需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特别是在储存或运输危险品时,要确保罐笼内部干净,并消除残留物。
1.3 罐笼的配件,如吊耳、悬挂环等,要确保固定可靠,无松动现象。
1.4 在存放罐笼时,要放置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介质的地方,避免长期暴露在阳光下,以免影响罐笼的使用寿命。
2. 罐笼的装载和卸载2.1 在装载卸货前,先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确保没有破损、渗漏等问题。
2.2 罐笼的装载容量不能超过其额定负荷,以免超载造成罐笼变形或其他安全问题。
2.3 在装载和卸载过程中,要注意操作人员的安全,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被压到或碰伤。
2.4 装载和卸货时要注意平衡,避免货物倾斜或滑落,以免造成事故。
3. 罐笼的运输3.1 在运输前,要确保罐笼的密封性良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
3.2 在罐笼上方要系好绳索或铁丝,以确保罐笼在运输时不会倒塌或滑落。
3.3 在运输过程中要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激烈动作,以免罐笼翻倒或货物被抛出。
3.4 罐笼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品等混装混运,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4. 罐笼的堆码和存放4.1 在堆码时,要确保罐笼之间有足够的间隔和支撑,以防止罐笼倒塌或受损。
4.2 罐笼的堆码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堆码限制,以免影响罐笼的稳定性。
4.3 罐笼的存放要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以免影响罐笼材料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4.4 长期存放罐笼时,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罐笼的质量和使用状态。
5. 罐笼的应急处理5.1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如罐笼倒塌、漏液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2 如罐笼发生漏液,应尽快将泄漏物处理掉,并彻底清洗罐笼,以避免环境污染。
5.3 如罐笼发生倒塌,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以上为罐笼操作规程的概述,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注意事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补充和制定,以确保罐笼的安全运输和使用。
(完整word版)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age标准号:GB 16542-1996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997-3-1为了确保乘罐人员安全,本标准规定了竖井提升用罐笼的设计、制造和使用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其中、李晓飞、庞奇志、王红汉、苏良俊、恭晓光、周豪、倪守强、郑锡恩、张宝源。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罐笼设计、制造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罐笼设计、制造、使用和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T 3633—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 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4952.1—94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磷-铬酸法GB/T 14952.2—94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酸浸法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541—1996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罐笼cage供竖井提升矿石(煤)、废石(矸石)和升降人员、材料、设备用的容器。
3.2 罐体cage main body不含首、尾绳悬挂装置和导向装置、防坠器的罐笼本体部分。
3.3 悬挂装置suspension assemblies首绳悬挂装置与尾绳悬挂装置的统称。
3.3.1 首绳悬挂装置head rope suspension assemblies罐体与首绳(提升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
提升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提升罐笼安全技术要求1一般要求1.1罐笼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1.2罐笼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1.3罐笼顶部应设置可拆卸的安全蓬(保护伞)和栏杆。
1.4罐笼、悬挂装置和防坠器应由具有生产资质且取得该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制造。
1.5所有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动作应灵活、到位,无卡阻现象。
1.6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有检查和处理结果的详细记录。
1.7零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高强度螺栓应符合GB/T3632—2008的要求,并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2罐体要求2.1罐体内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应小于1.9 m,其它各层净高不应小于1.8m;——提升人员时按允许承载人数计算,每人所占底板面积:煤矿应不小于0.18m2、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它应不小于0.2m2;——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罐体两侧的最小安全间隙:固定车厢不应小于50mm,翻转车厢不应小于75mm。
矿车与罐体两端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2.2罐体内两侧应设置供乘罐人员扶握的扶手。
扶手与罐体的连接强度应根据其受力状况确定。
扶手的设置高度应为1600mm±50mm。
2.3罐笼门或罐帘应符合下列要求:——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其高度由罐底至上部边缘不应小于1 200m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不应超过250mm,罐门横竖杆或罐帘横杆间距不应超过200mm;——罐门不应向外打开;——罐门应有闭锁装置,门轴必须防脱,防止因受到摇动或振动而自行打开。
2.4罐底必须铺满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2.5提升矿车的罐笼底部应敷设轨道和与其等长的护轨。
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2.6载矿车的罐笼,罐体内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在阻车时不应自行打开。
采用橡胶压块式阻车器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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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罐笼及平衡锤技术要求
一、罐笼技术参数
1吨矿车二层四车钢罐道四绳罐笼
轨距:600mm。
长×宽×高:罐笼本体5530×1834×6760mm(净宽为1670mm)。
罐道间距:5650mm
提升绳数及绳间距:4绳、绳间距350mm。
最大终端载荷:700kN。
层数:2层
允许乘人数:90人
适用矿车型号及数量:MGC1.1-6型4辆或重型平板车1辆(正常运行时,上、下两层各装2辆重矸石矿车。
特殊运行时,下层装整体液压支架及重型平板车1辆,液压支架外形尺寸:长×宽×高5300×1420×1700,重量:17.9t;平板车重量:2.5t)。
首绳悬挂装置:YXZ3000×4(1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圆尾绳悬挂装置:进口,荷兰GN
导向装置:Φ350滚轮罐耳(4组)
首绳直径:Φ44
尾绳直径:Φ48
罐笼自重:15700kg(包括罐笼本体,首、尾绳悬挂装置及滚轮罐耳)
最大提升速度:~10.9m/s
二、可乘人双层平衡锤技术参数
长×宽×高:3280×1080×6760mm(净宽为920mm)
罐道间距:3400mm
提升绳数及绳间距:4绳、绳间距350mm
层数:2层(上层乘人,下层装配重)
允许乘人数:18人
首绳悬挂装置:YXZ3000×4(1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圆尾绳悬挂装置:进口,荷兰GN
导向装置:滚轮罐耳Φ350(4组)
首绳直径:Φ44
尾绳直径:Φ48
自重:25200kg(包括本体,首、尾绳悬挂装置及滚轮罐耳)
最大提升速度:~10.9m/s
2、技术要求:
(1)本体铆接、焊接牢固可靠;圆角顺滑,平面平整;
(2)本体及安全蓬防腐要求:毛刺、锈迹除净后,刷防锈底漆,干透后,刷荧粉漆。
首绳悬挂装置防腐要求:表面镀锌处理;
(3)关键部件如主联板、各销轴、悬挂装置等探伤检验,并附检验报告;
(4)罐笼及平衡锤上盘顶板厚度30mm,罐笼上下层和平衡锤乘人间的侧板和顶盖板均采用5mm厚的不锈钢板,点焊螺栓连接固定,罐帘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5)本体及悬挂装置的“MA”标志应在实物的醒目位置标识;
(6)罐笼及平衡锤尾绳连接弦梁结构设计必须符合需方提供的尾绳悬挂装
置的技术要求;
(7)罐笼及平衡锤制造图需经需方确认后,方可制造;
(8)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装箱清单、煤安标志等完整的随机资料;
(9)罐笼及平衡锤加工完成,须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送货到矿。
三、罐笼及平衡锤订货清单,详见附表
四. 验收标准和方法
a. 罐笼的加工制造执行煤炭行业标准《1吨矿车立井多绳罐笼》(MT232-91),
《矿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载件无损探伤方法与验收规范》(MT684-1997)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b.滚轮罐耳的加工制造符合《组合钢罐道滚轮罐耳》(MT236-91)的规定。
C.所有焊接部件必须进行振动时效处理,以消除内应力,关键部位探伤并有报告。
d.制造方应提供产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技术服务
1、质保期为产品投入运行后12个月。
2、供方文件和技术资料
供方需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和所用于该工程的资料负责。
供方应提供下列文件,并在合同签订一周内提供给需方。
—产品技术参数
—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外型尺寸图及安装施工图
—设备其它相关图纸
3、供方负责对所供设备免费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免费对现场操作和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免费提供终身技术服务。
4、供方必须明确设备大修周期及各主要部件的寿命承诺,负责提供装配
所需的专用工具,并能提供终身的备品配件的供应。
六、交货期:2010年12月
罐笼及平衡锤订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