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

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8-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Hois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6月15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细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6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12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张清海钟正强 国电公司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郭玉莹缪谦 国电公司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薛备芳 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王金星

目录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 A 升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 附件 B 升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 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0)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 第三章监督管理 (5) 第四章附则 (6) 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 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 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 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 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 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 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 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二)产品型号改变的; (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见本规则附件A。 第七条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型式试验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设计文件审查和样机检查及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网上信息发布。

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式试验 起升速度的测试方法

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式试验起升速度的测试方法 摘要: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在性能试验中要进行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以及动载试验,以上试验中额定载荷试验中测试数据项目最多,其中包括起升速度、下降速度的测量等等项目,本文将就《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附录B1.3(1)中起升速度的测试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字:电动单梁起升探讨 1.标准要求 JB/T1306-2008《电动单梁起重机》规定起重机的起升速度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JB/T9008.1)规定,在JB/T9008.1标准的中规定: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为±10%(慢速不考核)。 2.常用测试方法 型式试验中起升速度的测量,常用的测量方法有以下两种: 2.1.用相同时间来测量起升距离,或确定起升距离来测量所用时间,用公式v=s/t计算,测量三次取平均值。 此方法在测量时大都将卷尺固定在吊钩上,(或将塔尺竖立在重物旁边,一人扶住)来确定起升距离;用秒表计时,分别读取数值后进行计算。 2.2.采用测量卷筒转速的方法,用速度测试仪测量卷筒转速nt ,用公式v=π(DO+d)×nt/m计算 其中DO:卷筒绳槽底径 D:钢丝绳直径 m:滑轮倍率 nt:卷筒转速 3.常用测试方法的弊端 以上两种测试方法在实际测量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型式试验人员的自身安全不利,第一种试验方法卷尺不易在吊有额定载荷的吊具上固定;而塔尺需要人扶,重物起升过程中易对人员产生伤害。第二种方法在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式试验时,检验人员不易接近卷筒,需要有辅助的装置才能接近卷筒;更重要的一点

TSGQF001-2022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TSGQF001-2022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 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TypeTetRuleforSafetyAcceorieand SafetyProtectionDeviceforLiftingApplia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目录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3)附件2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附件2-1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附件2-2电磁块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7)附件2-3制动臂盘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9)附件2-4起重机械制动电动机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1)附件2-5人力操纵式常开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4)附件3起重量限制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16)附件4起重力矩限制器型式试 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0)附件5起升高度限 制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4)附件6 防坠安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6)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工作,提 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 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和防坠安全器等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 护装置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 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起重机械安全附 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了草案。2004年10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6月和2006年10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 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陶天华王顺亭李曙光路建湖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 国电公司郑州施工机械检测中心司健王富林 目录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A 门座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 附件B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 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1)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站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港口台架起重机、带斗门座式起重机、船厂门座起重机和液压折臂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 (一)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二)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起重量范围为3.2~80吨,跨度范围为为10.5~25.5米,起升高度不大于25米,工作级别为A3~A5。 二、试验依据: 1、《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JB/T3695 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5226.2 3、《起重机设计规范》 GB3811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6067 5、《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三、试验条件(环境条件、所需提供的样机及所覆盖产品的图样

等技术文件) 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试验现场的环境应符合JB/T3695的要求,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允差为 -10%~10%),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环境温度应在-25℃~40℃范围内,在40℃时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GB10183的要求(受检单位应对此给予确认);测量桥架等尺寸时,应在室内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如需进行应力测试,试验现场的温度应在0℃以上; 2、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保证起重机起升、运行等各种试验能正常进行; 3、受检单位应提供全套受检样机的图样及覆盖产品的有关图样(总图和部件图)和相关技术文件; 4、型式试验分三个阶段(分别以(A)(B)(C)表示)进行,主梁受拉区翼缘板和腹板的对接焊缝探伤检验(A)、桥架检验(B)和安装完成后的动作试验及应力测试(C)。必要时在厂内制造过程中也可进行个别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

【精品】TSG-Q7003-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 S G-Q7003-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3-20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Gantry Cra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了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 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王顺亭陶天华路建湖李曙光 江苏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目录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 A 门式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5) 附件 B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9) 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3)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和气动葫芦等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以及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二)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风速一般不超过5m/s; (三)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 (七)叉车实芯轮胎应当符合该车技术条件或者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同一桥上两个轮胎之间的硬度差不超过邵氏硬度5度。 (八)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试验用场地应当平整、清洁,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坡度不大于0.5%,面积应当满足叉车做全圆周回转。试验跑道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并且平整、清洁,坡度不大于0.5%,长度不小于200m,宽度不小于5m,纵向坡度不大于0.5%; (九)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试验用场地应当是平坦坚实的水泥地面,相邻平面误差不大于10mm/m2,直线跑道应当是干燥坚实的水泥路面,其纵向坡度不大于0.3%,其长度不小于80m; (十)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项目,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5。 第九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2016年3月2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第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 1 次;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 年 1 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 1 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五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2)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3) 的检验。

起重机械规程和标准

起重机械规程和标准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2006年 12月 29日 2.TSG Z7002—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第203 号2004年12 月3日 3.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第 35 号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 [2003] 174 号 2003 年 6 月 17 日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 [2003] 251 号 2003 年 8 月 8 日 6.TSG Q7002—2007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2007 年 8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第 115 号7.TSG Q7004—2006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2006 年 10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 63号 8.TSG Q7005—2008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2008 年 1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第 4 号9.TSG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2008 年 2 月 2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第 17 号10.GB/T 6974.1 —2008 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

11.GB/T 20776—2006 起重机械分类 12.GB/T 5905—2011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13.GB/ 1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14.GB/T3811—2008 起重机械设计规范 15.GB/T 22437.1 —2008 起重机载荷与载荷组合的设计原则第1 部分:总则 16.GB/T 24809.4 —2009 起重机对机构的要求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 17.GB/T 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 废 18.JB/T7688.1—2008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19.JB/T 7688.5—2012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 20.JB/T 10219—2011防爆梁式起重机 21.JB/T5897—2006 防爆桥式起重机 22.GB/T 27997—2011 造船门式起重机 23.GB/T 13752—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24.GB/T 6068—2008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25.GB/T14560—2011 履带起重机 26.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 27.GB28755—2012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 28.JB/T 10559 —2006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 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

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 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1 目的 为做好建筑工程起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规范建筑工程起重设备的检验检测行为和检验检测质量,确保建筑工程起重设备检测评定的可实施性,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3 编制依据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11)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4 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 4.1 定期检验周期 4.1.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每年1次。 4.1.2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4.2 检验人员 4.2.1检验人员已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4.2.2至少有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4.2.3检验人员身体健康,可以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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