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初探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一、科学立法的意义法治国家是一个依法治理的国家,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
而科学立法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科学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科学立法还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国家软实力。
科学立法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1. 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是科学立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立法应当依据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章。
立法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趋势,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规范相一致。
2. 透明公开原则:立法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和参与立法过程,确保立法公正合理。
公众可以通过公示、听证会、意见征询等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风险评估原则:立法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立法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评估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4. 相关利益平衡原则:立法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立法应当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不偏袒某一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5. 法理规范原则:立法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法律杜绝黑箱操作等。
应当注重法律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6. 国际接轨原则:立法应当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规范相一致,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合作,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科学立法的实施需要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学界、专家、公众等的参与。
1. 政府的责任:政府是立法的主体,应当积极推动科学立法的实施。
政府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立法计划和立法优先事项,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顺利进行。
2. 学界和专家的作用:学界和专家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参与者和决策者。
对科学立法的一点认识

然 的客观 规律 ,显 然都不 能称 之谓是在 科学立法 。 的十七大报告中提 出的“ 党 科
学 立 法 ”“ 主 立 法 ” 、民 ,是 对 立 法 活 动 提 出 的两 大 基 本 要 求 、 基 本 原 则 。笔 者 认 为 ,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中所 要 求 的“ 学 立 党 科 法 ”显然 是广 义上 讲 的科 学立法 , 指 , 是
条件决定的 。” 社会 主义立法 , 承认法
的 物 质 制 约 性 , 认 经 济 基 础 是 法 的 承
的社会认 同度 。因此 , 实现科学立 要
法 , 首 先 要 充 分 考 虑 立 法 的必 要 性 、
则、 笼统 、 模糊 , 使人 们难 以准确 把握
执行 ; 有些规 定不严 谨、 漏洞, 有 概念 交叉 混乱 , 给执行 带来很 大的麻烦 有 些规 定不 完整 , 有行 为模 式 , 有 没
立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党 的十 一届三 中全会 以来 ,我们党
和 邓 小 平 同 志 非 常 重 视 社 会 主 义 民主 与
法制建设 , 强调 指出, 持发展 社会主义 坚
民主、 健全 社会主义 法制 , 这是我们 党坚
定 不 移 的 基 本 方 针 。 此 , 国 的立 法 工 从 我
责任 设定 的合理性 、科 学性 。从广义上
说 , 科 学 立 法 原 则 不 仅 要 求 立 法 应 当 从 实 际 出发 , 学 合 理 地 规 定 公 民 、 人 和 科 法
量, 到现在 的突 出立 法质量 , 立法 的实 在 践 中, 逐步 加深 了对 立法规律 的认识 , 形 成 了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立 法 原
规划 立 项 的依 据 。近 年 来 , 京 、 海 北 上 等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立 项 论 证 确 定立 法 项 目的做 法 , 现 了科 学 地 选 体
9.1科学立法教案

2.你是否了解了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技巧。
3.你是否了解了科学立法的实践应用。
六、作业(5分钟)
1.调研一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与案例做比较。
2.思考,如果自己成为立法者,你会如何制定一部合适的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
1.国家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的基本情况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
9.1科学立法教案
科学立法教案
课程目标.了解我国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的基本情况。
3.了解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技巧。
4.通过案例分析,了解科学立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5.培养学生科学立法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重点:
1.科学立法的理论和实践。
2.案例分析。
3.相关法律法规文献
三、讲授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技巧(15分钟)
1.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
2.科学立法的立法技巧。
四、案例分析(30分钟)
结合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通过案例讲解科学立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以下案例:
1.《网络安全法》
2.《儿童保护法》
3.《反家庭暴力法》
4.《国家安全法》
五、总结(10分钟)
回顾本节课内容,思考:
教学难点:
1.科学立法的制定和实施。
2.立法原则的运用和技巧。
教学方法:
1.讲授法;
2.案例分析法;
3.讨论和互动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5分钟)
通过展示图片和提问,让学生想到什么是“科学立法”。
二、讲授科学立法的基本概念(10分钟)
1.科学立法是什么?
2.科学立法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3.我国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的基本情况。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科学立法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它是指在制定法律时要注重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操作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实际,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
科学立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科学立法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法治国家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的国家。
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必须依靠科学的立法来支撑。
科学的立法意味着立法的程序和决策都是合理、公正、客观的,立法的结果是科学的、合理的,立法的内容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
只有通过科学的立法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符合社会的需要和整体利益。
科学立法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
科学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们的需求和利益也在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国家的立法工作也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及时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只有通过科学立法,才能够使立法的内容充分体现社会的实际需求,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利益的体现。
科学立法也可以帮助国家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使得国家的治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科学立法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现代社会是复杂多变的,人们的需求和利益也各不相同。
只有通过科学的立法,才能够让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更大的公平和正义性,保证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通过科学的立法,可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它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只有通过科学立法,才能够使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步,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们要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加强对立法程序的监督,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立法的适用性和实施性,进一步推进科学的立法,为建设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谈谈科学立法的认识

谈谈科学立法的认识科学立法是指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立法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谈谈科学立法的认识。
一、科学立法的必要性科学立法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传统的法律制定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制定法律。
科学立法可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二、科学立法的原则科学立法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首先,科学立法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即法律制定应该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而不是主观臆断和个人意志。
其次,科学立法要遵循公正性原则,即法律制定应该公正、公平、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
再次,科学立法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即法律制定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应该过于抽象和理论化。
最后,科学立法要遵循适用性原则,即法律制定应该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应该一刀切。
三、科学立法的方法科学立法需要采用一些科学的方法,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首先,科学立法需要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法律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立法需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经验,为法律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再次,科学立法需要采用专家咨询的方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参与法律制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最后,科学立法需要采用公众参与的方法,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法律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科学立法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采用一些科学的方法,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新时代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时代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者:刘彦宁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9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纲领性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自觉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推进良法善治。
一、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认识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强调科学性,又要强调民主性,更要强调合法性,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规律,既要体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权力与责任,界定权利与义务,使立法符合实际,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又要体现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
民主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途径推动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依法立法要求依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立法,始终把维护法制统一作为高压线,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权限边界,在审议修改法规时牢牢把握“不抵触”原则。
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相并列,体现了我们党立法原则的重大变化,这是在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科学立法更多地体现在内容上,民主立法更多地体现在过程中,而依法立法主要体现在机制上,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前提和保障,三者结合既是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1. 引言1.1 科学立法的定义科学立法是指在制定法律时,依据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以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技术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的过程。
科学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繁荣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科学立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在科学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需要依据客观规律和科学原理,积极倾听广泛的意见,沟通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可行和有效。
科学立法不仅要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还要顾及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够使法律规范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才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是确保国家法律体系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繁荣的重要保障。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只有秉持科学立法的原则,才能够确保法治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1.2 科学立法的重要性科学立法的重要性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
科学立法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基石,保障公平正义,满足国家发展需要,而且必须依据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应该成为国家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只有通过科学立法,才能够确保法治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科学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科学立法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科学立法,才能够确保国家的法律体系科学完善、合理有效,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科学立法能够使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出现漏洞和偏差,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科学立法能够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通过科学立法,才能够在立法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科学立法可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更好地反映民意和社会需求,避免法律出现片面性和偏颇,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科学立法的内涵与诉求

科学立法的内涵与诉求在现代社会,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科学立法则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科学立法不仅关系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那么,究竟什么是科学立法?其内涵和诉求又是什么?科学立法,首先意味着立法应当遵循客观规律。
法律不是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规范和调整。
这就要求立法者深入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准确把握社会的需求和趋势,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
例如,在制定环境保护法时,就需要充分了解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环境污染的成因和危害,以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既能有效保护环境,又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科学立法还要求立法应当符合国情。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因素都会对立法产生影响。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传统的大国,同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着一系列的发展任务和挑战。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法律制度。
比如,在制定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法律时,就需要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同时,科学立法强调立法应当体现民主精神。
民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立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环节,也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这意味着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让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立法中来,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可以集思广益,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公正性。
例如,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通过广泛征求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此外,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不仅要规定权利和义务,还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程序,使法律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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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初探作者:张伟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10期□ 张伟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律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
提高立法质量成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面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了重要部署。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为了贯彻中央要求,提高科学立法水平,从而提高立法质量,需要理论界对科学立法这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
本文尝试从科学立法的涵义、科学立法的标准、科学立法的实现等方面,对科学立法的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科学立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科学立法的涵义科学立法这一命题,从语言学上来分析,包括两部分,一是科学,一是立法。
立法是事物本身,科学是对立法的修饰和限定。
研究科学立法,实质是研究如何科学地立法,既研究立法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又研究立法的结果是否科学,重心在于科学一词。
(一)科学的涵义科学一词最早出自拉丁语scientia,意思是普适知识。
19 世纪上半叶,science 出现于英国,本意是知识、学问。
19 世纪下半叶,日本学者福泽瑜吉首次把science 译为“科学”(分门别类加以研究的学问),康有为引进并使用“科学”二字,严复在《天演论》中也使用了这一译法。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人们对科学涵义的理解出现了许多种,可谓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种统一的解释。
康德认为,“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
”[1]雅斯贝尔斯认为,“科学是方法上有意识的、无可辩驳的、普遍有效地对事物的认识;在认识的完成过程中科学摆脱了偏见和价值;但是在决心去认识时,在对其对象的每一次一定程度的接近过程中,科学又不是没有前提的。
”[2]达尔文认为,“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从中发现规律,做出结论。
”[3]《辞海》对科学的定义是,“运用范畴、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
”[4《] 现代汉语词典》对科学的解释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
”科学学的创始人贝尔纳(Bernal)曾感叹说:“科学在全部人类历史中确已如此地改变了它的性质,以致无法下一个合适的定义。
”笔者认为,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比较恰当的。
这种普遍意义上的科学定义,把规律与知识有机结合在一起,比较准确地反映出科学的主要特征就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就是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就是认识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的共性——规律性。
(二)科学立法的涵义科学的涵义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况。
科学立法指的就是将科学适用于立法的情况。
有学者结合科学的涵义,对科学立法进行了界定。
一种意见认为,立法的科学性,就是指为使待定法律规范本身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体现统治秩序客观意志、被人民大众普遍接受,而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接近和最大化反映客观规律和事实的良好状态[5]。
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立法的科学性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6]。
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系统,科学立法就是科学地制定社会规则系统,使制定出来的社会规则系统符合科学的要求。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发现规律,研究规律,运用规律,遵循规律,符合规律,其实质就是按照法律这种社会规则系统的规律进行立法,采用符合立法规律的方式方法,制定出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的法律。
具体而言,科学立法就是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当前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定和平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划分和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有效发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细化科学立法的涵义,有学者采用否定方法对不属于科学立法的情况进行了排除。
第一,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第二,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工程立法的否定,第三,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政绩立法的否定,第四,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封闭立法的否定,第五,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主观立法的否定[7]。
笔者认为,这五种情况可以作为科学立法涵义的补充,与科学立法的概念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对科学立法的涵义进行明确界定。
(三)科学立法的特征根据科学立法的涵义,科学立法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客观性。
科学立法虽然是一种主观活动,但是,这一主观活动是以客观世界为基础的,具有客观性。
人的主观认识不能脱离客观世界,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
立法者在准备制定法律之初,首先要明确社会需要什么规则,需要什么法律。
这是以社会的客观需要为根据的。
立法者不能离开这种客观需要,拍脑门立法不是科学立法。
在制定法律过程中,立法者要遵循自然、社会、思维等领域的客观规律拟定、修改法律草案。
如果不遵循客观规律,违背客观规律,制定出的法律就没有生命力,就无法实施。
这样的立法也不是科学立法。
二是规律性。
规律是事物之间存在的本质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事物之间存在的共性。
人们可以认识规律、运用规律,但不能改变规律。
科学就是关于事物之间规律性的知识体系,就是知识化、系统化的规律。
科学立法就是运用这些知识化、系统化的规律进行立法。
如上所述,科学立法的核心是发现规律,研究规律,运用规律,遵循规律,符合规律。
不能离开规律来谈科学立法。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8]立法者面对社会的客观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研究需要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从中找出规律,进行研究,将这些规律运用到法律的起草、审议、修改等过程中,同时遵循立法方面的规律,使制定出的法律符合各方面的客观规律。
这才是科学立法。
三是系统性。
科学是关于规律的知识体系,是系统化的知识。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
科学立法的一个要求就是让制定出的法律系统化,成为系统化的社会规则。
简言之,就是使法律具有科学的内容结构和表现形式。
就某一部法律而言,全部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在统一的原则指导下,按照统一的秩序框架展开,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符合逻辑的知识体系。
因而,每一部法律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这个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所有法律也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每一部法律也是这个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这样一个系统。
二、科学立法的标准科学立法的涵义和特征概括性地界定了什么是科学立法,粗线条地描绘了科学立法的整体形象,为科学立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这对于推动科学立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衡量一部法律制定的是否科学,仅有这样一个基本框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需要将这个基本框架进一步细化,树立起一个明确的标准。
从立法全过程来看,科学立法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立项科学;二是立法的方式方法科学;三是立法的内容科学。
相应地,标准也应该是三方面的,而不是只有一个标准。
准确地说,科学立法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体系,是一系列标准的集合体。
衡量立法是不是科学,要按照这一系列的标准进行比较、核对,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科学立法,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就不是科学立法。
笔者总结科学立法的实践经验,根据科学立法的三方面内容,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科学立法标准。
(一)立项科学的标准。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是不断变化的。
变化了的实践,对法律这一社会规则不断提出立、改、废、释的要求。
立法者需要根据社会实践的要求,作出是否立法和采用何种立法方案的选择。
立项就是这一选择的结果。
如何选择才是科学的,主要标准如下。
1.立法项目的选择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
第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是我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最大的国情和实际。
立法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这一基本国情和实际。
第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
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定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准备。
这是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实际,立法项目的选择也要符合这一国情和实际。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立法的任务已经从追求法律数量、解决法律有没有的问题,转化为追求立法质量、解决法律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
这是我们面临的立法方面的国情和实际,立法项目的选择也要符合这一国情和实际。
2.立法项目的选择要符合中央精神。
国内发展日新月异,国际局势风云变幻。
党中央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制定出台新的政策,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中央政策开展工作,要将中央政策贯彻落实下去,要体现中央政策的新精神。
立法项目的选择是立法工作的第一步,理所当然要体现中央政策,贯彻中央精神。
比如,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了周密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决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中央的这些精神,为实现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服务。
3.立法项目的选择要符合社会需求。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9]。
也就是说,法律应该是社会需求的表现,社会需求是立法的基础。
实践中,社会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国家层次、社会层次、公民个人层次的需求,有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社会方面、生态方面的需求。
同时,社会需求还具有阶段性特征,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需求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