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面对的四个难题

我们能否真正认清电子商务和互联网 我们能否真正认识到信息时代法律面临的系统性危机 我们能否真正意识到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对法律的独特需求 我们能否真正做到自下而上的立法,从网规到法规
我们的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你们的需求到底是什么,
到底是什么束缚了你们的手脚,让你们感到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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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种新型的垃圾短信异军突起,这种短信和 以往的垃圾短信是不一样的,不仅有文字,还有 表情、动画、链接等等。更奇怪的是,这种垃圾 短信只有苹果手机的用户才可以收到,这是一种 什么样的垃圾短信呢? 近年来,垃圾短信问题在经过媒体多次曝光之后, 运营商方面已经收紧了发送端口的政策。三大运 营商对于统一的短信发送端口有着比较严格的管 理流程;并且对于短信的发送量,都有一定的限 制。 但是,iMessage通过走流量的方式传输垃圾短 信,实际上已经逃脱了传统的监管范围。某运营 商人士直言:“通过走流量的方式发送之后,想 发就发,很难监控。iMessage短信出现之后, 曾与微信等新型传输方式一道,被称为“传统短 信挑战者”
网络时代法律与治理的困境
• 困境一:概念界定难的困境: 互联网领域概念之间的边界在模糊,同一个概念的歧义性也在增大,要想准 确且长久地界定一个东西非常困难,往往需要扩大化解释某些法条。概念不 清对法律适用是致命的障碍:什么是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签名与签名;复制、传播、修改等的定义的变化;目前我国关于病毒的 定义,不能包含木马。 困境二:控制力弱化 困境三:虚拟物品和数据的权力属性
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
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案例分析:
• 这是龙茂公司企业的字号所产生的权利,也是它企业名称的一部分 ,两家企业都是在山东烟台,而在圣龙厂申请龙茂商标注册的时候 ,龙茂作为另外一家企业字号,已经在市场上存在了多年,而且具 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圣龙厂使用龙 茂作为商标,那么就会侵犯龙茂公司企业合法的民事权益,并导致 相关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 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 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 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 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 3、 域名和商标问题
•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 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
• 域名作为一种在 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 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 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 因此域名 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但是, 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护权利人利益。
(1)内部隐患。主要是企业的用户故意或无意地非授权调用电子商务 信息或未经许可随意增加、删除、修改电子商务信息。
(2)外部隐患。主要是外部人员私自闯入企业Intranet对电子商务信息 故意或无意的非授权调用或增加、删除、修改。隐患的主要来源有: 竞争对手的恶意闯入、信息间谍的非法闯入以及黑客的骚扰闯入。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_0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良好法制环境关系电子商务成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运作方式,它的成长不仅取决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营造一个适宜的法制环境。
目前,世界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交易活动十分频繁,电子商务已成为21世纪经济活动的核心,各国十分注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产生的新问题,能否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已关系到电子商务这项新兴事业的成败。
电子商务立法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确立起电子商务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行为规则,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立法的任务是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破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法律规则的缺陷,使得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则的模糊,现行规则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性,如何确定交易对方真实身份,确保通过互联网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护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数据、知识产权、征税等的合法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则不协调,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上存在不同规定,从民商事法律体系看,难以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其他法律相衔接,适用起来困难重重;争端解决规则不明确,电子商务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认证管理等诸多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往往融合在一起,如何确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发生争端后合法、合理和公平地解决问题,对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笔者以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即: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是立法的前提;与国际接轨是立法的标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其相应的管理活动是立法的内容;适度规范、留有空间、利于发展是立法的要求。
其次,是要明确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和方向,即:尽快完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倡导诚实守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重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消除司法管辖中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规定合理的权利救济与争议解决制度。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石之一,电子商务立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浅谈。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规范和监管。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和登记管理;2. 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规定;3.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4.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5.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并不能完全覆盖和解决现实问题。
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新兴业态的监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 法律适用的难题。
电子商务的跨境特性使得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问题成为难题。
如何解决跨境纠纷、打击网络犯罪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仍然面临虚假宣传、欺诈交易等问题。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我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建设跨境电商法律框架。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跨境电商的法律框架,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规范国际贸易秩序。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中。
然而,在现实应用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一、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诉讼费用高昂、取证困难以及时间成本等因素导致了维权难度大,给电子商务企业的创新活动带来了很大阻碍。
其次,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犯罪难以取证,打击力度不够大。
这使得侵权行为过于嚣张,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自律管理,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诉与维权机制,降低知识产权维权的成本,使正当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薄弱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载体,其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主要由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共同组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监管薄弱的情况。
首先,行政监管力度不够强劲,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其次,自律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电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商家存在低价、假冒等违规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加强对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则和标准,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净化电子商务市场。
三、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电子商务企业未能妥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其次,用户个人信息的流通和使用未经得到用户的充分授权,这也给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隐患。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若干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若干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如猛虎下山般席卷全球,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然而,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首先,立法滞后于实践。
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结舌。
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制定者,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调研、起草和审议过程,难以及时跟上电子商务的步伐。
这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和盲区,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因此,立法机关应加快立法进程,及时填补法律空白,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次,立法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往往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执行标准。
这使得在实践中,企业和消费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调研,深入了解电子商务的实际需求和问题,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再次,立法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欺诈行为频发等问题。
然而,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惩罚机制。
这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影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其纳入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制定出更加完善和有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最后,立法缺乏国际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经济活动,涉及跨国交易和数据传输等复杂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尚未与国际接轨,缺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这使得我国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和风险,也限制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发展。
因此,立法机关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化进程。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商标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欺诈等。
为了保护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势在必行。
二、现状分析1. 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1.1 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增速1.2 电子商务行业主要应用领域1.3 电子商务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情况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2.1 网络交易欺诈问题2.2 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2.3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4 市场准入与监管问题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1.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1.2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1.3 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和惩罚2. 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2.1 制定网络交易规范2.2 加强电商平台的自律和管理2.3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3. 提升电子商务行业竞争力3.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3.2 完善电子商务投资环境3.3 推动电子商务国际合作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与路径1. 法治原则1.1 依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1.2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2. 创新引领原则2.1 重视科技创新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引领作用2.2 提倡技术自律和行业自律3. 合作共赢原则3.1 加强国内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合作与交流3.2 推动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五、电子商务立法的具体建议1. 完善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法规1.1 制定电子商务基础法1.2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2. 优化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2.1 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机构2.2 推动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解决平台的建设3. 加强电子商务监管与执法3.1 提高电子商务监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3.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六、附件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数据- 附件2: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附件3:相关法律法规七、法律名词及注释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法律。
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正迅速崛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 法律问题2.1. 契约法律关系的确认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契约关系的形成通常需要双方进行实际的签署或者口头确认。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缺乏面对面的交流,契约关系的确认变得更加困难。
这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2.2. 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平台通常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等。
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不完善,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这给用户的权益和隐私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2.3. 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买方可以亲自检查商品的质量,并获得售后服务。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买方无法直接触摸和检查商品,同时售后服务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风险。
2.4. 电子支付安全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方式。
然而,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仍然存在,如网络支付账户被盗用、支付平台被黑客攻击等。
这给用户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3. 解决对策3.1. 加强法律监管和完善立法针对契约法律关系的确认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和完善立法来解决。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督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明确电子商务契约关系的确认方式。
3.2.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保障用户的权益和隐私安全。
3.3. 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和售后服务为了解决商品质量监管和售后服务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商品质量检查和售后服务机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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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引言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
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1.1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
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
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
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
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
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
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
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
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
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
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
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
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
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
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
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
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
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
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
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
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
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
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
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
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
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
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
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
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
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
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
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
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1] 王芸。
电子商务法规。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梅绍祖。
电子商务法规。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3]苏丽琴。
电子商务法。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4]杨坚争。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王树保。
商事法学经济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作者简介:李静(1978- ),女,河南开封人,助教,从事电子商务及市场营销的教学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