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立法初探汇总
环境法的本体初探

回生存所 需要 的资源 , 客观上是人 类与环境 之间 的能量 交换。在人 类经济 活动 实践 中, 受追求 资源 的主观 愿
* 本 文 系 教 育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基 金 项 口“ 国 {水 立 法 研 究 ” 项 口 号 :5A 20 6 、00年 度 “ 苏 省 法 学 会 法 学 研 究 课 我 ( 0 J 800 )2 1 汀 题” 招标课题“ 江苏沿海开发地方立法研究 ”项 f :F 2 1A 1成果之 一。 ( 1 S H 00 0 )
对行 为 的“ 然性 ” 意识 足在 一定 的社会 物质 生 应 的 活 条 件 下 产 生 的 法 权 要 求 , 实 质 是 以 人 的 意 其 志 为 转 移 的 规 则 。 当人 类 意 识 到 此 规 则 的 存 在 并 以 国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其 实 施 时 , 律 便 产 生 了 。 法 在 马 克思那 里 , 为 本体 的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作 件 中 蕴 藏 着 法 权 关 系 , 律 不 过 是 这 种 法 权 关 系 法 的表 述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哲 学 本 体 论 的 思 维 进 路
环 境 法 的本体 初 探
成 红 马 小 希
内容 提 要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哲 学 理 论 认 为 : 的本 体 是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藏 在 其 中 的 法是 法律 的 本 质 , 法 蕴
法律是对 法的表述。 以马 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为 思维进 路, 环境 法的本体包括有 限的物质 世界 和人类经 济
高中环境教育活动自主设计初探

场地 等 限制 , 但
1概 述
据 课 程 标 准 组 调 研 结 果 显 示 …, 国学 生 与 国 外 我 学 生笔 试 环 境 知识 成绩 不 相 上 下 , 但若 把学 生 带 到 校
环 境 教 育 的 实践 性 要 求 并 没有 真 正 得 到 落实 。 何 因 如
要 求上 , 国 外 存在 着差 距 。 与
新 一 轮 的 中学 教 改 淡 化 了对 具 体 知 识 内容 的 要 求, 而强 化 了 技 能 的要 求 , 出了 能力 培 养 。 地 高 中 突 各
生的环境动手能力和研 究水平 , 使高中环境教育成为
学 生 素质 的 重 要 组 成部 分 。
sag a n l i et Si1 s h hi v 0I 1a c ie 1 E r 1 1 i ec 1 n
高中环境教 育活 动 自主设计初探
杨 士军
高中环境教育活动自主设计初探
An Ap ra h O Au0 0 u I D sg e tVte n n i n n a p0 c f tn m0 sy e in d Ac i is O E Vr me t O E u a in n e ir d c t i S nO MidI c O O d e S h OI
出 1个环境 问题 , 分析 并提 出 适 当的 建议 对 策 , 国学 我 生 则 明显 逊 色 。 表 明我 们 在 对学 生 环 境 实 践 活 动 的 这
精 简 流程 等办 法 , 使本 来停 留于教 材 层面 的环 保 活动 , 能 更 多 更具 体 地 落 实 到课 堂 或 课 余进 行 。 而提 高 学 从
杨士军 ( 复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 海 2 0 3 ) 上 0 4 3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巩固摘要:作为一种限制性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时代立法者对民事主体的 普遍环保要求,为民事活动施加了普遍的环保义务,具有司法适用效力。
根据案件相关具体规则完备程度的差异,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发挥助力环境宣教、提供价值指引和指导规范创制等不同功能,须遵循不同方法。
作为一种民法原则,绿色原则不能用于公法性判断和直接公益救济。
关键词: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境界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生态危机时代“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1〕该绿色原则集 中体现了 “彰显时代性”这一 “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2]极大推动了《民法 典》分则相关环保条款的创设,发挥了很好的立法指引作用。
“立法之后,学者应当以解 释论为基本立场,做一个解释论意义上的积极建设者。
”〔3]其首要任务,是推动这一重要 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实践检验和运用发展出具体规则,把貌似空泛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 能切实影响法律实践的现实规范。
正如有学者所言,“绿色原则如果不能进人司法裁决程 序,那么它极易成为扮演宏大政治叙事但毫无社会价值的‘僵尸条文4〕不过,法律 原则的司法适用向来不易,绿色原则作为前无古人的创新条款,其司法适用必将更多挑 战。
本文在此对相关问题略作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多探讨。
*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浙江大学仲英青年学者。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源国家所有权 与生态环境监管权关系研究"(19BFX17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台达集团 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资助〔I〕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2〕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3〕于飞:《认真地对待〈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4〕郑少华、王慧J绿色原则在物权限制中的司法适用》,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30绿色条款的规则体系及司法适用研究一、绿色原则的性质界定与条文释义尽管在问世之初,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地位不无争议。
中学化学教学与环保教育初探

中学化学教学与环保教育初探【摘要】环境是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环境问题已日趋严重。
环境保护问题已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环境意识已成为当代人类文化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治理已发生的污染固然重要,而根本大计还在防患于未然,要使人们在建设的同时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树立“环保意识”。
因此对中小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是行之有效并且是非常必要的,寓环境保护教育于化学教学之中更是每一位化学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化学教学培养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目前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正在遭受“环境污染”的煎熬,地球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能不能继续生存下去的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得重视,环境意识已成为当代人类文化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化学污染对环境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已成为人们共同的呼声。
作为一名化学教师应清醒的认识到:通过化学教学渗透环保意识,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如何清除化学污染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1.结合化学实验,进行环保教育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化学实验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观察到用语言难以表达清楚的清晰的实验现象,增强直观的感性认识而且能培养学生观察、描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化学实验教学中也应重视环保教育。
意在学生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以促使学生知、情、意、行统一协调发展。
1.1 化学实验总免不了制取过程中有些有毒物质生成,例制备硫化氢、二氧化硫、氧气等遇到这种情况应告诉学生,尽量避免气体外逸或液体泄漏乱淌或学会改进化学实验装置,将其尾气进行,象二氧化硫、硫化氢氧气可用碱溶液来吸收。
再要要求学生在制取有毒气体时,尽量利用少量的反应物来制取少量的有毒物质。
把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实验后的废液、废渣尽可能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的;则应倒在规定的地方。
在实验过程中,注意环保问题,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使学生经常地受到直观的环境保护的教育。
高等学校环境教育改革初探

< 福建高教研究> 口 年第 3期 己 田
教学改革
高 等 学 校环 境 教 育 改革 初 探
罗运 阔 2 朱 美 英 ’ 肖远 东 ’
( . 西农 业 大 学 国土资 源与环 境 学院 江西 南 昌 3 0 4 ; 1江 3 0 5 2中 山大 学环 境科 学 与 工程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 7 ) . 1 2 5
时 应加 强校 园文化 建设 中的环 境 文化 , 把环 境 文化
教 育贯 穿 于文 明校 园 建设 实践 之 中 , 加强 校 园文 明 建设 , 挥环境 潜移 默化 的育人 功能 。 建 “ 发 创 绿色 大 学 ” 逐渐成 为高 校发 展 的 目标 之一网 正 。
( ) 力 加 强 和 完 善 高校 环 保 社 团 ( 织 ) 充 八 大 组 ,
( ) 化校 园环 境 , 七 优 创建 “ 色大 学” 实现 环 境 绿 ,
教 师环境 科 学 素质 和 环境 意识 的提 高 , 是搞 好
教 育 的 美化 功能和 潜在 的教 育功 能
高校环境教育 的关键与环境教育 得 以实施 的重要 前提保证。因此高校要把环境教育的要求和内容纳 入整体师 资计划 的轨道 , 立足原有 的师资 , 加强培
乏绿色氛围等。很多高校均成立 了各种主题 的环保 社团( 组织 ) 但也往往仅由环境专业或与其紧密 , 相 关 的专业 学 生组 成 , 非环 境 专业 的学 生参 与 比例
较少 , 开展 活 动 的次数 也不 多 , 发挥应 有 的作用 。 未 所 以这 些 均远 远 滞 后 于 西方 发达 国家 的环 境 普 及 教 育水平 。这种 现状 将导致 当代 大学 生 的环 境意 识 教 育严 重不 足 , 造成 很 多在 校学 生 和毕 业生 的环 境 意 识 较 差【 这 将 与 未 来 国家 建设 和 谐 社 会 产 生 严 l 】 ,
初中生物科进行环境教育案例教学法论文

初中生物科进行环境教育的案例教学法初探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发展进行的全面分析研究得出启示,提出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初中生物科环境教育以解决当前环境教育问题的思路,并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价值,最后进行反思与讨论。
关键词:初中生物科环境教育案例教学法初探1 问题的提出1.1 我国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学科渗透的环境教育一直是我国进行环境教育的主要途径,反思过去,虽然我国的环境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教育效果仍不容乐观。
综合分析当前“渗透式”环境教育开展的现状,教育效果不佳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
本文认为在我国环境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1.1 教学方法单一、简单化,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特别是体验式、研究性的学习。
1.1.2 教学过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忽略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培养。
1.1.3 教学还是以传授为主,师生的交往、讨论和互动较少,学生的环境意识难以内化。
1.2 当前初中生物科在环境教育中的地位进行环境教育,归根到底是要培养能与环境和谐相处的人,是使人们普遍具有环境意识,在工作、生活的各种场合和活动中保持对环境的敏感性,自觉选择无损于环境的行动。
初中阶段,是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时期,也是实施环境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环境意识的关键阶段。
初中生物教材中各单元的内容处处突出了各种生物在自然界中的作用,尤其注意突出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作用和对生物圈的影响,更加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
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生物学的重要内容,初中生物教材中有大量的与环境有关的内容,如生物的多样性及其保护,环境污染的危害,环境污染的防治等,因此利用生物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环境问题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环境教育是生物教学中义不容辞的责任。
2 实施初中生物科环境教育案例教学的思考所谓案例,郑金洲教授认为:“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环境教育校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初探

环境教育校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初探姚海燕 朱国伟 蒋兴东内容提要 目前对环境教育的状况与模式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本文在结合素质教育对学生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在向学生素质教育转变的过程中如何将环境教育的思路贯穿校本课程,从而为江苏省环境教育校本课程建设提供决策性的参考。
通过实际教学实践制定了一个完整和科学的环境教育校本课程涵盖的内容体系,从而使环境教育在大学教育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环境教育 校本课程 课程体系姚海燕,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210097朱国伟,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10097蒋兴东,苏州木渎中学 215101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正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资源枯竭、环境恶化、温室效应和土地沙漠化等等。
社会能否持续发展?人类能否持续生存?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1975年“贝尔格莱德宪章”到1992年里约热内卢“21世纪议程”,显示了环境问题已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
要实现“21世纪议程”所提出的奋斗目标,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与环境协调共处,没有务实、有效的环境教育为支撑是不可想象的。
尽管《国际环境教育计划》(IEEP)已开始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 ESCO)也已组织编写出版了环境教育丛书。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各地区环境教育的进展也不相同。
我国在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1979年开始在广东、辽宁、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的试点工作。
1991年国家教委将环境教育列为高校学生的选修课。
1992年第一次全国环境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并提出了“环境保护,教育为主”的口号。
自此以后,环境教育在全国蓬勃发展,并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江苏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教育大省、一个发展较快的省份,其经济发展模式在全国起示范作用,其环境教育模式同样能够和应该起示范作用。
江苏省已经组织编写了中小学“环境教育”教材,并在中、小学中开设了“环境”或“环境教育”课程,或者进行了渗透教育,但对师范大学环境教育的状况与模式还缺乏系统性和典型性,对目前师范大学环境教育的内容、方式及效果还缺乏调查与评估;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更没有提出一个关于环境教育的课程模式和体系。
在语文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初探

在语文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初探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1983年10月,邓小平同志给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这一光辉题词集中体现了邓小平教育思想。
在21世纪,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关注的热点。
当今小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们将是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最大受害者,又是生态环境改善的最大受益者,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生存空间。
从小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学生学习的主要阵地是课堂,因此结合课堂教学,是对小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最基本的途径和渠道,尤其是小学语文新课程教材中有很多地方都蕴藏着有关环保教育的因素,只要我们教师善于挖掘,找准切入口,有的放矢地进行环境教育渗透,是一个既不加重学生负担,又能适当提高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一、充分挖掘环保因素,提高学生环保意识小学语文新课程教材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编入了不少有关环保题材的课文,这些课文至少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礼赞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自然环境是人类劳作,生息、繁衍和赖以生存的空间。
煦暖的阳光、峻峭的山峰、澎湃的大海、肥沃的原野、广袤的草原,这些壮丽的自然景观流入到作家的笔下,成为我们进行环境教育的好题材。
如:低年级的《柳树醒了》、《春雨的色彩》、《夏夜多美》和古诗《春晓》、《小池》、《绝句》等,中高年级的《三亚落日》、《趵突泉》、《黄果树瀑布》和古诗词《所见》、《游园不值》等。
这些课文不但使学生得到了美的享受,更使学生产生了护美的欲望。
2.讴歌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生物,与自然界其它生物物种共同生活在地球上。
地球不仅是人类的家,同样也是大自然的家。
人与自然应该建立一种相互协调、和谐相处的关系。
如中低年级的《爷爷和小树》、《雪地里的小画家》、《松鼠和松果》、《父亲和鸟》等,高年级的《灰椋鸟》、《珍珠鸟》、《春光染绿我们双脚》等这些课文通过渗透环境教育,提高学生对自然的正确认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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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立法初探环境问题是20世纪以来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资源短缺、环境恶化、污染严重,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构成严重威胁。
要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除了依靠技术革新、科技进步外,更要依靠全人类环境意识提高和采取自觉的环境保护行动。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环境教育已成为环境保护和教育的重大课题,它在加强环境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环境教育立法也成为法学领域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1 国际环境教育立法概况“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词最早见于1970年美国《环境教育法》,“环境教育是指围绕人们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过程。
其中包括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和枯竭、自然保护、运输、技术、城市及乡村的开发计划等与人类环境具有怎样的关系。
” 2003年日本《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将环境教育定义为:“环境教育是指为加深理解环保而进行的有关环保的教育及学习。
”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将环境教育定义为:“环境教育是人们为了解和认识人类、文化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而必须接受的技能的认识方面的教育。
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环境价值和澄清人类与环境关系概念的过程,它必须贯穿于人们制定环境政策和形成环境行为准则的过程之中。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环境教育运动空前高涨。
1972年,“世界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如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拟定了国际环境教育方案并正式将“环境教育”的名称确定下来。
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贝尔格莱德召开了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通过了《贝尔格莱德宪章》,提出了环境教育的目标,即促进全人类去认识、关心环境及其有关问题,并促使其个人或集体具有解决当前问题和预防新问题的知识、技能、态度、动机和义务。
1977年首届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在前苏联格鲁吉亚共和国的第比利斯召开,能过了《第比利斯政府间环境教育大会宣言和建议》,指出了各国环境教育的努力方向和指导思想。
1987年,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会议在苏联莫斯科召开,1992年,国际环境教育和环境发展会议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
随着对环境教育认识的深入,一些国家先后进行环境教育立法并建立有关机构。
1970年美国率先制定了《环境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应该援助那些向公众进行有关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教育的事业,并在联邦政府教育署设置了环境教育司。
1990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教育法》,依据该法,在环境保护署下设环境教育处、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并成立了非营利性的国家环境教育与培训基金会。
2003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表明了日本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方针和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虽未单独制定环境教育法,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教育都有专门的条款。
如前苏联1960年《自然保护法》规定,自然保护基础课程的教学应列入普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计划,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再生应成为学校的必修课。
除制定环境教育法外,各国还纷纷成立国家机构推进环境教育的发展。
如英国的环境教育委员会,法国的环境教育设备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教育协会、泰国环保局下设环境教育处等。
2 美国、日本环境教育法的特点与启示2.1 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教育法》(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ct ),对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做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共11条,突出和强调政府、国家在推进环境教育方面的责任,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突出政府在推进环境教育方面的主导地位,对环境教育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该法的主要条款围绕着环境教育机构及其职责展开,规定在环境保护署下设环境教育处(Office of Environment Education),并规定其具有制定和发展环境教育计划、管理环境教育拨款计划、管理环境实习奖金(internship)和奖学金(fellowship)计划、管理环境奖金(environment awards) 计划等职责。
第二,保障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参与。
该法要求政府和有关机构通过环境教育拨款、设立环境实习奖金、环境教育奖金等,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环境教育。
根据该法,环境保护署可采用合同、契约和拨款的形式,资助有关环境教育和培训的设计、演示传播的实施方法和技术;每年要为250名大学生提供实习奖金,并为50名在职教师提供奖学金,使他们有机会在与环境相关的联邦各机关中进行学习和研究,以培养环境教育指导者;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奖金,表彰和奖励对环境教育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士,主要有罗斯福奖金(教学或行政领域)、梭罗奖金(文学创作方面)、卡逊奖(出版、电影和新闻媒介方面)、班卓奖(森林和自然资源教育与管理方面)、总统环境青年奖(参与促进地方环境意识成绩卓越的青少年)等。
第三,设立咨询机构,对环境教育政策及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根据该法,环境保护署设置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dvisory Council)和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Federal Task Force 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由11位委员组成,委员由环境保护署署长与教育部长商议后任命,分别代表中小学、大学、非营利组织、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工商界及年长美国人等。
委员任期三年,但首届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至三年,具体由环境保护署署长决定。
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是就环境保护署的活动、职能和政策,向署长提出建议的忠告;二是每两年向国会提交报告,就国家环境教育发展程度和质量、改善环境面临的主要障碍、美国年长公民环境教育计划、解决环境问题所需人员技能、教育和训练等做出评价和建议。
联邦环境工作委员会由来自教育部、内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署、国家海洋与大气总署等机构的成员组成,由环境保护署代表任主席,该委员会可对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提交给国会的报告(草案)发表评论。
第四,颁布《国家环境教育法》的目的不仅是要增强国民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认识,而且要培训环境教育专业人才;该法规定的环境教育范围不仅限于学生的学校环境教育,更包括对成年公民的环境教育。
2.2 日本《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日本《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于2003年颁布,由28条内容及附则组成。
与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相比,该法同样强调国家和政府推动环境教育的责任,规定政府必须制定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的基本方针;国家要完善在担当增进环保热情基地机制的体制,收集环保相关信息与资料、为国民及民间团体间信息交换与交流提供机会并给予便利、开展其他增进环保热情的活动;国家要采取必要的财政或税制等措施推进环境教育等内容。
同时,它突出强调了协调发展的理念。
第一,在基本理念上,强调环境教育与其他公共利益、其他领域和地区住民生活之间的协调。
该法规定,在开展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时,“要留意与国土保全等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调整,以及与农林水产业等其他领域产业之间的调和,同时还要注意维持与提高地区住民生活的稳定与福利,以及继承地区环保的相关文化与历史。
”该法意在推进环境教育,但不把环境教育当成惟一的、至上的目标,而是要实现环境教育与其他利益和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二,在对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设定上,突出了配合与协调。
该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推进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规定了国民及民间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责任和义务不尽相同,但彼此密切关联,需要配合与协调。
在国家和政府制定环境教育基本方针方面,该法要求,除环境部门和教育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强调了政府内部的配合与协调。
另外,该法专条规定了协同工作的内容,“所谓协同工作是指两个以上国民及民间团体等主体,在切实任务分担且立场对等下,相互协力开展增进环保热情等环保工作”,强调国民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协调配合。
2.3 几点启示美国和日本环境教育法各有侧重、各有所长,给我们提供了几点启示:第一,明确国家和政府推进环境教育的职责,使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进行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和政府的应有职责。
环境教育不能只靠社会成员自发的行为,更要由国家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设置专门机构、提供财政保障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等,使其成为一项经常性而非临时性的工作,非常必要。
第二,通过各种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
增进社会公众的环保热情,使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是环境教育的目的,也是环境教育立法要达到的目标。
美国环境教育法,通过环境拨款、环境实习奖金、环境资金等方式,鼓励社会参与环境教育。
日本环境教育法要求政府采取财政和税制等方式推动环境教育、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提供便利等。
这些规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突出了环境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念。
保护环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社会进步的惟一指标。
环境保护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日本环境教育法要求推进环境教育要考虑与其他公共利益、其他产业的关系,值得借鉴。
第四,确定了面向全社会、多层次的环境教育范围。
从美国和日本的经验看,环境教育法规范的范围较宽,不仅规定了中小学生的学校环境教育,更着重对公民的环境教育。
不仅要求采取措施促进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而且要求培训专门的环境教育人才。
3 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3.1 我国应逐步推进环境教育立法当前,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国民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职责。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但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环境教育法,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鲜有这方面的内容。
由于环境教育缺乏确定的法律地位、无专门机构和人员、无确定的目标和评价标准,环境教育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操作“弹性”过大的状态。
环境教育被“虚化”和弱化,不利于国民环境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当前进行环境教育立法,强化国家、政府在环境教育方面的责任,推动环境教育制度化、法制化、体制化,非常必要。
现阶段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空白,环境教育法方面的学术研究很少,要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有一定难度。
当前,要加强环境教育法制建设研究,通过系统、深入、有针对性的研究,确定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目标、宗旨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