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队安全管理,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船队整体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队所属船舶、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队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船队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共同参与。
第六条船队负责人对本船队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船员对本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第九条船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船队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对未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船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船员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船舶作业管理等。
第十二条船舶安全管理:(一)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适航;(二)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三)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四)船舶应定期进行消防、救生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船员管理:(一)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二)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船员应遵守船舶纪律,服从管理,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设备管理:(一)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船舶设备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船舶作业管理:(一)船舶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二)船舶作业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船舶作业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船舶航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航行活动的所有船舶。
第三条船舶航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管理,责任到人;(三)科学规范,持续改进。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配备合格的船员,并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载、超速。
第九条船舶应定期进行航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章船舶安全监督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船舶违反安全法规,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船舶事故调查结束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根据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船舶航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看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
只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法规,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才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舶及船舶所属船员。
三、安全责任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船舶安全工作的实施。
2. 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 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保证船舶及自身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检验与维修(1)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2)船舶维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2. 船舶设备管理(1)船舶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 船员培训与考核(1)船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 船舶航行安全(1)船长应合理规划航线,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长应密切关注航行环境,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5. 船舶防火与防爆(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2)船员应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6. 船舶救生与应急处理(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设备,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2)船员应熟悉救生设备的操作方法,掌握救生技能。
五、事故处理1. 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2. 船长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处理后,船长应总结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

一、引言船舶作为水上运输的重要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运输效率。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以下列出了一系列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安全措施。
二、船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 设立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船员和船东之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船舶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适航管理(1)船舶必须具备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确保船舶的布置、结构和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2)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2. 船员管理(1)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2)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1)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船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 船舶救生设备管理(1)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筏、救生艇等。
(2)船员应熟悉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救生演练。
5. 船舶防污染管理(1)船舶应遵守国家和国际有关防污染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2)船员应熟悉防污染设备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防污染演练。
6.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1)船舶应按照规定航线航行,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2)船舶应配备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确保航行过程中的导航安全。
7. 船舶应急处理(1)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沉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船舶安全管理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船舶航行安全是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海洋权益。
为保障我国船舶航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
二、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内河及港口从事船舶航行活动的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共同负责制度。
2. 船舶技术管理第二章船舶技术管理第四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标准,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3. 船员管理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七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遵守船舶航行安全规定。
4. 航行安全监督第四章航行安全监督第十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安全监督包括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法行为查处等。
5. 应急处置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及船员安全,防范船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舶、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船舶安全、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职责4.1 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4.2 船舶大副负责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船长确保船舶安全。
4.3 船舶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4.4 船舶其他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5.1 船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船员操作等方面。
5.2 安全检查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六条船舶应急处理6.1 船舶应配备齐全的应急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消防器材等。
6.2 船员应熟悉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应急处理程序。
6.3 船舶遇险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进行自救和互救。
第三章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船员培训7.1 船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7.2 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船员职责8.1 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8.2 船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酒后上岗。
8.3 船员应关注船舶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九条船员健康9.1 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9.2 船员患病或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安全奖惩第十条对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船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船舶及船员安全,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舶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船舶,包括各类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渔船等。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 科技兴船,创新驱动: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船舶安全技术水平,推动船舶安全发展。
四、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设计、建造、检验、修理、改装、拆解等环节的安全管理:(1)船舶设计、建造、检验、修理、改装、拆解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2. 船员安全管理:(1)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船舶设备安全管理:(1)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4.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1)船舶应按照规定航线航行,遵守航行规则和信号。
(2)船舶应加强瞭望,保持与其他船舶、岸上设施的安全距离。
(3)船舶应加强气象预报和预警,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对措施。
5.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1)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船员应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6. 船舶污染防控管理:(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防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
(2)船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
五、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承担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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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法律或法规授权主管机构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所进行的登记。
船舶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
对本国船舶,除法律或法规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船舶,都必须进行登记,就是说,船舶登记是强制性的。
只有通过船舶登记,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船舶的存在,才能确认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所有权。
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船舶登记制度及条件因国而异,有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等。
所谓严格登记制度就是对前来登记的船舶的要求较高,诸如船舶的资本比例、船员配额等均有严格的限制。
而开放登记制度则是对来登记的船舶的要求宽松,一般不加条件限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属严格登记制度。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的有关规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经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经船舶国籍登记后的船舶方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当船舶所有人或规定的登记项目发生变化、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船舶拆解、灭失等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指国家授权或国际上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组织等,按照国际公约、规范或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是目前各国为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对船舶监督管理的措施。
船舶只有通过检验证明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合格技术证书。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是船旗国法律规定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所要求船舶必须强制进行的检验,一般是船舶进行登记、悬挂一国国旗、船舶航行必须接收的检验,是法律给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设定的一项义务,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做了原则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做了详尽规定。
船级检验一般是指国际承认的民间船级社,依据其船级规范对船舶的船体、设备、轮机(含电气)设备和(或)货物冷藏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和有效技术状态进行的检查和鉴定。
对于符合船级社规范的船舶可以入级。
船级检验属公正性质。
船舶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商业目的而自愿进行的,所谓“入级”就是船舶的技术状况达到或满足船级社的规范标准。
如
果船舶入了中国船级社的船级“ZC”,表示船舶符合中国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如果船舶入了劳氏船级,表示船舶符合劳氏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和有关规定。
船舶入级检验可以是根据造船厂或船东的申请,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安放龙骨开始,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检验,这称为建造入级检验;对未申请入级的现有船舶在申请入级时所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入级检验;船舶入级后,根据各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的规定,都要求入级船舶必须进行各种保持船级的检验,船舶入级证书才能保持其有效性,如中国船级社的保持船级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惰性气体系统检验、蒸气管路检验、循环检验等。
船舶技术证书
船舶技术证书主要指由公约规定的船舶必备的证书。
这些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证书
(1)客船经过检查和检验,符合第Ⅱ-1、第Ⅱ-2、第Ⅲ和第Ⅳ章的要求及其它要求者,应发给客船安全证书。
(2)货船经过检验,满足公约第1章第10条关于货船检验的要求,并除有关灭火设备和防火控制图的要求外符合第Ⅱ-1和第Ⅱ-2章中可适用的要求者,应发给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3)货船经过检验,符合第Ⅱ-1、第Ⅱ-2和第Ⅲ章有关要求及该规则任何其它有关要求者,发给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4)装有无线电报设备的货船,经过检验,符合第Ⅳ章的要求及该规则任何其它有关要求者,发给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5)装有无线电话设备的货船,经过检验,符合第Ⅳ章的要求及该规则任何其它有关要求者,发给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
(6)对于根据和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受到某项免除的船舶,除发给有关证书以外,尚应发给免除证书。
(7)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和免除证书,均应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
但无论由谁签发,主管机关都应对证书完全负责。
2.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证书
(1)对于依照该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2)对于根据和依照该公约第6条规定,给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3)上述证书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
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完全负责。
(4)不论公约中有任何其它规定,公约对船旗国政府生效时有效的任何国际载重线证书,应在两年内或者在证书期满前(以较早者为准)继续有效。
在此以后,必须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
3.国际吨位丈量公约规定的证书
按照该公约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每艘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
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签发,或由该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发给。
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完全负责。
有关船舶技术证书的有效期限是证书的管理问题,涉及防止污染海洋的船舶证书这里不列出。
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签证是国内航行船舶或某些特定国际航行船舶在进港之后和出港之前一段时间内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旨在取得合法航行资格的一种签证认可手续。
船舶未经签证而航行,属于违章航行。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除军事、政府公务、体育运动船舶和渔船外,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按规定办理签证。
对于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当直接驶往国外港口或直接由国外港口驶来时不需办理进出口签证,但航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5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及各种非机动船舶,除按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外,还应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下列条件:
——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声明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范;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限制和要求;
——已经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该复查的已经复查合格;
——已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和其它规定的证明如保险文书等;
——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行为。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包括海事管理机构为了体现国家主权管理对船舶的检查、海关查禁走私的检查、检疫部门防止疫病传播的检查和边防检查(移民管理)机关关于国籍治安和偷渡的检查。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证港口和船舶安全,查禁走私、偷渡、防止疫病传播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国的口岸检查机关为海事管理机构、海关、边防检查机关、检验检疫机关。
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各国法律、法规等授权的机关、机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人员配备、操作及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等,严格按业已制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检查。
从实施管辖的性质看,可分为船旗国管理和港口国控制。
船旗国管理是指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对在本国注册的船舶实施的管理,包括对本国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
港口国控制是指主管机关依据本国法律以及所缔结的国际公约对来到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管理,包括安全检查。
就船舶而言,无论是船旗国管理还是港口国控制,安全检查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体现的是技术规范和对设备实施的保养、操作水平。
在具体对船舶进行检查而言,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对船舶硬件部分的检查。
检查船舶的技术证书是否有效,船舶的实际状况与其证书所载是否相符。
具体包括:船舶证书和文书;船体、机电设备;消防、救生设备;航行及操纵设备;无线电设备;应急设备;防污染设备等。
第二,对船舶配员、船员持证所进行的检查。
具体包括:船员的配备是否符合本国制定的最低配员标准,有否相应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持证船员是否持相应的适任证书等。
第三,对所制定的安全制度进行检查。
各国为保证水上交通安全都制定了一定的安全制度,船舶管理公司也必须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章。
需要检查船舶就这些安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四,对船舶进行操作性检查。
要进行操作性检查,一般是在检查官认为有明显的理由确信船舶或其设备或船员配备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检查官怀疑这些情况不符合规定。
操作性检查需要船员进行动作,如果检察官怀疑船上主要船员之间或船员与旅客之间或上下级船员之间不能有效地进行沟通,也应该进行操作性检查。
有关操作性检查的“明显理由”一般指:(1)在根据有关公约或国内立法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了操作方面缺陷的证据;(2)由于操作不当,船舶出现事故;(3)消防和弃船演习中船员对主要程序不熟悉;(4)没有最新的应急部署表;(5)主要船员之间的沟通或与船上其他人员之间出现不能进行有效联系的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