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探析

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探析作者:方达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国内私募基金蓬勃发展,上市公司参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渐成常态,由于投资私募基金与普通股权存在一定差异,而目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及其讲解,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是否应将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争论不一。
本文以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为研究对象,从准则探讨和实务分析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期望对上市公司规范开展私募股权基金有所帮助。
关键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底,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71家,备案存续私募基金81739只,管理基金规模13.74万亿元人民币,完成注册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17.65万人,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14.22万人。
按照投资对象分,私募基金一般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传统金融资产,一般以资产组合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投资周期一般较短;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投资标的通常为成长潜力较好的中小型公司,收益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
私募基金包括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和契约式三种形式,与其他形式基金相比,合伙制基金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组织形式上,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
其中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充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出资比例一般较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主要出资人。
2.治理结构上,合伙制基金采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方式进行运作。
合伙人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举和更换、合伙人入伙及退伙、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的解散等事项进行表决。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的主体选择探析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的主体选择探析作者:喻斌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7期摘要: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私募股权融资的主流组织形式,主要通过发现企业价值注入资金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其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杠杆作用。
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涉及的金额规模较大、组织形式特殊,在报表合并主体的选择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故本文首先阐述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定义及优势,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选择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判断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选择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已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实现了现代风险投资制度组织模式的创新与改革。
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的选择是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特殊目的存在的主体,其合并主体的选择是基于控制权,在实际业务中,分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具有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合伙企业资金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加强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并报表主体的选择是极为重要的。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概述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特定的途径和方式向营销性机构或个人进行资金募集,形成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理财金融知识,可对非上市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进行进行专业性投资判断,待被投资企业价值升值后再通过上市股票转让、并购等方式来获取相应的投资。
总的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一定的非公开性,从组织结构这一层面来说,可将其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以其决策迅速、内部权责清晰、资本利用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成为了私募股权的主流形式,其框架如图1 所示。
在对图1 进行分析后发现: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资金主要由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这两个主体根据不同比例出资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一般为有专业投资能力的管理公司或自然人,实践中出资额一般占基金总额的1%-2%;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承担了主要的出资义务,其出资额一般为98% 以上,其资金量构成主要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
究竟是因为GP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还是因为出资比例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但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
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1.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80%~99%,普通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收益来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成,这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4.组织结构: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更具有人合性,更加灵活便捷,可以根据合伙人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由于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因此,作为对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企业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从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机制看,往往约定有限合伙人可单方面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经全体或大多数有限合伙人同意);另外,普通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分要受到比有限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条件转让其权益。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格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归并报表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常常会碰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归并报表问题.终究是因为GP的履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仍是因为出资比率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办理问题,可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本文拟联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公司自己的特色对其归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剖析.一、归并报表与控制依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订正的《公司会计准则第33号——归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归并财务报表的归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而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其回报金额.与公司组织形式近似,有限合伙公司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所以,本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不论是一般合伙人,仍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公司实行并表.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色与一般公司对比,有限合伙公司往常拥有以下特色: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多半资本,其出资会占到所有出资的80%~99%,一般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往常由一般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肩负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基金的经营管理,不过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利润分派:因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加基金经营管理,所以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其实不严格依据各自投资比率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肩负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率分享利润,一般合伙人的主要利润根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红,这也切合风险与利润相般配的原则;组织构造:与公司对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更拥有人合性,更为灵巧便利,能够依据合伙人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构造,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因为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所以,作为对投资拥有最后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对一般合伙人的拘束:从一般合伙人的改换体制看,常常商定有限合伙人可一方面决定一般合伙人的改换(经全体或大多半有限合伙人赞同);此外,一般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罚要遇到比有限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一般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能够有条件转让其权益.在判断有限合伙制基金能否并表时,应亲密联系有限合伙企业差别于公司的上述特色以及合伙公司的详细商定,在综合考虑各样要素的基础上作出本质性判断.三、判断能否构成控制的主要要素依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有关事实和状况的基础上对能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有关事实和状况主要包含:(1)被投资方的建立目的;(2)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以及怎样对有关活动作出决策;(3)投资方享有的权益能否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4)投资方能否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5)投资方能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其回报金额;(6)投资方与其余方的关系.上述六条要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能否构成控制最为要点的是第(3)、(4)、(5)和第(6)条.下边本文将侧重对该四条要素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表现进行论述.(一)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1.履行合伙事务与主导合伙公司的关系《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固然《合伙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八种行为不视为履行合伙事务[1],可是,何谓"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实行的这八种行为以外的行为能否构成履行合伙事务,《合伙公司法》并无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也出现了有限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参加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决策的现象,若有限合伙人委派代表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决策事宜进行表决,甚至某些状况下拥有一票表决权.对此不可以混为一谈.同时,履行合伙事务即经营管理权和"控制"合伙公司并不是天然矛盾.实务中也可能存在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基金拥有控制权的状况,特别是单调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所占权益比率较大,享有或肩负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绝大多半风险和酬劳时更是这样,所以,当被投资公司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时,不可以不过以《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履行合伙事务,不可以对外代表合伙公司为由,即以为有限合伙人必定不可以控制该有限合伙制基金;也不可以仅以一般合伙人的履行合伙事务人的身份为由而认定一般合伙人控制合伙公司,拥有主导合伙公司的能力.表决权的履行依据33号准则的规定,除非有确实凭证表示其不可以主导被投资方有关活动,以下状况,表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以上的表决权的;(二)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经过与其余表决权拥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多半以上表决权的.同时,33号准则规定,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多半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和状况后,判断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有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一)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余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余投资方拥有表决权的分别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余投资方拥有的被投资方的潜伏表决权,如可变换公司债券、可履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余合同安排产生的权益.(四)被投资方过去的表决权履行状况等其余有关事实和情况.从出资额角度看,绝大多半出资额均由有限合伙人缴纳,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率很低,所以,一般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拥有的表决权也是微不足道.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如拥有合伙公司多半以上的表决权的,也不可以直接判断其对合伙公司有控制权,原由是,假如合伙公司重要事项需要2/3或许所有表决一致才能经过,这类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对被投资单位依旧没有控制权.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来说,合伙人大会固然名义上是合伙公司的最高权益机构,有权就入伙、退伙、解散等关乎合伙公司存亡存亡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可是,其本质上其实不波及投资决策等经营管理决策事宜.一般合伙人作为履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内部管理机构,其可能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层面拥有控制或主导能力,可是尚不可以以履行表决权达到主导合伙公司的目的.何况,当前好多合伙协议也商定,合伙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列席会议的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经过,由此,使经过表决权条款判断能否可主导合伙公司变得更为复杂.同时,也要注意,投资方能否与其余表决权拥有人存在任何对于表决权履行的协议安排.本质性权益与保护性权益依据控制的定义,投资方应经过参加被投资方的有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对此"有关活动",应当划分本质性权益与保护性权益而有不一样对待.33号准则明确规定,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有关的本质性权益,包含自己所享有的本质性权益以及其余方所享有的本质性权益.本质性权益,是指拥有人在对有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本质能力行使的可履行权益.判断一项权益能否为本质性权益,应当综合考虑所有有关要素,包含权益拥有人履行该项权益能否存在财务、价钱、条款、体制、信息、营运、法律法例等方面的阻碍;当权益由多方拥有或许行权需要多方赞同时,能否存在本质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益拥有人在其愿意的状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益拥有人可否从行权中赢利等.某些状况下,其余方享有的本质性权益有可能会阻挡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类本质性权益既包含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益,也包含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益.而若投资方仅享有保护性权益,则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保护性权益,是指仅为了保护权益拥有人利益却没有给予拥有人对有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益.保护性权益往常只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天性改变或某些例外状况发生时才能够履行,它既没有给予其拥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也不可以阻挡其余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益.一般来讲,保护性条款是指出于保护所有或部分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对于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没关,或许因为其金额特别重要、性质特别特别等原由,会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决策,合用更为慎重的决策程序(比如,需全体股东表决经过等).下边这些决策内容很可能属于保护性权益:对公司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对刊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对公司归并、分立、更改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改正公司章程等等.(二)可变回报33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投资方自被投资方获得的回报可能会跟着被投资方业绩而改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一般合伙人的利润根源主要有两个:管理费和业绩分红.特别是业绩分红 ,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是密切关系的.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利润,即名股实债;(2)可变利润;(3)固定利润+可变利润.所以,需要依据详细状况进行详细剖析.在两者都享有可变利润时,可变利润占其总利润的比重将是一个重要的参照要素.只管对于超额利润,GP只获得小部分超额利润,如20%~30%,可是,因为其对有限合伙制基金仅象征性出资(1%,甚至更低),所以,一般合伙人的可变利润常常占其总利润的比率较有限合伙人要高好多.另一方面,对有限合伙人享有的固定利润,也要持辩证态度.假如商定收取固定利润,可是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有较大影响,则本质上也是一种可变回报.相反,假如经过一系列增信举措,如第三方供给利润补足或由第三方直接支付利润等,使得有限合伙人本质上能够获得不受基金经营业绩影响的固定利润,则该利润将不视为可变回报.同时,可变回报的认定与基金的种类也有必定的关系.在偏债型基金中,因为基金展开的是偏债型的投资,所以其利润一般也较为固定,进而以致GP和LP的利润往常也是比较固定的.(三)运用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而影响回报"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影响投资方回报的能力"这一标准与前述"主导被投资方的权益"标准亲密有关.主导被投资方的权益越大、越深、越广,影响合被投资方回报的能力也就越大.33号准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一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一样有关活动的现时权益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益.因为合伙公司业务单调,项目投资是合伙公司独一回报根源,所以,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活动主假如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即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宜,从该规定能够看出,基于合伙公司的特别属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将会被给予更大权重.(四)投资方与其余方的关系33号准则引入了"本质代理人"观点,要求划分决策者能否本质上是其余方的代理人.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立其自己是以主要责任人仍是代理人的身份履行决策权,在其余方拥有决策权的状况下,还需要确立其余方能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履行决策权.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余方履行权益的第三方,其实不控制被投资方.在确立决策者能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余投资方之间的关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本质性权益能够无条件免除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状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余方享有的本质性权益、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拥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余权益所肩负可变回报的风险等有关要素进行判断.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来说,往常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所以,往常仅波及判断一般合伙人能否为有限合伙人的代理人的问题.对于履行事务合伙人的改换,一般来说,往常在合伙协议中商定,在履行事务合伙人因成心、过错(或重要过错)或违犯合伙协议商定以致合伙公司遇到重要伤害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赞同(或拥有有限合伙人权益75%的合伙人,视有限合伙人人数多少而有所差别),可改换履行事务合伙人.意即,有限合伙人作为一个利益体可一方面决定一般合伙人的除名和改换.在有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完成的协议中有商定表示,当某个有限合伙人独自拥有本质性免除GP的权益时,则可认定该GP不过其代理人.可是,从实践操作来看,基本极少存在由一家有限合伙人可独自决定履行事务合伙人的解聘事宜.履行该免除权所需要的共同行动方数目越多,GP的其余经济利益(即酬劳和其余利益)的数目和改动程度越大,则该要素的权重应当越低.四、事例剖析事例一:传统意义上的基金A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B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C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共同倡始建立D基金.A公司负责履行基金事务.公司每年依据有限合伙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收取AA 固定管理费,对于有限合伙基金超出预期利润的超额部分,公司.获取该超额利润5%的超额分红在该事例中,公司A固然是履行事务合伙人,也拥有可变回报,并在必定程度上具备运用对基金的权益影响投资方回报的能力.A所拥有的可变回报相对于基金的规模较小;同时可是公司,也能够联合违约概率,测算发生违约状况时公司A的风险敞口计算出公司A肩负可变回报的风险较小,这是因为偏融资型基金自己裸露的风险敞口较小.所以,从本质判断角度看,公司A将有限合伙基金和目标公司归入其归并报表范围缺少合理性.事例二:强势的GPA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与其余有限合伙人共同倡始建立一家有限合伙制基金B,此中,A出资亿元,占基金2%的份额.B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A公司作为履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B基金所有投资、财富处理、分派及其余有关事务完整、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决策权益.A公司的决接应以所有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可是不论A公司作出何种决策,有限合伙人均无权撤除A公司的管理决策权.B基金存续期为3年,期满后所有合伙人分别依据原始出资额回收出资.对投资项目获得的所有投资利润,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花费、组织花费、营运花费及其余营运成本后进行分配.分派方法为:均匀年利润率在12%之内的部分,所有合伙人按本质出资权益比率分派利润;年均匀利润率超出12%的部分,60%由一般合伙人享有,40%由有限合伙人按本质出资比率分派.若发生损失,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资比率分担;高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损失由一般合伙人肩负.在该事例中,A公司在B基金中的本质出资比率固然仅为2%,但A公司拥有对B基金完整、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决策权益,且其他投资方也无权撤除此管理决策权,A 公司完整掌控了B基金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别的,B基金的年均匀利润率超出12%的部分,A公司能够独享此中的60%,若发生损失,A公司也需要独自肩负超出基金总认缴额的部分,因而可知,A公司肩负的风险和享有的利益也因B基金最后本质经营成就的颠簸而发生较大的变化,且很大程度上肩负和享有B基金大多半的风险和酬劳,其实不单限于按2%的出资比率份额.所以,A公司应当将B基金归入归并范围.事例三:弱势的GP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负责C基金的召募与管理,A公司并作为LP拥有C基金10%的财富份额.依据C基金合伙协议规定:"本有限合伙制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五名委员构成,均由一般合伙人委派".增补合伙协议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有限合伙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有限合伙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本协议规定的有限合伙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相关事项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赞同的决策方可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五名委员,各有限合伙人均有权各提名一名人选,普通合伙人委派各方提名的人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C基金托管定:"管理人B公司向托管人出投划款指令以前,向托管人供给与投决策有关的各法律文件和料:包含C基金投决策机构赞同外投目的面决定文件⋯⋯".在事例中,B公司作管理人,上并未控制投决策委会,而是担当似代理人的角色,所以,A公司与C基金未构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不切合企会准有关归并会表的相关定,故C基金不入A公司的归并会表范.小:与公司对比,有限合伙企有其自己的特色,呈"人合兼合"的特性.所以,在判断能否合伙企拥有控制,不鉴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要点关注合伙的有关定和基金详细状况而定,如各投者对持股状况、公司治理构、各投者被投位的利及肩负的和利润的大小等要素.往常来,在合伙企里面,一般合伙人的地位更靠近于有限合伙人聘的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方面的和人脉源等行投管理,其主要目的是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也是有限合伙一形式独有的所在.自然践中也有例外,在详细用控制正确立归并范,当侧重重于形式的原,合考各样要素行判断.[1]《中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法》(2006修)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合伙事,不得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不可以合伙事:(一)参加决定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加选择包办有限合伙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波及自己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利益遇到伤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益或许提起诉讼;(七)履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权益时,敦促其履行权益或许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公司供给担保.。
有限合伙企业之私募基金备案探讨.doc

有限合伙企业之私募基金备案探讨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来,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的私募机构注册以及私募基金备案的难度越来越大,甚至滋生了买壳业务。
那么,什么样的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进行私募金备案呢?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避免私募基金备案呢?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有限合伙企业在私募基金备案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围绕上述问题展开探讨。
一、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律规定(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综上,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不难看出,私募基金有三个特征:1.以投资活动为目的;2.非公开募集资金;3.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
二、必须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一)私募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同时,33号准则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
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 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 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 的分散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 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四)被 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从出资额角度看,绝大部分出资额均由有限合伙人缴纳,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比例很低,因此,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也是微乎其微。另一 方面,有限合伙人如持有合伙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也不能直接判断其对 合伙企业有控制权,理由是,如果合伙企业重要事项需要 2/3或者全部表决一 致才能通过,这种情形下,有限合伙人对被投资单位依然没有控制权。 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来说,合伙人大会虽然名义上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 构,有权就入伙、退伙、解散等关乎合伙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但是,其实质上并不涉及投资决策等经营管理决策事宜。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 事务合伙人,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内部管理机构,其可能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等层面拥有控制或主导能力,但是尚不能以行使表决权达到主导合伙企业
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
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 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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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普通合伙人 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
有限合伙制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探讨

有限合伙制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探讨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的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有限合伙制被普遍认为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佳治理方式之一,因此,基于有限合伙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泛的理论价值。
一、有限合伙制下的基本治理机制有限合伙制是指一种由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的基金管理公司,其运作模式是由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而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管理运作。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既有经营者的自主权,又有投资者的监督,具有灵活性、流动性等优势。
在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是无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需投入资金,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务和义务。
无限责任合伙人则主要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务和义务。
有限合伙制下的基本治理机制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和管理层。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编制基金投资计划以及确定投资策略。
财务委员会是负责审议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报表,监督基金的投资风险。
管理层则是日常运营和管理基金的部门,承担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实施基金的投资计划和决策。
二、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问题有限合伙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并非完美无缺,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一些问题不断浮现。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一)投融资结构不清晰有限合伙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与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关系比较复杂,投融资结构不容易清晰。
通常,有限合伙人实际上只是资本提供者,无限责任合伙人是基金管理的真正执行者。
但在实践中,由于合伙关系的存在,有限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利益关系以及风险承担很难达成一致。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高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流动性非常差,通常投资期限较长,且不允许提前赎回,因此,投资人在投资时要考虑到基金的可变现性。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作者:黄健婷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15期国内的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企业,并从各合伙人处募集资金,负责对外投资的取得、管理与处置获得收益的一种营运企业。
实务中,究竟是由纳入执行事务合伙人GP(普通合伙人)的合并报表范围内,还是由出资比例最多的LP(有限合伙人)纳入合并范围,一直是困扰着会计人员的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问题不仅影响着各合伙人的合并报表范围,同时还会影响整个组织及交易架构的设计。
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旨在为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范围问题梳理一下思路。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先简要介绍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从该类企业的特点寻找合并依据:(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一般绝大部分资金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的,其份额会占到全部出资的80%、90%以上;(二)管理: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会由普通合伙人(GP)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普通合伙人往往会因为其经营管理企业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分享利润的比例高于其出资的比例。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受益来源是每年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和超出预期盈利能力的业绩分成,风险和收益相匹配;有限合伙人之间会扣除普通合伙人收益后按出资比列分配剩余收益。
(四)组织结构:各合伙人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并通过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上安排相应的席位来体现各自的权力归属。
作为对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合伙企业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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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
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
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
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
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2. 会计政策: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是会计确认过程的重要一环,在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应该选择和确定最适合的会计政策。
3. 投资组合确认: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不同的公司,需要
对这些公司进行确认,而确认的依据和方法也需要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和特点来确定。
4. 投资收益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是通过对股权投资的变现得到的,投资收益的计算和确认过程需要结合基金的投资组合、企业价值、投资成本和投资退出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核算问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核算问题是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的最后一步,也是决定基金收益和负债等方面问题的重要环节。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基金资产评估:基金资产应该按照其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核算。
2. 投资时点的确定:确定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时点,包括寻找机会、投资决策和投资日期的核算,这是计算投资收益的关键。
3. 投资收益和负债的计算:使用固定收益为基础的复利计算方法,结合基金资产评估方法。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处理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相当多的问题和复杂性。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遵循会计原则和标准,同时结合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把
标题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过程中,风险管理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一个方面。
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目标主要针对未上市公司,这类公司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也相对较高。
好的风险管理方法能够帮助投资者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安全性。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来分为两个方面:
3.1 投资前的风险评估
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之前,投资者应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基金的运作策略、基金的出资人结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等方面进行深入评估,以确定投资的风险程度。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投资者需要关注基金管理公司的历史业绩、团队和专业能力等方面,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心态、风格及其所投资的领域、企业、产品、服务等,同时还可以拿起样本合同,查阅投资政策、投资限制、流动性、税收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等,从而确定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前的风险程度。
3.2 投资中的风险管理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需要考虑以下风险管理方法:
1. 保持高品质的投资组合:投资者可以通过扩大投资组合、增加投资领域和增加投资组合数量等方式来保持高品质的投资组
2. 控制风险:投资者应该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所做出的风险管控措施,并确保其实现。
3. 积极管理风险: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一起合作,共同积极管理投资中的风险,并进行灵活调整。
总之,在进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过程中,风险管理是你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需要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合作,加强风险管控措施,从而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更好的收益率。
标题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价值
随着未上市公司规模的增长和投融资环境的改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和全球证券市场中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之一。
其投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高收益率:对于出资人来说,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率能够高于普通股权市场的平均水平,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策略专门针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回报率也相对更高。
2. 非流动性: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以长期持股为主,流动性比较低,但是由于资产的非流动性并不总是意味着低收益和高风险。
3. 投资组合多样化:作为通常投资于多个未上市公司,私募股
权基金有助于投资者建立更加多样的投资组合,减少风险。
4. 集中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以对投资进行更为集中,协调,有效的管理。
总而言之,相对于其他投资工具,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收益率和多元化投资组合等方面来实现投资价值的提升。
标题五:上市公司私有化之后,私募股权基金的日常管理
上市公司私有化是一种流行的重组方式,它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完成重组和改革。
在上市公司私有化之后,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会承担整个或部分私有化过程中注入现金的资金来源,因而基金成为了该私有化案例的重要股东之一。
管理整个私有化过程中最复杂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有效地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如何处理基金管理关系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比例结构的变更。
其关键问题包括:
1. 新的股权管理结构:在私有化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名义上将成为本公司的新股东,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在相应地发生变化。
根据与现有股东和管理团队的合作关系,需要相应地调整股权管理结构以确保投资人的利益。
2. 基金的日常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投资实体,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一个完整的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
3. 应用投资策略的变更:在私有化后,上市公司的投资必须根
据规划及资产、负债情况变更,根据这种变更,基金投资策略的变更是有必要的,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需要更好地协调以应对这些变化。
4. 信息公开披露: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遵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披露规定,使得基金的流通信息和风险披露确保及时、完整、准确。
总而言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上市公司私有化之后极为重要的参与者之一,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进行日常的管理,并面对诸多的变化,包括组织重组,股权管理结构和投资策略可持续性等问题。
标题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路径与方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在于投资期限较长,可以更为深入地跟随并了解所掌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久性,从而帮助投资者实现更高的收益。
但是,随着基金规模增长和投资的企业愈发成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根据投资情况和投资门槛变化等因素,调整其投资策略并考虑退出投资。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主要有以下几个路径:
1. 上市转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可将其控制的公司上市,销售其持有所有股票并退出。
2. 交换交易:交换交易是指通过金融工具的交换来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
3. 资产出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可出售其控制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4. 分红退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取得所控股公司的分红权并按照合同规定将其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然后退出投资。
5. 私有化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成立私有化投资公司,将股权出售给该公司成为股东。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选择正确的退出方式可以得到最大的收益。
在选择退出方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见和利益,以保证未来的合作关系。
标题七: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效益分析
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金融组织形式,旨在寻找和利用尚未开发或不发达的市场资源。
如今,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相关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效益也受到广泛关注。
本节分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效益并将其分为三个维度:
1. 收益率维度:
收益率是判断私有化股权市场中私募股票市场投资收益率水平的关键标准。
上市公司私有化后的股票走势通常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