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3.12
•【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48号
•【施行日期】1998.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48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发布店堂牌匾广告,依照《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发布印刷品广告,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及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不具备户外广告登记的条件,如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未按规定,自行发布了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大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大政发[2006]82号)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水平,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大连市开展一次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清理整顿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及旅顺北路、旅顺南路。
二、清理内容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市政界内迎宾路线和市政界外公路控制区内的立柱广告;桥体广告;70条主次干路楼顶、楼体广告和立柱式指示牌;标语大字等广告牌匾设施。
三、清理方法和时限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及迎接大型活动的需要,迎宾路线涉及清理内容的各类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3. 其他涉及清理内容的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凡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今后,大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
五、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大连市市政界内将不再批准设立路灯杆道旗。
六、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六章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范本(精编版)

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范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针对目前我市招牌广告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在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牌。
(四)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六、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除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招牌广告,其招牌广告设置者应于20xx 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二)下列路段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广告,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应于20xx年9月30日前整治完毕:流花地区、火车东站、白云机场、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大道、珠江两岸、内环路、外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机场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北京路、起义路、解放路、长堤大马路、人民路、农林下路、东川路、先烈路、东湖路、东华南路、陵园西路、寺右新马路、昌岗路、宝岗大道、江南西路、东晓路、工业大道、新港路、上九路、宝华路、大同路、荔湾路、文昌路、光复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天河北路、黄埔大道、中山大道、体育西路、广园路、禺东路、广汕路、天府路、恒福路、童心路、沙太路、旧广从路、新广从路、黄石路、广花路、双桥路、广清路、广深路、港湾路、护林路、大沙路、丰乐路、荣兴路、浣花路、花地大道、芳村大道、鹤洞路、龙溪路、青年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罗南大道。
户外广告管理应知应会知识试题(答案)

应知应会知识试题(广告部分)一、单选题:1、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A)A、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B、定期检查、修缮或者拆除。
C、定期检查、整改或者拆除.D、定期检查、翻新或者拆除。
2、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以下(C)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A、电视广告B、店铺招牌C、三面翻广告D、DM杂志广告3、我局某大队及时制止了李某在城区公路边自家院内正在搭建的一个柱高6米高版面60平方米的高立柱广告.他的违法行为适用以下( B )A、《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B、《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C、《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D、《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着其它挂浮物”对当事人应给予(D)处罚。
A、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B、责令限期改正C、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大型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的标准为:(C)A、边长大于5米B、边长大于10米或面积15平方米以上C、边长大于4米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D、面积15平方以上7、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几条第几项规定,在桥梁、路灯等处设置广告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B)A、第四十二条第六项B、第二十七条第六项C、第四十二条第五项D、第二十七条第五项8、张某将十字路口红绿灯下方的绿化带铲平,设置了一个自己公司的指示牌路(约6平方),对他的处罚适用以下(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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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城区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体、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工地围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阅报栏)、信息亭(牌)、电话亭,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亭、牌等公共设施;(五)交通工具、加油(气)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街巷道路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先导区(高新园区除外)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按照展示区、控制区、禁设区分区要求,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明确载体的地理坐标,附着的具体位置,设置设施的规格、形式等。
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规划、国土房屋、环保、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附着物安全要求;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须控制在环保标准范围内,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应当予以公开,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商业街的门面招牌、橱窗,楼体广告,临街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招牌应配置照明设施;(二)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不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三)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四)城市公交站点、候车亭应采用灯箱式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设施实行数量控制;(五)城市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招牌。
(六)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墙面、玻璃窗、出入口门楣等上面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广告。
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对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出入口或建筑规划红线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十条下列载体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路名标志;(四)建(构)筑物顶部,临街建筑物玻璃;(五)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六)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七)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载体。
第十一条利用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墙面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或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
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设置4平方米以上(含)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须通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且经营期内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发布总量的15%。
设置4平方米以下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按照设置招牌管理。
商业区内的商业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建筑物规划的户外广告位置,可以设置发布商业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类户外广告。
各类工地产权人或管理人以围挡为附着物,按照工地围挡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可以设置公益宣传或建设项目信息类围挡广告,且公益广告不低于发布总量的30%。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不得设置与项目信息有关的围挡广告。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位置关系图;(三)载体设置广告承载安全证明;(四)户外广告设置效果图;(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施工安装企业资质;(六)约定事项协议或承诺事项证明;(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及效果图;(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四)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安装招牌的证明;(五)施工单位资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证明;(六)约定事项协议或承诺事项证明。
设置人占用、依附各类设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取得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的设置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
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行政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行政许可(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的除外)。
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设置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人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拒不执行拆除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公益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包括申请的理由、设置形式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办理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
重大节日(庆典)、纪念活动需设置拱门、展示(宣传)板等,设置人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并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在批准设置期内,因规划调整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客观原因需要拆除的,经协商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确需改、扩建建(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人应按规定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设置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并按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天播放时间应为6时30分至22时(商业步行街内除外),且不得播放音频。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1000cd ;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400cd;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大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三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收取的费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光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