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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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2022年12月8日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美观整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地铁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已经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军2021年1月8日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橱窗、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布幔等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五)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手段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六)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户外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2•【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第九条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心宇2021年9月13日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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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
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
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
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
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
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
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
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
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
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
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
(一)设立证明;
(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
(三)设计方案;
(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
(五)质保证书;
(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
(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
(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施的地理位置、城市道路的交通量、城市的变化和地区的需要等因素,制定合理而不臃肿的广告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广告设置单位在申请管理批准之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保护区或临街重点保护建筑的广告设置单位必须符合保护要求;
(二)留存建筑遗产的广告设置单位必须符合留存要求。

第十五条广告设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如发现广告设置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应当要求其整改或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设置效果的管理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十七条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工作,确保广告牌和支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如发现广告牌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八条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广告牌和支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广告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人员或群众在广告牌上攀爬等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以后,原市、区两级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所涉及附件如下: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意见书;
3.户外广告设置验收表。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广告法》: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包括广告的基本规定和行业标准。

2.《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广告设施管理规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设施标准、检查和监管等内容。

3.《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法律,主要涉及城市空间规划、景观规划等。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困难:广告设置单位无法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解决办法:广告设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审批服务,提供便捷的申请流程和技术指导,协助广告设置单位完善材料。

2.困难:长期存在的广告牌和支架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广告设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长期存在的广告牌和支架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同时加强对新广告牌和支架的审批管理,坚决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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