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_文本_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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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发布)

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适用区域】珠海市【发布时间】2009-11-18【生效时间】2010-01-01【关键词】排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珠海市排水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通过,2009年9月24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18日珠海市排水条例(2009年7月2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完整版)《珠海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2006-2020)修编》解读

(完整版)《珠海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2006-2020)修编》解读

《珠海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2006-2020)修编》解读一、《规划》修编背景城市供水设施是衡量一座城市基础设施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建、发改、财政、水利、环保等多部委发布了一系列节水政策及措施。

随着“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重要治水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及“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新水务理念对给水、污水、雨洪的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5年修订)于2015年1月获国务院批复,《珠海市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确定城市远景将形成一核、两心、六片的发展格局,总规、概规确定的城市定位、空间结构、产业布局均发生一定调整,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均有较大提高,城市供水系统亟待结合新形势进行优化升级。

同时,近年来咸潮上溯日益严重,水源保护区区划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唐家湾高新区、西部中心城区、富山产业新城等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以及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不断推进,对市政基础设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供水系统需进行相应的优化完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等新水务理念,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更好的服务城市发展,有效保障珠澳两地的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对06版给水规划进行修编显得尤为必要,总规、概规的编制完成也为给水规划修编创造了条件。

为此,我局适时开展了《珠海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2006-2020)修编》(以下简称《规划》)工作,以较好的指导珠海市供水工作的开展。

二、规划范围及规划期限(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珠海市域行政管理辖区内的陆域范围和近海岛屿,包括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总面积7827km2,其中陆域面积约1724km2,海域面积约6103km2。

规划范围示意图(二)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2014年规划期限:2014~2020年远景同《珠海城市概念空间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年限一致,为2060年。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1第六十二条提倡社会公众珍惜水资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防止水污染。

第六十三条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对被划定、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镇、村,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扶助和经济补偿。

第六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投入,使本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排污和洪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和验收排水设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限期整改完毕。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六条洗车、机动车维修、餐饮等服务业项目以及建筑施工场地的废水,不得直接露天排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七条在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有特殊价值的水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污水。

其他近岸海域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当执行有关排放标准。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建设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条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者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拆除、改装、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

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者应当立即修复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珠海市功能区划文本

珠海市功能区划文本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揭示各个具体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需求,将海域划定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为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999年12月25日通过,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三)《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家海洋局,2002年3月;(四)《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家海洋局,2002年3月;(五)《广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粤计农[2001]1239号,2001年12月30日;(六)《珠海市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1998年~2010年)》;(七)《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说明书》。

第三条区划范围:北起金鼎海域向南至万山群岛及其海域,向西到黄茅海东部至湾顶虎跳门口和管辖岛屿及其海域,以及与海洋功能区划有衔接的海岸。

第四条区划原则:(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涉海行业用海;(三)保障海上交通和国防的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四)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五)适度超前。

第五条区划目标: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系统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到2005年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004年~2010年满足各涉海行业计划用海的需求,划出海洋功能区304个,用海总面积319314.3ha。

2004年~2010年近岸海水达到第三类~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港区、拆船厂、排污口的海水为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陆源污染物入海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入海;入海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05年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海域重点监控入海排污口和船舶排污,珠江口的整治按省的统一要求执行。

珠海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文本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3)第四条区划原则 (5)第五条区划范围 (5)第六条分类体系 (6)第七条区划成果 (8)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8)第八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8)第九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9)第十条开发利用现状 (10)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11)第三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3)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13)第十三条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15)第十四条农渔业区 (16)第十五条港口航运区 (16)第十六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7)第十七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第十八条海洋保护区 (19)第十九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条保留区 (20)第四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一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 (22)第二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 (23)第二十四条基础能力建设 (23)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3)第二十六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二十七条区划效力 (24)第二十八条区划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珠海市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区划。

以协调和规范珠海海域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域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 —8.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 《围填海管控办法》;10.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1.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12.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08~2020)文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保局二OO九年五月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颖(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劲风(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何智远(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雪玲(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南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马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李适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修编背景 (1)二主要修编依据 (1)三区划范围 (4)四调整原则 (4)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一地理概况 (5)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5)三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6)第三章海域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一海域水质现状评价 (7)二入海河口水质现状评价 (7)三海域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 (8)第四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10)一现有海洋功能区划概况 (10)二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0)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12)第五章管理措施与对策建议 (17)一管理措施 (17)二对策建议 (18)附件..................................................................................................................... - 19 -一附表............................................................................................................. - 20 - 二附图............................................................................................................. - 20 -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于1999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功能区划将珠海市近岸海域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共18个功能区(见附表1:原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附图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现状图)。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正文:----------------------------------------------------------------------------------------------------------------------------------------------------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7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第三章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卫生、港务监督、农林、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涉及有关市、县的,有关市、县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检举。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第八条饮用水源地为:前山河水道、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十条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南沙湾、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第十一条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大镜山、梅溪、吉大、青年、银坑、竹仙洞、南屏、蛇地坑、杨寮、正坑、坑尾、龙井、龙西、缯坑、西坑、乾务、王保、南山、荔枝园、先锋、白水寨、爱国、大林、木头涌、黄绿贝、红旗村、十三湾、大水沆、推船湾、外伶仃、八一、密仔、南新、东山、山顶等水库山塘及其集雨区陆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2010]4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的通知(珠府〔2010〕4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已经市人大七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珠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2009年是珠海建市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迎来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的一年。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团结一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扩内需、促增长”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实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努力化危为机,各项工作迎难而上,经济运行逐步摆脱下滑颓势、企稳向好,市场物价保持稳定,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民生状况进一步改善。

一、2009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据初步统计,全年实现本地生产总值(GDP)突破千亿元,达1037.69亿元,比上年增长6.6%,低于年度预期目标1.9个百分点。

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增长5.3%,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工业经济触底回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478.55亿元,增长1.2%,扭转了前三季度以来同比下降的不利局面,实现正增长。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四百亿元,达410.51亿元,增长10.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3.82亿元,增长15.0%。

外贸进出口总额374.40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0.1%。

其中,外贸出口177.83亿美元,下降16.0%,降幅比上半年收窄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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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二OO九年五月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韦献革(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博士)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林海健(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曾建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汪晋三(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报告审核:陈新庚(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1. 总则 (1)1.1修编背景 (1)1.2主要修编依据 (2)1.3修编指导思想 (4)1.4修编范围 (4)1.5修编原则 (5)2. 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6)2.1自然环境概况 (6)2.2社会经济概况 (8)2.3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概况 (10)3. 地表水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规划 (12)3.1珠海市河流水系及湖库概况 (12)3.2珠海市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9)3.3珠海市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0)4.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26)4.1河流水质现状及变化趋势 (26)4.2水库水质现状 (27)5.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现状及存在问题 (30)5.1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现状 (30)5.2珠海市周边地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30)5.3现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问题 (33)6.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修编方案 (35)6.1水库环境功能区修编方案 (35)6.2河流环境功能区修编方案 (35)附件 (40)一、附表 (40)二、附图 (46)1. 总则1.1 修编背景环境功能区划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制定环境规划、实施环境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重要的基础。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于1999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方案将珠海市境内的主要河流和水库划分为Ⅱ类、Ⅲ类和Ⅳ类共28个水环境功能区。

随着珠海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原有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需要从珠海市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已划定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核定,对未划分环境功能的地表水域也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珠海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快速发展,将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品位的生态城市,珠海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开展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经择优谈判,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该项研究工作。

根据珠海市保护地表水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思路,在初步资料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要求,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07年10月编制了《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11月7日在珠海市主持召开了大纲专家评审会。

根据大纲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珠海市相关部门对大纲的反馈意见,通过搜集各方资料、现场调查和模拟计算、分析等方法,编制了《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技术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方案,向珠海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编制单位根据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编制了《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技术报告》(送审稿)。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6日在珠海市主持召开了报告专家评审会,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修编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修改,编制完成《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技术报告》。

1.2 主要修编依据1.2.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28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1.1修订)➢《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12)➢《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6.6.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7.1)➢《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5.1实施)➢《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6.9.28修订)➢《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7)1.2.2 相关规划➢《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粤府〔2005〕16号)➢《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广东省西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007.6)➢《前山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技术报告)》(2005.8)➢《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珠海市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纲要“135”行动计划》(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珠字[2006]19号,2006.7.15)➢《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批稿)》(2007.7)➢《珠海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珠海市环卫专项规划(2006-2020)》➢《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年12月政府批复)➢《珠海港总体规划(修订)》(报批稿)➢《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5)➢《珠海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珠海市水务“十一五”规划》➢《珠海市给水规划(2006-2020)》➢《珠海市污水规划(2006-2020)》1.2.3 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大纲》(国家环保总局,2006.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1.2.4 其它参考资料及文件➢《珠海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年)➢《珠海西部沿海城市带总体发展规划》(2008.4)➢《珠海市唐家湾地区分区规划》➢《珠海市斗门城区分区规划(2003-2020)》➢《珠海市西湖片区分区规划》➢《珠海市横琴新城区分区规划(2005-2020)》➢《珠海市南湾新城区分区规划(2004-2020)》➢《珠海市港区新城分区规划(2006-2020)》➢《珠海市平沙中心镇总体规划(2005-2020)》➢《珠海市莲洲中心镇总体规划(2007-2020)》➢《珠海市斗门中心镇总体规划(2006-2020)》➢《珠海临港工业新城整合规划(2002-2020)》➢《珠海城市发展定位和空间布局研究(讨论稿)》(2008.4)➢《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关于整合园区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委办〔2008〕49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5.10)1.2.4 相关意见➢珠海市相关部门对《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的意见➢《<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专家评审意见》(2007.11.7)➢珠海市相关部门对《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技术报告》(送审稿)的修改意见➢《<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技术报告>(送审稿)专家评审意见》(2007.11.7)1.3 修编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珠海建设珠三角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要求,围绕将珠海建设成为生态城市的目标,从协调珠海市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增强地表水环境资源支撑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水环境安全出发,在充分认识区域水环境系统特征、环境容量及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开展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确定水质保护目标,提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的保障体系。

推动珠海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更高水平的协调发展,保障环境安全,构建和谐珠海。

1.4 修编范围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范围为珠海市陆域面积1687.8 km2,包括三个行政区,即香州区、金湾区、斗门区。

地表水域包括全市主要水道、小型河流和水库。

其中,主要水道为已划定功能区的河段,小型河流以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涌为主,水库为小(一)型以上的水库、已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部分小(二)型水库。

1.5 修编原则(1)以现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为基础(2)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从严原则(3)区域协调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5)整体性原则(6)动态区划原则2. 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2.1 自然环境概况2.1.1 地理位置珠海位于广东省珠江口的西南部,在北纬21°48′至22°27′、东经113°03′至114°19′之间。

因位于珠江注入南海之处而得名。

东与香港隔海相望,相距仅36海里,最近的牛头岛相距仅3海里;南与澳门相连,西邻江门市新会区、台山市,北与中山市接壤,距广州市约140km。

全市海陆总面积7653 km2,其中陆地面积1687.8 km2,占总面积的22%;海域面积5965.2 km2,占总面积的78%。

珠海市陆地处于珠江三角洲南缘,濒临南海,东隔伶仃洋与深圳、香港相望,西邻新会、台山市,北与中山、新会接壤,南连澳门半岛。

陆地沿海岸线全长195 km,珠江八大口门中的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自东向西依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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