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中英对照

WTO中英对照1.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界贸易组织2.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3.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多边贸易体制4.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5.IBRD----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6.ITO----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国际贸易组织7.Ministerial Conference 部长级会议8.General Council 总理事会9.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 非歧视原则10. MFNT----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11. 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12. market access principle 市场准入原则13. import license 进口许可证14. fair competition principle 公平竞争原则15. 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16. 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遍优惠制、普惠制17.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特殊和差别待遇18. special safeguard 特殊保障措施19. domestic support 国内支持20. ATC----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21. import/export/transit duty 进口/出口/过境税22. 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3. NRP----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 名义保护率24. ERP----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有效保护率25. NTBs----non-tariff barriers 非关税壁垒26. import/absolute/country quotas 进口/绝对/国别配额27. global(unallocated) quotas 全球配额28. autonomous/unilateral quotas 自主/单方面配额29. agreement/bilateral quotas 协议/双边配额30. VEQ----“voluntary”export quotas “自动”出口配额31. VER----“voluntary”export restraints “自动”出口限制32. dumping 倾销anti-dumping 反倾销33. exchange dumping 外汇倾销34. OGL----open general license 公开一般许可证35. SL----special license 特种货物进口许可证36.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37. technical regulations/standard 技术法规/技术标准、38.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合格评定程序39.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40. SP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41. 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 《装运前检验协议》42. PSI----preshipment inspection 装运前检验43. Agreement on 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估价协议》44. 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估价45. dutiable/deductive value 完税/倒扣价格46.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协议》47. 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48. (non-) 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 (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49. TRIM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50. normal value 正常价值51.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52.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抵消性措施53. prohibited/actionable/non-actionable subsidies 禁止性/可诉/不可诉补贴54. Agreement on Safeguard 《保障措施协议》55.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服务贸易总协定》56.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57.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58. 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9.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采购协议》60.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第四章 WTO非关税壁垒措施

因中国政府规则本国商检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实施检验及设立办 事处,中国贸促会与印尼工商会双方商定:瑞士检验公司委托中国 商品进出口检验局以瑞士检验公司的名义对中国向印尼出口的货物 实施装船前检验并签发清关报告单,同时印尼坚持仍要由中国香港 瑞士检验公司签发检验证明单。这样中国运往印尼的许多商品将由 瑞士检验总公司在中国香港停止双重反省,因此中国和印尼之间的 直接贸易遭到影响。
REACH法规
法规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致命的,其 中最重要的是制造厂家的本钱将大大添加。 REACH法规规则了严厉的检测规范和高昂的 检测费用。据欧盟预算,注册费用约为1万 多欧元,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 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57 万欧元。另一方面,处于下游的相关出口产 品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检测证明,从而添加 企业的支出。
美国的卫生检疫措施案例
2020年9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宣布将增强对来 自中国的食品中三聚氰胺的反省。不只要反省奶制 品和含奶的食品,而且要检验一切含蛋白质的食品。 检验范围扩展到包括饮料、甜食、婴儿食品和植物 饲料。检验人员将有权没收任何有嫌疑的产品。
此外,食品药品管理局还宣布有必要在全美提请留 意中国出口食品。食品药品管理局尤其建议不要从 中国出口婴儿食品。还有十几种产品如饼干、速溶 咖啡和茶叶也被列入要反省的名单。2020年11月 12日,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出口警示,宣布在全国 范围内,在无须实物检测的状况下,拘留一切从中 国出口的含有三聚氰胺和/或其他相似物质的奶类 产品、奶类提炼原料和含奶类食物制成品。2020年 2月4日,该局再次发布出口警示,将范围扩展至猫 食、狗食、鸟食等。
案例剖析
专家组提出,海关估价协议规则,应当 依据货物出口成交价钱来计算关税。假 设确实发作了出口商所申报的价钱与实 践成交价钱不符,阿根延当局可以依据 理想状况停止适当的调整以抵消虚报局 部或停止刑事处分。但假设只是由于疑 心出口商低报价钱就采取与约束关税相 背叛的措施,是没有可以成立的理由的, 而且是违犯海关估价协议的。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课程编码:03122112课程名称: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英文名称: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本科生学时数:32学分数:2执笔人:都亳编写日期:2005年10月16日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对象与性质世界贸易组织法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有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
本课是为习惯我国入世后培养熟识世贸规则的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加频繁,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社会特别是经济贸易界与法律界迫切需要更加全面地熟悉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因此,将《世贸组织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独立的课程来教学,是适宜与适时的。
二、课程目的本课程要紧讲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与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涉及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
学生要熟悉与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在前述各个领域的规则与纪律,与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前述各个领域所作的承诺。
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原先大都是在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内讲述的。
世贸组织法能够而且应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需要学员首先熟悉与掌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知识,否则,学习世贸组织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学员在学完绝大多数法律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
四、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熟悉课程的体系、结构。
2.掌握世界贸易组织要紧协议的要紧规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要紧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与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要求学生通过对本学科的学习,能够分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与在国际经贸实践中如何使世贸规则为我所用。
4.注意熟悉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信息及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方面的最新进展。
WTO规则课后习题

WTO规则课后习题《WTO规则》课后习题第一章认识WTO1、GATT是调整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它包括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贸易的协调和管理。
()2、关贸总协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但其实质已经成为二战以后国际贸易领域内的名正言顺的国际性组织。
()3、GATT是一个妥协性产物,是一个充满“假设”、“但是”及漏洞的折中产物,一种软法律文件,从而对缔约方的法律约束力不强。
()4、GATT调整的对象和调整内容是所有的有形货物贸易方面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
()5、简答题:简述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和它的局限性。
6、WTO的前身是GA TT,WTO与GATT所管辖的内容是一样的,只不过是WTO管辖的范围比GATT大一些。
()7、简述WTO与GATT的主要区别。
8、GATT协调各缔约方之间()方面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A.货物贸易B.服务贸易C.知识产权D.国际投资9、WTO协调各缔约方之间()方面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A.货物贸易B.服务贸易C.知识产权D.国际投资措施10、WTO所管辖的货物贸易规则,其实就是GATT1994。
()11、GATT1994所管辖的货物贸易规则,包括()A.汽车贸易B.农产品贸易C.纺织品与服装贸易D.金融服务贸易12、GATT与WTO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目标是建立双边贸易体系和区域经济贸易体系,后者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具活力、更加稳定、更加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13、简述WTO宗旨和目标。
14、GATT1994其实就是WTO的货物贸易总协定。
( )15、试述WTO成员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16、试述WTO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17、世贸组织的常设机构是什么?其职责是什么?18、世贸组织的组织结构有哪些?其主要职责是什么?19、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行政领导,WTO赋予总干事至高无上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协议

(一)透明度原则含义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应公布实施的贸易措施和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 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把它们通知WTO成员和WTO。此外,成员参加影响国际贸易政 策的国际协议,也照此办理。目的是监督成员履行承诺的义务,保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
(二)贸易措施的公布
在1994年GATT第24条中,提出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约束条件和具体要求。 第一,确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为10年,如超过10年, 则要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解释。第二,两者成立的所有通知要接受WTO工作组的检 查。第三,二者要定期向WTO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
第一节 WTO协定与协议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待遇又称无差 别待遇。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 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 据该原则,WTO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 何其他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本原则 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
(一)最惠国待遇 1.含义
八、例外与免责原则
(一)例外与免责原则含义
WTO允许成员方在考虑历史传统、安全和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不实施非歧视原则,在一 定条件下,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
(二)例外的内容
1.一般例外 2.安全例外 3.其他例外
(三)免责原则内容
1.紧急限制进口 2.发展特定产业 3.国际收支困难
第一节 WTO协定与协议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正当保护的措施
1.货物方面正当保护的措施 2.服务行业的正当保护措施 3.在知识产权上的正当保护
第一节 WTO协定与协议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进出口海关估价和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

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从国20海02关年审起定,中进国出海口关货即物全完面税实价施格《办W法TO》估价协定》,“忽视估价程序”和“忽视估价证据”
客观、公平、统一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3年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海关估价的作用
2016年全国海关实现税收净入库15388亿元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 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 (ii)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 (iii)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 行适当调整;以及 (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 可接受的。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基础。
2003年5月海关总署令第10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
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WTO规则和海关估价协定

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以及关税减让事项;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 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规统一与透明度、国营贸 易企业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规定;规定了协定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 方式、协定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成 员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给予特殊差别待遇。
自由贸易原则
(Freer trade: gradually, through negotiation)
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 力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 无扭曲的竞争。WTO成员各方通过多次贸易谈判,寻 求逐渐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 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 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关税保护原则、关税减让原则、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WCO估价 文件
我国国情
价格准则根本改变
1987年
正常价格
1993-1996年
三级价格
1988-1992年
最低限价
2002年-
成交价格
1996-2001
年参考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选择性调整:运输及相 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定义
成交价格条件
条的协议》(《反倾销措施协议》); v (6)《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
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v (7)《装船前检验协议》;
Part 02
•WTO海关估价协定
国际海关2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
正常价格
3 《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共四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对于以下情况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协议:第一,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货物。
也就是说,不能采用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倾销进口的货物倾销价格,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二,非商业性进口。
对于非商业性的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
第三,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进入到特定自由区的货物、从自由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消费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
各成员自行确定如何对这类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协议规定,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
首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上述6种估价方法必须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上一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
海关不得颠倒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要求颠倒使用第4 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海关用于估价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
但海关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买方对货物享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实施或要求的限制、卖方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卖方提出的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如要求汽车买主不要在新产品年度开始日前出售或展览汽车),其次,卖方不能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比如:卖方以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依据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等为条件出售货物或确定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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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海关估价协议》(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
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
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
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
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
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
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
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一致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第一条1.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是:(1)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施加限制,但下列限制不在此例:①进口国法律或政府机构所施行或需要的限制;②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③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的被估价货物的价值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方对货物转售、处理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条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4)买方和卖方没有关系,或当买方和卖方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为海关完税之目的成交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2.(1)在确定第1款所指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方相互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该成交价格不能接受的理由。
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行审查。
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价格,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口商或其它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当局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价格,海关当局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口商,并给他适当的机会作出反应。
如果进口商要求,海关当局应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该进口商。
(2)在相互有关系的人之间的出售,其成交价格应予以接受,并且按第1款的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只要进口商表明,这种价格非常近似于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在同一时间的下列任何一种价格:①向同一进口国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②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③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④向同一进口国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的不同生产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被比较的任何两项交易中的卖方应视为彼此没有关系。
在实行前述检查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在商业水平、数量和第八条所列诸因素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没有关系时对卖方承担的费用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有关系时对卖方并不承担这些费用的差异。
(3)应进口商的主动要求可以进行第2款(2)项所列之检查,而且检查的目的只是为了进行比较。
按第2款(2)项的规定可不制定代替价格。
第二条1.(1)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
(2)在适用本条款时,应采用按同一商业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相同货物之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
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采用按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经过考虑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差别因素作出调整以后的成交价格,但此种调整应以明确的证据为依据,来明确地确认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而不管此种调整是否会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
2.凡成交价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之成本和其它费用者,在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该进口货和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它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在适用本条时,如果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应用最低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第三条1.(1)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
(2)在适用本条款时,应采用按同一商业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
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采用按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出售的类似货物的、经过考虑不同商业条件抑或不同数量差别因素作出调整以后的成交价格,但此种调整应以明确的证据为依据,来明确地确认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而不管此种调整是否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
2.凡成交价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其它费用者,在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进口货与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它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在适用本条时,如果类似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应用最低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第四条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不能按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时,则应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或者当海关估价不能按第五条规定确定时,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除非进口商要求将第五条和第六条的适用次序颠倒过来。
第五条1.(1)如果进口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进口时照进口时的原样在进口国出售,按本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以在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向与购买此货无关系的人出售最大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单价为依据,但应扣除下列:①通常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或者在进口国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时为利润和一般开支而通常支付的额外费用;②通常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在进口国发生的有关费用;③在合适时,第八条第2款提及的成本和费用;④由于此项货物的进口和销售在进口国应付的海关关税和其它的国家关税。
(2)如果在估价进口货物时,既没有进口货物,也没有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在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售,其海关估价,除其它各项依据本条第1款(1)项规定外,应以该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在被估价后的最早日期但最迟不超过90天内依进口时原样在该国出售的单价为依据。
2.如果没有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依进口时原样在该进口国销售,如果进口商要求,其海关估价应以向进口国与购买此货无关系的人最大量出售经进一步加工的进口货之单价为依据,但同时应考虑到加工后的增值并进行本条第1款(1)项规定的扣除。
第六条1.按本条规定,进口货的海关估价应以估计价值为依据。
估计价值应由下列金额组成:(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或其它加工的费用或价值;(2)利润和一般费用相当于通常反映在由该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国出口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的销售金额;(3)反映该当事方按第八条第2款选择估价方式所必需的一切费用支出或价值。
2.任何当事方均不得要求或强迫不居住在本国内的任何人确定估计价值的任何帐目或其它数据,供其核查。
然而,由货物的生产者为按本条规定海关估价而提供的资料可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在另一国家进行核对,但须征得生产者同意并充分提前通知该国政府,而后者又不反对这种调查。
第七条1.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海关估价应使用本协议和总协定第七条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相一致的途径并根据进口国现有资料加以确定。
2.按本条规定,不得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海关估价:(1)在进口国生产地该种货物的售价;(2)为海关完税目的规定接受两个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一种方法;(3)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4)除按第六条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估计价值之外的生产成本;(5)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格;(6)最低海关估计;(7)可变价格或虚假价格。
3.如果进口商要求,应将本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估价和使用的方法,书面通知进口商。
第八条1.在按第一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对进口货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应加上:(1)以下各项,即由买方承担而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之外的费用:①除买货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②作为海关定税应包括的该货的集装箱费用;③包括劳动力和材料在内的包装费用。
(2)与进口货物出口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以免费或减价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下列商品及劳务价值(按适当比例分摊),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之内的价值:①包括在进口货物之内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项目;②进口货物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类似物件;③进口货物在生产中消费的材料;④进口货物为生产所必需的而在进口国以外其它地方所采用的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
(3)作为被估价货物的一个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的专利费和许可证费,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内的专利费和其它费用。
(4)后来转售、处理或使用的进口货物,给卖方直接或间接带来任何一部分收益的价值。
2.在制定立法时,每一当事方应规定下列各项费用全部或部分地包括在或不包括在海关估价中:(1)将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口或进口地点的费用;(2)与将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口或进口地点有关的装卸费和手续费;以及(3)保险费。
3.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应按本条规定只根据客观的数据资料收取的费用。
4.除按本条规定外,在确定海关估价时,不应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外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九条1.当确定海关估价需要货币换算时,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有关进口国主管机构正式公布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