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海关估价协议_谈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文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文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以符合海关法规要求,乙方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海关估价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海关估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 对甲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2. 提供估价报告及相关文件;3. 协助甲方完成海关申报工作。
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1. 估价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次;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估价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估价错误,乙方应无偿重新估价。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及相关资料;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完成估价服务;3.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保证估价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及资料;3.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1.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条规定的“成交价值”。
第⼀条应和第⼋条⼀起来理解。
第⼋条特别规定当被认为构成海关价值⼀部分的某些特别因素,由买⽅所引起但没有包括在该进⼝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条亦规定在成交价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转到卖⽅的⽀付款项。
在任何时候如果不能按第⼀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条⾄第七条规定了确定海关价值的各种⽅法。
2.如果不能按第⼀条确定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商之间⼀般应有⼀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达成确定价值的基础。
⽐如,可能发⽣这样的情形,即进⼝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货物的海关估价资料,⽽在进⼝港的海关却不能⽴即查到这种资料,另⼀⽅⾯,海关当局亦可能拥有同样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资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商。
在⽆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双⽅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估价以进⼝国独⽴买⽅进⼝的条件出售货物之价值为依据为确定,如果进⼝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后经过进⼀步加⼯的货物根据第五条规定进⾏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基于计算价格确定。
两种⽅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商有权根据第四条规定选择适⽤这两种⽅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如何确定海关价值作了规定。
各成员:尊重多边贸易谈判;希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标并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个公平、统⼀和中⽴的海关货物评估制度,以杜绝使⽤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价值;认识到海关货物估价的基础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值;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普遍适⽤,不区分供应渠道的不同;。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海关估价制度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国际件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课程目标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论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论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以《WTO海关估价协定》为依据所进行的变革。
通过对变革后的海关估价制度与《协定》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存在的不足。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对完善我国海关估价制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文除引言及结论之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海关估价的含义与法律属性。
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海关估价的含义,并通过对海关估价发展历程的考察揭示了海关估价的法律属性,即海关估价的关税壁垒性质是其本身固有的属性,而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其又体现出了非关税壁垒性质。
该部分为下文的论述作了一定的铺垫。
第二部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变革的动因与依据。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要对原有的估价制度进行变革,而变革的依据则是《WTO海关估价协定》,所以在变革过程中必须要以《协定》的要求进行;并在介绍《协定》要求的主要内容后,对《协定》进行了评析,从而体现了其公平、统一和中性的价值取向。
本部分还介绍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变革前后的基本情况。
该部分为下部分发现问题提供了依据。
第三部分:《WTO海关估价协定》对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影响。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协定》的透明度原则和“成交价格”准则对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影响。
通过与《协定》的比较分析,暴露出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在透明度原则方面存在法律不够透明、可操作性差,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和进口商参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协定》“成交价格”准则对我国海关估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海关的估价权力和使用的估价准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使得价格瞒骗现象严重。
该部分为下部分提出完善建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四部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
针对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从透明度原则、“成交价格”准则和价格瞒骗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首先,为了适应《协定》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规范估价公开程序,提高估价过程的透明度。
我国海关估价

D.计算方法 D.计算方法
定义: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作为基 础的价格。 构成: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 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 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 E.合理方法
扣减因素: 扣减因素: 第一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服务费用。 第二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 运输费用。 第三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 三项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和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是 不能扣除的。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方法
我国海关估价规则和方法 简介
2005年5月30日 北京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1、海关估价的定义 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 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 则、《WTO估价协定》
《WTO估价协定》要求海关估价遵循统 一、公平、中性的原则。 我国加入WTO起就全面实施了《WTO估 价协定》,并且已经将协定内容转化为 我国立法,使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 工作模式、工作制度适应《WTO估价 协定》的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 三项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是作为进口货 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 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第六项: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的调整因素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调整因素的价 值或费用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以客观量化的数据 资料为依据。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采用 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第四章海关估价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被估货物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18
4.2.1关于 “价格”和“被估货物”
只有被估货物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 (三)一揽子交易货物 在一次交易中,就一并销售的一组货物或一组相关的货物支付一 笔总的款项。 (1)以单一总价销售不同的货物并据此开具发票 归于不同的税目,进行合理分摊 (2)以单一总价销售不同质量的货物并据此开具发票 如果按一固定比例进口,可以认可该单一总价 如果仅将高质量的输入进口国,而中低质量输入其它 地区,该价格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基础 (3)对同一交易中不同的货物按各自确定的价格开具发票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第四章海关估价制度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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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海关估价制度发展历程
195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主要进展: 正常价格,进口货物采用到岸价格,出口货物采用 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离岸和到岸价格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由海 关估定 188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主要进展:正常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 购到的正常的价格 1992—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展:根据关贸协定第七条: 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 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WTO海关估价协议对我国海关估价的影响及对策

□ 金石开 邓福光WT O海关估价协议对我国海关估价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已承诺“入世”后按照WTO 《海关估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要求实施有关海关估价的规定;今年新修订的《海关法》中也从原则上规定了今后实行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已完全与国际接轨,加入WTO 后《协议》将更加系统和具体地对我们提出要求,研究《协议》可能会给我国海关估价工作带来的影响及积极应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协议》简介《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配套的有关多边货物贸易12项协议中的一个,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协议由4个部分,24个条款,3个附录构成,主要内容如下:11海关估价方法。
《协议》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完税价格是成交价格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值(如发票价值),另外还可视具体情况加上以下各项费用: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②集装箱使用费以及包装费(包含劳动力和材料的费用);③出口商以免费或减价形式向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使用或销售有关的物品或劳务价格;④专利费、许可费和基他知识产权费用;⑤由于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理或使用而由进口商直接或间接向出口商支付的有关费用;⑥如以到岸价格进行海关估价,还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及装卸费等费用。
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除上述费用外,不得不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另外,能够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的费用或成本,不得加入海关估价之中。
这些费用包括:货物进入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等费用;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收。
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基本价格。
如果海关拒绝使用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协议》把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限定在以下5种标准以内。
而且,对这些标准的选择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加以使用。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向同一进口国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试论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资料

内容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也越来越多,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口货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的特许权伴随着有形货物的转移成为了现代国际贸易的特点之一,但是当前形势下特许权使用费估价问题依旧。
本文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制度、技术和管理三方面入手,结合相关估价案例和海关实践工作,对特许权使用费估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研究发现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问题在于估价专业性过强,而海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企业管理也普遍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提出相关建议,包括一定程度上提高估价效率,填补税收漏洞,平衡估价工作的公平与效率等。
关键词: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完善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ading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being more and mo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invisibleconcessions of imported goods with the shifting of visible goods such as trademark rights or patent rights are becoming on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trade. However,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customs valuation of royalities is still a problem. Combined with related cases and customs practice work, this article began with three aspects including system, skill and management of customs valuation, intended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the valuation of royalities.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reason is that customs valuation is too technical whil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customs valuation is too extensive, the enterprises are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of administration. Recommendations were made including further facilitating customs clearance, closing the tax loophole and balancing fair and efficiency of the customs valuation, etc.Key words: customs valuation; royalities; improvement目录第一章绪论 (1)(一)选题背景 (1)(二)研究意义 (2)第二章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的相关理论 (4)(一)海关估价概述 (4)(二)许可贸易和特许权概述 (4)(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方法介绍 (5)第三章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7)(一)估价制度方面 (7)(二)估价技术方面 (8)(三)估价管理方面 (11)第四章完善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的对策和建议 (13)(一)估价制度方面 (13)(二)估价技术方面 (14)(三)估价管理方面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9)第一章绪论(一)选题背景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不断加深,进口货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的特许权伴随着有形货物的转移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大特点,造成特许权使用费估价难度也是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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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6 3 9 进口商转售、 处 理或使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承担任何向出口商作相应支 付的义务; 6 ; 9 进出口商为相互无特殊关系的独立交易 者, 或者存在特殊关系, 但成交价格未因这种关系而受到 影响。 为成交价格的适用设立这些限制性条件, 是因为若 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况便极有可能使某项交易的成交价格 低于有关商品的正常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当局便可拒 绝使用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标准。 1: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不存在成交价格或成 交价格不真实,进口国海关应依据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对有关货物进行海关估价。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6 @A%&.%+@$*& B%,D- *E $F-&@$+%, ’**F. 9 是指同一或大约同一 时间进口的、与待估价货物相同 6 包括数量上相同或相 近 9 的另一宗已被海关估价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 格。 如果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 应采用最低的 成交价格作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 方面都相同的货物, 包括物理特性、 质量和声誉。但外观 上的微小差别不妨碍在其他方面都符合上述条件的货物 被视为相同货物。 3: 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指在 同一或大致同一时间进口的、与待估价货物在各主要方 面类似的货物的已被海关确认的成交价格。而类似货物 是指在构成、 材料和特点方面与待估价货物极其相似, 并
估价协议 》 。 它是 G>H 成员国在海关估价方面的最高准则。 中国加入 G>H 后, 该协议已自动对我国生效。 本文通过对该协议的分析, 指出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不足, 并提出了加以完善的建议。 《海关估价协议 》 / 关键词 0 海关估价; ;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 中图分类号 0 I77? / 文献标识码 0 = / 文章编号 0 722; 4 57"J 6 1223 9 2? 4 22!" 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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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
《海关估价协议》 从 谈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
徐 ! 侯富强 7,
6 7: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广东深圳 /摘
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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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57"282 ;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履行 7!!; 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 《海关 要 0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 , 简称
《海关估价协议》 一、 概述 《海关估价协议 》 是国际社会近 52 年来不断签署多 边协议, 追求海关估价制度统一化的成果。 《协议》由主体文本、3 个附件和 1 个决议组成。其 中, 海关估价委员会和发展中国 3 个附件是解释性说明、 《关于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申 家的优惠待遇。1 个决议是 报价值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的决议》6 又称为《关于转移 《关于与最低价值和独家代理商、 9和 举证责任的决议 》 经 销商及特许人进口有关的文本的决议》 。 《协议 》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估价, 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 《协议 》 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 中的估价方法, 但 <=>> 第 ? 条对此规定了义务。 同时, 它也未规定适用于征收国内税 和外汇管制, 但各国可自愿采用。 《协议》 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6 一 9 海关估价的标准 7: 成交价格。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6 @A%&.%+@$*& B%,C 以成 D- 9 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6 7 9 进口商处 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标准需注意以下条件: 置或使用进口货物未受到出口商设置的、与价格有关的 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 限制、 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 6 1 9 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 响的限制除外;
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经本条例之规定进行 《关税条例》 费用的合理调整后的价格” 相应地 等 !# 条, “离岸价格” “成交价 《审定办法》 应改为 第 !"、 !# 条中的 格” 。 《关税条例 》 的 $% 重新规定海关估价的其他标准。在 《审定办法》 第 & 条中, 规定了当成交价格不可 第 !! 条、 适用时,其他依次适用的标准为: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 成交价格、扣除价格和以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 种。其中,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属 《协议》 禁用的估价标准之列, 应删除; 对另四种价格的定 义、 确定方法、 相关概念的界定之规定均为空白, 所以应 《协议》 借鉴 最终规定当成交价格不能适用时其他依次可 适用的价格为: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的成交价 格、 扣除价格和其他合理价格。 《关税条例》 中关于费 #% 完善费用的合理调整条款。 《 用调整的规定只有第 !" 条中的寥寥数语, 而 审定办法》 《协议》 中的规定虽有增加, 但仍十分有限。所以, 应将 中 “费用调整条款” 的 —— — 第 ( 条及其解释性说明精简后直 《关税条例》 《审定办法》 接移植入 和 , 因为第 ( 条的规定 是比较全面的。 )% 增加关系人条款。对于海关估价中极重要的“关 《关税条例》 《审定办法 》 系人” 概念, 和 均无规定, 这是我 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中的一大疏漏。 在修订过程中, 亦应 《协议》 参考 第 !’ 条中的有关规定, 使海关在确定关系人 时有法可依。 《关税条例》 《审定办 和 ’% 完善进口商的权利条款。 法》 中对海关权利都作出了规定, 对进口商权利的规定则 显不足,这同我国法律注重公权而忽略私权的传统不无 关系。 为了保障进口商的合法权益, 修订中应增加进口商 的知情权、 解释证明权、 对机密材料的专有权等。 《 》 明确规定我国海关绝不适用的海关 *% 参照 协议 , 《关税条例》 《审定办法》 估价标准。 和 也应以列举法规定 将绝不适用的 ( 种海关估价标准,这其中当然包括海关 最低限价, 只有作出这样的规定, 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才 能符合国际海关估价的通行作法,才能赢得各国的肯定 和尊重。 &%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进口商。这里的举证责任指在 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时,海关或进口商对自己的主张所应 承担的证明责任, 从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来看, 举证责 《关税条例 》 “……; 任是由海关承担的, 如 第 !+ 条规定 必 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合同、账册、交易所或文 《审定办法》 件, 或者作其他调查。” 再者, 如 第 ) 条规定: ・!""・
6# 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协议》规定的措词对计 《协议 》 算价格的估价标准条款作出保留。其他成员对 任 何一条保留都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唯有发展中国家成 员对上述特定条款的保留是自动获得通过的。 "# 发达国家成员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对提出要求 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协助, 并拟定协助计划, 该计 划可包括人员培训、 协助准备实施措施, 提供有关资料和 意见等。 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 $ ;;; . 协助发展中国 /#《协议 》 家成员对海关估价的研究, 特别是有关独家代理商、 经销 商和受让人进口的领域的研究。 二、 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海关估价制度主要有:经修订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经修 5<<< 年 4 月 4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订后于 4!!5 年 " 月 4 日实施的 《中 》 关税条例 , 以及经修订后于 4!!5 年 ! 月 4 日实施的 $ 下文分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法》 《关税条例 》 《审定办法》 《海关 .。 别简称为 、 和 法》 第 // 条规定以成交价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 格 $ %’)= 2,=*>? +,-’&@ ABC@ 又称海关价格 (’D)01D +,-’& . , 《协议》 吸收了 的重要原则, 但对于海关估价更有实践意 《关税条例》 《审定办法 》 《协议 》 义的 和 由于修定时 尚未出 《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 台, 只部分参考了 , 所以有许多 《协议 》 规定同 不符, 甚至是抵触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修订《关税条例 》和《审定办 《关于 法》 后, 又陆续发布了一些估价法规, 如 4!!/ 年的 对进口货物实行具体跟踪审价的规定》和 4!!3 年的《关 于对进口货物实行具保跟踪审价的规定》增列了计算价 “最低限价” “重点商品指导价 ” 格标准, 同时取消了 和 , 采 用参考价格辅助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这体现了我 《协议》 国的海关估价制度正逐渐向 靠扰。 但应该看到,参考价是来源于真实的进口货物的成 交价格,以此作为相同工业区类似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 《协议 》 最低水平, 因此, 参考价虽从形式上回避了 禁用的 海关最低限价, 但实际上仍具有有限、 过渡的海关最低限 价的性质。 三、 完善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建议 《关税条例 》 《审定办法》 $ 一 . 尽快修订 和 4# 在《关税条例》中确立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 《关税条例》 “进口货物 基础性标准的地位。即将 第 4< 条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格” 修改为 成交价格 为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 ・!!・
/ 作者简介 0 侯富强 6 7!85 — 9 男, 甘肃张掖人, 法学硕士,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研 湖南常德人,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国际经济法在职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法 究; 徐泉 6 7!8" — 9 男,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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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上可与待估价货物互换的货物。关于类似货物的 确定及其成交价格的调整,规定与相同货物的有关内容 基本一致。 扣除价格 $ %&%’()*+& +,-’& . 是指以其他 "# 扣除价格。 进口商把与待估价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的另一宗进口货 物按其进口时的原样出售后所得价格,扣除该进口商的 正常利润和正常的商业成本,从而得到该待估进口货物 的成交价格。 计算价格 $ (012’)&% +,-’& . 指将待估价 /# 计算价格。 货物的生产成本 $ 包括所有生产要素的投入价值和出口 国境内的流通费用 . 、 生产商利润和商业成本合计所得价 格。 3# 其他合理的估价标准。 $ 二 . 海关和进口商的权利与义务 4# 海关的权利:$ 4 . 当依据客观资料对进口商申报 的货物价格产生合理性怀疑时,有权要求进口商作出相 反证明;$ 5 . 在确定计算价格时, 在征得出口国厂商及其 所在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展开旨在确定推算价格 有 的调查。 $ 6 . 如果上文所述前种估价标准均不能适用, 权以其他合理标准进行估价 $ " . 对进口商申请的裁定权 和复议权。 5# 进口商的权利:$ 4 . 如果海关以买卖双方是关系 人为由不接受成交价格, 进口商有权得到书面通知, 并作 $ 5 . 如果海关以其他合理的标准进行 出相应证明或解释; 估价,进口商有权获得有关具体估价标准的书面通知; $ 6 . 进口商有权要求颠倒扣除价格和计算价格的适用顺 序,但如果进口国已对相应规定作出保留,则无此项权 利;$ " . 除为进行诉讼的需要外, 进口商对其与交易有关 的机密性资料享有专有权, 未经其授权, 海关不得公布或 $ / . 进口商如不服海关的有关估价的立法、 泄露; 处罚, 有 权申请复议或起诉,进口商还享有不因上述行为而受处 罚之权利;$ 3 . 如果海关估价被推迟, 进口商在作出适当 $ 7 . 经书面请求, 的担保后, 可先提取货物; 进口商有权获 得海关提供的有关如何进行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 $ 三 .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优惠待遇 4# 不是东京回合的《海关估价守则 》缔约方的发展 《协 中国家成员方可以从 89: 协议对其生效之日起推迟 《协议》 议》 的适用, 但最多不得超过 / 年。选择推迟适用 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及时通知 98: 总干事。 5# 不是东京回合的《海关估价守则 》缔约方的发展 《协议》 中国家成员方在适用 的其他各项规定后, 还可延 迟 6 年适用有关以计算价格为标准进行海关估价的规 定, 亦应及时通知 89: 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