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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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随着社交媒体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交流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 隐私权。

新闻传播作为社会信息流动的重要部分,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而复杂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对隐私权的影响,并提出应对这一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

首先,新闻传播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权成为争议的焦点。

传统媒体的时代,新闻往往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渠道传递给大众,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也相对较少。

然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无处不在,个人的私密信息也变得容易被公众获取。

社交媒体平台、新闻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等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共享和传播机会。

例如,当某个社交媒体上公开分享的照片或个人状态被新闻媒体引用和报道时,个人的隐私可能会受到侵犯。

因此,新闻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隐私权。

其次,新闻传播的隐私权问题也涉及到社会议题和公共利益。

一方面,新闻传播对于揭露腐败、追求公正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报道事件和揭露社会问题,新闻媒体扮演着监察者和舆论监督者的角色,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民主。

然而,这种角色可能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另一方面,公众也有权利了解和关注公共人物的行为和私事,以便更好地评估他们的能力和品质。

这种信息的披露让公众更能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为了平衡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利。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政府应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公司的监管,限制其对个人隐私的获取和使用。

同时,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公民隐私权。

第二,媒体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在报道中尊重个人隐私。

新闻从业人员应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遵守法律和伦理规定,严禁侵害他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信息的使用需要谨慎权衡,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的影响力日益深远。

然而,在追求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与抉择。

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保障了个人的私人生活不被随意侵扰和公开;而公共利益则关乎社会整体的福祉和发展。

如何在新闻传播中实现这两者的平衡,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隐私权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它涵盖了个人的生活领域、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多个方面。

比如个人的家庭生活、情感状况、健康信息等,这些都是个人有权保护且不希望被外界随意知晓的内容。

当新闻传播未经授权披露这些私人信息时,不仅会对个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还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然而,新闻传播也肩负着服务公共利益的使命。

公共利益涵盖了广泛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等。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新闻传播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

例如,在揭露腐败行为、重大犯罪活动或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会涉及到相关人员的部分隐私。

比如在报道某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时,可能会提及他的财产状况和一些个人行为;在报道某传染病的传播情况时,可能会公开感染者的活动轨迹。

这种情况下,新闻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那么,如何在新闻传播中实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呢?首先,新闻从业者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准则。

在获取和传播新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进行披露,并且要尽量减少对个人的不必要伤害。

其次,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披露的程度和方式。

同时,对于违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新闻传播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大旗 的掩 盖下侵害他 人的 隐私权 ;另一
方 面 , 新 闻 自由 角 度 来 看 , 隐 私 权 的 从 对 保 护 不 是 绝 对 的 ,如 具 备 基 于 社 会 公共 利益或 合理 公众 兴趣 的 需要等 因素 , 则 可 合 理抗 辩 。 当然 ,在 对新 闻 自由与 公 民隐私 权权 衡 的同时 , 们期 待关于 新 闻与 隐私 权的特 我 别法律 能够 早 日出台 。 切具体 的权 利只有 一 在法律框架内方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和有效 的保护 。唯 有相关 立法 的跟进 , 能确 保将 方 新 闻 自由与 隐私 权规 范在 各 自应 有 的边 界 之 内, 现 两 种权 利之 和 谐 发 展 。◆ 实 参 保 护
口 曾 宁
( 南林 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 湖南
新 闻 自 由与 隐私 权 同 源 于 宪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人权 ,前 者 在 促 进 国 家 政 务 公 开 、 保 障 社 会信 息透 明 、 实现 民主 监 督 等 方 面 发 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 而后 者 对 维 护 人 民之 人格独 立、 自由和尊严则具有不可替代的 意 义 。本 文 凭 借 对 自由 与 权 利 之 权 衡 把 握 , 实 现 新 闻 自由与 隐私 保 护 的 均衡 发 为 展 提供 平 衡 之 取 舍 , 以发 挥 其 各 自最大 效 益 从而 维 护 整 体 价 值秩 序 。 隐私 保 护 对 新 闻 自由 的 限 制 ( 限制 新 闻 自由 原则 一) 1 共利 益无 关 原 则 。 人 隐私 在 不 . 公 个
普 通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 应 予 以 充 分 保
护 , 时新 闻 自 由须 受 到严 格 的 限制 。未 此
经 当 事人 允 许 , 闻 不 能将 个 人 隐私 公 开 新 化 。但 若 涉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个 人 利 益 则 须 让位 于 公 共 利 益 , 即个 人 隐私 权 应 当 让 位 于 新 闻 自由 , 但应 尽 可 能只 披 露 与 维 护 公共 利 益 有 必 然 逻 辑 联 系 的 要 素, 新 闻 将 自由对 隐 私 权 的 限 制 减 到 最低 。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概念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自由的概念,但早在1949年建国时颁行的《共同纲领》中就有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的明确规定。

在不同学者那里,关于新闻自由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见解。

本文认同魏永征教授的观点: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民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因为他确认了新闻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根据魏永征的观点,本文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民主权利,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公民享有的知晓信息并传播各种思想和意见的权利。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也同意魏永征教授的观点。

魏永征教授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

从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可以看出隐私权是在私人生活领域的一种绝对权、对私权,主体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成因(一)权利冲突由前面论述可以知道新闻自由是一项民主权利,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公民享有的知晓信息并传播各种思想和意见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保护信息传播的权利。

隐私权是防止自己的信息传播出去的权利。

新闻自由主要表现在可以采访各种人们关注的、感兴趣的事件并整理发表出来以供大家了解。

随着获得信息渠道的日益增多,人们日渐摆脱了过去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生活状态,并且随着人们获得信息的增多,人們更想获取更多的信息。

但是因此被获取信息的对象的隐私就会被不同程度的公布出来。

原本人们就不太愿意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知晓,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所发挥的舆论监督等各项作用也愈加显著。

然而,现代大众传播手段技术的进步,亦使得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愈加容易,侵权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对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两者之间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来予以平衡、协调。

一、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单位、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公民通过新闻工具采访、传递、报道和出版当前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及各种人们感兴趣的事情,并对其进行评论的过程中,不法地对他人隐私进行介入或披露的行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同的人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是否相同?下面笔者主要从国家官员、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三个对象入手分析。

(一)国家公务人员理论界很多学者把国家公务人员归为公众人物,但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的公众人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Melvin V. Reid案就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将受到限制。

而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个人部分隐私利益。

[1]从此国家官员的隐私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成为通说。

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隐私受到限制是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只有限制他们的隐私才能够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府。

但,这并不代表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无限制地挖掘和公开其私生活,官员正当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夫妻感情生活不受他人打扰或调查;享有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等。

总之,与社会政冶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披露。

(二)公众人物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明星、节目主持人、专家、贵族等。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默认了这个规则。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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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自由 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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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2013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4)个人有权要求知情者,如因职务需要而知悉自己隐私 的人不公开、不传播自己的隐私。
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二、隐私权
隐私权的重要性(Alan F.Westin) 1、人的尊严与自主决定 2、情感释放 3、自我评估 4、有限度及受保护的沟通
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第一节 隐私与隐私权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三节 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第一节 隐私与隐私权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三节 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第三节 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后果
二、侵害行为
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过错
二、侵害行为
(一)公布隐私事项
1、有关“性”的话题
2、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
3、披露共同隐私
4、披露各种个人资料
(六)收养秘密
《收养法》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
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七)个人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 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 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八)婚姻、家庭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四条: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规定法定隐私事项
(一)人身、住宅、通信(宪法) (二)医疗、健康信息及病历数据 (三)财务资料
(四)犯罪资料
(五)未成年人隐私 (六)收养秘密 (七)个人统计资料 (八)婚姻、家庭情况
(一)人身、住宅、通信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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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 人不得任意干扰。
(3)对于私人领域,有权要求他人不侵扰。 (4)个人有权要求知情者,如因职务需要而知悉自己隐私 的人不公开、不传播自己的隐私。
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二、隐私权
隐私权的重要性(Alan F.Westin) 1、人的尊严与自主决定 2、情感释放 3、自我评估 4、有限度及受保护的沟通
Warren and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4 Harv L. Rev. 193, 196 (1890).
二、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 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
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From Something So Right (Paul Simon)
They got a wall in China! It’s a thousand miles long. To keep out the foreigners they made it strong. And I got a wall around me That you cannot even see. It took a little time to get next to me.
(五)未成年人隐私
高法、高检、公安、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人证人所在学校、
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 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 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 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 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第一节 隐私与隐私权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三节 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一、隐私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 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根据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隐私可分法定隐私和 酌定隐私。
根据内容,隐私可分为:
(1)私人信息,如个人住址、电话、个人储蓄、财产状 况、个人健康状况、个人社会关系等;
(三)财务资料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应当遵循存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 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犯罪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 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医疗、健康信息及病历数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 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98《名誉权解释》: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 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第一节 隐私与隐私权 第二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一、规定法定隐私事项
(一)人身、住宅、通信(宪法) (二)医疗、健康信息及病历数据 (三)财务资料 (四)犯罪资料 (五)未成年人隐私 (六)收养秘密 (七)个人统计资料 (八)婚姻、家庭情况
(一)人身、住宅、通信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 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私人活动,如婚恋、家庭生活、夫妻生活、私人交 往活动;
(3)私人空间。
二、隐私权
新闻界正在各个方面明显逾越正当、庄重的界限。流言蜚语不再 是游手好闲之人和品行不端之人的资源,它成为一种交易,可以通过 勤劳工作和厚颜无耻而获得。……
为了吸引好逸恶劳之人,报纸的大量版面充斥着毫无价值的流言 蜚语,这些流言只有通过侵扰他人家庭生活方能获得。伴随着文明的 发展,紧张而复杂的生活使得人们有必要有一些时间和空间超脱于世 事之外,与此同时,人类在日趋精致高雅的文化的影响之下,对于公 开表现得越来越敏感;但是现代企业和现代发明却通过侵犯个人隐私, 使其遭受精神痛苦和伤害,这种痛苦和伤害可能远甚于肉体伤害所能 带来的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 个人隐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 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二款)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 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和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少年 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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