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虚假投标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虚假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虚假投标,是指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机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提交虚假的投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虚构投标文件:投标人伪造、变造投标文件,如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证明等,以误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2)隐瞒真实情况:投标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虚报企业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以骗取中标。
(3)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投标保证金虚假:投标人提供虚假的投标保证金,如伪造银行汇票、支票等。
(5)其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威胁、干扰评标活动等。
二、虚假投标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第四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虚假的投标文件骗取中标,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招标采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标采购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可能会违反招标采购规定,进行未招标采购。
本文将探讨未招标采购的法律后果,以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未招标采购的定义未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而是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二、未招标采购的法律后果1. 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可能被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未招标采购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
2. 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招标采购可能导致采购价格偏高、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采购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未招标采购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涉及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未招标采购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指导案例黄正田、许敬杰等串通投标案——串通拍卖与串通投标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以串通投标罪论处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正田,男,1967年5月9日出生,安徽省萧县瑞森荒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敬杰,男,1965年1月7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交通局第八车队负责人。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兰侠(黄正田之妻),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无业。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文飞,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二龙,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正田、许敬杰、郝兰侠、高文飞、毛二龙犯串通投标罪一案,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正田、许敬杰、郝兰侠、高文飞、毛二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串通拍卖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安徽省萧县国土资源局经萧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安徽经济报》发布公告,以拍卖方式出让萧县龙城镇长途客运站北侧、311国道东侧3 050平方米(约合4.6亩)土地(宗地编号2013-24),拍卖底价为326万元。
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竞买保证金326万元,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17时。
李剑(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以其子李翔名义参与竞买,被告人黄正田、郝兰侠以其子黄振名义参与竞买,被告人许敬杰委托其朋友、被告人高文飞参与竞买,李剑、黄正田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许敬杰于16日均向萧县财政局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专户缴纳竞买保证金326万元。
法律规定禁止参加投标(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如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加投标的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参加投标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我国招投标法律体系我国招投标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9.《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办法》10.《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14.《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5.《招标投标代理服务规范》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合同》1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二、法律规定禁止参加投标的情形1.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陪标被发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陪标行为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支持,以达到中标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被明确禁止。
然而,现实中陪标行为仍然存在。
那么,如果陪标被发现,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一、陪标行为的法律定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陪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然后按照约定的高价或低价中标。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统一报价,然后按照约定的高价或低价中标。
3.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报价,但最终中标价格与报价不符。
4.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不参与投标,但最终中标。
二、陪标行为被发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如果陪标行为被发现,投标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以陪标行为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损失:投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因陪标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返还中标金额:投标人应当返还中标金额。
2. 行政责任如果陪标行为被发现,投标人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以陪标行为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陪标行为构成犯罪,投标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陪标行为对企业的危害1. 影响企业形象:陪标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陪标故意流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现象时有发生。
陪标是指投标人在明知自己无法中标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投标的行为。
而故意流标则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故意使投标无效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本文将对陪标故意流标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陪标故意流标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投标人未按约定参与投标或故意使投标无效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侵权责任:投标人故意流标,侵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未按约定参与投标或故意使投标无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2)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故意流标,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3. 刑事责任(1)破坏招标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投标人故意破坏招标投标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破坏招标投标罪。
犯罪行为人将面临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2)串通投标罪:投标人故意流标,与他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
犯罪行为人将面临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施工单位在参与一项工程招标时,明知自己无法中标,但仍参与投标。
招标结束后,该施工单位故意使投标无效。
招标人发现后,要求该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施工单位赔偿招标人损失10万元。
案例二:某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故意使投标无效。
经调查,该投标人曾因故意流标被处以罚款。
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该投标人被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四、结论陪标故意流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律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投标人围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围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投标人围标的法律后果。
二、围标行为的认定1. 招标人围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2. 投标人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3. 投标人与招标人围标: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三、围标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围标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取消1年至3年的投标资格。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围标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刑事责任:(1)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投标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民事责任围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投标人可以要求围标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2)支付违约金;(3)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 招标投标信誉损害围标行为将被记录在招标投标信用档案中,对投标人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人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投标。
陪标法律案例分享材料(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陪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者迎合招标人的要求,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进行不正当的沟通、协调或行为。
陪标行为不仅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结合一起陪标法律案例,分析陪标行为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项市政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亿元。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10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存在不正当沟通,评标委员会初步认定甲公司存在陪标行为。
随后,评标委员会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公司确实存在陪标行为,遂将甲公司排除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三、案例分析1. 陪标行为的认定陪标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1)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人员交叉任职等利益关联,则可能存在陪标嫌疑。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正当。
如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技术方案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3)评标委员会是否发现投标人存在不正当行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如发现投标人存在不正当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与招标人存在不正当沟通,且评标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确认甲公司存在陪标行为,因此认定甲公司存在陪标行为。
2. 陪标行为的法律风险陪标行为可能带来以下法律风险:(1)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中标,中标无效。
(2)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4)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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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招标人与投标人
串通投标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一般性建设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
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服务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
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三十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
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建设局设立的专家库
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