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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的引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规范出版行为的法律框架。

出版业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影响力。

出版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出版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了出版单位的组织形式与管理体制、出版物的编码与标志、出版物的准备工作、出版单位的设备设施、印刷装订工艺和印刷质量的要求、出版物的发行与销售、出版物的质量检验和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出版管理条例着重规定了出版单位的组织形式与管理体制。

出版单位可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多种形式组成。

这种多元化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促进出版业的发展,提高出版业的竞争力。

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出版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出版行为合法、规范。

其次,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的编码与标志做出了规定。

出版物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应具备明确的身份标识和信息编码。

出版物的编码和标志有助于促进版权保护、打击盗版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上应标注出版单位和出版时间、版次等信息,并在图书封面、版权页等位置注明图书的ISBN号等标识,以方便读者和监管部门进行查询和管理。

此外,出版管理条例重点强调了出版物的准备工作。

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前期准备阶段,应进行市场调研、内容策划、编辑整理、审稿校对等工作,确保出版物具备一定的学术性或文化性,具备较高的质量和观赏性。

准备工作的严谨性和细致性,直接关系到出版物的质量和市场反响。

另外,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单位的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出版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设备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充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和出版质量。

科学的设备设施有助于提高出版物的产能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

此外,出版管理条例对印刷装订工艺和印刷质量也作了详细规定。

出版单位在印刷和装订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工艺和设备,确保出版物的印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九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第十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其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承担出版、印刷、发行;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产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着作权人授权书,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一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三十五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第三十七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八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着作权的;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三十九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四十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第四十一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发行;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十四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第四十七条盗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九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者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部门决定;第五十三条有关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电子出版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第五十五条境内出版物出口和境外出版物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设立的出版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WT整理: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WT整理: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C版权所有:126电化教育WT(26122678)(本文仅限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班同学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前言: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关于国家对这些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初级、中级的四本教材以及法律法规选编中。

虽然有关行政管理的知识对编辑实际工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考纲对这些内容的要求基本都是“掌握”,而且每年这类试题都不见少(据说“出一堆行政管理题是出题者为了拍领导马屁”,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呵呵)。

所以有必要统一列出来,通过对照加深记忆。

一、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有四大准入制度,即“法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和“产品准入”。

无论是设立出版社,还是设立期刊社或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都应该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法人准入”制度: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创办期刊社,还要有确定的期刊名称)。

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注:《出版管理条例》对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提出3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特别提出,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得少于5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特别提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工作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流程是: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署”审批通过后,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60日内,到“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事业单位要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互联网出版单位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什么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什么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什么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版行政管理制度、出版市场监管制度、出版经营管理制度、出版质量管理制度等。

一、出版行政管理制度中国的出版行政管理制度是由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等。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一是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出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二是出版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特定的行政权力;三是出版行政执法机构,是执行行政执法的机构;四是出版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在这一体系中,新闻出版总署是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构,它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全国出版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同时,它在法规、政策制定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新闻出版广电局是各省市的出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本地区出版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出版市场监管制度中国的出版市场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一是对出版市场的基本规则,它要求出版市场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的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的秩序;二是对出版市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它要求出版市场主体不得垄断市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秩序;三是对出版市场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它要求出版市场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对出版市场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在这一体系中,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市的新闻出版广电局是出版市场监管制度的执行主体,他们负责加强对出版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检查,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出版经营管理制度中国的出版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法》等。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一是对出版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出版经营主体在进行出版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对出版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出版经营主体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三是对出版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和检查,要求有关部门对出版经营市场秩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出版业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出版业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出版业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出版业的规章制度》
出版业的规章制度是指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关于出版物出版、发行、审查、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对于维护出版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出版业的规章制度对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版物必须经过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出版物号,才能进行印刷和发行。

同时,对于一些敏感性出版物,还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这些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出版物的数量和质量,维护了出版市场的秩序。

其次,出版业的规章制度对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出版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法规的规定,才能从事出版活动。

出版从业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职业素养,才能参与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发行等工作。

这些规定有效地提高了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障了出版物的质量和内容的合法性。

最后,出版业的规章制度对出版物的经营和市场行为进行了监管。

国家对于出版物的价格、销售渠道、广告宣传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出版物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也得到了国家的法律保护,打击了侵权盗版行为,促进了出版物的创作和创新。

总的来说,出版业的规章制度是出版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它不仅促进了出版物的良性发展,还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秩序。

出版业的规章制度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适应和引领出版业的发展变化,为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加入WTO对我国图书馆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图书馆的影响及对策
3 1 加 强理论 建 设, . 促进 产 业发展
入 WT O后. 面对激烈 的市场竞争和 日益 发达的市场经济, 为保证其经营 活动成功 而不失败 , 任何 团体和个人在进行每项经 济活动的全过程中, 必将依 靠信 息和信 息 咨询。然而. 目前的人力和财力来说, 就 大 多数企业要发展 自己的信息采集系统和信 息咨询系统是不可能的, 求助 于信息服务 机构, 无疑 是他们的最佳选择。这 为我国 图书馆的持续发展赋予 了良好的机遇, 为 图书馆信 息服务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提供了 强大的推动力。
业。
加入 WT O后, 我国将享 受成员 国拥 有的无条件的多边最 惠国待遇, 尤其 是对 发展中国家的更优惠待遇, 为我国图书馆 信息产品、 息服 务的出 口和参与国 际竞 信 争创造非常有利的外部环境。同时, 按照 WT O有关 服务 贸易协定韵精 神, 国政 我 府必将推行一系列促进市 场化 的政策 , 以 改善我国图书馆发 展的内部环境。 14 有利 于 我 国图 书馆 从 国外 引进 资金
2 加入 WT O对我国图书馆的不 利影响 尽管 加入世贸组织有如上有利之处. 但 由于要取消非关税措旖, 降低关税. 国内 图书产品市场将逐步扩大对外开放, 因此, 它又不可避免地将对我国图书馆发展产生 不利的影 响。 2 1 国外大型的信 息服务机构拥有先进 .
我国图书馆建设工作之所以存在种种 问题, 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符合我国 图书 情报业实际情况 又具有前赡性的理论作为 指导。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应从大局上考 虑 问题 . 眼于整个信息整合, 着 图书馆 作为 中国信 息资源平台建设工程的—个有机组 成部分 , 其发展必然会获得多方面的支持。 图书馆 的信息资源库将各种载体的信息资 源的生产 、 传播、 扩散、 利用 等诸多环 节都 集成起来. 立足于整个产业链, 就能为图书 馆建设奠定 良好的基础。人世后, 图书馆 建设牵涉到出版单位 、 作者、 使用单位 、 加 工制作单位等许 多方面, 没有 良好的 产业 背景作为依托 . 图书馆的建设是不可 能顺 利进行 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保护出版物市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出版物市场管理活动中,出版单位、出版经营单位、书店、销售网点及相关人员。

三、组织机构1.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范围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出版物市场监管工作。

3.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出版单位的规定1.出版单位应依法依规生产出版物,并真实、准确地标明出版物的基本情况和正式出版编号。

2.出版单位必须遵守世界通行的版权法律和国际惯例,并在书本封面上表明原著作者和译者的姓名,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出版物的来源。

3.出版单位在出版、销售中应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禁止出版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道德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版物。

4.出版单位的宣传经理应提醒消费者关注出版物的出版信息和品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5.对于发现有违反出版法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配合处理。

五、出版经营单位的规定1.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经济实力,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

2.出版经营单位应明确书刊定价,不得在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低价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斥竞争对手。

3.出版经营单位应主动协调与各书刊出版单位或新闻出版社的业务往来关系,不得有不当取得或不恰当占有利益的行为。

4.出版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书籍的保管管理,对出版物的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书籍及时下架。

5.出版经营单位应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凭证,并对其货源真实性负责,不得销售未经过医学检验的食品、药品及危险化学品。

六、书店、销售网点的规定1.书店、销售网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出版的管理制度

出版的管理制度

出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业的秩序,提高图书出版的质量和效率,保证读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版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版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营销和管理。

第三条出版社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障出版物的质量和版权,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不断提升出版业的文化品位和社会形象。

第五条出版社应当积极引导出版市场,加强精品图书的策划和组织,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

第六条出版社应当落实社会责任,推动科技文化的进步,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出版社设立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指挥和管理出版社的工作,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

第八条出版社设立策划部、编辑部、版权部、市场部、销售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以及编辑、设计、制作、发行等具体工作岗位。

第九条出版社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对出版社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保障企业发展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版社设立审查委员会,对出版物的内容、版权等进行审查,保障出版物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出版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文化建设的需要,积极策划和组织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和发行。

第十二条出版社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出版物的版权,严禁侵权和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出版社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和推广,提高出版物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行业的文化标杆。

第十四条出版社应当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业态的应用,提高出版物的数字化程度,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的阅读体验。

第十五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推动出版物的畅销和销售。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六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纳税,合理规划和控制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出版社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激励员工的创新和进取,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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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版权所有:126电化教育WT(26122678)(本文仅限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班同学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前言: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关于国家对这些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初级、中级的四本教材以及法律法规选编中。

虽然有关行政管理的知识对编辑实际工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考纲对这些内容的要求基本都是“掌握”,而且每年这类试题都不见少(据说“出一堆行政管理题是出题者为了拍领导马屁”,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呵呵)。

所以有必要统一列出来,通过对照加深记忆。

一、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有四大准入制度,即“法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和“产品准入”。

无论是设立出版社,还是设立期刊社或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都应该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法人准入”制度: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创办期刊社,还要有确定的期刊名称)。

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注:《出版管理条例》对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提出3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特别提出,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得少于5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特别提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工作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流程是: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署”审批通过后,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60日内,到“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事业单位要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互联网出版单位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的手续: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上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注销的手续: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该当向所在地“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省局”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可向“省局”申请延期)。

出版单位主动停业,被迫停业,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的,都应当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三、国家对于期刊编辑活动有哪些规定?答:关于期刊的编辑活动,国家有下列规定:第一,期刊可以发表原创作品,还可以转载、摘编其他纸介质报刊上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

但要注意: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最初刊登该作品的报刊名称、期号。

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支付报酬)。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和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

第二,不得擅自转让编辑出版权,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不得参与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四,经“总署”认定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须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

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总署”认定的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五,刊载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害者要求更正或者答辩的,应当在最近一期上予以发表。

第六,与境外合作,须经“总署”批准。

四、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和进口各有哪些规定?答:(管理体制的调整)2008年,国务院做政府部门职责调整,规定“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实行许可制度。

(一)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以按规定手续与港澳台或外国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要向所在地“省局”申请,批准后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要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和盖章的制作委托书。

注意: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二)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要出版配套光盘,应向所在地“省局”申请,批准后“总署”备案。

申请书中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

获得批准的,由“省局”配发复制委托书。

所出音像制品的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委托制作,要订立制作委托合同,查验制作单位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上,应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国标准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进口的还要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三)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允许音像出版单位在业务范围内进口音像制品,进口时应报“总署”内容审查。

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要把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报审表,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节目样片;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其他材料。

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总署”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总署”审查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进口单位凭此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批准单有效期为1年。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符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内容。

其包装明显位置要标明进口批准文号,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语节目要标明中外文名称),以及国家版权局登记文号。

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五、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有哪些管理规定?答:国家对音像制品进行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

下面是对电子出版物特有的规定。

(一)使用书号、刊号的规定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审核同意报“总署”审批。

必须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注意: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电子出版物的专用CN号或ISBN号只能用于出版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二)版本著录项目的规定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志面或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制作单位、出版单位的名称,ISBN号(或CN号)及书号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经“总署”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还应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三)配套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向所在地“省局”提交申请书(写明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和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审核同意后,发放书号和复制委托书,报“总署”备案。

(四)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应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所在地省级版权局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再将审读报告、内容资料、样品及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报所在地“省局”审核,(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资料),审核同意后,报“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的方可出版。

需再出升级版或游戏测试盘及游戏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均应报“省局”审批。

(五)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规定经主管单位同意,将选题报所在地“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

注意:获批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其出版后30日内将样盘报送“总署”备案。

六、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单位的设立和互联网出版活动各有哪些管理规定?答: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属于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家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与对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的管理是一致的,与互联网出版活动个性特点相关的规定有:发现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出版的内容,应立即停止登载,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局”报告,同时抄报“总署”。

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重大选题报“总署”备案,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违者责令停止登载该选题作品,其他处罚同上。

网站主页上要标明“总署”批准文号,违者警告并罚款。

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有关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违者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严重的停业整顿或暂时关闭网站。

要遵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标明与登载的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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