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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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G 35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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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2002]353号----------------------------------------------------------------------------------------------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2.跳频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载频容限:20 ppm(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2.4G功率限制

2.4G功率限制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2002]353号------------------------------------------------------------------------------------------------------------------------------------------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2.跳频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载频容限:20 ppm(四)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80 dBm / Hz (EIRP)。

(五)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一)调频收发信机1.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使用频段:336-399.9MK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同频单工频段:358-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同频单工频段:379-382MHz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2)356-358MHz/366-389MHz3)376-379MHz/386-389MHz4)358-361MHz5)379-380.5MHz上述各段频率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分别配给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系统,用于组建各系统指挥调度通信网。

(2)共用组网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2.380.5-382MHz上述二段频率主要分配给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狱劳教、海关等政府部门用于组建区域性或全国指挥调度通信网,原则上异频单工频段管理用于建设各部门共用网。

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国家无委会对2.4GHz频段的管理办法doc 2

国家无委会对2.4GHz频段的管理办法doc 2

国家无委会对2.4GHz频段的管理办法国家无委会对2.4GHz频段的管理办法为了适应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国际电联频率划分的有关规则,参照目前国际上通用技术标准,结合我国频谱使用的实际状况,国家:无委日前对2000MHz频段地面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进行了重新规划。

具体安徘如下:一、蜂窝移动通信(1)工作频段:1710一1755MHz和1805一1850MHz二、蜂窝移动通信(2)工作频段:1865一188OMHz和l945一1960MHz上述两种业务频段作为公众蜂窝移动通信频段,由国家无委根据公众蜂窝移动通信运营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或指配。

三、无线接入(FDD方式)(一)工作频段:1800一1990MHz和1960一1980MHz(二)上述频率用于公众通信网,由国家无委根据公众通信运营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或指配。

四、无线接入(TDD方式)(一)工作频段:1900一1920MHz(二)频率指配及台站(网)审批管理权限按现行的微波通信台站管理办法执行。

五、扩频数据通信(一)工作频段:2400一2483.5MHz(二)台站(网)审批管理权限按现行的微波通信台站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业务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国家无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六、多路微波有线电视电视传输系统(MMDS)工作频段:2533一2599MHz七、无线电定位工作频段:2300一2690MHz八、微波接力通信工作频段:2300一2690MHz九、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无线电磁波辐射频段:2400一2500MHz上述第六至第九项业务的申批管理办法及技术指标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由于移动业务难以与微波和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同频段兼容,因此,在两者有影响的地区,由移动通信业务设台组网单位与现有微波或无线电定位设备使用单位(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者)协简,本着既要保障移动通信业务发展需求,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采取设备改频、替代及经济补偿等方法予以解决。

2.4GHz频段地铁干扰案例分析 2013稿要点

2.4GHz频段地铁干扰案例分析 2013稿要点

2.4G频段的频段地铁干扰案例分析希玉久中国无线电协会理事教授级高工2013.2.261. 引言人类正经历着有史以来最为迅速的以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为代表的科技革命。

近十几年来,无线电正处于令人眩目的大变革时代,无线电业务应用越来越广泛,新技术、新制式曾出不穷,无线设备制造向智能化、移动化、宽带化、功能服务多样化发展演进,无线电在“物联网”“泛在网络社会”(UNS)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与此同时,无线电频谱这种宝贵且有限的自然资源异常拥挤。

连过去不怎么受“待敬”的工科医(ISM)频段(如2.4GHz)由于不收频占费、免发执照都成了“宝贝”频段在争相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是引领中国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满足城镇发展需求、改善民生的重要交通工具,近些年来中国各地正在大规模规划建设地铁、轻轨等基础设施,预计2020年前我国城轨交通新增营业里程将达到6560公里,将投入3万多亿元。

在很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与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系统CBTC(Communication Based Train Control System)也选用了与ISM“共用”的不受无线电管理“干扰保护”的2.4GHz频段,最近多次发生无线电“干扰”甚至“逼停”地铁运营。

本文将就2.4GHz频段的频谱利用、管理及“逼停”地铁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干扰分析,供研究参考。

2. 国际国内2.4GHz频段的频率划分规定2.1 电磁频谱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无线电磁频谱的定义电磁频谱是指按照电磁波频率或者波长排列起来所形成的谱系。

实际上‘频谱’(Spectrum)的物理概念最初只限于从红色到紫色各种不同颜色的光组成的可见光,在空中以每秒钟30万公里的速度传播。

电磁频谱可以从可见光向两个方向扩展,更高频率的‘光’包括紫外线、X射线以及宇宙射线,较低频率的‘光’就是红外光,而3000GHz以下称为无线电(radio)频谱,但3 000 GHz以上频率的“无线” (Wireless)通信包括红外线(波长0.7 m-1mm)、自由空间光无线通信等现也已用于从电信链路到卫星遥感等多种业务,国际电联ITU已将3 000 GHz以上频段及此频段上的固定业务应用纳入国际《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

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

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

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一、引言2.4g频段是无线通信中常用的频段之一,广泛应用于W i-F i、蓝牙等无线设备中。

为了保证通信质量和避免频段资源的过度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发射功率限制法规。

本文将介绍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概述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是指针对2.4g频段中的发射设备所制定的发射功率限制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2.4g频段的无线设备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频谱资源,避免相互干扰和频段堵塞。

三、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国际标准1.I E E E802.11标准I E EE802.11标准是指W i-F i技术标准,规定了2.4g频段中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

根据IE EE802.11标准,2.4g频段内的设备在20MH z带宽下的最大发射功率为100mW。

2.蓝牙标准蓝牙技术是一种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也广泛应用于2.4g频段中。

根据蓝牙标准,2.4g频段内的蓝牙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10m W。

四、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地区差异1.美国在美国,2.4g频段的发射功率限制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 C C)负责制定和执行。

根据F CC规定,2.4g频段内的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1瓦(30dB m)。

2.欧洲在欧洲,2.4g频段的发射功率限制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 T SI)负责制定和执行。

根据E TS I标准,2.4g频段内的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100mW(20d Bm)。

3.中国在中国,2.4g频段的发射功率限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 RR C)负责制定和执行。

根据S RR C规定,2.4g频段内的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为20d Bm。

五、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重要性2.4g频段发射功率限制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无线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的发射功率限制,才能确保各设备之间不会产生干扰,保证通信质量和频段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信部无[2002]353号

信部无[2002]353号

颁发部门:信息产业部颁发日期:2002-08-23文件号:信部无[2002]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 最大功率谱密度: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2.跳频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 载频容限:20 ppm(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无线电频率使用指南(2021年版)

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无线电频率使用指南(2021年版)

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无线电频率使用指南(2021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服务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工业企业等行业用户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特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使用。

开展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业务,涉及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协调发展。

适应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泛在化、个性化、定制化需求,充分考虑技术体制和标准的多样性,提高不同应用场景与频率资源使用的适配度,鼓励以5G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承载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业务。

(三)鼓励创新。

发挥频谱资源对无线产业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引导无线电技术在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领域创新应用,推动对传统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频率资源高效利用。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综合考虑应用场景、服务对象、安全可控和运营成本等因素,统筹满足工业等行业用户在共享和专用、便捷和安全、个性和共性、广域和局域等方面的差异化需求,灵活采取以下广域网或局域网技术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广域网技术包括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专用移动通信系统等;局域网技术包括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无线局域网)、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等。

(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使用已获得许可的2G、3G、4G和5G 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开展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业务。

鼓励优先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承载规模化、社会化的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业务。

充分发挥5G低时延、大带宽、高可靠的技术特点,推动5G在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领域的广泛应用,构建5G和NB-IoT(窄带物联网)、eMTC(增强机器类通信)、LTE-Cat1(支持Cat1传输速率等级的LTE网络)协同发展的格局,推进NB-IoT在低速率场景、eMTC或者LTE-Cat1在中等速率场景的多样化应用、规模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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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
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
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
2.跳频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载频容限:20 ppm
(四)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五)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二、2.4GHz频段作为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在
2.4 - 2.4835 G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
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设置2.4G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进行管理,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
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为便于查找干扰和协调,在室外环境设置使
用2.4GHz频段无线电台站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干扰,原则上不受保护,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

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六、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须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

为避免对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干扰,在大中城市的城近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不得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合法台站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电台执照。

以往有关2.4GHz频段使用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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