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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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是指学校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时,必须经过法律审核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学校的决策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风险和法律纠纷。

这一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决策提案:学校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提案,说明决策目的、内容、影响范围等。

2. 风险评估: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或委托的法律机构对提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分析决策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3. 法律审核: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或委托的法律机构对提案进行法律审核,核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是否违背法律原则。

4. 审定意见:法律审核完成后,法律事务部门或审核机构向学校管理层提供审核意见,说明决策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预警。

5. 决策决定:学校管理层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决策事项。

如果存在法律问题和风险,可以对决策进行修订或调整。

6. 监督落实: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或委托的法律机构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对法律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学校的决策合法性,提升决策的风险控制能力,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进学校管理者和决策者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XX实验小学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XX实验小学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XX实验小学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为了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确保学校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问题的界定:(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2)校内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3)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校级干部的任前公示;(4)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5)大额经费支出,大件物品采购;(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7)教职工职称评定;(8)评优、评先工作;(9)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10)根据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一)校务会;1. 校务会成员:学校正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和工会代表等;2. 校务会主持:校长;3. 校务会决策: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提出议案交全体教师或经推选的教师代表审议。

如有意见严重分歧,学校有责任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或部门反映情况。

4、法律咨询:对校务会的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区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二)教代会1、教代会成员:按教代会规程产生代表。

2、教代会主持:工会主席3、教代会决策:按照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办法规定执行。

4、对教代会的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校务会议对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1.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

3. 校长与有关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

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 按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校务会提出方案,交教代会商议通过后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麦玉中学重大事项决策前
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为确保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促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实效性,学校于2014年9月特制订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一、程序
1、学校做出重大事项决策前,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召开党支部、行政及各部门领导、教代会成员、网络信息管理员等人员参加的会议。

2、会议由校长主持并按提出的议题逐个议决。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支部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原则。

3、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拟定方案,并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和论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文本,向全校师生公示实施。

4、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专人记录并存档。

二、重大事项内容:
1、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

2、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奖惩条例。

3、学校的重大建设。

4、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

5、其他有关事宜。

阿扎克乡麦玉中学2014年9月。

学校重大决策工作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工作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重大决策程序,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决策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校园建设等方面,对学校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和集体研究的决策。

三、重大决策的程序(一)提出决策建议学校重大决策建议由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者教职工提出,经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

(二)成立咨询委员会学校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咨询、论证和表决。

(三)开展调研和论证学校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对决策建议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形成决策方案。

(四)集体决策学校重大决策应当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决策方案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的同意。

(五)决策公布学校重大决策结果应当在学校内部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一)明确责任分工学校重大决策执行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二)制定执行方案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学校重大决策,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步骤、时间节点、工作要求等。

(三)加强督促检查学校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及时调整和完善学校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学校领导班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重大决策的监督(一)建立监督机制学校重大决策应当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的审计监督,确保决策执行的合规、有效。

(三)落实责任追究对于学校重大决策失误或者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3篇)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3篇)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为增强学校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学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校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审核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咨询审核。

第四条法律工作者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学校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校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二)所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三)学校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四)学校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教育局。

第七条法律工作者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工作者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和活动。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2)是指学校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时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校的决策合法合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利益。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哪些决策事项属于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进行法律审核。

学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石横镇北高余小学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为使学校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办学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学,加强民主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建设阳光学校、法治学校。

二、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完善群众参与、法律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校聘请镇法律服务所的一名业务精、素质高的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法律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检查,并积极参与有关活动,确保学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学校应咨询法律顾问,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讨论达成初步意见后,必须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

对准备实施的其他事务,就其相关手续等事项,也必须经过法律咨询认可后实行.
五、学校要修改教职工聘任合同、进行有关诉讼、调节或仲裁活动,须咨询法律顾问,在经法律顾问和懂专业法律的部门人员审查后,校长方可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程序,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项目合作、大型设备采购和使用、重要项目投资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校法务处或学校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五条学校法务处或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指导;(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和评估;(三)审核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四)提交法律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五)跟踪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学校法务处或专门机构应当配备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的人员,确保法律审核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第七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立项阶段: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后,学校法务处或专门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立项论证,明确决策事项的法律性质和重要性。

(二)论证阶段:学校法务处或专门机构应当开展详细的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审核阶段:学校法务处或专门机构应当审核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制定法律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阶段: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审核报告和建议,进行决策讨论和决策确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五)跟踪阶段:学校法务处或专门机构应当跟踪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风险和问题。

第八条学校法务处或专门机构应当制定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流程和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法律审核的原则和要求第九条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法律审核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核。

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
为确保学校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和民事纠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决策的出台必须经学校职工代表审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前,要有代表小组做好有关法律的咨询工作,做到事实清楚,有法可依,然后才能提交职代会审议。

三、学校的重大决策如:校舍建设、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办事合同、教学设施的更新、购置等。

决策前对决策内容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出台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方能生效。

四、学校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同职代会代表协商,对法律有争议的问题应到法律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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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横镇北高余小学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为使学校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办学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学,加强民主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建设阳光学校、法治学校。

二、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完善群众参与、法律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校聘请镇法律服务所的一名业务精、素质高的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法律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检查,并积极参与有关活动,确保学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学校应咨询法律顾问,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讨论达成初步意见后,必须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

对准备实施的其他事务,就其相关手续等事项,也必须经过法律咨询认可后实行。

五、学校要修改教职工聘任合同、进行有关诉讼、调节或仲裁活动,须咨询法律顾问,在经法律顾问和懂专业法律的部门人员审查后,校长方可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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