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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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对比

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对比

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对比作者:吴迎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本文指出由于受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政治生活需要的影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的检察制度在许多方面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机关的职能等方面,通过对比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发挥借鉴作用。

关键词检察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作者简介:吴迎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3-01一、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讨论检察机关的性质,首先应该明确检察权的性质。

由于对检察权的性质存在着司法权、行政权和行政司法权不同定位,因而检察机关也就相应的存在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差别。

笼统的简单的把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是不正确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检察权都兼具有行政权性质和司法权性质的双重属性。

从严格意义上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并不存在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之争,只是更偏向哪种属性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纳入司法机关行列;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检察官的行政性。

我国的检察机关应当定位为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刑事诉讼是以控制犯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国家司法程序,其中侦查和起诉与法院的审判和处罚行为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的侦查权和公诉权在广义上属于司法权,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

第三,检察官的公诉活动必须履行客观义务原则,公正适用法律。

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和审查起诉时,应注意全面性。

第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的检察院与法院一样,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独立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两大法系与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的差异就机构设置,大致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检察机关设置于审判机关,英美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将检察机关设置于司法行政机关。

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

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

半个多世纪前,新中国的建立推翻了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效仿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检察院应运而生。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证我国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且是最高权力之下的一项独立国家权力。

一、检察权性质之争当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检察权是司法权,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在办案中采取措施,做出决定,是对个案具体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符合司法权的特征。

此说为当前通说,并得到官方认可。

2、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

这一观点又可分为温和派和激进派。

①温和派从宏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检察官与检察机关都是上命下从,检察权不具有司法权应有的被动性、专属性、独立性、中立性和终结性。

②激进派从微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是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简单相加;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行政监察部门行使,或者设立类似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行使;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审查程序,由预审法官决定羁押逮捕;将公诉权交由行政机关中的公诉机构行使;将法律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行使,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构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

3、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

认为检察机关的上下领导关系,突出体现了检察权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动性的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公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同时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这种意义上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特性。

龙宗智教授进一步指出,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法制上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

4、检察权既非司法权又非行政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审判组织结构不同,因而也具有不同的功能:首先,就民众陪审发挥有效的作用从而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而言英美法,陪审制明显优于大陆法陪审制。

这是因为英美法陪审制的两个特点:一是较多的人数,构成较为普遍的民意代表性,并有利于实现事实判断的准确性。

很显然,"2名非职业法官与6个或者12个陪审员是难以上提并论的。

’,③团体可以克服个人的偏见以获取准确的结果。

二是因为独立的事实判断功能,使英美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英美陪审团独立地判断案件事实并就指控是否成立作出决定,这是对法官裁量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这种独立性,是陪审团发挥其功能的最重要的保障,也是与大陆法在审制最重要的区别。

相反,在大陆法参审制卜,非职业法官往往成为职业法官的附庸,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正如埃尔曼在比较两种陪审制时所指出的:“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欧洲大陆的陪审员所接受的常是法官自由而具强有力的指导,后者将毫不犹豫地指出他认为审判中的错误或他米受训练伙伴的不当言行。

”在此,在欧洲大陆,“一般说来,各国的非职业者不能对混合法庭产生什么影响。

”④其次,就诉讼任务分工的合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而言,英美法陪审制也大大优于大陆法参审制。

在陪审制度卜,陪审团只负责证据和事实的判断,而由法官负责法律和审理技术问题。

这样一种分工,是对非专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功能的适当安排。

因为陪审员凭借他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能够比较恰当地判断谁说了真话,准说了假话,事实到底怎么回事,这也是他在口常生活中经常性进行的判断。

一位英国法官曾经说:“法官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比较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

”③而对法律问题,尤其是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法律知识体系,陪审员难以掌握,而对高度技术化的审判中的审理技术,陪审员也是门外汉,所以不应由他们去处理这此问题。

而大陆法参审制最大的误区就在于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而违背了诉讼的规律。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

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前言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及其功能、辩护人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点。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到罗马法和德国法的影响,散布于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中国大陆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为中心”。

这也就意味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制度下,检察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他们能够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时也有解释定罪和量刑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的权利相对地较弱,他们往往需要在整个程序过程中被动地接受审判。

而且,证明的标准也比较高,需要明确和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调查为中心”,相比大陆法系更注重调查程序。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官并没有大陆法系检察官如此大的权力。

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将被告人带到法庭上受到审判。

被告人在英美法系中有更多的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案件开始时就雇佣一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在英美法系中,证明的标准比较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水平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他仍有可能被判有罪。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审判为中心”和“调查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非常重要的决策权,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

此外,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被削弱,甚至可能被压制,而在英美法系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公诉权的比较及启示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公诉权的比较及启示
为“ 选择 性起 诉 ” “ 诉交 易 ” 项 制度 。选 择性起 及 辩 两 诉 是 指 并 非 所 有 犯 罪 都 必 须 被 起 诉 到法 院接 受 审
过 , 国检察 机关行 使提 起公 诉权 与英 国有 所 区别 : 美
按照 法律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程 序 , 于一 般 较轻 的刑 对
提起公 诉 的案 件 , 。 联邦 的一 些 国家对 刑事 案件 等 英
的起诉 , 在相 当长 的时 间 内都 是 实行 以 国家警 察 机 关为主、 检察 机关 为辅 的制 度 。l _ 比如 , 大利亚 。 澳 不
在 行 使公 诉权 时 享 有极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主要 表 现
的检察 机关 作为 国家 的公诉 机关 。 有公诉 职权 , 均 具
体各 国又存 在差 异 , 对其 加 以 比较 研究 , 有助 于我 将
上诉 法 院审查 庭 审查决 定后 , 由检 察官 提起 公诉 。 再
日本实行 国家 追诉 主 义制度 , : 切公 诉概 由 即 一 检 察官 提起 , 检察 官拥 有绝 对 的提起 公诉 职权 。 日本 不 实行 个人追 诉 , 被害 人没 有起 诉权 。究 其 原因 , 主
多 。 国检察 机关 在对 刑事 案件提 起公 诉 的过程 中 , 法
察 官代 表 国家 行使 公诉 权 。
( 起诉 裁 量权 的 不 同 二)
司法 警察 机关 进 行 , 察机 关 只 对少 数 重 大 刑事 案 检
检 察官 的起诉 裁量 权是 检察 官履 行公 诉 职能 的

件提起 公 诉 权 , 包括 : 由政 府 提交 起诉 的案 件 , 对 对
权范围和起 诉裁量权 不同。借 鉴两大法 系国家检 察官公诉权的各 自优 势, 国人 民检 察院应在 简化酌定不起诉 的 我

工作研究: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工作研究: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工作研究: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比较各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职能较弱;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具有比英美法系较强的监督职能;俄罗斯和中国的检察机关实施的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其法律监督职能广泛而全面。

分析起来,造成各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有检察制度的历史起源、各国宪政体制、政治法律传统、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因素。

各种法律制度都是在融汇各国历史、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也不例外。

由于影响法律监督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导致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比较(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主要被定位为代表国家利益对犯罪实行追诉的公诉机关,其法律监督的特征不甚明显。

一方面,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为主要的权力行使方式,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受当事人平等原则支配,是与被告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一方诉讼当事人。

逮捕和审判均由法院行使,检察机关一般不具有监督侦查、审判和刑事判决执行的职责。

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享有提起公诉的绝对控制权,从而又对侦查、刑事审判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检察机关被视作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其在公共利益维护方面享有较强的监督作用。

(二)以维护法律秩序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形成时就兼具利益维护者与法律秩序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具有比英美法系较强的监督职能。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都负有监督审判的职能,并承担着发现实体真实、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兼有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及社会公益代表人三重角色。

检法冲突的原因、形式及对策(二)

检法冲突的原因、形式及对策(二)
检 法 : 的原 因 式 及对 策( ) 中突 形 二
杨 海 浪
( 春 市人 民检 察 院 , 春 1 3 0 ) 伊 伊 5 0 0
根 据 15 年 宪法 .我 国建 立 起 人 民 94 代 表大 会 制 度 下 “ 府 两 院 ” 国 家 权力 一 的 结 构组 织 ,两 院 ” 位 平 等 , 期 以 来 被 “ 地 长 视 为 司法 机 关 。 而 , 成 两 大 司 法 机 关 从 形 格 局 的 司法 体 制 。 检 法 冲 突 的 原 因。 在 国 外 , 察 检 机 关一 般 被 定 为 公 诉 机 关 .主 要 职 能是 对 刑事 犯 罪 检控 权 。 此 , 法 关 系 就是 因 检 控 审关 系 。 国检 法 关 系 的 特性 在 于 , 我 它 们 不仅 存 在 着 控 审 关 系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还 具有 法 律 监 督 的权 力 ,最 高 检 与 最 高 法 一样 享 有 司法 解 释 权 。 检 法 的 宪 政 地 位 平等 , 在不 同 的权 力 场 合 中 . 法 的 职 检 能 地位 又互 为 优 势 。 比如 . 在裁 决 权 和 法 律 解 释权 方 面 . 审判 权 比检 察 权 具 有 话 语 优 势 , 判 权 体 现 为 上位 权 ; 在 司 法 审 而 受 制 方 面 。法 院 的审 判 活 动 要 接 受 检 察 院的 法 律监 督 . 察 权 体 现 为 上位 权 。 检 因 此 ,检 法各 自在 不 断 的张 扬 和 强 调 这 种 优势 , 以谋 取 社 会 对 自身 的 重视 。 别 是 特 谋 求 在检 法 权 力格 局 中 的特 殊 地 位 。检 法 两 家 在 司 法 活 动相 互 过 程 中 ,都 在 试 图 最 大 限 度 的 体 现 某 些 上 位 权 力 的 优 势, 导致 权 力 的摩 擦 、 碰撞 和 冲 突 。 我 国 自1 7 年 开 始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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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摘要】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检察院职能的历史发展入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大法系检察职能的差异及原因,再结合谈我国现有的检察院职能应从中借鉴和完善之处。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及原因虽然英法两国仅隔着一道英吉利海峡,有着近乎相同的地理位置、气候和物产资源,但是因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差异,两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迥然相异。

一、英美法系检察机关职能
英国的起诉制度是土生土长的,但由于历史上的英国资本主义萌芽使行政区域划分越来越小私权壮大,犯罪可以由在区域内的警察和教会处理消化,警察负责侦查起诉,无需检察官参与或只侦查少数重刑案。

直到1984年《皇家检察官规则》和1985《犯罪起诉法》颁布,统一的中央检察机关皇家检控署设立,起诉权才从警察手中移回检察官手中。

美国检察机关分三级。

联邦检察院是美利坚合众国公共利益代言人,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向总统和军队首长提供法律咨询;干预民事诉讼即对“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民事案件追究民事责任。

州检察官职能是调查和起诉违反州法律的犯罪行为。

市镇检察官起诉违反市镇法律的犯罪行为。

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
法国检察机关有着独立的地位和超然的权利。

检察官不但拥有
侦查权和起诉权,还能指挥司法警察,决定是否上诉或抗诉,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必须由检察官启动,就算被害人不主张,检察官也可以继续追诉。

法国检察院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还有诸多监督权。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审理工作,有权监督任何人任何事。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检察机关职能包括:监督特定机关人员执法情况;监督特定机关及人员遵守人与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情况;监督侦查审讯及其他调查机关执法情况;监督司法警察执法情况;监督负责刑罚与法院裁定的强制措施执行的行政机关。

另外,检察长对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和法庭审理都有追诉权。

由此可见,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首先,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主要履行公诉职能,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主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其次,大陆法系检察院职能范围较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较广。

最后,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履行职能时的行权力度较大陆法系国家检察院要大。

三、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各国家历史发展时期具体国情和国民性不同。

笔者认为,一国的法律制度必是与一国历史文化、国民性格相适应的。

各国检察官职能对比就是典型的例子:坚毅却残忍的日本人从军国主义走来,“菊与刀”的国民性诠释了为何日本人会崇拜权力忠于天皇。

这衍生了国家追诉主义,起诉由代表国家追求正义的检察官垄断。

多情浪漫的法国人容易在庭审中掺杂感情而不能创有章可循中规
中矩的判例法,于是纸张法律监督权监督法官适用成文法的检察官应运而生。

而严谨刻板的英国人有一套缜密得无懈可击的判例法,至高无上的法官造法不允许有凌驾他之上的监督者,这样英国检察官只剩下公诉权。

所有种种,都是适应各国在各个历史发展时期的,有国家特色的检察官职能制度。

(二)检察官制度产生的起源不同。

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发源于法国。

12世纪,法国领主在地方分权,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国王代理人这就是后来的检察官。

除了代理国王的私人事务,国王代理人还要到地方领主的土地上监督,其监督内容繁琐,按照判例法就会无章可循。

按法律条文判案由检察官去监督法官会简单许多。

法国实行的是法的下行,案件直接适用法条,再由检察官去监督这种适用法律的行为。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发源于英国。

英国自1066年被威廉公爵征服后,法制统一的任务就由王室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巡回法庭审判作出的判例法实现。

巡回法庭到人民当中去解决诉讼纠纷,实行的是一种人的下行,法的上行。

英国检察官的原型虽然也是国王代理人,自产生之日起,国王就无意让他对抗或削弱法官权威。

(三)诉讼模式方面的原因。

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代表公权力的法官不是消极仲裁的角色,他在诉讼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于有无罪轻重罪两方面都要收集证据。

检察官和法官一起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追诉犯罪。

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检察
官只是一方当事人,抗辩式的诉讼模式要求检察官在庭上与被告地位是对等的。

他只提出指控并证明所指控的事实不承担提出有利于辩方事实或证据的义务。

这样的诉讼地位设置使检察官不可能有凌驾于法官律师之上的监督职能。

四、我国的检察机关职能与完善
现实工作中,我国检察机关职能有明显的诉讼职能偏向,而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相比之下显得比较薄弱,学界呼吁检察院职能从“诉讼型”转向“宪政型”①。

1、借鉴大陆法系,将检察院定位为狭义的国家法律监督者。

借鉴英美法系,尊重审判,理清检察院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界限。

吸取前苏联的经验教训,“一般监督”和“广泛监督”是没有出路的。

在英美法系,出于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在法官之上不设监督者。

以此为鉴,笔者认为应该界清检察院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在检察院内部分设公诉部门和监督部门,消除“竞技者与裁判同一人”的尴尬。

当检察院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时,要把自己放在平等主体的地位,公平对等、公开透明地有序推进诉讼。

当检察院作为监督者身份监督诉讼进程时,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执行阶段,至于审判阶段,一定要给予法官绝对的尊重。

2、与国际同步,赋予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参与公益诉讼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

它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对于损害某部分不特定人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行政纠纷,检察院应介入。

要忠于人民检察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公益
诉讼中需要帮助的群众维权。

这不仅是因为检察官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更因为这是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利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检察官这一神圣身份的肯定。

3、辅助性地履行预防违法犯罪职能。

我国检察院的职能应该包括对违法犯罪进行预防这样的司法外职能。

当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检察院履行社会综合治理的功能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相比,还是本职工作最重要,不能本末倒置反客为主,否则与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不相符,而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预防违法犯罪只能在检察院职能体系建设中应合理配置,只起补充性、辅助性作用,以配合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实现。

注释:
①吕涛《论我国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五期。

【参考文献】
[1]宋英辉,朴宗根.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03)
[4]包宇翔,董书关. 论检察职能的准确界定与进一步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9,(30).
[5]刘晴,段明学. 和谐语境下检察职能的重新配置[j]. 中国检察官,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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