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_在_刑事诉讼法_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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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1 1 ~0 1 4 2 一O 3
近年来 ,附条件不起诉逐渐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
犯罪 并予 以处罚, 这将 影响其终身发展, 不符合我 国
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对这些人附条件不予起诉 ,会 给这些轻微犯罪的人一个反省 自己的机会 ,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有助 于预防其 再次犯罪 。 而且对这些人不起诉是附加一定条件 的,
领域热议 的话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 的刑 事制度 , 其本质与相对不起诉一样 , 都是起诉裁量主 义 的要求和体现 , 在实践上具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 , 是 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局 限性 的需要 ,是应对我 国现 行刑 事案件 高发态势 和办案机关不堪重 负现状 的必 然要求 ,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 的效率 , 体现 了人性化
件不起诉制度在德 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效果也非常
( 一)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的效 率
我 国司法 资源 十分紧 张,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经 过侦查 、 起诉、 审判程序 , 会造成原本不 多的司法资
源 的更大浪 费,也会使那些很简单 的案件毫无必要
地经 过复杂 的司法程序 。在我 国犯罪率不 断上升 、 监狱 人满 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 负的现象越来越突
在我 国当前构建和社会的历史背景下 ,如何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有助于扩大公诉机 关不
起 诉 的 自 由裁 量权
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预防、 遏制和减 少犯罪 , 有效地化解社会 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是我 国司法界面临 的一个重要课题 。
“ 轻 刑”的刑事政策逐渐被世界各 国认可 , 如美 国的检察官拥有很大 的不起诉裁量权, 如果有众多的 犯罪嫌 疑人 , 可 以决定只起诉 一个人 , 如果一个犯罪 嫌疑人犯有众多罪行 ,可 以只起 诉一个罪行 。附条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赵刚*海继锋**)附条件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从1992年起,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就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成效,虽然,仍面临众多的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当前我们需要做的一项紧迫的工作是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对如何建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层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化,以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 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也被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我国部分基层检察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出现了许多典型性的做法,其发展轨迹,根据掌握的资料,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探索时期和阶段。

(一)探索初创时时期。

1992年初,XX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开始在个案中以“诉前考察”的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展开探索,2000年,XX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2001年5月,XX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被司法界一度视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手段。

(二)发展推广时期。

2002年10月22日,XX市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在这一办法的指引下,2003年,全国*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检察长。

**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公诉处处长。

①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保 护 制度先 后 在横 滨 、 叶等 地方 施行 , 千 效果 比较 上 述义务 的尽快 落实 , 还明确 区分 了负担期 间 和犹 明显 。有 资料 显示 ,经横 滨地 区调查 表 明 , “ 经保护 豫期间 , 要求负担期间短于犹豫期 间, 例如对一名
观察所辅导的起诉犹豫人员 , 成绩不 良、 不知去向 嫌 疑人缓 起诉 的犹豫期 间为两 年 , 负担 向被 害人 赔
的制度 , 这些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有着千丝万缕 将对 被告人在求学 、 就业 、 食宿等多方面提供帮助 的联系。 在此笔者将分析上述制度 中有关考察机制 和指 导 。更 生保 护 的期间一 般是六 个月 , 满后观 届
的内容 , 借鉴吸收精华 , 为我 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 察所将 向检察机关反馈关于被告人在保护期间是 制度具体构建提供参考。 否行 为端 正 、 有悔改 表现 的意见 。 当明确 的是 , 确 应 ( ) 国的 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一 德 上 述 教导 措施 并 不是 检 察 机关 对 犹豫 人员 做 出 不
方 面多次提 出 , 未成 年人犯 罪案件 等特定 案件 前 , 机关必须听取 被害人 的意见 。应 当说 , 于 针对 检察 对 和一 些特殊 情况 , 当规定 特别 的程序 。 应 因此 , 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不 此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 特别程序”对 仅 有利 于维护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诉 讼 权利 , 可 , 还
有 关程序作 出补充 规定 。其 中 , 未 成年人 犯罪 以通过在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中 的适用 该 制度 , 断 针对 不
案件的特点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 原 摸索提炼经验 , 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 则、 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的一 围内适用提供可能。但应 当明确的是 , 修正案就附 个 亮点 , 即为设 置 了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 定 对 于 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 , 规 其中附条件的 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 、 内容 、 布程序 、 宣 考察 制 度 等 尚待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试论中西方比较视域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细探

试论中西方比较视域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细探

试论中西方比较视域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细探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在其中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然而,由于修改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某些规定特别是考验期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许多问题的操作仍缺乏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执行起来将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探索和立法历程,比较并参考域外类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点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是否计入审限进行探讨和论证。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历程和立法概况(一)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探索早在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尝试性探索,当时对一名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诉前考察”,考察期定为3个月,考察期满后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

2000年底,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开始了“暂缓起诉”的改革试点。

2004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确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考察期定为1至6个月。

此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越来越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得到试点推行。

2010年初,成都地区基层检察院也陆续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进行试点。

从以上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试行来看:首先,各地对该制度的称谓不一致,有的为附条件不起诉,有的为暂缓起诉,有的为暂缓不起诉,有的为诉前考察。

其次,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一致,大部分地区适用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也有部分地区包括了成年犯罪嫌疑人。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一致,且考验期限长短也不一。

(二)立法背景及进程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务界从个别探索到普遍试点的推广进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于2004年底被提出,并于2006年10月在中央层面被确立为党和国家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方针,这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界纳入讨论视野起到了推动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渐 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轻罪案件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等积极作用,成为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课题。

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运行模式。

检察机关应对此项制度有足够的重视,促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暂缓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解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82-02附条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鉴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和刑事政策的需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赋予暂时性的不起诉条件,并设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设定履行义务,然后根据其履行情况和悔改表现,做出最终是否对其起诉,是一种诉讼裁量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新附条件不起诉在各地的检察机关也曾有类似制度出台并采用,因此这项制度不是一个刚发起的新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检察机关实践中取的成果给与肯定,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成本缩减和教育矫治方面存在积极的帮助作用。

本文以实证作为基础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深入分析,对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关系进行梳理分析,希望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的适用起到帮助作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作用1.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附条件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要执行司法机关设定的附加义务,一般包括: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类似活动,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义务的履行,认识错误,接受惩罚,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弥补,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保障,也对其不满情绪给与安抚。

附条件不起诉建立在对社会利益无损害基础上的,以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上的解决机制。

2.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法目的实现刑事政策的执行核心是将社会治安形势作为参考依据,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做出区别对待。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近年来,兼具诉前分流和化解社会矛盾双重功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不少检察机关纷纷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试行,2011年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此也作了原则规定。

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中,从适用范围、运行程序、考察问题等方面进行构建,将能够有效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权意义和价值,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

标签: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诉讼效率;构建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称谓在我国学理界目前没有统一的称谓。

有学者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称之为“延缓起诉”;也有学者根据德国的法律称之“起诉保留”;还有学者根据日本的类似规定,称之为“起诉犹豫”等,我国在用词上也有“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起诉”、“缓予起诉”的不同。

无论是“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附条件起诉”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太贴切,若望文生义还会产生误解,附条件起诉落脚点在“诉”,给人一种最终还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

①因此,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更贴切。

因为,从该制度的实质来看,它是一种不起诉类型,只是要求附加一定条件,而这个特定条件正是区别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的关键。

结合一些学者在著作、文献中所给出的定义②,笔者将附条件不起诉归纳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符合公共利益并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更有利于矫正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履行了上述义务,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否则,就提起公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

我国刑事领域一般认为③,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包括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其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作者:廖子淞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6期【摘要】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着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社会前途的保护,亦具有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价值。

该法律制度深刻地改变了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处罚机制,对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制度研究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不断深入,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深刻地改变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并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2012年3月,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设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对严重违反法定义务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则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制度。

二、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构建科学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具有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意义。

该制度普遍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司法保护原则在设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群体社会阅历浅,身心均未臻成熟等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赋予未成年嫌疑人特殊的诉讼权利,规定特殊诉讼程序,以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如下。

1. 制度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设立目的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作者:谢丹丽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3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核心是考察程序,但是如何进行监督考察却无细则规定。

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都做了许多有益尝试,总结理论与实践,本文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存在的现实困难出发,探索完善监督考察程序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它体现了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的发展趋势;契合了起诉便宜主义精神,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权的内涵得到深化;符合了诉讼经济的原则,通过诉前程序分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1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司法困境1.1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具体到检察机关内部就是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

众所周知,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人案矛盾长期存在,且较为突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6—12个月,跨度较长的考察期限无形中增加了办案人的工作量,且针对个案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考察方式和考察内容,确保个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1.2监督考察方式单一,难以达到立法追求的效果检察机关目前使用的监督考察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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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鉴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应当规定特别的程序。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补充规定。

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其中的一个亮点,即为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近些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程序,引起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不同意见的学者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修正案的正式通过为十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关于是否应当设置“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制度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

在量刑上,必须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应当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还可以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该制度,不断摸索提炼经验,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适用提供可能。

但应当明确的是,修正案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附条件的内容、宣布程序、考察制度等尚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在此,笔者想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条款,引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比论证,从而就构建和适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考察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一、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修正案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主体的规定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考察工作。

但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实施考察。

收稿日期:2012-02-20作者简介:杨蕊(1980-),女,河北黄骅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杨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天津300171)摘要: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

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察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28X (2012)03-0082-06·立法建议·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No.3General No.1112012年第3期总第111期对考验期的规定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范的规定是:(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笔者认为,上述规范过于笼统,没有更好地体现“因人制宜”,应结合案情、嫌疑人思想、家庭、交友等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对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情形的规定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对经过考察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形的规定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没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介绍修正案具体条款可以看出,修正案对附条件不起诉给予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不明、归口不清、分工混乱的问题,不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涉案人员避免“二次污染”、尽快回归社会积极作用的实现。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比较分析放眼全世界,在欧洲、美洲和亚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体系中,都有一些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使案件在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即得以解决的制度,这些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此笔者将分析上述制度中有关考察机制的内容,借鉴吸收精华,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具体构建提供参考。

(一)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项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1.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合消除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对称为限”[1]。

可以看出,在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被指控人要以一定的付诸实践的行为完成要求和责令,这些要求和责令应与取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共利益相适应。

考验期限因被告人承担义务的内容不同而不同,上文中第1-3项的考验期限最多为6个月,而第4项的考验期限为最多1年。

从相关数据中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从1981年至1997年,在德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一直很低,最高的起诉率为19%,最低时仅为12.3%,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包括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

而在不起诉案件中,根据第153条a项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始终占案件总数的5.6%-6.2%”[2]。

通过一组数字可以对比看出我国目前的状况,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69万余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7万余人,占案件总数不到2%。

有德国学者评论:“与仍然统治着德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传统的法定起诉原则不同的是,今天的检察机关似乎更是一个“不起诉”机构而不是一个起诉机构”[3]。

(二)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与我国不起诉制度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极为相似。

为了对起诉犹豫人员加强监管,督促其积极改造,降低重新犯罪率,日本在司法实践中增设了更生保护制度,在1950年5月25日实行的《更生紧急保护法》中将起诉犹豫人员确定为对象之一,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重、性格特征和个人素养等方面,评判该人重新犯罪和改造成功的可能性,在做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后,由检察机关委托观察所进行专门教导,在此期间观察所将对被告人在求学、就业、食宿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更生保护的期间一般是六个月,届满后观察所将向检察机关反馈关于被告人在保护期间是否行为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意见。

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教导措施并不是检察机关对犹豫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要求其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达到的要求,而是基于犹豫人员自身意愿提出的主动申请。

所以,更生保护制度不能完全同附条件不起诉划等号,其在更生保护期间的行为表现并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判定是否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

更生保护制度先后在横滨、千叶等地方施行,效果比较明显。

有资料显示,“经横滨地区调查表明,经保护观察所辅导的起诉犹豫人员,成绩不良、不知去向和重新犯罪的总数仅占10%。

”(三)美国的分流项目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与修正案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较为近似。

从美国各州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有37个州有延缓起诉的相关规定,其中有7个州有延缓起诉的相关立法。

“美国的延缓起诉通常与案件的分流项目结合适用”[4],分流项目是指犯罪嫌疑人同意并允诺进行检察官提出的积极参与某些有益活动的建议,作为交换,检察官做出延缓起诉决定。

分流项目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

正式的分流有十分严格的考量标准,有专门人员负责监管并进行评估,一般为缓刑局等机构负责,犯罪嫌疑人需按照要求参加专门的矫正活动,其表现将定期反馈至检察官。

而非正式的分流项目中,检察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职权对嫌疑人做出行为限定或要求,但在实践中主要依靠嫌疑人自觉为之,并没有专门的人员定期监管和考评。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规定见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即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以缓起诉为适当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诉处分,其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

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较于其他国家,无论是从检察官做出决定前需参酌考量的十项事项、嫌疑人所担负的八项义务范围,还是负担期间与犹豫期间的区分以及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被害人、嫌疑人不服决定的救济等,都做出了更严谨细致的规定。

其中,嫌疑人所担负的八项义务包括:“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过书;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四、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五、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六、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它适当之处遇措施;七、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5]。

为了更好地督促上述义务的尽快落实,还明确区分了负担期间和犹豫期间,要求负担期间短于犹豫期间,例如对一名嫌疑人缓起诉的犹豫期间为两年,负担向被害人赔偿的期间为四个月。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一)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效用,关系到能否使未成年嫌疑人产生足够的对法律的敬畏,关系到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否恢复到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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