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程序研究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杨蕊【摘要】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
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
%At the beginning of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got through, the institution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al has been approv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amendment only has general and principle provision for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al, which need to be detailed, regulat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Proeuratorate. This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 inspection system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 and compare the similar institutions of Germany,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region of our country so as to puts forward a tentative idea of inspection system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 from main body, content, duration, supporting mechanism and treatment results and other aspects, in order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Standard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institution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6页(P82-87)【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察制度;构建【作者】杨蕊【作者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能动检察视野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能动检察视野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彭 俊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桂林 5 10 4 0 4)
摘要 : 检察机 关能动地运用检 察权 , 以适应社会 情势的不断 变化 , 可 更好地 解决刑事 纠纷 , 实现 实质 的公平正 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 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 形式 , 在基本 目的和 自由裁 量权 方面, 和能动检察有 着相 当的契合。
基本 目的的契合 : 纠纷得以解决 , 序得 以建构 , 秩 和谐 在依法行 使 自身职权的过程 中 , 发现违 法犯 罪活动 , 即使不 第一 ,
发挥能动作用 , 积极和相关 部门沟通 , 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检 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后 ,为 了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 自新 、 服
极、 克制的权力 , 以为只有这样 , 才能保 持司法 的公正性 。实 际上 , 在整个司法过程 中, 管是在立案侦查阶段 , 不 还是审查 起诉 、 提起公诉 和法院审判 阶段 , 由于法律本 身的滞后性 和 法律文本语言的模糊性 , 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每时每刻都在能 动地行使权力。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的检察机关 , 在依照法 律行使 公诉 权的时候 . 也在能动地运 用权 力 , 附条件不起诉 就是能动检察的一种形式。
须 处 于 中立 的 、 偏 不 倚 的立 场 。 在 司法 克 制 的理 念 支 配 之 不
权力 ,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 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 , 即保护人 的尊严 。 司法能动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 供 司法救济 , 运用手 中的权力 , 尤其是运 用将 抽象概括 的宪
法保 障加 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0p 1) ( 3 可见 , 虽然 司法权 中既包含裁判权 又包括检察权 , 学 但 者往往从法 院和法官的角度来阐释司法能动 。因此 , 仅仅从 司法 能动概念 的角度 , 不能说 明能动检察的定义。作为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 的检察机关 , 如果仅仅只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从 事检察工作是不够 的,还要在国家大政方针 的指导之下 , 积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观察所辅导的起诉犹豫人员 , 成绩不 良、 不知去向 嫌 疑人缓 起诉 的犹豫期 间为两 年 , 负担 向被 害人 赔
的制度 , 这些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有着千丝万缕 将对 被告人在求学 、 就业 、 食宿等多方面提供帮助 的联系。 在此笔者将分析上述制度 中有关考察机制 和指 导 。更 生保 护 的期间一 般是六 个月 , 满后观 届
的内容 , 借鉴吸收精华 , 为我 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 察所将 向检察机关反馈关于被告人在保护期间是 制度具体构建提供参考。 否行 为端 正 、 有悔改 表现 的意见 。 当明确 的是 , 确 应 ( ) 国的 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一 德 上 述 教导 措施 并 不是 检 察 机关 对 犹豫 人员 做 出 不
方 面多次提 出 , 未成 年人犯 罪案件 等特定 案件 前 , 机关必须听取 被害人 的意见 。应 当说 , 于 针对 检察 对 和一 些特殊 情况 , 当规定 特别 的程序 。 应 因此 , 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不 此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 特别程序”对 仅 有利 于维护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诉 讼 权利 , 可 , 还
有 关程序作 出补充 规定 。其 中 , 未 成年人 犯罪 以通过在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中 的适用 该 制度 , 断 针对 不
案件的特点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 原 摸索提炼经验 , 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 则、 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的一 围内适用提供可能。但应 当明确的是 , 修正案就附 个 亮点 , 即为设 置 了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 定 对 于 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 , 规 其中附条件的 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 、 内容 、 布程序 、 宣 考察 制 度 等 尚待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最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附条件不起诉 精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附条件不起诉(一)案件范围和条件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3、但有悔罪表现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程序1、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异议处理(1)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三)监督考察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四)期限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遵守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六)法律后果1、撤销附条件不起诉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七)犯罪记录封存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研究作者:吴雪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可以使未成年人消除犯罪前科的“阴影”,使其更加容易地回归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刑罚作者简介:吴雪冰,青岛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3-02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检察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对罪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或者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政策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通过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而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检察机关附加的条件和义务,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讼程序终结,反之,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在201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加入本法,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1.主体是检察机关。
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由于公诉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
2.本质是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作者:史小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相对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特点以及优越性进行分析,以他体现的独特法律价值为路径阐释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探索,以制度构建为切入点论证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必要性;实践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后,对一些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刑事责任显著轻微,可以不立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设定考察期,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积极承担,并且对与被害人和检察机关约定的义务积极完成,另外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错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便依法决定不起诉。
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法或是免除刑罚来决定是否起诉。
”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
虽然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很重要,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起诉便宜主义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获得了推崇。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从检察实务与刑事立法的视角展开

条规定 ,告诉人不服暂缓起诉决定的 ,可以申请再议 ,若再议被上级检察机关驳 回,可以申请交
付审判 。这体现 了在 日 本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作 出暂缓起诉决定的权限均在检察官 ,也分别 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还考虑 了被害人等方面的意见要求。新 《 刑事诉讼 法》第 2 7 1 条规 定, 人 民检察院在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前 ,应 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
年1 2月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 “ 附条件不起诉”名称试点后 , 该称谓很快得到社
会 各 界 的肯定 。2 0 0 4年 ,陈光 中教 授组 织 的刑 事诉 讼 法 再修 改 专 家建 议 稿 与论 证 课 题组 在 研 究
不起诉制度改革时 , 认为暂缓起诉落脚点在 “ 诉” ,给人一种最终要 “ 诉” ,只是暂时缓一缓 的
议。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立法
暂缓起诉制度
检察实务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5 3 3 0( 2 0 1 3 )0 4— 0 0 8 8— 0 5
作者 简介 :陈家荣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 区人 民检察 院法 律政策研究 室主任 ;刘 燃 ,四川省 成都市温
江区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四川成都 6 1 0 0 1 5 ) 。
一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演进
1 9 9 2年初 ,上海市长宁区人 民检察院率先开展暂缓起诉试点后 ,我 国部分地方检察机关陆
续 开始 探索 暂缓 起诉 制度 。 国 内一度 也 普 遍 称 之 为 “ 暂缓 起 诉 ” 或 “ 暂 缓不 起 诉 ” 。直 到 2 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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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程序研究
[摘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特色和成效所在,但实践中该项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推进。
笔者以B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具体制度及实际办案工作为基础,重点研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后续监督考察工作,为检察机关今后适用该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一、面临的问题
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特色,也是关系到涉罪未成年挽救、帮教效果的重要环节。
现阶段,监督考察是摆在未检人面前的一道难题,出现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监督考察基地
如T院和E院反映:没有对应的司法局、妇联、共青团组织,没有合适的单位或机构,可供被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接受考察和帮教。
F1院也表示,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的落实问题,影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
(二)对外地人员难以进行监督考察
F2院反映,异地考察存在困难,“我区没有自己的观护帮教基地,办案经费、人力的限制,导致非京籍涉罪未成年人较少被做附条件不起诉。
”T院表示,对流动人口的监督考察无明确规定。
S院反映,对于非本地人员,考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而本区的“阳光中途之家”只收留刑满释放人员,对于诉中考察人员不予收留。
(三)缺少组织领导机构
如C院反映,考察帮教的组织机构并不明确,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帮教力量分散、薄弱,未形成合力。
D院反映,司法所、学校、社区等单位并不具有帮教考察的工作职能,没有制度规范,没有职责要求,全凭相关人员的参与度和兴趣度,影响了帮教考察的质量。
H院表示,哪些人员、机关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的辅助人员及辅助机关,还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加以选择。
(四)经费保障不足
如C院、H院反映,资金来源问题尚待解决。
Y院也反映,目前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主要依靠学校、团委共同协助完成,学校、团委在这方面均是免费协助,短期的可通过协调解决,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人数增加之后,会形成比较大的工作量,继续要求学校、团委免费协助是否妥当存在争议,且学校、
团委是否有热情配合也会出现问题。
同时如果安排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参与义工实践,协调提供义工实践的单位还可能涉及到费用问题。
另外,如果增加了非在校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邀请社工事务所参与协助,则必然涉及到费用问题。
(五)考察流于形式
C院反映,学校、社区和单位出于人情或减小因嫌疑人判刑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的考虑,或者经未成年人父母走动关系,多数会出具表现良好的证明,这些证明可能流于形式,简单而缺乏规范性,这就带来了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问题。
二、实践做法
X院出台《B市X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本市户籍的非在校生及非本市籍在京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主要在仁助新起点实践中心进行考察;对于非本市籍在京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无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明苑新起点实践中心进行考察。
M院探索义工惩戒制度,联合区文化委员会在区图书馆建立义工惩教基地——“扬帆义工培育基地”,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监督考察。
F院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合作,在对一例非京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办案人员与法援中心联系的当地公益律师一同前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家中开展工作。
之后,B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联系五家企事业单位,成立“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接收该市各未检部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开展观护考察。
如F院就将该院两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区分本地与外地,在校生与非在校生,选择不同的观护基地开展考察帮教,取得良好效果。
三、监督考察的具体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部分,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考察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实践中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检察院可以牵头成立考察小组,但由其承担具体的监督考察并不可行。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矫治、帮教也并不具有专业性,难以确保考察的效果。
在目前司法资源配置中,检察机关并不像派出所、社区等组织一样能够深入乡村街道、各个居民辖区,难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有效的考验监督。
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未保委、共青团、学校、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开展过监督考察工作。
如S院会同S区未保委、S区公安分局、S区教委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C院则与区司法局、共青团区委会签了《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与区教委、共青团区委会签了《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
则(试行)》。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列举出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的机构,由检察机关牵头,视情况与这些部门成立考察帮教小组,作为共同的监督考察主体。
(二)监督考察内容
综观各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督考察的内容差异不大,除了《刑事诉讼法》272条规定的“必选项”之外,“可选项”主要包括三类:矫正类,如接受心理辅导、参加公益活动、义工劳动等;修复类,如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限制类,如限制进入特定区域等,保护观察,如戒瘾治疗等;保护类,
如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对被害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妨害作证。
笔者认为,对此应鼓励各院针对个案采取针对性的附加条件,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统一,可以较多地列举常见的、好的做法,以拓展办案人员思路。
具体可以规定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三)确保考察效果
针对部分检察院反映实践中监督考察流于形式,考察效果难以真实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一,人员回避。
即对考察小组人员做出限制,以保证考察的中立性和非功利性。
具体可以表述为:以下考察小组的成员应予以回避:(一)是案件相关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监督考察对象公正评价的。
第二,制作帮教档案。
考察小组应当制作个性化帮教方案,并建立档案,将每一次考察情况及时写入个人档案中,以确保帮教活动的实际开展。
考察小组应如实记录每次教育和考察的内容,用客观的事实来反映该考察对象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情况,不应出现基于个人好恶所作出的主观评价。
第三,列举考察方式。
考察小组可以通过材料审核、教育培训、心理矫治、访谈了解、整体观察等方式进行教育考察。
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家庭沟通、社区服务等。
(四)异地考察
针对较多院反映的对非本市籍未成年人难以开展监督考察的问题,基于一些院已经建立考察帮教基地,其它院未有相关便利条件的情形,为做出统一、指导性规定,宜规定较为可行的措施。
借鉴于一些院在异地社会调查中要求异地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的做法,可以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