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知识点归纳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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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一
、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简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简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蔡世维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犯罪的总体案件数,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在不断增加,尽管我国刑诉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拥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权力,但是实践与立法的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达到完美的统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的三种不起诉制度之外增设附条件不起诉是必要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时的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项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未成犯罪嫌疑人来讲该项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预防、挽救、教育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不起诉制度,是保护其身心健康、预防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法律手段。
因此,对于准确限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是非法重要的。
要实现这样的效果,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设定相应的限定条件:1.犯罪情节条件(1)主观恶性轻微类型。
无论何种性质犯罪,只要其不是案件主犯,并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2)具体情节轻微类型。
即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犯罪,必须要求不是案件的主犯,并具备刑法规定的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3)社会危害较小类型。
即我国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构成的八种犯罪类型中,其犯罪事实仅是稍微超过“刑罚规定的处罚标准”,该情形属于绝对不起诉的范畴,只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
(4)犯罪后果轻微类型。
即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就算是刑事案件的主犯,其犯罪情节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都可以视为这一类型。
2.个人品德条件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条件出发,其犯罪后能够适用不起诉的品德条件主要应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首先,无严重不良行为;其次,平时表现一贯较好;第三,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3.社会矫治条件对有关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矫治条件,只有这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才能达到应有的保障。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 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 被害人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 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 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而高检《规定》第4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确定考验期的因素,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 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考验期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工作心得:公诉环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解和适用

工作心得:公诉环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新增设的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
但是由于新刑诉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单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在公诉环节如何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成为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亟需探索的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于日本和德国,是为了解决高犯罪率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而设立的一种刑事分流程序,其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犯罪人矫正及预防犯罪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等。
通说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且履行完毕以后,追诉活动便终止的一种裁量不起诉制度。
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我国检察机关对如何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多方的探索。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先由检察机关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年研究实践,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认,体现了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设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和相应的考察条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决定主体具有专属性。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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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情
形
《解释》第492条: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一年以下
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
不起诉
的制约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征求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意见,如果公安机关和被害人不
同意的,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权利。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符合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判处徒刑只能是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验
(1)、考验机关:人民检察院。
(2)、考验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决定之日起计算。
(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
不起诉
的结局
起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的。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
不起
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