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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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法经》(重点) (一)主要内容 《法经》共分六篇:一为“盗法”,二为 “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 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 每一篇的内容 • (二)历史地位
第四节.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发展
• 一、商鞅变法主要内容 • 从法律的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 措施; • 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 四是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 “明法重刑”主张。
•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 和宣传。同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明法; • 其二实行“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 扫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 • 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保证 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反对对各种犯罪 者进行赦宥,主张凡有罪者均应受罚。 • 其四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 二、影响 • 商鞅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 深刻社会革命。这次变法不仅给守旧势力 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持续 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 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 • 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迅速强盛起来,最 终一举吞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统一的中央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 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 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 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 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 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 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 流传并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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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对 叔向、孔子 4、产生的社会条件 二、历史意义 结束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 拉开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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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
【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法律敎育网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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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 1). 人性论 性善 《孟子·告子上》
❖
恶从何来?
❖
端 环境影响、名利诱惑 ——陷溺其心、失其本心
❖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
2)礼仁义 推恩
夫义, 路也, 礼, 门也。唯君子能由是路, 出入其门也。万章下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 未有 义而后其君者也。 《孟子·梁惠王上》 仁政无敌,王请勿疑。 《孟子·梁惠王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 掌……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孟子·梁惠王 上》
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
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
归于暴。……由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 善从何来?
❖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 2).隆礼重法
❖
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
❖ 3).法与用法之人
❖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 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 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 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
❖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 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君书·赏刑》
❖ 3. 赏罚并用、重罚
❖
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怯民
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必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
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商君书·错法》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改革土地田亩制度。“开阡陌”,“为田开封 疆”,阡陌是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一顷田的大田界, 也就是说重新设置了田界,目的是明确和保护个人对土 地的占有权。秦律当中亦有“盗徙封”的罪名来惩治私 自移动田界者。
第二,普遍推行县制。在秦献公初步推行的基础上, “集小乡邑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的行政 长官县令、县丞,军事长官县尉皆由国君任免。县级地 方行政机构的正式确立,成为了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基 础。
第二,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李悝要求农夫努力耕作, 充分发挥土地的效力和潜能,提高粮食产量,扩大收入,从而达到使国家富 强的目的。为了解决丰年荒年粮价不同给百姓造成的影响,他实行了平衡粮 价的“平籴法”,具体做法是:丰收之年国家平价购进余粮储备起来,防止 粮价暴跌伤害农民种粮积极性;灾荒之年国家将储备的粮食平价出售,防止 粮价暴涨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农民破产,限制了商人 囤积居奇的投机活动,维持了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四,焚烧诗书,申明法令。商鞅为了顺利推行变法,曾下 令焚烧儒家经典,打击复古思潮,加强思想控制。
在孝公的支持下,商鞅的变法得以在重重阻力中推行, 并获得了初步成效,“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对外战争屡屡获胜。
公元前350年,已提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 国的相国兼将军)的商鞅又进行了第二次变: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公元前476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历史阶段史称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时期。
学习本章,关键是要把握法律的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秘密法的状态显然是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的,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此时,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并逐渐走上法律公开之路。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约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订《仆区法》,《仆区法》是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约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订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1.《被庐之法》。
晋文公四年,约公元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2.赵盾制“常法”。
是在约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3.范武子之法。
是在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
4.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于鼎。
是在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
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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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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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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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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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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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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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
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
归于暴……由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
善从何来?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2)隆礼重法
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
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 《荀子· 王霸》
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
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彊。 《商君书· 开塞》
禁尚有连於己者,理不得相窥,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
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 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 任坐使然也。《韩非子· 制分》
君子有其道者,未必为其服也;为其服者,未必知其道也
小人殉财,君子殉名,其所以变其情、易其性则异矣; 乃至于弃其所为而殉其所不为则一也。《庄子· 盗跖》
b. 害国?
如何防盗 ?
小盗——大盗
《庄子· 胠箧 》
将为胠(qu1)箧(xie4) 探囊发匮(同柜)之盗而为守 备,则必摄缄(jian1)縢(teng3) ,固扃(jiong1)鐍(jue2) ,此世俗之所谓知也。然而巨盗至,则负匮揭箧担囊而
2)法贵一 刑无等级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 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君书· 赏刑》
太子犯法
3)赏罚并用、重罚
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怯民 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必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 敌者彊(强),彊必王。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 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王 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商君书· 去 疆》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本章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迁 二、了解四大显学,思考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 的影响。
三、掌握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四、掌握《法经》的内容、特点及影响 五、掌握商鞅变法及其变法为律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成文法的公布(刑书刑鼎竹刑)
(二)法家的政法思想
商鞅
韩非
1. 人性论
立法的前提
1)好利恶害、趋利避害
“民之生,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
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 算地》 医、舆人、匠人;父母与子女 ;君臣 2)人性可用——赏、罚二柄 (法、术、势)
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
语· 子路》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
庸》
2.孟子
1). 人性论 恶从何来? 端
性善
《孟子· 告子上》
环境影响、名利诱惑 ——陷溺其心、失其本心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
2)礼仁义
推恩
夫义, 路也, 礼, 门也。唯君子能由是路, 出入其门也。万章下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 未有 义而后其君者也。 《孟子· 梁惠王上》 仁政无敌,王请勿疑。 《孟子· 梁惠王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 掌……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孟子· 梁惠王 上》
子· 非乐上》
节用
去其无用之费
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利倍)也;大之为政天
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
无用之费,足以倍之。圣王为政,其发令兴事、使民用
财也。无不加用而为者,是故用财不费,民德(得)不
劳,其兴利多矣。《墨子· 节用上》
具体体现:饮食之法、节葬之法、宫室之法等
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 君道》
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
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
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于小人。”此之谓也。
《荀子· 致士》
荀子与法家
师生、重法尊君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
削。 《商君书· 靳令 》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 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韩非 子· 六反》
4)告奸、连坐
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
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不以绳,圆者不
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纆索。《 庄子· 骈拇 》
夫民不难聚也,爱之则亲,利之则至,誉之则劝,致其
所恶则散。爱利出乎仁义,捐仁义者寡,利仁义者众。夫 仁义之行,唯且无诚,且假乎禽贪者器。《庄子· 徐无鬼》
庄子见鲁哀公
《庄子· 田子方》
民弱国彊(强),民彊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商君书· 弱民》
为什么?
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
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彊。民有私荣,
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商君书· 弱民》
问题:遇到不受名利左右的人怎么办?
除不驱之民
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 则除之。《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利无所利,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 天志上》
非乐 ——儒家礼乐
目的 王公大人、士君子、农夫、妇人
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
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且夫仁者之
为天下度也,非为其目之所美,耳之所乐,口之所甘,
身体之所安,以此亏夺民衣食之财,仁者弗为也。《墨
且贵者,当天意而不可不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
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 天志上》
兼相爱、交相利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 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
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 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墨子· 兼爱上》
3) 礼与刑
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
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孟子· 梁
惠王上》
3.荀子
1)人性论 《荀子· 性恶篇》
人之欲 → 人性恶
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
5)任法必专
一言
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 多言。 《商君书· 勒令》
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 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
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
也……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
非攻
义政——力政 法家
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然义政将奈何
哉?子墨子言曰: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
者不劫弱,贵者不傲贱,多诈者不欺愚。此必上利于天, 中利于鬼,下利于人。三利无所不利,故举天下美名加之, 谓之圣王。力政者则与此异,言非此,行反此,犹幸驰也。 处大国攻小国,处大家篡小家,强者劫弱,贵者傲贱,多 诈欺愚。此上不利于天,中不利于鬼,下不利于人。三不
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yuàn què 朴实诚实
之人),而各自治也。 《商君书· 定分》
如何对待异议?
且夫人主於听学也,若是其言,宜布之官而用其身,
若非其言,宜去其身而息其端。今以为是也而弗布於官,
以为非也而不息其端,是而不用,非而不息,乱亡之道
也。 《韩非子· 显学》
6)弱民
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
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商君书· 错法》
2.
法律主张
1) 律令的公布/易知
“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商君
书· 定分》
“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法令明白
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
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商君书· 定分》
厚,是以轻死 。《老子》
世间的问题——有为 儒、法
3.
反对道德、礼乐忠信等人为标准 儒家
→ 损人、害国
a. 损人——削性、伤德、虚伪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 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
且夫待钩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也;待绳约胶漆
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屈折礼乐,呴俞(xu3yu2爱 抚教化)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者,此失其常然也。 天
儒家、法家、墨家、道家、阴阳家、农家、名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法思想
人性论?
性善? 治理模式
性恶?
其它(不善不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