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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D 0402-2001 公用物料软管站配管设计规定

SEPD 0402-2001 公用物料软管站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402-2001实施日期 2002年2月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公用物料软管站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第 5 页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公用物料软管站的配管4 软管和软管架1 总则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公用物料软管站配管设计。

2 一般规定2.1 公用物料软管站的设置地点应满足工艺操作及维修的要求。

2.2 在装置区的每个单元内应最少设置一个公用物料软管站。

2.3 每个公用物料软管站的工作范围应以软管长度为20m所能达到的范围,并能服务到该区地面上的所有设备。

当一个公用物料软管站不能满足该区要求时,应设二个或多个。

2.4 公用物料软管站应按下列原则设置:2.4.1 对于多层厂房和框架,每层楼面上宜设置公用物料软管站;2.4.2 在容器类的操作平台上,应按需要设置公用物料软管站;2.4.3 换热器区和泵区附近;2.4.4 炉区1)箱式炉区 地面上和主操作平台的每一端以及对流段联箱附近;2)立式炉区 地面上和主操作平台上;3)锅炉区 设在地面炉前炉后、汽包和操作层燃烧器附近。

2.4.5 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地方。

3 公用物料软管站的配管3.1 软管站公用物料种类1)公用物料软管站一般设有氮气、装置空气、水蒸汽和水等公用物料。

2)从操作侧看,公用物料种类的排列顺序由左至右为:氮气、装置空气、蒸汽和水(管径为DN20),见图3.1地面上软管站示意。

3.2 阀门的设置软管端带有DN20的快速软管接头,阀门为闸阀。

阀门材料按管道材料等级规定确定。

装置空气、蒸汽和水管道上阀门的安装高度(阀门手轮中心距操作面距离)宜为1.2m,氮气管道上阀门的安装高度宜为1.3m。

3.3 装置内公用物料软管站的布置3.3.1 公用物料软管站的布置可设在地面上,也可设在高位平台上。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装置空气、蒸汽和水管道应装在地面和第一层操作平台上,在第二层和第二层以上平台上宜设蒸汽和装置空气管道。

氮气管道应按工艺要求安装。

SEPD 0302-2001 压力测量元件配管设计规定.

SEPD 0302-2001 压力测量元件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302-2001实施日期2001年7月30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压力测量元件配管设计规定第1 页共4 页目次1 总则2 安装要求3 取源部件的安装要求1 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中压力测量仪表的配管设计。

1.2 本规定仅对压力测量仪表的安装型式予以说明,安装详图见具体工程规定。

2 安装要求2.1 水平管道上压力测量仪表安装示意图见图2.1-1;垂直管道上压力测量仪表安装示意图见图2.1-2。

2.2 设备或管道上的布置应便于观察、测量和维修。

当无法接近时应设置操作平台或梯子。

2.3工艺设备上的气体测压点开口应在气相段。

对立式高设备(如塔)顶部压力,可设在塔顶,也可沿塔顶出口管道在较低处取压, 以便于维护检修。

2.4泵出口的压力测量仪表应装在止回阀前并朝向操作侧,当开启出口阀门时能观察所指示的压力。

2.5 测量设备的微压、真空或介质有沉淀物时,应使开口的标高低于压力测量仪表并尽可能靠近压力测量仪表,以减少附加误差或沉淀物进入压力测量仪表内。

2.6 压力测量仪表不宜布置在振动较大的设备和管道上。

对用于振动设备的压力测量仪表,可装在墙上、柱上或仪表盘上,用软管与设备上的取压口连接。

2.7工艺管道上压力测量仪表取压点的位置要注意管道的分支、阀前、阀后,应严格按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 )要求。

SEPD 0302-2001 第 2 页共 4 页图2.1-1 水平管道上压力测量仪表安装示意图2.1-2垂直管道上压力测量仪表安装示意2.8 压力测量仪表取压点应在直管段上,并设在切断阀前,得以准确测得静压。

2.9 压力测量仪表管嘴开口距焊缝不小于100mm 、距法兰不小于300mm 。

2.10 压力测量仪表管嘴的长度应根据隔热层厚度确定。

2.11 现场指示的压力测量仪表的安装高度宜为1300~1800mm ,过高(≥2000mm 应有平台或梯子,以便观察、测量和维护取压阀。

2.12 同一处测压点上压力测量仪表和压力变送器可合用一个取压口。

sepd 放空 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 放空 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401-2001实施日期 2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6 页目 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1 总则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2.1 除PID 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 维修的需要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 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2.7.2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

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

配管设计规定

配管设计规定

配管设计规定
① 管墩、管架上并排敷设的管道不论有无隔热层,其净距不得小于50mm ;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 ;管道外壁或管道隔热层的外壁的最突出部分,距管架或构架立柱、建筑物墙壁或管沟壁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

② 阀门手轮间净距不应小于100mm 。

③ 管道穿越平台时距开洞边净空不应小于25mm 。

④ 计算管道间距时应考虑管位移及其方向。

管道净高和埋设深度
① 在人员通行处管道底部的净高不宜小于2.2m ,需通行车辆处,管底的净高视车辆的类型有所不同,通行小型检修机械或车辆时不宜小于3.0m ,通行大型检修机械或车辆时不应小于4.5m 。

② 埋地管道的埋深,一般区域为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 ,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的地面,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 。

通行机械车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75m 或采用套管保护。

③ 采用管沟敷设时,沟底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沟底最低点应有排水设施。

管沟内有隔热层的管道应设管托。

① 阀门应设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维修的地方。

成排管道(如进出装置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必要时可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② 垂直管道上阀门的安装高度(阀门手轮中心与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m ,不宜超过1.8m ,当阀门手轮中心高度超过操作面2m 时,可采取设置梯子、活动
平台、平台、延伸杆等措施。

③ 安全阀应直立安装并靠近被保护设备或管道,安全阀组安装应高于放空总管,且出口管道不得有袋形,否则应采取排液措施。

SEPD 0401-20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 0401-20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401-2001实施日期 2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6 页目 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1 总则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2.1 除PID 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 维修的需要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 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2.7.2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

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

SEPD 0203-2001 调节阀配管设计规定

SEPD 0203-2001 调节阀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203-2001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调节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14 页目次1 总则1.1 范围1.2 引用标准2 设计原则2.1 一般要求2.2 安装位置3 安装要求3.1 调节阀的布置3.2 调节阀布置的间距3.3 调节阀组直径的确定3.4 调节阀组的配管附录A调节阀组的布置附录B调节阀的安装尺寸1 总则1.1 范围1.1.1 本标准规定了调节阀布置的一般要求和安装位置的要求,并对调节阀的安装要求和布置方案的适用性作了规定。

1.1.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工艺装置用气动调节阀的配管设计;电动、液动调节阀,可参照执行。

1.2 引用标准使用本标准时,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SH 3012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2 设计原则2.1 一般要求2.1.1 在布置调节阀时,应执行SH 3012中有关气动调节阀的布置规定。

2.1.2 调节阀的安装位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设计要求,并应尽量靠近与其有关的一次指示仪表,尽量接近测量元件位置,便于在用旁路阀手动操作时能观察一次仪表。

2.1.3 调节阀应尽量正立垂直安装于水平管道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水平或倾斜安装,但须加支撑。

对于气动偏心旋转调节阀,其执行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四象限内自由安装。

2.2 安装位置2.2.1 调节阀应布置在地面、楼面或操作平台上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的地方。

2.2.2 调节阀尽可能靠近其相关联的设备。

2.2.3 调节阀应安装在环境温度不高于60 ℃,不低于 -40 ℃的地方。

2.2.4 调节阀应安装在离振动源较远的地方。

2.2.5 遥控阀、自动调节阀及其控制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火灾危险和火灾的影响。

3 安装要求3.1 调节阀的布置3.1.1 在调节阀的布置设计中应考虑核对调节阀组件的尺寸(如操纵器的高度和宽度),以保证调节阀所需的空间和指示仪表及操作的正常位置。

如有手轮,还应考虑其方位。

sepd04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04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401-2001实施日期 2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6 页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1 总则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2.1 除PID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维修的需要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2.7.2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

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

配管设计规定

配管设计规定

6.1配管设计规定1、配管设计的一般规定⑴工艺管道的配管设计,必须符合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⑵管道的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⑶管道应尽可能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可以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⑷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⑸管道设计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揉性,确保对机泵和设备嘴子的作用力和力矩不超过允许值;并在此前提下使做到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⑹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的支撑,保证管道能稳定就位、正常安全运行。

⑺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

否则应根据检修和操作的要求设置放空、放净口。

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盲肠”。

⑻有隔热保温、保冷的管道,在支架处应设置管托。

当管道热膨胀量超过100mm时应选用加长管托。

⑼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楼板或屋顶时,应加设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空隙应密封,并不影响管道热位移。

套管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直径。

管道焊口不能在套管内,并要距套管150mm。

穿越楼板、屋面的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

⑽管道的设计布置应满足抗震设计的要求。

⑾除必要的法兰、罗纹连接外,管道尽量采用焊接连接。

⑿气液两相流的管道在分流、合流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严格按PID图的要求布置。

2、管道净空高度和埋设深度⑴管道跨越厂区、装置区的道路和铁路时: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时净空高度为4.5m;装置内人行道路面净空高度为2.2m;跨越厂区道路的管道净空高度为5m(六厂规定为6.5m);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为5.5m;管架立柱边缘距离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距离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m。

⑵装置内管廊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要求外,还应符合如下规定:管廊下布置泵或冷换设备时,管底净空高度按设备或管道布置的要求决定;管廊下不布置泵或冷换设备时,管底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m;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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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SEPD 0001-2001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22页目次1 总则1.1 目的1.2 范围2 管道布置2.1 管道布置一般要求2.2 管道净空高度和埋设深度2.3 管道间距2.4 管道跨距2.5 工艺管道布置2.6 泄放管道布置2.7 取样管道布置2.8 公用物料管道布置3 阀门布置3.1 阀门布置一般要求3.2 止回阀布置3.3 安全阀布置3.4 调节阀布置3.5 减压阀布置3.6 疏水阀布置4 管件和管道附件布置4.1 管件布置4.2 阻火器布置4.3 过滤器布置4.4 补偿器布置5 管道上仪表布置5.1 流量测量仪表布置5.2 压力测量仪表布置5.3 温度测量仪表布置5.4 物位测量仪表布置6 管道支吊架布置6.1 管道支吊架设计一般要求6.2 管道支吊架布置1 总则1.1 目的为提高石油化工装置工程设计中管道的设计质量,特编制本标准。

1.2 范围1.2.1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阀门、管件和管道附件、管道上仪表以及管道支吊架等布置要求。

1.2.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基础设计阶段进行配管研究的管道布置设计,以及详细设计阶段的管道布置设计。

2 管道布置2.1 管道布置一般要求2.1.1 管道布置设计的基本要求:a) 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b) 应符合有关的标准;c) 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观,并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d) 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生产、维修互不影响;e) 在确定进出装置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f) 管道应尽可能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方可埋地或在管沟内敷设;g) 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

地上的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管墩上;2.1.2 管廊上应统一考虑仪表、电气槽板所需的位置。

全厂性管廊或管墩上应留有10 %~30 %的空位,并考虑其荷载。

2.1.3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2.1.4 管道布置应使管系具有一定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允许值的情况下,应用最少的管道组成件,最短的长度将管道连接起来,并尽量减少焊缝。

对于合金管道、泵及压缩机的吸入管道、真空管道更应如此。

2.1.5 在规划管道时应考虑其支承点和柔性。

尽量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吸收热胀自行补偿。

2.1.6 管道布置应尽量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

不可避免时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气管、排液管和切断阀。

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管道“盲肠”。

2.1.7 法兰的位置应避免位于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

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及高压管道上的法兰宜设安全防护。

2.1.8 异径管件应紧靠需要变径的位置,以使布置紧凑、节约管材和减少焊缝。

2.1.9 管道布置应整齐有序,横平竖直,成组成排,便于支撑。

整个装置的管道、纵向与横向标高应错开,一般情况下,改变方向同时改变标高,但特殊情况或条件允许时也可平拐。

2.1.10 管道布置应满足仪表元件对配管的要求。

2.1.11 气体和蒸汽管道的支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或汇入。

2.1.12 管道布置时管道焊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 mm;b) 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中心间距:1) 对于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 mm的管道,不应小于150 mm;2) 对于公称直径小于150 mm的管道,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 mm。

2.1.13 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完全满足PID的要求。

2.1.14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房顶或墙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

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热位移。

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在套管内,并距套管端部不应小于150 mm。

套管应高出楼板50 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防雨罩。

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或防爆墙。

2.1.15 有隔热层的管道,在管墩、管架处应设管托。

但是,无隔热层管道温度超过120 ℃时,不应直接敷设在混凝土构件上,应加管托或隔热层。

2.2 管道净空高度和埋设深度2.2.1 管道跨越装置区的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a)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顶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 m;b) 管道跨越检修道路或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mm;c) 在人行通道上方的管道,其管底的净空不宜小于2.2 mm;d)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 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 m;e)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 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 m。

2.2.2 装置内管廊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的需要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 管廊下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 m;b) 管廊下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 m;c)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m;d)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 m~2.0 m;e) 当管廊上的管道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其高差以600 mm~750 mm 为宜;对于大型装置也可采用1000 mm高差;f) 当管廊有桁架时要按桁架底高计算管廊的净高。

2.2.3 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布置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的安装高度的要求,管底或隔热层的底部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00 mm。

2.2.4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b) 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 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 m;c) 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2 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8 m,否则,应核算套管强度。

2.2.5 埋地敷设的管道应妥善解决防冻、防凝结、吹扫、排液、防外腐蚀及承受外荷载等问题。

装置内埋地管道的管顶距一般混凝土地表面不应小于0.3 m;通过机械车辆的通道下不小于0.75 m或采用套管保护。

埋地管道如有阀门应设阀井。

大型阀井应考虑操作和检修人员能下到井内作业;小型阀井可只考虑人员在井外操作阀门的可能性(手操作或采用阀门延伸杆)。

阀井应设排水点。

2.2.6 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套管。

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 ℃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 ℃。

套管长度伸出电缆沟外壁不小于0.5 m。

2.2.7 管道的管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 无法架空敷设而又不宜埋地敷设的管道可在管沟内敷设;b) 管沟有全封闭地下管沟和敞开式半地下管沟两种形式。

后者应有盖板或格珊。

全封闭式地下管沟适用于不需经常检查和维修的管道。

敞开式半地下管沟适用于需要经常检查和维修的管道。

为防止雨水进入,敞开式半地下管沟的沟壁顶面应高出地面约100 mm;c) 全封闭地下管沟中的管道如有阀门也应设阀井,对阀井的要求与埋地管道相同;d) 由于管沟内空间狭窄,因此管间距应大于架空敷设的管道。

当管道不保温时,管底距沟底净空不应小于200 mm,保温管道不应小于300 mm;e) 管沟沟底应有不小于0.2 %的坡度;沟底最低点应有排水设施;f) 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设密封隔断。

2.3 管道间距2.3.1 并排布置管道的间距按下列原则确定管净距:a) 无法兰裸管,管外壁的净距不应小于50 mm;b) 无法兰有隔热层管,隔热层外表面至邻管隔热层外表面的净距或隔热层外表面邻管外壁的净距不应小于50 mm;c) 有法兰裸管,法兰外缘至邻管管外壁的净距不应小于25 mm;d) 有法兰且有隔热层的管道、隔热层外表面与管外壁之间或与隔热层隔热外表面之间的净距不小于50 mm;法兰外缘与管外壁之间或法兰外缘与隔热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5 mm,两者应同时满足。

2.3.2 管子外表面或隔热层外表面与构筑物、建筑物(柱、梁、墙等)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100 mm;法兰外缘与构筑物、建筑物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50 mm。

2.3.3 阀门手轮外缘之间及手轮外缘与构筑物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 mm。

2.4 管道跨距2.4.1 水平管道的跨距按有关规定。

2.4.2 当对管道需要考虑约束由风载、地震、温度变形等引起的横向位移,或要避免因不平衡内压、热胀推力及支承点摩擦力造成管段轴向失稳时,应设置必要的导向架,并限制最大导向间距。

2.4.2.1 垂直管段导向支架间的最大间距按表2.4.2.1确定。

表2.4.2.1 垂直管段导向支架间的最大间距公称直径DNmm 最大间距mm公称直径DNmm最大间距mm15 3.5200102042501125 4.53001240 5.535013506400148076001610088001815092.4.2.2 水平管段的导向支架间的最大间距按表2.4.2.2确定。

表2.4.2.2 水平管段导向支架间的最大间距公称直径DNmm 导向支架最大间距m公称直径DNmm导向支架最大间距m2512.525030.5 4013.730033.5 5015.235036.6 6518.340038.1 8019.845041.4 10022.950042.7 15024.460045.7 20027.42.5 工艺管道布置2.5.1 多层管廊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热介质的管道布置在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热介质管道,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布置;b) 气体管道布置在上层;c) 液体的、冷的、液化烃及化学药剂管道宜布置在下层;d) 腐蚀性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且不应布置在驱动设备的正上方;e) 低温冷冻管道、液化烃管道和其它应避免受热的管道不宜布置在热管道的上方或紧靠不保温的热管道;f) 公用物料管道中的蒸汽、压缩空气、燃料气宜布置在上层;g) 工艺管道视其两端所联系的设备管口的标高可以布置在上层或下层,以便做到“步步低”或“步步高”。

应注意工艺要求自流的管道不应在管廊上形成高点或低点。

2.5.2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不宜敷设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正上方或正下方;b) 平行敷设时,两类管道之间宜用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其净间距不小于250 mm。

2.5.3 氢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最上层。

氢气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

2.5.4 有毒介质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除有特殊需要外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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