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评选办法
白银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白银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白银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白银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白银市科技功臣奖、科技创新市长奖、科技创新带头人奖和科技进步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服务、科技普及推广等方面为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自然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白银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白银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 1 -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19-23名委员的单数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1人,由市科技局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评审组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的新任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六条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奖励等级做出评审意见;(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2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学院决定每两年评选一次院级科技进步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的奖励。
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优秀工程设计;(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5)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6)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申报1.申报条件(1)凡申报本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学院正式立项或登记、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汇入院财务处帐号的已经完成的科研成果。
(2)本院科技进步奖分理论成果和应用成果两种。
理论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科研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成果包括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及优秀工程设计;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等。
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应用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①应用类成果必须在完成后至少应用一年以上、理论类成果(论文和著作)必须结题以后方可申报。
②由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原因,不能及时报奖的项目可推迟报奖,但不得超过课题完成后三年。
③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或技术内容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④某些项目由若干子项目(子课题)组成,如果某些子项目(子课题)单独鉴定,且脱离主项目能单独应用,并且取得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该子项目(子课题)可单独报奖。
否则,应以主项目报奖。
2.申报、审批程序(1)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
(2)推荐系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科技与产业处。
①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奖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
②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奖励等级,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3.申报材料(1)申报理论成果奖,除填报《XXX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申报书》外,还要同时上报如下附加材料。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科技成果奖评选办法

附件7:
科技成果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为我校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标准
近两年内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高层次科技项目(课题),并通过鉴定。
(二)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他引次数达到较高水平。
(三)在国内外知名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四)获得多项发明专利授权。
(五)成果转化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武器装备建设有较大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学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执行中取得重要进展。
三、评选组织
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科研专委会负责对申报科技成果奖候选人进行评选。
四、评选程序
(一)申报。
个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奖申报表》。
(二)推荐。
各学院(系)审核申报材料并推荐符合条件者为候选人,推荐多名候选人须排序,并将申报材料报科技处。
(三)评审。
校学术委员会科研专委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
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名额分配
科技成果奖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
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加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专业著作奖、论文奖、科技/社科奖励配套奖和科研项目奖。
第二条专业著作奖评审(一)专业著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选数量根据参加评审的著作情况确定。
(二)请奖人填报《大学专业著作奖申报表》,并提交专业著作原件,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报科学技术处,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校内公示。
第三条论文奖评审(-)论文奖分以下等级:特等奖: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一等奖:被SCI-E或SSC1.或A&HCI收录的论文;二等奖:被E1.(核心数据一期刊)或CSSC1.(不包括扩展板)收录的论文;三等奖:被EI(核心数据一会议)或CPCI-S或CPCI-SSH收录的论文。
在其它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且未列入上述期刊或收录范围的高水平论文,也可申报上述等级论文奖。
(二)论文奖按年度评选,请奖论文的第一排序单位必须是大学。
(三)请奖论文作者填报《大学论文奖申报表》,并提交论文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检索报告,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报科学技术处,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校内公示。
第四条科技/社科奖励配套奖(一)科技/社科奖励配套奖是以大学作为获奖单位而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省)级科学技术奖以及自治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包括人才奖)的获奖者给予奖励。
科技/社科奖励配套比例如下:获奖排序第一单位为大学的给予获奖金额1:1的配套奖励;获奖排序第二单位为大学的给予获奖金额1:0.4的配套奖励;获奖排序第三单位为大学的给予获奖金额1:0.2的配套奖励。
(二)对于同一科研成果,若获得同一级别的多个奖项,只对获奖金额最多的一个奖项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科技奖励办法公司科技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总部公司(以下简称“工厂”)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工厂全体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小改小革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工厂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科技质量科负责工厂科技奖励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厂科技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设立“科技创新奖”、“技术革新奖”和“技术论文奖”;年度内不定期设立“小改小革奖”。
第六条工厂全体员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管理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技术革新和小改小革活动。
第二章科技创新奖第七条科技创新奖是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
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
申报科技创新奖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对企业形成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有重大贡献,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实施了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了产品技术含量,提升了企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了产品附加值。
(二)技术难度较大。
解决了生产中的关键问题,使所属企业技术水平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后成熟的技术。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标准:(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获得与技术开发有难度,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背景科研科技成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本单位制定了以下的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科研人员和团队。
三、奖励内容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本奖励办法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奖励:1. 一等奖: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卓越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2. 二等奖: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3. 三等奖: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四、评选标准科技成果的评选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1. 创新性: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创新性,能够对当前领域或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2. 贡献度:科技成果的贡献度将考虑其对学术界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贡献情况。
3. 成果水平:科技成果的水平将根据其在研究领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进行评估。
五、申报和评选流程1. 科研人员或团队可以通过填写申报表格来申报科技成果。
2. 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由专家评审团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优秀科技成果。
3. 获奖的科技成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颁发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六、奖励实施1. 奖金的发放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荣誉称号将在相关场合进行公示和颁发。
七、奖励结果的使用获奖的科技成果将被广泛宣传和推广,以激励更多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八、其他事项对于不符合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或追回已颁发的奖励。
以上为本单位的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希望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日期:年月日。
上海科技奖的评选标准

上海科技奖的评选标准
上海科技奖的评选标准如下:
1.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动行业科技进
步作用明显等条件。
2.在技术发明奖方面,属于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
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3.在科技进步奖方面,科技成果应当同时具备技术创新性突出、转化实施成效明
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等条件。
上海科技奖的评选工作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统一领导。
如果您有更多问题,建议访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获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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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201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并同时加盖公章。
第七条申报范围
1.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3.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材料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十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
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
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关的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表1);
2.成果文本;
3.成果立项文件(研制单位提供);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省部级、行业技术委员会评审);
5.成果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技术情报部门出具);
6.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
7.工程应用证明2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8.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9.期刊发表的论文;
10.科技成果介绍PPT(5~8分钟),供评审会议使用。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主要用途;
3. 技术原理;
4.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5.与同类先进成果主要技术指标比对情况;
6.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7.节能减排及经济效益;
8.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十五条凡申报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支撑的成果,应提供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硬件运行环境、功能特点、操作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报告及测试报告。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与书面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版U盘1个。
第三章评选
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评选分为申报资料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中电建协审定表彰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中电建协负责组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应少于5家单位,主任委员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常委担任,委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每项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主、副审制,主审1人、副审2人,主审人对评审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评审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科技进步奖版权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同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题目或内容雷同,经专业评审组协调后可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由其中一家单位重新申报,并联合署名;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评审的科技成果,经原主要完成单位补充、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科技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奖:评审总得分95分及以上。
成果与国外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其总体科技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2.二等奖:评审总得分90分及以上。
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其总体科技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点,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3.三等奖:评审总得分80分及以上。
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
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其总体科技水平或关键技术有创新性的亮点,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4.评审总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同类奖项。
2.同一成果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的科技成果奖项。
3.未经企业内部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四章评审会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科技进步奖采用会议形式评审。
会前应将成果文本及相关资料提供评审委员,使其熟悉成果内容,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并审议通过科技进步奖评审规则。
第三十一条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在专业评审组会议上采用PPT格式,介绍成果的主要用途、技术原理、关键技术和创新点、与同类先进成果主要技术指标比对情况、推广应用前景、节能减排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对成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质疑,成果主要完成人答疑。
第三十三条专业评审组主、副审人应根据科技成果的正确性、创新先进性、成熟可靠性、原理科学性、流程合理性、应用广泛性、节能减排合规性、文本结构逻辑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经济效益等十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第三十四条主、副审人按“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见附表2)评分。
第三十五条专业评审组集体评议、达成共识,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逐项对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评议、审核,并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第五章审定表彰
第三十七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提交中电建协审定。
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由中电建协批准表彰,并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八条批准表彰的科技进步奖,中电建协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有关奖项。
第三十九条建议企业按有关规定对研发编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批准表彰的科技进步奖,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科技进步奖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科技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附表1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年度)
申报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制
附表2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年度)
科技成果名称:专业评审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