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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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首先,事故全程××就踢了一脚且还踢空了,而踢一脚的行为也仅仅只是出于正常的维护认识的人的心态,这和当时在××酒店吃酒席出来维护他们认识的受害人的那群普通百姓的心态是一样的。

如果当时吃酒席的某位普通百姓也踢××一脚,是否他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回到本案,××这一脚对××乃至本案也没有产生任何严重后果,从2023年10月18日××的供述可知,打架事件发生时,××并不知情,还在玩手机,直到他发现自己认识的人被打才上去踹了一脚,××也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

至于刀谁放的怎么放的,何时放的××并不清楚,因为车有离开过他的视线且长达一天。

就好比某人把包包寄存在某处,等他返回拿回自己的包包时,里面被人放了_,可他并不知谁放的,何时放的,是否该人就是非法持有_罪呢?显然不构成,故辩护人认为对××踢空一脚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同时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构成与该行为也并无关联,故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第2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而本案被告××并不具备该项主观动机。

结合××的供述,他只是滴滴送客到了湖北,一开始也并不认识这群年轻人,只因自己的姐姐也在湖北,故到了湖北后就想在湖北逗留几日,游玩几天。

虽然本案被告××一直都是做的有罪供述,但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为自己踢空的那一脚就必然导致自己构成了犯罪,这是对定罪的不了解。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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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一、多起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何书写?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

这部分内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除上述出发点外,辩护词还可以从以下一方面进行辩护: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有关定罪问题方面进行论证和驳辨。

第四,从有关量刑问题方面进行论证、辩护。

第五,就有关程序问题进行论证、辩护。

第六,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附:格式、实例附一:格式辩护词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良平母亲姜寿珍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A)、寻衅滋事罪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行为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起哄闹事严重混乱的。

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特征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其犯罪目的及侵犯客体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

但本案中,从所有证据材料及事实结果均能证实:被告人王良平主观意识并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也不是目无法纪的故意想破坏公共秩序,更不是有意识向整个社会的挑战,而是当时被告人王良平等人在“巴将军”火锅店与周昌泉等人口角发生纠纷,进而发生互殴而产生的后果,被告人王良平的主观意识是想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

第三、从被告人王良平的跑到医院对周昌泉等人进行砍伤的行为,更能充分说明被告人王良平主观动机只是想伤害周昌泉等人身体健康,而并不是为了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并且本案中侵犯的客体实际是周昌泉等人身健康权。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XX母亲姬X 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李XX本人,并查阅卷宗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公诉意见。

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有以下酌定从轻的情节:一、被告人李XX在mlg动漫城涉嫌寻衅滋事,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1,本案犯意是在众多朋友一起喝酒,大哥撑腰的情况下提起的,到场人员不是被告人李XX所能号令和召集。

2,被告人李XX在输了两万元钱的情况下,认为mlg动漫城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下,才起意要回部分钱款。

被告人李XX认为,自己在短时间内输掉两万多元,mlg动漫城是在利用机器赌博,属于违法行为,这也是李XX认为对方应当退一部分的原因。

在庭审中,刘B、李XX、张F均认为mlg动漫城所经营的游戏属于赌博。

3,在整个所要现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和同去的其他人均没有使用暴力。

根据常A、刘B、喻C、喻D、郑E、张F、郑G、程H等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李XX等人在mlg动漫城要钱时没有使用暴力。

4,被告人李XX在mlg动漫城要回的仅仅是自己输掉钱款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钱款。

类似老虎机一类的赌博机器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很短的时间内,被告人输掉二万多元,与被告人玩游戏得到的服务相比,二者不具有等值性。

不是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也不具有市场价值的合理性,被告人所参与的游戏,本质上就是诱骗玩家在游戏的幌子下赌博,很难说动漫城的经营者没有违法经营。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视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从重处罚标准,mlg动漫城之所以同意一部分退钱,并不完全是因为被告人的威胁,而是其可能存在违法经营,理亏心虚,害怕事情闹大,被公安机关处理。

辩护词

辩护词

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磊的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磊的辩护人。

庭前我们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张磊。

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一、起诉书指控“张磊无故将张云维打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能认定。

1、事实上,张磊并不认识也不曾打过张云维。

在庭审中,张磊对起诉书该部分也予以否认。

2、就殴打张云维一事,公安机关没有向张磊核实,甚至整个询问笔录连问也没有问过,在卷宗讯问笔录中只字未提。

如果张云维是本案受害人之一,则公安的做法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3、被害人王虎计与陈振虎在2008年6月22日所做的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张磊殴打张云维的事,并且被问及“当时他们打你时都有谁在场”,王虎计答“就那几个人在场(张磊那几个人)别的没有其他人”;而陈振虎说“有胡计,还有胡计的妻子”,他不止否认了张云维,还一口咬定没有其他的人了。

但是到了7月28日询问时,他们就都说有张云维了。

时隔一个月,事发细节上竟然发生了如此大的一致变化,说明他们是经过了充分沟通的。

4、关于张云维的出现时间,王虎计、陈振虎、庞幸存说的是一致的,即在张磊殴打陈振虎时,庞幸存出去到门市上叫的张云维,张云维来的时候,张磊与陈振虎正在打,看见他了就打了他。

但是,就张云维本人的陈述来看,他自己却根本没有看到打陈振虎。

他只看到北屋外屋站着几个年轻人,并且还进屋坐到了靠北墙的沙发上。

这就奇怪了,别人都看到正在打陈振虎的时候张云维挨打了,而张云维本人却只看到站着四个人,根本没有打斗。

5、关于张云维是在哪里挨打的说法,连张云维自己都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

6月22日询问笔录中,张云维陈述“我就来到王虎计纸厂北屋,我到北屋后,见王虎计北屋外屋站着四个年轻人,我什么也没说,就在靠北墙的沙发上……那男子就向我肚子上踹了一脚,紧跟着外屋站着的那四个年轻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导读: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要写上被告所有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理律师的身份信息;同时还要写上整个案件的过程;再者就要写上为此案件写辩护词为自己取得谅解的理由;最后就可以写上时间,这样才能得到受理。

一、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审判长、审判员:__市__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__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__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__市__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__、游__、吴__诽谤案的庭审。

并不是被告人王__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__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__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__和网民到__区法院是为了旁听__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

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__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

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

被告人王__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公诉机关认定案情:年月日时许,在某县歌厅门口,XXX因倒车问题同XXX 发生口角,XXX叫XXX叫同伴XXX、XXX等人。

后XXX 等对XXX、XXX等人进行殴打,并将XXX头部、手部,XXX左眼部打伤,经鉴定XXX伤为轻伤,XXX为轻微伤。

案发后XXX、屈某等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结果:年月日该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XXX、XXX等提起公诉。

在诉讼中,XXX等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时,本人担任XXX辩护人,提出屈某无罪辩护意见。

年月日,法院判决:XXX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虽然本人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本人认为此次辩护是一次精彩、成功的辩护。

本人依然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理由:一、确定一个人的行动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

被告人屈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动。

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

而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

刑法实际告诉我们,犯罪主观方面,即行动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标与动机具有客观性。

行动人的主观心理立场,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动人客观的活动,这样一定会通过行动人一系列的活动客观活动起来。

本案中屈某做什么了?反映了什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询问被告人XXX笔录第二页,XXX答:“XX X说你怎么那末牛*,是单挑还是找人?我说怎么都行!XXX拦着我。

”从这可以看出,在XXX与XXX入手下手发生争执时,被告人屈某下车后没有参加到争执当中,是进行劝解,拦着的,完整是一种息事宁人的立场。

辩护词(寻衅滋事二审)

辩护词(寻衅滋事二审)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事务所依法接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XX 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与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XX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上诉人XX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的行为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之间不具关联关系,无承继和延续的情形,也不是同一起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亦非同一起违法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首先,针对上诉人XX酒后闹事追逐、殴打他人的行为,XX公安分局XX分局已认定该行为系一起寻衅滋事行为,且也对上诉人XX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该案已经结案。

其次,对于上诉人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因该行为发生在其酒后闹事结束之后数小时,二者之间并不相干。

且XX破坏警车的行为,是因为其找寻钱包等财务无果后所致,详见XX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卷一宗第XX页,以及刑事侦查卷宗起诉证据卷一XX页,以及XX的询问笔录(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起诉证据卷二XX页,其二人笔录中仅有XX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的过程,并无之后发生的损坏警车的过程)。

由此证明,XX损坏警车的行为和XX追逐、殴打他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裁量上述两个行为为同一违法事实并由此做出裁决,系一审判决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严重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认定错误,上诉人XX的情节未达到寻衅滋事罪需进行刑罚的程度,上诉人行为仅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寻衅滋事行政处罚标准,且已被公安机关认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上诉人与被害人XX曾经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和被害人XX 是多年朋友关系(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起诉证据卷一第XX页),事情起因亦是双方对他们之间的一些琐事的态度及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又因上诉人XX的违法行为是在酒后,言语和行为难免有些过当,但其行为是在对方及一般普通人皆能接受的范围内,而现有证据(上诉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及证人的询问笔录相关笔录)也不能充分、确实地证明上诉人的殴打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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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潘少梅的托付,指派潘俊斌律师作为潘少梅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有关卷宗,会见被告人,及参与庭审后,现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潘少梅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潘少梅的行为应以妨碍公务罪论处,而且被告人还具有能够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潘少梅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而本案当中,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潘少梅有带头起哄、参与起哄闹事的行为。

纵观全案证据,控方仅有一份由昌岗派出所所出具的《处警通过》来指控潘少梅有带头起哄的行为。

而《处警通过》中,也只是简单一句话提及潘少梅带头起哄。

《处警通过》是如此描述的因此我和其他民警预备将该三名男子带回所里处理,但到新兴家喻酒家门口时,现场围观的茂名籍人员差不多聚拢,不断起哄,不让我警方带人走,我就和现场民警在酒家门口一带向围观人员劝解并作法制宣传,但潘永光的妹妹潘青梅、潘少梅等人挡住警车,不让带人走,并带头起哄。

但带头起哄的时刻、地点、方式等关键实质的情节均没有清楚交代。

而且其所陈述也自相矛盾,因为前面讲到新兴家喻酒家门口时,现场围观的茂名籍人员差不多聚拢,不断起哄,不让我警方带人走而后面又讲潘青梅、潘少梅等人挡住警车,不让带人走,并带头起哄。

这就清楚表明,在场的人员在警察将沈某金三人带下楼时,就差不多开始不断起哄,而并非潘少梅带头起哄。

因为这时,潘少梅还站在中旅侨苑小区入口的警车前面,而非在酒家门口,因此何能带头起哄呢?这点通过一份同为昌岗派出所警员所写的《执勤通过》也能相佐证。

《执勤通过》写到我就开车从昌岗路入口倒车中旅侨苑小区入口,在等待民警从楼上带嫌疑人上车,这时潘永光妹妹潘少梅挡在我警察的前面,过了大概20分钟其他人员到了礼岗路口红绿灯位聚拢,潘少梅一个人挡在警车前不让警车离开,通过多次劝其离开并告知此行为违法。

其不听劝阻一直挡着警车至20时40分左右,我以不能阻挡小区入口为由把车停到新兴家喻门口停车场,车停好后仍然挡在警车前不让离开。

依照情况我将警车锁好到礼岗路口和曾少文副所长汇合,当时潘少梅仍然留在警车旁边,不知何时离开。

通过这份《执勤通过》,能够得知几个事实1、潘少梅所阻拦的警车内,除司机外并没其他人员;2、潘少梅一直站在该警车前,没有离开过;3、潘少梅只有站在警车前的行为,没有带头起哄的行为。

因此,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潘少梅有带头起哄的行为。

其次,该款所讲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在刑法理论或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均是指为了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退一步来讲,即使因为潘少梅拦阻警车的行为,而导致大量群众围观,但潘少梅并非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

她因此拦阻警车只因哥哥潘永光被沈某金、周某平、陈某强勒索钞票财未果而被围殴后。

为确保潘永光的人身安全,就想让沈某金三等人在公安民警面前,作出不再损害潘永光,不再骚扰他们正常生活的保证,情急之下才做出了站在警车前,拦阻警车的行为。

最后,潘少梅没有召集人员扰乱路面交通及治安秩序。

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潘少梅有呼唤他人赶往新兴家喻酒家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指示他人围观并围堵警车的行为。

在得知潘永光被沈某金、周某平、陈某强围殴后,潘少梅是单身一人赶往新兴家喻酒店,其并没有呼唤其他人员一同前往。

从到达新兴家喻酒店开始,到沈某金等人被带回派出所的整个过程中。

潘少梅也没有呼唤其他人员到场,也没有带头起哄闹事,更没有指示其他人采纳围堵警车的方式阻扰公安民警依法带走沈某金等三人带走。

现场围观的人员大致可分为三类人员:一类为同受沈某金等人勒索欺负的服装档口人员。

这类人得知沈某金等人来到德怡居服装市场作恶的消息后,义愤填膺想要向沈某金等人讨个公道,因此他们就聚拢在酒家门口;第二类为好管闲事,喜爱凑喧闹的市民。

这类人就是为了图个喧闹,看看发生什么事,也聚拢在酒家门口;第三类人为那些追求不良精神刺激,而乘机搞事的滋事份子。

他们寻找着捣乱的机会也聚拢了在酒家门口。

因此当警车载着沈某金等三人预备离开时,现场人群情绪到达沸腾点,就发生了围堵警察造成昌岗路路面交通及治安秩序混乱的后果。

而这后果是潘少梅在当时法预见的,也无法操纵的。

因此讲,潘少梅的行为与产生的后果只是偶发性的因果关系,本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其并非潘少梅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而造成的。

因此,通过以上的论述分析,辩护人认为潘少梅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二、潘少梅的行为涉嫌妨碍公务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

而在本案当中,潘少梅以站在警车车头的方式,以损害自己的生命安全的方式威胁公安机关,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位,其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同时,其行为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因此潘少梅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较为合适。

三、被告人潘少梅具有自首的情节,能够减轻处罚。

潘少梅在案发后主动到昌岗派出所协助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侦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视为自首。

对其能够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潘少梅没有犯罪的主观有意,其主观恶性不大,能够从轻处罚。

潘少梅在本案中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有意。

其当时的意愿并非要阻挡警车、阻扰公安民警依法带走沈某金等等三人,潘少梅只是想让沈某金三等人在公安民警面前,作出不再损害潘永光,不再骚扰他们正常生活的保证。

导致该愚蠢行为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潘少文化水平有限,法制观念淡薄,在情急之下无法分清辨不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潘少梅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能够从轻处罚。

在多次会见及刚才庭审中,潘少梅均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情愿同意法律的惩处,更在文化程度有限的情况下,自行写下《悔过书》伏法认罪。

而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她无时不在反省自责及挂念家中亲人,日渐憔悴消瘦,从中也已得到应有的教训和惩处。

六、潘少梅家庭生活困难,其早日重返家庭,将对会其家庭有非同平常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潘少梅上有年逾七旬瘫痪的家翁,下有三名年幼的女儿,最小的女儿才一岁,她们都极需要潘少梅的照顾和关爱。

潘少梅早日释放,将使三名年幼的女儿能够早日重获母爱,幸福健康欢乐地成长。

七、潘少梅没有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奉公守法,本次是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潘少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她的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潘少梅具有能够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给潘少梅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辩护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俊斌20xx年5月5日第二篇: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我受被告xx的托付,作为被告人被xx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20xx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xx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xx派出所同意讯咨询。

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咨询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在xx同意侦查机关讯咨询时,其在讯咨询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时期,审查起诉时期到法院时期,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依照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早预谋。

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阻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发射钢珠。

造成被害人受伤。

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

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情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情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关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峻、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关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能够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2条规定关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治理失当等缘故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能够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能够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

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处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感谢辩护人:20xx年4月27日第三篇: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本案被告人xx的托付,指派我作为xx一审辩护人,同意托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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