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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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精品范文】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精品范文】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辩护词丁XX寻衅滋事案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丁XX家属的委托,争得丁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犯罪定性错误问题1、丁XX不应当对第一次打砸行为承担刑事理由是,第一次在去按摩点的路上,几名被告人没有共同商量如何打砸,没有任何的共同故意,其他几名被告人进行打砸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被告人丁XX的意外的,因此,第一次的打砸应当排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应把第一次的财物损害予以减去。

2、本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

首先,从主观方面的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

而寻衅滋事罪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

从本案的实际案情来看,应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

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

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最后,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目标明确就是涉案的按摩店,完全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的心理态度,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本案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宜。

二、量刑方面1、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丁XX在两次的打砸中,都是别人打电话给他的,而且在两次的打砸过程中,丁XX始终没有直接参与打砸,只是帮忙开车,特别是在第一次打砸中,是在事情发生后,才知道的,因此,丁XX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对于指控他犯有寻衅滋事罪提出辩护。

在本次辩护词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论点,以驳斥指控并证明被告的无罪。

我们将分析各项指控的事实、目击证词和相关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在所涉及的事件中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指控一: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事实陈述被控寻衅滋事罪是基于被告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激烈斗殴的事件。

控方声称被告的行为属于挑衅并导致了骚乱的发生。

然而,我们将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证据分析首先,目击证人的证词不能完全信赖。

在现场发生的混乱情况下,目击者的记忆和观察可能存在误差和主观偏见。

我们将提供证据表明,目击证人的证词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和不一致。

其次,我们将提供被告的辅助证据来证明他并未主动寻衅滋事。

我们的证据将包括:监控录像、照片、通讯记录等等。

通过这些证据我们能够证明被告本人并不是事件的起因,而是因为他被迫采取了自卫行为。

最后,我们还将提供专家的意见和调查结果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专家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应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并未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论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社会秩序明显混乱和严重后果。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满足这三个要件。

首先,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我们将通过前面提到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行为并非挑衅,而是在被攻击的情况下进行了自卫。

其次,社会秩序明显混乱一词需要对整个事件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我们将通过对其他证人的证词、视频和照片的分析,来证明事件并未导致社会秩序的明显混乱。

最后,严重后果的发生需要对事件的结果进行评估。

我们将提供现场的医疗记录和专家咨询的报告来证明,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结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论证,我们得出结论,被告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我们请求法庭予以无罪判决,为被告恢复名誉和自由。

结束语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在这起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中,我们已经向您展示了被告无罪的有力证据和法律论证。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审判员:
我代理原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词陈述。

在此,我将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被告的指控进行阐述,并为被告提出合理的辩护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未曾刻意地寻衅滋事。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们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仅仅是因为情绪激动或是为了自卫而做出相应的行为。

在诸多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对于自卫行为的保护。

被告在被害人试图侵犯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做出了必要的自卫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有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

其次,被告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

根据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未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相反,被告的行为是在面临激烈的言语或身体冲突时做出的,他的行为也并未违反公序良俗的底线。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最后,我要重申一下被告在案发时的紧急情况。

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及现场情况,被告在案发时处于一种争斗或冲突的危险环境中。

在类似的紧急情况下,被告选择了保护自己的方式,并没有刻意地挑起纷争或滋事。

虽然被告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可能使用了过激的手段,但这完全是被害人主动挑起冲突导致的结果。

尽管被告的行为看似违背法律的规定,但从被告行为的动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紧急情况等方面综合来看,我们坚信被告不应被定罪。

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判,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裁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告人刘某某叫周1一起,所以,周1并非被告人刘某某喊去的,而是李1喊过去的,被告人刘某某并 非组织者,而是听从他人指挥,起帮助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在该起事件中,被害 人是有一定的过错的,我们从笔录里也可以看出,在之前,被害人方1曾带过钢管砍刀到李1家,可 见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4、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 表悔恨。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集者李1,对于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也是 谅解的。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 刑1年6个月。
辩护人:张多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28日
附:检察院建议量刑六至十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刘某某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更改罪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 成强制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或者说是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在犯罪行 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本案中,刘1是为了找到廖1的男友,才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议拍裸照还是拍身份证中选择拍裸照。廖1是特定的对象, 并不是不特定的对象。整个过程只有刘1一人拍摄,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参与。也不构成侮辱罪,因 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这一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理由如下: 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达到 法定的轻伤、重伤等严重后果,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确抱住一个人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该被摔倒在 地的人,并非本案的被害人罗1。自始至终,被告人刘某某都没有触碰过被害人罗1,也没有为他人 伤害罗1提供过工具或者其他的帮助。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为罗润康的受伤负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 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 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与他人一起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寻衅滋事 辩护词

寻衅滋事 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他所涉及的寻衅滋事罪提出一些观点和证据。

首先,我要明确强调的是,我并不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呈现更多的事实和证据,让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它指的是个人以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故意进行任何挑衅或辱骂行为,他只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绪,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我要提请大家回忆一下,我们生活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中。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情感,只要不涉及到诽谤、造谣、侮辱等违法行为。

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只是在表达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不满,并没有进行任何煽动或挑衅他人的行为。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干扰公共秩序或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没有对公共场所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而且,他的观点和情感只是个人的表达,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伤害或威胁。

此外,我要提请各位注意到,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

他只是通过言语和行动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应该注重言论自由,而不是过度限制个人的表达方式。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有责任心和正直品质的人。

他并不是一个寻衅滋事的人,而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成员。

他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相信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一时的情绪宣泄,并不代表他的真实本性。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在此呈上的辩护词,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我希望您们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被外界的干扰和偏见所影响。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言论自由和社会公正,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团:
我是被控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被告,在此我想向法庭和评审团陈述我的情况和辩护词。

首先,我想声明我对我所做的事情深感遗憾和懊悔。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我应该清楚地明白自己的责任和行为严重性。

然而,因为年轻时的冲动和轻率,我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伤害了他人并给自己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我想就我的行为背景做一些说明。

在当时,我处于情绪激动和自制力不强的状态下,未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

尽管这并不是正当理由,但我希望法庭和评审团能够理解并给予宽容。

最后,我愿意接受对我的行为所做出的惩罚,并表示我会认真反思和改正自己。

我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义工工作,弥补自己的错误。

我不希望我的一时冲动和错误行为影响到我未来的发展和前途。

在此,我再次向受害者致以最深切的歉意,并表达愿意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起全部责任。

同时,我也恳请法庭和评审团能够给予我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和轻判。

谢谢。

此致
被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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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良平母亲姜寿珍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A)、寻衅滋事罪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良平的犯罪行为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起哄闹事严重混乱的。

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特征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其犯罪目的及侵犯客体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

但本案中,从所有证据材料及事实结果均能证实:被告人王良平主观意识并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也不是目无法纪的故意想破坏公共秩序,更不是有意识向整个社会的挑战,而是当时被告人王良平等人在“巴将军”火锅店与周昌泉等人口角发生纠纷,进而发生互殴而产生的后果,被告人王良平的主观意识是想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

第三、从被告人王良平的跑到医院对周昌泉等人进行砍伤的行为,更能充分说明被告人王良平主观动机只是想伤害周昌泉等人身体健康,而并不是为了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要求,并且本案中侵犯的客体实际是周昌泉等人身健康权。

对于公共秩序的破坏是被害人及被告人双方的行为,双方都有在公共场合互殴的行为,那么如果仅仅单方将被告王良平等人定性破坏公共秩序的话,辩护人认为于法不公,因为互殴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的,同时本案中,被告王良平主观意识也只是想伤害周昌权等人,实际侵犯的客体也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那么依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本案中,王良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辩护人认为将被告人王良平行为更为符合故意伤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被告人王良平没有触犯《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第三项的规定。

①、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中的‘随意’依据《刑法》规定一般要求是“事出无因”的殴打,也就是说想打就打,无论认识不认识,不讲原因,没有理由,有时以看不惯为由也打,以此显示其横行和无法无天。

但是本案中就事实而论,被告人王良平的行为是“事出有因”殴打,发生伤害行为的起因是被告人王良平在“巴将军”火锅店与周昌泉等人双方发生互殴之后而引发的伤害行为,其行为不具有随意性。

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被告人王良平既没有强拿硬要、也没有占用他人的公私财物,也没有任意的损毁他人的财物,之所以有财物的损毁是被告人王良平在与周昌泉等人互殴的过程中共同损毁的,并不是王良平等人的单方行为,由此辨认认为被告人王良平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具体表现,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王良平的主观意识有伤害的故意,客体确实也侵犯了周昌权等人的健康权。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良平的行为无论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上均不具备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由此辩护人认为:只能以《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良平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王良平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良平在案发后当天,主动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主动的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在2011年2月1日晚在‘巴将军’火锅店所发生的所有事情,如实供述自己行为,也在这天对于自己的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也同样投案自首,为公安机关能够顺、及时侦破案件提供极大帮助,该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卷76页第6行之后的内容、80页、82页均能反应被告王良平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行为,该自首情节在公诉机关的起诉状副本中也得以认定,依照《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良平积极主动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的投案自首,且悔罪态度极好,依法应当综合适用《刑法》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本罪的量刑建议。

本案中,周昌泉、程昌军、冉光华三个受害人为轻伤,周品霖一个受害人为轻微伤,依据2010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该款第2项规定: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那么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良平故意伤害罪以‘一年半’的刑期作为其基准刑。

那么综合被告王良平投案自首、当庭认罪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良平此次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左右’刑期。

(B)赌博罪辩护意见一、对于赌博罪,被告人王良平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良平只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对于赌博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从涉嫌赌博罪中的证人洪建凯、王国波(鸡脑壳)、王正阳、陈慈斌(万麻子)等人证词以及被告人王良平供述中均能证实:2008年2月14日,是洪建凯、王国波(鸡脑壳)、王正阳、陈慈斌(万麻子)等人在巫溪县马镇坝白马村一些农户家里以‘坨坨八’的形式组织赌博,开设赌博的场子,是洪建凯、王国波(鸡脑壳)、王正阳、陈慈斌(万麻子)按照各自的分工对该赌博场子进行组织、管理、经营并抽取利润的。

在该‘场子’组织好并实际运行一个月之后,他们为了维护‘场子’的安全,才让被告人王良平加入,被告人王良平加入之后也是负责看管场子,保护‘场子’内的安全,以防别人闹事;被告人王良平对于该赌博场子的组织,经营均没有参与,只是仅仅帮助看‘场子’他所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那么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案中,被告人王良平起到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且情节轻微,依法只构成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王良平应当在该条规定下减轻处罚,同时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小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上”。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良平在赌博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作用是次要、辅助的,且赌博罪的情节轻微,并且赌博罪具有自首情节,也应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2款关于自首减轻处罚的规定。

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良平的赌博罪判处缓刑。

(C)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良平在故意伤害罪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人王良平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第二,当时在案发后积极的向受害人杨关淮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1)被告人王良平在对于伤害杨关淮的行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同时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那么依照《刑法》及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15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被告人王良平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2)被告人王良平在案发后,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人杨关淮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杨关淮在获得赔偿后,自愿的对王良平、陈时元进行了谅解,并在2003年7月2日上午主动的到巫溪县公安局提出撤销对被告王良平、陈时元的追诉,该撤诉材料在侦查卷145页-148页。

2003年7月7日被告人王良平依法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当时巫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参与了他们的协商,并在他们的达成协议上盖了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案发后,积极了进行了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同时依据2010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18款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该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故意伤害至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辩护人建议法庭以三年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那么综合各种应当从轻、减轻及减少基准刑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王良平故意伤害杨关淮行为,处以两年半左右的刑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良平量刑时,综合考虑其投案自首、从犯、积极赔偿及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给被告人王良平一个公正判决,谢谢!辩护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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