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学校用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外籍人员在校园内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学生及其他外籍人员。
第三条我校外籍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外事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2. 保障外籍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中外文化交流;3. 严格管理,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4. 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外事办公室,负责外籍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五条外事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外籍人员的引进、审批、聘用、管理等工作;2. 负责外籍人员的证件办理、居留许可、签证延期等手续;3. 负责外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4. 负责与外籍人员所在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外事交往;5. 负责外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外事办公室开展外籍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引进与聘用第七条学校引进外籍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引进申请,经学院、部门审核;2. 外事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3. 学校审批;4. 与外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外籍人员的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3.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符合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需求。
第四章居留与签证第九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需依法办理居留许可和签证。
第十条外事办公室负责外籍人员的居留许可和签证办理工作,包括:1. 收集、整理外籍人员的个人信息;2. 办理居留许可、签证延期等手续;3. 监督外籍人员居留、签证的合法使用。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外籍人员在校园内享有以下权利:1. 受到尊重和保护;2. 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工作、学习、生活待遇;3. 依法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不断加强,许多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纷纷聘请外籍专业人才,来为学校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资源。
外籍专业人才的到来,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学校的教育水平,还可以促进国际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然而,外籍专业人才在我国学校工作中会面临一些管理问题,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本文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1.当外籍专业人员在我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工作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符合相应聘用工作的要求。
2.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
3.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诚实守信,依法遵纪遵法,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招聘途径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纸、学术期刊等途径发布职位招聘信息,同时可以委托招聘机构、留学中介等专业机构进行招聘。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专业社团、学术团体等途径邀请外籍专业人员来我国工作。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招聘外籍专业人员时,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的招聘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操作。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签署合同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应当纠正或者解聘。
四、外籍专业人员的福利待遇1.外籍专业人员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给予外籍专业人员身体健康、教育培训、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3.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假期权利。
学校关于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2. 公平公正:对待外籍教师一视同仁,保障其合法权益;3. 尊重差异: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学术观点;4. 激励发展:为外籍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聘用第四条学校聘请外籍教师,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五条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3.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4. 对华友好,愿意与我校合作。
第六条学校应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管理第七条外籍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外籍教师应按时参加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九条外籍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教师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学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保障其宗教活动自由。
第十一条学校应关心外籍教师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第四章外籍教师的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定期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1. 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2. 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3. 社会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国内教师的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外籍教师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将更好地管理外籍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借鉴国外先进教育水平和管理经验,提高聘用外籍教师的工作效益,进一步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请外籍教师来院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专业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我院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一章外籍教师聘用程序第四条各系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人事处提交《xxx学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申请表》,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外事办公室协同人事处根据系部要求选聘合适人选,经任教资格审查通过后,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与外教签订合同。
第六条外教到校前,外事办公室会同聘用系部及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外教来华后的接机、住宿、交通、教学计划、办公条件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外教到校后,外事办公室对外籍教师来华前提供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外教宣讲我国对外方针政策及校纪校规。
第八条外事办公室负责为外教联系安排进行境内身体检查后,将外教转由聘用系部实行二级管理。
第九条外事办公室在外教入校后一周,为外教办理外专证、居留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行政管理外事办公室是学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
第十条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外籍教师聘请计划的落实。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外籍教师、聘用系部及职能部门召开外教工作联席会,沟通信息、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外教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协助聘用系部对外教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视经费情况组织外教参观、游览名胜古迹,以弘扬我国文化,加深他们对我国改革开放及国情的了解。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聘用系部是外教教学管理的归口部门,教务处协同管理。
第十四条为外籍教师提供详细的校历、教学计划、教学安排、教学要求等资料(中外文对译,中文存档、外文给外籍教师),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帮助。
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1. 定义外籍教师外籍教师指的是来自其他国家的教育专业人士,以在中国的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为目的来华工作的外国人。
2. 聘用外籍教师的必要性引进外籍教师可以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国际化的教育环境,对于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外籍教师聘用的限制为了保护国内教师的就业利益和确保教学质量,对外籍教师聘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理是必要的。
4. 外籍教师聘用的程序聘用外籍教师的程序应该严格规范,包括学校的申请、审核、公示、审定等环节,确保教师的资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5. 外籍教师的资质要求外籍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并通过相关考核和认证。
6. 外籍教师的待遇为了吸引优秀的外籍教师,应该提供适当的待遇,包括薪酬、住宿、福利等方面的保障。
7. 外籍教师的职责外籍教师应该履行教学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与国内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8. 外籍教师的培训和评估为了保证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学校应为其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并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反馈。
9. 外籍教师的文化适应和支持作为外籍教师,他们需要适应中国的文化环境和学校的教学方式,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 外籍教师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学校应为外籍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包括宿舍、办公室、教学设施等方面的保障。
总结:通过合理的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借助外籍教师的优势,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
同时,也要保护国内教师的就业利益和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起规范的聘用程序和培训机制,使外籍教师的聘用更加有效和有序。
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办法应注重平衡各方的利益,推动国际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某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扩大外籍教师聘用规模,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教师主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类型与聘期第四条外籍教师按照从事工作的主要内容,分为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专业类外籍教师。
第五条外籍教师聘期为1~3年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工作期限。
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六条应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3.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
4.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5.专业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外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以上职务。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各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学校纳入年度用人计划统一审批后,按照岗位要求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第八条具体聘用程序如下:1.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考察,择优推荐拟聘人选;2.人事处审核应聘者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应聘者来华工作资格;3.学校人事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聘用人选;4.对聘用人选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九条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以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其中专业类外籍教师可实行项目制管理。
合同中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福利、考核方式、续聘、解聘和违约责任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学校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各类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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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阳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的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置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
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