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涉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资产买卖、服务等。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原则、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2. 与企业受同一人控制的其他企业;3. 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的分类1. 按交易内容分类: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转移、提供担保、租赁、承揽、劳务、技术交易、许可使用、咨询服务等;2. 按交易方式分类:直接交易、间接交易;3. 按交易性质分类:关联购销、关联投资、关联贷款、关联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回避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
(四)程序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规。
四、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一)信息披露监管1.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实质性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交易目的等;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情况;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计意见。
(二)关联交易审批监管1.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3. 关联交易的审批决议应当及时披露。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关联交易,并且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知情决策。
这些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具体规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什么样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批和公告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其中,特别强调了关联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原则,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监督和追究机制。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且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细化审查。
深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执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关联方之间往往存在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甚至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在中国,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平的市场价值进行,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得有效的信息。
3. 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决策程序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保证公正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关联交易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且需要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的同意。
2. 关联交易需在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交易对方、相关业务以及交易的价格、数量等信息。
3.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避免出现倾销或恶性竞争等状况。
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上市公司在执行关联交易时,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不得偏袒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关联交易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3.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的身份和关系、交易金额和时间等。
证券交易所规则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外,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相关流程和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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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 条或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 条或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