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制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宝府办[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9〕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已经2009年1月19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为加强我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本区政府采购的工作要求,对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街镇财政管理是全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街镇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依法推进,协同推进,稳步推进,其实施的办法、步骤与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
通过街镇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使街镇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稳妥原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上海市、宝山区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推进,集中采购范围逐步扩大。
既要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实施,又要兼顾街镇实际情况,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实效。
(二)分工、协调原则。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除承担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监督和集中采购的法定职能和职责外,还要负责协调好街镇政府采购工作推进中的相关事项;街镇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各项制度。
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乡镇实行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职能的延伸之一,也是财政改革趋势所向,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参考!第一条为规范XX镇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XX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有关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主要依据,供应商和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执行,依法履行验收事项。
第五条采购人(即使用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采购项目。
第六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一)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技术参数、规格比较成熟的(产品)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成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且技术参数、规格比较成熟的(产品)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中心参与,组成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较为复杂或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并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四)政府采购合同对验收已作规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五)进口货物的验收。
凡属法定商检的进口商品,验收时供应商须出具由商检部门签发的该批货物“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同时还必须出具该批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一)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工作。
乡镇卫生院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2022最新乡镇卫生院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乡镇卫生院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镇卫生院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办、所)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指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划分第五条: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局纪委书记及项目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及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参数制定、采购结果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采购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六条:规划资金管理科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工作职责为:(一)起草制定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局政府采购预算,与市财政局进行采购事项的协调并报批采购申请文件。
(三)协调市财政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方案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还可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措施。
1.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和审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审计,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政府采购的透明化。
4. 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化。
鼓励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三、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路径。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3. 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审计,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4. 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化。
鼓励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镇级招投标规章制度

镇级招投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镇级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镇各部门、单位以各类招标方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同时,适用于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秉持诚信、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态度,确保勇于担当、诚心做事、尊重知识、敬畏规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利。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或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六条监察机构应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本规章由本镇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依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项目,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规划,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明确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数量,保证项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起草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及合同约定,保障项目推进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信息,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确保公平竞争,避免托拉和照顾。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技术评估,择优选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对投标人的信任,并保障投标文件的机密性。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保证项目的质量,保护环境和安全。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障项目推进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依法主动参加招投标活动,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确保符合招标要求和技术标准。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员管理第四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发布、修改和中标公示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霎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财物。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立足于实际需求,科学确定采购目标和需求规格,合理划分招标包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性。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规范统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平等竞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公正客观,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惩戒不法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09•【字号】中府[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已废止)中府[2003]12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三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市直单位)以及各镇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原则总体目标:按照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覆盖面,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我市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分开、采购代理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二)兼顾效益与效率。
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三)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健全监督机制;(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管理与组织实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制订具体执行计划;落实专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政府采购管理。
乡镇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制度
新野县乡镇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建立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遵循原则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由乡镇制定)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坚持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政府采购工作职责政府采购工作在乡镇政府领导下,由财政所负责实施。
其职责是:(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计划草案,拟定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时间;(二)负责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和专家评委信息库;(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四)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五)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六)监督供需双方履行协议,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宜;(七)办理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三、政府采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政府采购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办理的采购。
政府采购的范围:1、办公用具;2、交通工具;3、形成批量采购的一般教学、医疗、科研仪器、图书等;4、统一着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5、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6、大型会议和大型公务接待、汽车维修、保险、加油、大宗印刷等项目;7、农用机械、抗旱及防汛物资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和财经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等行为。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上级文件发布执行。
第三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坚持依法依规,择优选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安排,科学确定采购经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人大主席为副组长,人大副主席、城建副镇长、农业副镇长、党政综合办主任、财政办主任、招投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镇财政办、招投标办、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采购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具体事项。
采购办公室职责为: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财政办负责采购预算执行书的报批,党政综合办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3.招投标办负责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制作工作;负责举行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以及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第三章采购内控程序第六条各办线按月申报政府采购需求。
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党政综合办申报;固定资产类货物采购由需求办线向党政综合办提出申请,由党政综合办审核后方可提交需求申报;专项货物、服务采购由各办线申报,每月25日前由采购办公室汇总次月采购需求。
1.预算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办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党政综合办审核后,镇长直接审批(附件1)。
但在挑选货物和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货比三家,其中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在审批时应体现比价过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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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乡镇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建立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遵循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由乡镇制定)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坚持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政府采购工作在乡镇政府领导下,由财政所负责实施。
其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计划草案,拟定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时间;
(二)负责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和专家评委信息库;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四)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五)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六)监督供需双方履行协议,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宜;
(七)办理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三、政府采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政府采购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办理的采购。
政府采购的范围:
1、办公用具;
2、交通工具;
3、形成批量采购的一般教学、医疗、科研仪器、图书等;
4、统一着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5、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6、大型会议和大型公务接待、汽车维修、保险、加油、大宗印刷等项目;
7、农用机械、抗旱及防汛物资等。
8、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等。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乡镇政府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由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单位(台、套、件等)价格在50000元(含50000元,下同)以上的商品;
2、单价不足30000元,但同类商品批量价格达到50000元以上的商品;
3、合同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5、政府投资的其它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方式。
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乡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单位采购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单位集中采购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财政所采购。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五、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乡镇各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根据乡镇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要编报预算,不得漏报或瞒报。
2、财政所对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批复制度,政府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3、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不能割裂,不得在部门支出控制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预算项目。
4、乡镇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在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基础上进行,采购项目预算价格要与市场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所依据编制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制乡镇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实施要求),分别下达给各有关预算单位。
(三)组织采购
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财政所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并与财政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财政所根据采购清单和委托代理协议制定具体采购方案并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按照规定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等。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采购人委托财政所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交财政所备案。
(五)采购资金的汇集
各乡镇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工作需要,填制《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向财政所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无误后,下达《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项目批复通知书》,并下达《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通知财政专户会计和采购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7日内将采购资金(含自筹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六)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行专户支付制度。
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约定提出《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采购人同意并签署《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后,报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签署《新野县乡镇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核通知书》,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拨付款项。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所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