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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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教师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教师个体在教育教学中的贡献与能力水平等因素,将教师分为不同级别,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评价。

这一管理办法能够更加公正、科学地对待教师,使之能够在相应级别上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二、分类标准根据教师的教育水平、教学经验、业绩、专业能力等多个维度来进行分类。

其中,教育水平指的是教师所取得的教育背景和学位等;教学经验指的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长短;业绩指的是教师在教学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荣誉;专业能力指的是教师在专业领域内的实际能力和表现。

三、分类等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教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教师主要是指教育水平较低、教学经验较短、业绩一般、专业能力较弱的教师;中级教师是指在上述标准上略有提升,具备一定的教育水平、教学经验、业绩和专业能力的教师;高级教师则是在各个标准上有较为突出表现,是教学中的佼佼者。

四、分级管理目的教师分级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并提供晋升通道。

通过给予不同等级的教师不同的管理、评价和职责,有利于形成教师队伍的层次分明,促使教师追求进一步的发展和成长。

五、管理方式教师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根据教师的发展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动态调整。

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定期对各级教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同时,要注重教师的培训和发展,为教师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学习的空间。

六、管理面临的问题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虽然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导致一些基层教师的发展受到限制;评价标准不科学问题,使得有些教师难以获得公正评价;职务晋升机制不完善问题,造成一些教师没有明确的晋升通道等。

七、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基层教师的待遇和发展空间;二是改进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完善职务晋升机制,为教师提供更多的晋升通道和机会。

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学教师,包括公立和私立中学。

第三条中学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激励约束、人文关怀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引进第四条中学招聘教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合格教师。

第五条中学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健康。

第六条中学引进高层次教师,应优先考虑具有高级职称、丰富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

第七条中学教师招聘和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中学教师应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条中学应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中学教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章奖励与激励第十三条中学应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中学教师奖励分为校级奖励、市级奖励、省级奖励等,奖励级别越高,奖励力度越大。

第十五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待遇与保障第十六条中学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七条中学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中学应关心教师生活,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大计,而师资是教育事业的关键。

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石,因此,建立健全的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师资管理制度,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激发其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整体发展。

2. 原则,依法管理,公平竞争,激励激励,公正评价,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师资选拔。

1. 招聘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的教师人才。

2. 选拔标准,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素质为主要考察内容,注重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四、师资培训。

1. 培训内容,结合学校实际需求,制定多样化、专业化的培训内容,包括教学技能、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形式,满足教师个性化、多样化的培训需求。

五、师资考核。

1.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态度、学生评价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2.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

六、师资激励。

1. 激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对教学成果突出、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鼓励教师积极进取。

2. 激励形式,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多种形式,激励教师持续提高教学水平。

七、师资管理。

1. 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师资管理体系,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的管理水平。

2. 管理措施,建立教师档案管理、教师考勤管理、教师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

八、师资发展。

1. 发展规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教师发展规划,为教师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 发展机会,为教师提供参与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等发展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九、总结。

建立健全的师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中职学校教师(含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 下同)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人才的使命。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条教师的条件和基本要求1.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职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之一)并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对尚不具备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学校应拟定计划, 创造条件, 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 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要求。

2.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教学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 懂得职业学校教育规律, 掌握教育教学的技能技巧, 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 明确所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 了解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顺序;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能力, 并注重提高计算机和外语的实际应用能力。

3、文化课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教师要跟踪了解行业、企业、专业发展态势, 掌握专业技能, 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能进行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过硬的职业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 应了解本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资格标准, 能胜任教学工作。

4、教师要管教管导, 教书育人。

年青教师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 教师在每一职称任期内至少担任一届班主任。

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要关爱学生的思想进步和身心健康, 尊重学生人格, 切实维护学生安全。

第二条教师聘用1.学校应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 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的比例。

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 实行评聘结合, 淡化“身份”管理, 强化岗位管理, 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形成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 适应市场办学的教师管理机制。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一、综述公办幼儿园作为社会重要的教育机构,担负着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是起着关键作用的角色。

因此,对于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教师资格要求1. 拥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确保具备专业的教育背景和教学技能。

2.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楷模。

3. 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和爱心,能够关心每一个学生的成长。

4.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园内其他教职员工。

三、聘用程序1. 教师岗位空缺发布招聘信息。

2. 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简历并进行初次筛选。

3.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笔试和面试。

4. 根据综合表现确定录用名单。

5. 完成入职手续,正式聘用。

四、聘用合同签订1. 签订聘用合同是教师正式入职的必要程序。

2. 合同应明确教师的基本工作内容、薪资待遇、聘期等相关条款。

3. 双方应认真阅读并签字。

4. 合同签订后,教师方能正式上岗工作。

五、教师绩效考核1. 建立健全的教师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估。

2.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奖惩,激励教师提高业绩。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六、教师培训与发展1. 公办幼儿园应定期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

2. 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和交流活动,拓展视野。

3. 为教师提供晋升通道,激励其进一步发展。

七、离职管理1. 教师如有离职意向,需提前向园方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2. 园方应协助教师办理离职手续。

3. 离职教师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学生和园方权益不受影响。

八、结语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仅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对未成年人教育质量的保障。

希望各公办幼儿园能够遵循规定,择优聘用教师,共同努力为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3篇

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3篇

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3篇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1一、骨干教师选拔标准选拔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2. 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和广博的教育知识,能够不断学习和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

3. 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突出的教学成果,能够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4. 具备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5. 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学生、家长、同事和领导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针对骨干教师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目标:提高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其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能力。

2. 培训方式:采取定期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3.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4. 培训考核:对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果、教学成果和实践能力等方面。

三、骨干教师职责与权利骨干教师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权利:1. 教学职责: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和方案,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2. 学术职责:参与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和承担各级科研项目,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做出贡献。

3. 管理职责: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政策提供建议和支持。

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备课、听课、评课等工作。

4. 权利:骨干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特殊待遇和福利,包括优先参加各类培训、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等活动,优先获得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学术资源等。

四、骨干教师考核与评价对骨干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考核方式: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教学成果评估、学术成果评估和同行评价等方面。

规范的教师管理制度

规范的教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的管理行为,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包括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和行政管理岗位的教师。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业绩,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二章教师的选拔任用第四条学校教师的选拔任用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岗位要求择优选拔。

第五条学校教师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激励”的原则,注重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学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且符合国家有关教师资格认定要求。

第七条学校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做到公正、廉洁、敬业、守法。

第三章教师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学校教师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教育教学事业,积极投入教育工作,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九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师德守则,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学生做好榜样和引导。

第四章教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组织设置和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和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教师应当定期参加教学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教师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章教师的激励和奖惩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相应的激励和奖励,并建立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五条对于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职业操守或对学校造成损失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教师的工资和职称晋升。

第六章教师的辞职和离职第十七条学校教师如需辞职或离职,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完毕接替工作人员的交接事宜。

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引言: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基础。

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成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加强师德建设师德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石。

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师德标准,并建立评价机制,鼓励教师立德树人、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同时,在教师培训中加强师德教育,提升教师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第二节:优化教师招聘机制教师的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岗位需求和教师素质要求,引入面试等多元评价方式,从而选拔出真正合适的人才。

此外,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节:推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教师职称评审应以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更加注重教师在课堂中的表现和学生评价。

评委应具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并开展教师互评、同行评教等形式,以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四节:加强教师培训与发展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机制,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

同时,学校还应注重教师的个人发展,提供晋升通道和发展机会。

第五节:强化教师考核和奖惩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制度,以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校评价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成绩突出的教师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六节: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任职合同、奖惩制度等。

同时,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对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与生活的困扰,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第七节:推进校际教师交流与合作通过校际教师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交流互鉴,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教学交流活动,还可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教育,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

第八节:加强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学校管理者要注重日常的教师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助教师解决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正常运行。

教师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管理办法一、引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本办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三、师德师风建设目标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3. 强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4.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

四、师德师风建设内容1. 政治素养:教师应当坚定信仰共产主义理想,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政策。

2. 道德品质: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3. 专业素养:教师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贡献力量。

4. 职业行为: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规,严谨治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有违反教育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师德师风建设措施1.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制度:制定和完善师德师风相关制度,明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师德师风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双师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学校“双师”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相关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教师是指同时具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和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为“双师”教师的教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讲师、副教授、教授等。

(二)具有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的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如工程师、经济师、律师等。

(三)在教育教学和行业实践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双师”教师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教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

(三)专业能力评估: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和行业实践能力进行评估。

(四)公示:通过评估的教师名单在校内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五)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认定为“双师”教师。

第四章管理与激励第五条学校对“双师”教师的管理与激励措施如下:(一)优先推荐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和行业实践活动。

(二)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支持,如研究经费、培训机会等。

(四)建立“双师”教师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双师”教师进行业绩考核。

第五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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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教人字[2012]10号关于印发《蔡甸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小学校、区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蔡甸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联系。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主题词:教育教师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市教育局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抄发:各中小学、区直属单位武汉市蔡甸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印发共印170份蔡甸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品德高尚的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区内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的范围及权限第一条凡区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以及区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学而由区教育事业费支付工资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称教师),均由区教育局管理。

中小学校由区教育局授权,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第二条坚持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坚持开放性与均衡性并重的原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第四条坚持开放、流动、竞争、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动与稳定的关系。

第五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教师任教资格第六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七条教师应具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

尚未取得所任学段相应资格要求的教师,必须在3年时间内取得相应任教资格证件,达到所任学段规定资格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资格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岗位或待岗。

第八条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拔高聘任教师。

确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拔高聘任教师,必须征得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经过一定的程序选拔,试用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学校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一年。

第十条不具备中小学相应学历、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严禁进入教育系统担任教师。

四、教师编制管理第十一条区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区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全区中小学的编制。

中小学人员编制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

第十二条按照“总量控制、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小学人员编制。

中小学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师,不准超编聘用人员,也不得聘请临时代课教师。

特殊情况需使用编外人员,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三条教师在系统内流动,必须先办理编制转移手续后,再上岗工作。

因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有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证明,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区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病休人员,可暂列编外。

五、教师聘任管理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

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学校法人代表与教师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师的人事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按照法定程序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学校可以解聘教师、教师也可以向学校辞聘。

实行教师告诫制度,对聘任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教师先进行告诫,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教育局认定,并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

解聘或辞聘后,学校与教师解除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并按实际聘任的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蔡甸区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试行标准》和《蔡甸区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执行。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设立“特设岗位”或“单列岗位”聘任。

作为干部交流到使用的教师,调入其它学校任职的,可按原聘任教师职务(岗位)直接重新聘任。

六、教师调配与流动第十七条教师调入或调出区教育系统,区教育系统内学校之间调动调整等情况,均由区教育局负责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八条教师调配工作应坚持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教育系统控制编制,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教师队伍稳定的原则,并兼顾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个人其他正当要求。

第十九条教师调配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鼓励中小学教师坚持教学一线,引导教师顺向流动(指城区流向农村,农村中心学校流向非中心学校,经济发达或交通便利地区流向边远湖区),严格控制教师逆向流动。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和职务岗位职数内安排教师流动。

满编单位要根据“宽出严进”、“先出后进”的原则,对调入人员从严控制。

缺编单位本着“优选适用”的原则补充教师。

重点学校、教育教学业务部门补充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的学历、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和学术称号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或业务水平得到公认,并经过一定的程序选拔。

(重点学校、教育教学业务部门补充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条件:区一中:须至少有三年及以上高中教学经历,近五年曾获高中段教学优胜奖,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公认;其他高中学校:须具有本科学历,高中教师资格证,在职教师须至少有两年及以上初中教学经历,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公认;教研室、教科所: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至少有五年以上教学经历,曾获教学优胜奖,具有区学科带头人或市优秀青年教师学术称号和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资格,教科研水平得到公认。

以上人员经过一定的程序选拔,试用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要求调动工作者,应向学校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教师在申请调动还未批准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对申请调动还未批准之前而擅自离岗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通知本人,责令其回原单位工作,离岗3个月后仍不回原单位的,由区教育局核实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正式批核准调动之前,确需要在区外学校试用期达3个月以上,不能在原单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先办理辞职手续,经区教育局批准后,人事关系档案转入人才交流机构中心。

第二十三条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自行调出的人员,按擅自离岗论处,擅自离岗时间达3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学校自行接收其他学校教师,区教育局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其予以纠正。

严禁街乡镇和学校之间自行借用教师。

第二十四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全区中小学需补充新教师的,报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控制人数、控制学历、控制学科、控制上岗范围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二十五条按照招聘要求新补充的教师,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5一定年限年后,才能根据工作需要在系统内流动,顺向流动的教师除外。

第二十六条建立城乡教师支教、轮岗交流制度。

每所城镇学校及其它超编学校教师都有到农村或缺编缺科学校支教、轮岗交流的义务和责任。

支教、轮岗交流任教和在薄弱学校工作的经历,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授予骨干教师称号的条件之一。

跨乡镇轮岗交流交流任教教师的计划选派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街、乡镇范围内轮岗交流交流任教教师的计划选派由街、乡镇教育干事负责安排,学校根据计划确定交流任教教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交流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按市、区规定落实。

七、教师请假制度第二十七条教师请假类型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

(一)公假。

公假应持有关部门通知按实际需要确定假期时间,并办理请公假审批手续。

(二)事假。

凡确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由教职工本人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每学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按工作日扣发核减基本工资(每工作日扣发工资按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的公式进行计算)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病假。

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离岗医疗1天以上者,必须凭指定的医院(急诊除外)诊断、治疗证明,按教职工请假批准仅限,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街、乡镇所属学校教师请病假7天以内的,经学校校长批准; 7天以上,不满30天的,经街、乡镇教育干事批准; 30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领导批准,局人事部门备案。

区直学校教师请病假15天以内的,经校长批准; 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批准;30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领导批准,局人事部门备案。

工作人员长期休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的休婚假3天,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且均系初婚)增加婚假15天。

(五)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妊娠的女职工可休产假,正常生育的给予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可休息的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23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5天。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产假可顺延。

见习期休产假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省、市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处理。

(六)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在1-3天内酌情给丧假料理丧事(外地途中往返时间除外)。

特殊情况确需超正常假期的,按事假办理。

(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假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二十八条在计算假期时,休病假、产假、探亲假时应将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请假手续(一)凡需请假者,应将本人的有关证明,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休假。

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应及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期限,应在原请假期满之前,按规定要求办理续假手续。

连续请病假者,应按期交验指定医院诊断、治疗证明,不得一次请病假,长期休息。

第三十条假期待遇(一)凡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正常休假者,其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病假2个月或一年累计3个月以上者除外)。

奖金和绩效工资类等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休病假1个月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6个月以上者,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休事假一年内超15天者,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三)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者;(二)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但未得到批准擅自不到校者;(三)请假期满,不按时到校又不按时续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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