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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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全市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支付,保持生育保险基金持续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平产2500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4个月以下流产500元;4个月以上流产及引产1000元;上(取)环150元;输卵管绝育术250元;输精管绝育术800元;输卵管和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

(三)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四)妊娠4个月以下的流产,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流产、引产,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____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简介本文旨在探讨____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相关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中国的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政府需要对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和改革,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生育率逐渐下降,而老龄化程度却在不断加深。

这导致了人口结构的失衡,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压力。

此外,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和互动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了福利分配的不公平性。

因此,必须对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整合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前者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生育费用问题,后者则是为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尽管两者有不同的目标和职能,但可以通过整合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1.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是相对独立的,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均衡。

首先,可以考虑将两个基金整合成一个综合的基金,避免重复缴费和管理成本。

其次,可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基金池,用于统一管理和分配资金,以实现更加公平和有效的资源配置。

2.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不统一也是整合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可以将生育保险的待遇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对于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统一支付。

另一方面,可以将医疗保险的待遇扩大到生育期间的其他费用,例如产检和福利待遇。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整合和统一,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3.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之间的不协调也是整合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可以对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整合和协调,制定统一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办法。

例如,可以调整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与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同时,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方便职工查询和享受各项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PPT课件

生育保险政策PPT课件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社保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基 金的投资和增值方式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生育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机制
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由经办机 构自行实施,外部监督则由社保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进行。
检查内容
生育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
生育保险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目的是为女性 职工提供生育保障。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保险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 到推广和应用。
中国生育保险
中国在1994年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 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生育保险政策的基本内容
保险对象
生育保险主要面向女性职工,部分国家还包 括男性职工。
智能化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生育保险政策的管理也将趋向智能化。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手段,可以实现生育保险政策的精准管理和服务,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效率。
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生育保险政策的经验和做法也可以相互借鉴和交流。通过国际合 作与交流,可以促进各国生育保险政策的共同发展和进步,为世界人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
对个人的影响
生育保险政策可以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减轻个人负担,让她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 系,促进女性职业发展。此外,生育保险政策还可以为新生儿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帮助家庭更好地 抚养和培养下一代。
生育保险政策对社会的贡献
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生育保险政策有助于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缩小性别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同时,生育保险政 策也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生育保险费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费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费参保范围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和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范围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内容。

本文将介绍我国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其女性员工参加生育保险。

这意味着所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女员工都应该被纳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这些企事业单位会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缴纳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

2. 个体工商户参保范围: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助经营的从业人员以及雇工等。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生育保险。

个体工商户参保范围的确定与其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金额有关。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参加生育保险。

3. 村集体参保范围:农民工、农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村集体作为参保责任主体,会协助农民工和农妇参加生育保险,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其他参保范围:除上述范围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群体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例如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

这些群体的参保范围和缴费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范围可能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颁布的政策为准。

每个地区的参保范围都应该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范围涵盖了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农妇、退休人员等一系列群体。

每个群体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关于参保范围的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政策来执行。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的确定对于确保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河北生育保险政策

河北生育保险政策

河北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选择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

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等问题。

1、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2、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生育当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河北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三、增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施行节育措施的参保职工享受节育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享受增加假期。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生育产假、奖励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津贴的计算方法按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天*产假假期天数+营养费+一、二级医院分娩补贴产假假期: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晚婚增加15天,剖腹产的增加30天,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5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生育保险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职工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的权益,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临时收入和医疗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员工的生育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员工来说,生育保险能够在生育期间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减轻了员工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投入到生育和育儿中。

其次,生育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增加员工的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的稳定增长,为国家的长期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另外,生育保险还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和待遇。

对于企业来说,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也有益无害。

一方面,生育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企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也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制度建立。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起符合自身情况的生育保险制度,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布和宣传,让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缴费规定。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起健康的生育保险基金,以保障员工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待遇。

再次是保险范围和待遇规定。

企业要明确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待遇标准,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障。

最后是管理和监督。

企业要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在发现问题和矛盾时及时加以解决,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加员工的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的稳定增长,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一、生育保险制度的涵义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1)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2)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3)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了全部四项内容。

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父育假"、"保姆津贴"等政策主要在欧盟一些国家实行。

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与后两者属于不同的女性保障制度,但有重合之处,主要是对孕产妇的劳动保护项目,比如:(1)产前产后工时津贴,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而发生的时间津贴;(2)孕期工作量减免,如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3)母婴保护设施。

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4)女性就业保障。

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怀孕生育而遭受解雇;等等。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在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或"生育保障制度"之内。

但由于实施(1)~(3)项保护的经费(如:产前检查时间津贴、产后哺乳时间津贴、哺乳室建设费用等)并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被看作企业职工福利,因此将它们列入"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而"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属于"生育保险制度"。

上述(4)也可以被看作是"女性就业保障"的内容。

生育支持制度体系

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生育支持制度体系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促进人口增长和优化人口结构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它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辅相成,旨在提高生育率和婴儿出生率,推动全民福利和社会进步。

生育支持制度体系包括多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下,社会普遍推行独生子女家庭,为了增加生育意愿,国家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了一定的奖励。

比如,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可以享受优先购房、优先就业岗位或职称晋升等优惠条件,还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等福利待遇。

2.生育津贴政策为了鼓励更多的夫妇生育,国家实行了生育津贴政策。

生育津贴是国家对生育家庭提供的一次性奖励,其金额不一,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生育情况而定。

生育津贴不仅可以缓解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还可以提高生育意愿。

3.产假制度为了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国家规定了产假制度。

产假是公司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孕妇可以在怀孕期间休息,并在生育之后接管照顾家中幼儿的责任。

但是,产假的时间长短有所不同,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产假制度也略有不同。

4.优惠医疗政策为了保障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在全国各地的医院都建立了产科医院,提供孕妇和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服务。

此外,生育保险和婴儿健康管理等保健服务也都得到了普及,为生育家庭提供了优惠的医疗保障。

5.幼儿园和托儿所政策为了方便生育家庭,各地政府已逐渐建立了幼儿园和托儿所,方便家长照顾孩子。

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设不仅缓解了家长的照顾负担,还为全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通过上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生育支持制度体系建设得到了全面推进,并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大福利体系。

但是,也要注意到,生育支持制度体系并不能解决所有难题,对于早期育龄夫妇的情况,其生育障碍还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支持。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述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述(一)生育保险制度概念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尊重妇女生育的现实价值、维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及意义1.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

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

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

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

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

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

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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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担任公
司销售员,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 自2011年7月1日起改缴"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由于
恰巧也于8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是综合保险, 未涵盖生育保险,所以公司承诺李某产假期间按生育前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况
后更加不解,为何职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产
假工资却比自己高呢?
【说法】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 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
的, 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 天。产假期间工 资照发。
单位应当根据医
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
产假。
5.哺乳 有不满一周 岁婴儿的女职 工,每班有两 次哺乳时间, 每次30分钟,算 工作时间。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 休假15天。
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生育期
间的经济补偿也明显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
保障形式多样 向受保者提供物质帮助 向受保者提供休养时间(假期)
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基本上都是在保险“事故”
发生才享受,而生育保险待遇既照顾到生育活动
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也照顾到生育活动完成之后
案例中王某生育津贴3000元,低于本人生育 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 收入18000元,差额部分15000元,应由用人单位 补足。李某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其生育生 活津贴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 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7.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
(三)中国生育保险改革的思路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 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 实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目 录
生育保险概述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案例
【案例一】 问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发? 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万 元,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 均工资性收入为18000元。2012年8月,她分娩产下一子。 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 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 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所以你产假及晚 育假期间只得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王某对 此十分不解: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2万元,现在产假 工资是3000元,如果社保无法支付,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 呢、如补差,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 是按照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目 录
生育保险概述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案例
三、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中国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
中国生育保险的基金来源
中国生育保险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1988年,中国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 月1日施行)
5.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生育社 会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子女补助费、难产补助和假期、男职工 之妻(无工作)的生育补助等等。
(四)生育保险的作用
1.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
2.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
生产
3.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
4.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创造条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企业生育职工的生育津 贴、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
(三)中国生育保险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覆盖面窄 2.统筹层次低,发展不平衡 3.生育保险待遇偏低、待遇标准不规范 4.保障面狭窄 5.生育医疗费支付比例低
6.有些生育保险项目有名无实
生 育 保 险
目 录
生育保险概述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案例
生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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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合法性 合法的生育者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按法律 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程序、符合和遵守国家生育政 策的生育人员。 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分配制度,要受到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不符合国家政策的 非法生育一律被排除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外。
保险带有明显的福利性 基于生育行为的社会性和它的特殊意义,带 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
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1年7月1
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
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 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 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 强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 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广东等地都 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 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能力来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
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对象 给付形式
联系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现金补助和提供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 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服务待遇
享受保险的对 象 疗养和休息
(二)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按1988年9月1日实施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10年10月28日颁 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及各省、市、自治区 制定的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或办法来执行。
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
3.正常生育 女职工产假
90天,其中产前
休假15天。难产
4.流产
女职工怀孕
流产的,其所在
3.生育补助
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家属(如妻子和女儿)
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还有“婴儿津贴”和 “保姆津贴”等,又称“母亲工资”或“父亲工 资”,其标准低于生育津贴。
4.生育休假
母育假(产假) 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 受的有薪假期. 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休假) 指生育妇女的配偶在其生育期间有权利和责 任请假陪护。 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中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它是规定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在休满产假 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顾婴儿,育儿假期从6个月到3 年不等。
【案例二】 问题: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的300%,怎么补差? 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上述案例二中, 王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18000元,假设她所在的这家外资 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高于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那么《通知》下发后, 单位如何补足王某的工资差额?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单位又该如何补发王某的工 资差额呢? 【说法】按本市相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 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
补差。《通知》下发后,这一规定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 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 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通 知》下发后,社保支付王某12993元,差额18000元-12993元 =5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差额25000元-12993元=12007元由用 人单位补差。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 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 资标准。
享受保险的时 间 休息方式来看
享受保险的待 遇
区别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女性劳动者,少部分地区包括 全体职工 男性配偶 着重生育期间的保护,重在休 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 息和增加营养基本上以保健和 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 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 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 行治疗,只保证正常分娩; 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 岗位的目的。 生育事件的发生取决于育龄妇 疾病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 女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 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 (胎次)等 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来安排 疾病的医疗期是无法分阶段 的,如产前与产后两个阶段的 的,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安排 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疾病保险 实行统帐户结合的原则,职工 个人要缴纳保险费,而生育保 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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