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doc
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备注: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本市户籍人员只需生育前有缴费记录,外地人员必须生育当月在保
注意:1、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
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险人员。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无锡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单位代码:
注:1、用现金垫付的生育或流产,出院后六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中心填报本申请表(.
本表一式四份)。
2、请携带:《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符合规定的缴费发票(原件)和费用清单;《独生子女证》(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因生育引起疾病、治疗葡萄胎和子宫外孕者,需提供疾病证明、票据原件等。
3、生育津贴拨付给女职工单位,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费等现金垫付并符合规定的汇
入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内。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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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附件3
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帐号: 开户行: 单位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单位申报时,必须提供参保职工休假证明及身份证、结婚证、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备案表、医院药费结算单或发票(异地生育提供);
2、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作为每天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3、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即按医院等级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30%;
4、生育假期: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15天,4个月以上引产42天,正常生育158天。
5、本表一式2份,市或所在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1份。
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日计算;
4、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可以申请办理转院。转往武汉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申报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
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2、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
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站)进行,产后访视共30元,由社区卫生保健院上门完成。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
医院等级
项
标准
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门诊产前检查
515元
515元
515元
顺产
2000元
2200元
2500元
助娩产
2100元
2400元
武进区生育保险待遇表

武进区生育保险待遇宣传提纲1、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群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二)职工未就业配偶;(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女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男职配偶分娩),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2、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或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3、不同类别的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区别(一)参保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二)参保在职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三)职工未就业配偶(配偶未就业男职工):可按照“参保在职女职工”标准的一半,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四)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5、居民住院分娩补助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1年以上、且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居民住院分娩补助。
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沈阳市各类保险-参保待遇对照表(李响)

单位:元 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 人员类别 分娩方式 定点医院就医个人自付标准 三级特 单胎 正常产 多胎 城镇职工 (含灵活就 业人员) 单胎 剖宫产、难产 多胎 剖宫产(含多胎)合并手术 单胎 正常产 多胎 城镇居民、 男职工未就 业配偶 单胎 剖宫产、难产 多胎 剖宫产(含多胎)合并手术 2300 2600 1800 2000 300 无 2000 2200 1500 1700 1000 1200 1500 0 0 4000 4500 1500 1800 1000 1300 500 800 0 0 3000 3500 500 300 600 120 120 400 630 1200 202、市妇婴 其他三级 一、二级 800 400 0 非定点及异地就医限 产检 额补贴标准 补贴 2500 流、引产限额补贴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限额补贴标准
双侧输卵 3个月及以上 放置(取 皮下埋植 输精管绝 3个月以 管节育 、7个月以下 出)宫内 (取出) 育(复 下流产 (复通) 流、引产 节育器 避孕剂 通)术 术
注: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院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自付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 院缴费,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职工姓名
社会保障号
未就业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支付帐户信息(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生育、计划
生育时间
胎儿数
胎次
生育、计划生育类别
产假天数(未就业配偶不填)
结果
送达
方式
(勾选)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填写邮寄地址、邮编、收件人、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意见
(章)
年月日
社保经办
机构受理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盐城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单位代码:表号:
单位:天、元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
经办机构稽核:复审:初审:
注:一、此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业务、财务、用人单位各一份;二、职工基本情况由用人单位按实填写,待遇核定情况由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填写;三、就医类别类别包括:①产前检查、②生育、③因生育流、引产、④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四、申请待遇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申请生育待遇(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时,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含终止妊娠)时,需提供发票、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男职工配偶另需提供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及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参保证明;失业女职工另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待遇核定政策依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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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 天;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4、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产假天数。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 省、
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
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贴
费的基数除以 30 天计算;
2 、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产假天数。
首次产检费用共 185 元,在妇幼保健院
(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
职工首 (站)进行,产后访视共 30 元,由社区卫生保
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 健院上门完成。
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医院等级
( 2)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
职工符合生育 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
生育医疗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费支付标 项
( 3)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准及个人 标准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
90%(含)时,按实际费用
目
90%低于
结算办法
门诊产前检查 515 元 515 元 515 元 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含 ) 时,按定额减免; 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
顺产 2000 元 2200 元 2500 元
标准 100%低于 150%(含 ) 的部分,个人自付 30%,医
助娩产
2100 元
2400 元
2800 元
疗机构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减免 40%;生育范围
剖宫产
2600 元
3100 元
3900 元 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
人工引产 1400 元 1700 元 2000 元 30%,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
人
门诊
450 元
500 元
600 元 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流(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
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时按实
际费用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时按定额减
免。
住院1000 元1200 元1500 元
1 、放置宫内节育器80 元,取出75 元;
2 、皮下埋植术100 元,取出 55 元;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
计划生育
3 、输卵管结扎术1500 元;(含)以内的部分,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
手术费项
4 、输精管结扎术500 元;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目和标准
5 、输卵管复通术3000 元;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6 、输精管复通术2000 元。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可以申请办理转院。
转往武汉转诊转院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 日内,由用人单位携申报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
部分,个人自付 50%。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 所社长驻外地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职工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
医疗终结后30 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 。
生育医疗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目录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 B 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