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尽职免责暂行规定

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家庭贷款管理尽职免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表达贷款“三查”制度的彻底别离,信贷管理实行“前、中、后台别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到达“职责分明、环环相扣,做细做实、尽职免责”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前、中、后台定义第二条前台是指通过采信、授信方式对“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的调查、论证、确认过程。
第三条中台是指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手续,在前台所确定的“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受理客户用信业务。
第四条后台是指贷后的回访和管护,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力保贷款用得好、周转灵、效益高。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五条前、中、后台工作人员〔授信组成员、信用社主任、贷款记账员、档案管理员〕在实施各自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手续实施标准化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有尽职尽责客观检查依据,在事后监督、组织检查验收中未发现有失职、不尽责行为的,一律不予追究其一切责任。
第六条联社对各岗位工作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实行百分制积分方法考核。
第四章前台工作流程第七条前台工作总体流程:采信→调查〔论证〕→授信→调整〔调增、调减、取消授信〕。
第八条农户家庭贷款采取“逐村连片阳光信贷”方式,其前台工作流程是:〔一〕采信。
对服务区域内的每个农户家庭基本信息进行采集。
〔二〕问卷调查。
1、成立问卷调查组。
组长由联社部室经理担任,副组长为信用社主任,组员由联社抽调人员构成。
2、问卷调查。
〔1〕确定问卷对象。
问卷对象由问卷组长和副组长共同选定。
〔2〕问卷方式。
由问卷组成员逐村分别向被选定的5个以上知情人实施不低于5份“背靠背”式问卷调查。
〔3〕问卷要求。
问卷前向问卷对象说明问卷本意和答卷要求,形成共识;问卷中首先将“游手好闲、信用观念差、欠债较多、丧失劳动能力、长期不在家、有前科、服刑、赌博、放高利贷”等15种类型人员的家庭列为待授信对象,其次,对可授信的每个农户家庭现有的经营项目、家庭总资产、年总收入、外出务工、可授信额度进行问卷,真实记载随机问卷调查表,不得有随意性。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第四条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六条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第七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二分析与评价环节;三授信决策环节;四授信实施环节;五授信后管理环节;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第十二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第十三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第十四条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第二十条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信的基本情况;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第二十四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第二十六条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八条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第二十九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

**信用联社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严格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风险责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风险责任,是指对信用社(部)从2011年1月1日起发放的新增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对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办法。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贷款管理责任人通过非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通过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贷款。
贷款形态正常、利息未能按规定收取的贷款归属不良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与贷款管理责任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信用社(部)主任、业务副主任、信贷员。
第五条信用社(部)按贷款风险度管理贷款的,根据贷款管理岗位不同,贷款管理责任人按以下标准承担不同责任:调查岗承担3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决策岗承担50%责任。
第六条信用社(部)调查、审查、决策岗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意见,并签上姓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贷款意见,或者意见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贷款。
第三章全额赔偿贷款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发放违法,违纪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全额贷款本息在有关责任人工资奖金中逐月扣收。
第八条对以下违规贷款,以贷款逾期之月起,全额贷款本息在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工资及奖金中逐月扣收。
l、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联社批准发放跨地区的贷款;3、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4、借户、冒名的贷款;5、未按规定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抵、质押的贷款;6、其他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非全额赔偿贷款第九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外,其他原因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额赔偿。
贷款本息非全额赔偿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进计算赔偿。
1万元以下(含l万元)按本息5%赔偿;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本息2—5%赔偿;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本息1.5—2%赔偿;l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本息0.75—1.5%赔偿;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本息0.6—0.75%赔偿;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本息0.4—0.6%赔偿;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本息0.2—0.4%赔偿;300万元以上按本息0.2%赔偿。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首先,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员工在贷款审批、
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制定的贷款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合
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此外,员工在贷后管理中也应当积极跟踪不良
贷款,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和化解风险,以尽最大努力保障资产质量。
其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和激
励机制。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同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失职失责导致不良贷款的员工,也应当给予相应
的处罚和追责,以维护整个银行机构的良好运作秩序。
此外,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还需要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员工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贷款,应当得到一定的合理免责,同时公司也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和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责任和
权利,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及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促进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一、背景介绍涉农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对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的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由于涉农信贷业务的特殊性和风险较高的特点,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势在必行。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尽职免责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涉农信贷业务时,履行专业义务,合理采取措施,确保所提供的信贷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行动,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失。
三、尽职免责的原则1.守法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涉农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谨慎原则:金融机构应该审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所提供的信贷服务风险可控。
3.信息披露原则:金融机构应向借款人提供充分、真实的借款信息,并告知借款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
4.公平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待借款人,不歧视或限制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环节,以识别、评估和控制潜在风险。
四、尽职免责制度的内容1.业务审查阶段:(1)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
(2)金融机构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信贷业务的合法性。
2.业务决策阶段:(1)金融机构应制定科学的贷款政策和授信标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结果、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等。
3.贷款合同签订阶段:(1)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合同的内容明确、合法,确保借款人承担的义务和权益清晰可见。
(2)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合同的风险提示、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告知借款人,并确保借款人充分理解和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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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
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六)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定期(按季)、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八)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九)根据检查分析的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提出贷款风险分类意见;
(十)根据检查分析分类情况,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十一)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提示等形成检查报告,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
贷款协助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二)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三)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四)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三)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四)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五)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其责任界定: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
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形成风险的;
(五)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六)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七)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八)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九)其它经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六)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八)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