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与验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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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

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

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3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修订的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EU-GMP)的附录15 确认和验证的最终稿(简称新修订附录15),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

与当前现行版本相比,在部分章节里有相当显著的变化。

本文将采取新修订版本附录15与现行版本进行对比的方式,来浅析新修订附录15。

一.概述新修订附录15共有16页的内容,比当前版本的11页更加全面。

新修订附录15综合参考了欧洲药事法第四卷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以及附录11计算机化系统、ICH Q8 制药开发、ICH Q9 质量风险管理、ICH Q10 制药质量体系、ICH Q11 原料药开发与生产的相关概念和指南要求,也可用作活性物质的可选补充指南。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范围内的各GMP规定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

新修订附录15的核心是药品与工艺的生命周期。

GMP要求生产商通过在产品和工艺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进行确认和验证,其中提到所有影响到产品质量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工艺的确认与验证均应考虑生命周期理论的应用。

同时,明确提出了“回顾性验证不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方法”。

另外,最近制药行业内的热点话题“数据完整性”理念也多次出现在其中。

其整体思路融合了科学监管、风险管理和QBD(质量源于设计)等关键要素。

二.新修订版本与当前版本的对比和分析原则本章描述了新修订附录15的适用范围—药品制造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及工艺的确认与验证;重点强调提了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和工艺均应评估其验证状态和控制策略的影响。

通则本章指出确认与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基于质量风险管理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特别提到“回顾性验证不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方法”,更倾向于生命周期范围内的持续确认和日常监控来保持验证状态,同时认可使用外部资源支持企业内部的确认和验证活动。

确认与验证的组织与计划本章强调所有确认和验证活动都应进行计划,并考虑其生命周期。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验证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验证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验证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指导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新修订药品GSP 的要求开展验证工作,提高我省药品GSP验证实施的水平,使验证工作不流于形式,确保验证活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紧密相关,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的要求,并结合在药品认证和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GSP冷链系统验证相关的工作。

(适用范围)二、企业实施验证工作时,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相关要求。

(合规性)三、企业应重视验证工作并正确理解验证的意义和目的,质量负责人对验证工作具有统筹安排和全过程监督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仓储及运输等相关部门来共同实施验证工作,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组织安排)四、企业在自身技术能力或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可与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实施验证工作,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三方管理)五、企业应结合自身需要确立验证管理相关制度,包括管理职责、操作规程、验证内容、验证周期、第三方管理、验证控制文件管理等相关事浏览器搜索:CIO在线,获取更多合规资料1 / 22宜,确保验证活动的可操作性。

(制度)六、验证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年度验证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及验证活动中产生的支持性数据、图片及相关资料等,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均由企业质量负责人批准,验证控制文件应归档保存。

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内容应详实,应能体现出所有的验证活动内容,至少应包括“验证目的、验证内容、主责人员、验证相关的培训情况、验证时间、库内装载状态、审核批准人员及时间、偏差、纠正预防、验证结果、验证周期、最大停用时限”等内容。

(文件)七、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冷链设施设备能否安全、有效地按预期用途运行和使用,因此企业必须结合相关设施设备使用要求及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来实施验证。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1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1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与旧版相比,新版GMP引入了“确认”这一概念,旨在对确认与验证作出区分。

确认是对本身性能的认定,内涵归属于性能检验。

通常用于厂房与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

而验证是特定条件下对适用性的认定,内涵归属于性能保障。

通常用于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

例如,灭菌设备确认,是指对灭菌设备性能的认定。

灭菌工艺验证是对灭菌设备在实际使用中采用的灭菌程序,在灭菌设备与工艺条件(如115℃,30分钟)相结合的情况下的认定。

制药企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主要有:厂房与设施(含空气净化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制水系统等)确认、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确认;工艺验证、分析方法验证、清洁验证及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等。

欧盟GMP附录15最终修订稿中还增加了包装验证与运输确证(在新版GMP第一百零五条中也有“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我国新版GMP《确认与验证》附录又将其细化)等要求。

新版GMP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识别、确定需要做哪些确认与验证工作,以证明特定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指出了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见新版GMP第一百三十八条)。

新版GMP之所以提出了使用“风险评估”的方式来确定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是因为确认或验证工作根本不可能不分轻重的“等同对待”,企业应基于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采用风险评估的方式,去识别欲确认或欲验证的关键项目及其关键控制点(风险点),着重抓住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均一性的“关键要素”。

这样才有利于实现验证水平、经济性及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平衡,使确定确认或验证工作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果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就开展确认与验证工作,企业既无法向药监部门证明所有的关键项目都在确认与验证工作中被涵盖,也无法证明所有的质量风险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笔者认为,这里提到的“风险”主要是指有可能导致工艺参数(条件)不具有重现性和缺乏可靠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缺乏稳定性的风险。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了规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特殊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医疗器械,其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应实施细则及检查评定标准进行。

一、检查项目二、检查评定方法(一)本标准检查项目共179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27项,一般检查项目152项。

(二)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

其中: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三)现场检查中发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或风险较高的,视为严重缺陷。

(四)结果评定: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编制说明一、制定目的自2011年1月1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产品的安全有效得到了保障。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实施工作,指导和规范各地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规范》实施总体规划,我司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评定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特殊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医疗器械,其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应实施细则及检查评定标准进行。

中国GMP附录-确认和验证-中英

中国GMP附录-确认和验证-中英

附件1Annex 1确认与验证Qualification and Validation(征求意见稿)(Draft for Comments)第一章范围Chapter One Scope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Article 1 This appendix applies to all qual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activities involved i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第二章原则Chapter Two Principles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Article 2 A manufacturer should determine the required qualification or validation activities to prove that the critical aspects of relevant operations can be effectively controlled. The scope and extent of qual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risk assessment results. Qual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activities should be throughout the entire life cycle of a product.第三章验证计划Chapter Three Validation Plan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确认和验证征求意见稿国家局13321最新发布(2)

确认和验证征求意见稿国家局13321最新发布(2)

确认和验证征求意见稿国家局13321最新发布(2)确认和验证征求意见稿国家局13321最新发布第三节同步验证第二十四条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在验证未完成前开始常规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进行同步验证的决定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并记录且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员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同步验证的文件要求与前验证文件相同。

第四节回顾性验证第二十七条回顾性验证属于再验证的一种方式,仅适用于良好确立的稳定工艺,当近期内产品的成分、操作规程或设备已有变更时,则不得采用回顾性前验证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此类的工艺验证应基于历史数据。

验证的步骤包括:制定具体的验证方案、对数据资料回顾审核并出具报告,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回顾性前验证的原始数据可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工艺控制图、维修日志、人员变更记录、工艺能力分析,成品数据(包括趋势图和稳定性测试结果)等。

第三十条所选择进行回顾性验证批次,应能代表回顾阶段中生产的所有批次,包括没有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批次。

此外,应有足够数量的批次,以证明所采用工艺的'一致性。

必要时,可对留样进行额外的检验,以获得一定数量或类型的数据,用于工艺的回顾性验证。

第三十一条回顾性验证通常需10~30个连续批次,以评估所采用工艺的一致性,但如有适当理由,回顾的批次数可减少。

回顾性验证方案中应对理由予以书面说明。

第六章清洁验证第三十二条为确认清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应进行清洁验证。

应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产品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

第三十三条应使用经验证的、检出灵敏度高的检验方法来检测残留或污染物。

每种分析方法或仪器的检测灵敏度应足以检测出设定合格限度水平的残留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通常只有接触产品设备表面的清洁规程需要验证。

某些场合下,还应考虑不直接接触产品的部分。

应验证并确定设备使用后至清洁前的间隔时间,以及设备清洁后的保存时限。

第三十五条对于相似的产品和相似工艺采用同一清洁操作规程的,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和工艺进行清洁验证。

WHO 验证指南(征求意见-翻译稿)-2018.9

WHO 验证指南(征求意见-翻译稿)-2018.9

GUIDELINES ON QUALIFICATION - APPENDIX 6 VALIDATION确认指南-附录6 验证(September 2018)DRAFT FOR COMMENTS 征求意见稿APPENDIX 6GUIDELINES ON QUALIFICATION 附录6-确认指南1. Principle 原则2. Scope 范围3. Glossary 术语4. General 概述5. User requirement specifications 用户需求说明6. Design qualification 设计确认7. Factory acceptance test and site acceptance test FAT和SAT8. 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 安装确认9. 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 运行确认10. 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 性能确认11. Periodic review and requalification 定期审核和再确认1.PRINCIPLE原则1.1 In principle, premises, systems, utilities and equipment should be appropriately designed,installed, qualified, operated, cleaned and maintained to suit their intended purpose.原则上,厂房、系统、公用设施和设备应进行适当的设计、安装、确认、运行、清洁和维护,以符合其预期目的。

1.2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should be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these remain in a qualified state throughout their life cycle.质量管理系统应该到位,以确保它们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保持确认状态。

(新)检验方法的验证及确认

(新)检验方法的验证及确认

检验方法是指实验室用于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所依据的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

检验方法是实验室实施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如果方法及程序不同就会造成结果不同。

本文就来聊聊如何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文章为原创大赛往期作品回顾,在此仅作为对大家的启发之用。

欢迎批评指正。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款中规定:“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

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在条款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实验室采用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理、运输、存储和制备等各个环节,确认时应当记录确认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确认的程序、确认对方法是否适合于预期的用途等,必要时还应包括不确定度和分析数据的统计学处理技术。

下面谈谈就方法发生了变更时或颁布新标准时,对方法如何进行确认:1.在首次对外出具数据之前应确认(证实)标准方法已被正确的运用。

2.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确认。

3.对标准方法定期清理或者查新,以确保最新有效版本。

一、检测方法的选择及使用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认可)现场考核时确定的检测项目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所以说,当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已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如是在实验室计量认证或认可批准业务范围内,因客户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情况,其检验结果和报告上应有明确的说明。

另外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接受。

这是指必须在实验室计量认证或认可批准业务范围内使用,所谓有效文件是指甲乙双方对使用非标准方法检测达成协议,一般来说应有双方签字盖章,也可以在检测委托(协议)书上注明,实验室在检测报告中也必需加以说明。

因此,在检测方法的选择上,优先使用国家标准,然后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非标准方法仅限于委托方同意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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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确认与验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验证总计划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一)确认与验证的方针;(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四)文件格式,包括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格式;(五)计划和日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文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企业应当对文件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对于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

第九条当验证结果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

企业如对原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进行调整,需进行科学评估,得出最终的验证结论。

第十条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且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

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中某项预先设定标准不能满足或偏差处理未完成,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企业可对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的批准。

第五章确认第一节设计确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新的厂房、设施、设备按照预定用途和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用户需求,并经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设计确认应当证明设计符合用户需求,并有相应的文件。

第二节安装确认第十三条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需进行安装确认。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设计确认中的技术要求对厂房、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并记录。

安装确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根据最新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检查设备、管道、公用设施和仪器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标准;(二)收集及整理(归档)由供应商提供的操作指南、维护保养手册;(三)相应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必要的校准。

第三节运行确认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运行确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根据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制定运行测试项目。

(二)试验/测试应在一种或一组运行条件之下进行,包括设备运行的上下限,必要时采用“最差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运行确认完成后,应当建立必要的操作、清洁、校准和预防性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培训。

第四节性能确认第十七条安装和运行确认完成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性能确认。

在某些情况下,性能确认可与运行确认或工艺验证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应当根据已有的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的相关知识制定性能确认方案,使用生产物料、适当的替代品或者模拟产品来进行试验/测试;应当评估测试过程中所需的取样频率。

第六章工艺验证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九条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工艺验证应当包括首次验证、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后的验证、必要的再验证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持续工艺确认,以确保工艺始终处于验证状态。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有书面文件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并根据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首次工艺验证应当涵盖该产品的所有规格及使用的生产线。

企业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用简略的方式进行后续的工艺验证,如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或包装规格、最差工艺条件进行验证,或适当减少验证批次。

第二十二条工艺验证批的批量一般应当与预定的商业批的批量一致,当批量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工艺验证前至少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厂房、设施、设备经过确认并符合要求,分析方法经过验证或确认。

(二)日常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参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并经过适当的培训。

(三)用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的关键物料应当由批准的供应商提供,否则需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质量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工艺验证批次数和取样计划,以获得充分的数据来评价工艺和产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如未按照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预先的风险评估,企业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成功的工艺验证。

对产品生命周期中后续商业生产批次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持续的工艺确认。

第二十六条工艺验证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艺的简短描述;(二)关键质量属性的概述及可接受限度;(三)关键工艺参数的概述及可接受限度;(四)应当进行验证的其它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的概述;(五)所要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包括称量、监控和记录设备)以及它们的校准状态;(六)成品放行的质量标准;(七)相应的检验方法清单;(八)中间控制参数及可接受标准;(九)拟进行的额外试验,以及测试项目的可接受标准,和已验证的用于测试的分析方法;(十)取样方法及计划;(十一)记录和评估结果的方法(包括偏差处理);(十二)职能部门和职责;(十三)建议的时间进度表。

第二十七条如企业从生产经验和历史数据中已获得充分的产品和工艺知识并有深刻理解,工艺变更后或持续工艺确认等验证方式,经风险评估后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节持续工艺确认第二十八条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趋势分析,以确保工艺和产品质量始终处于控制状态。

第二十九条在产品生命周期中,考虑到对于工艺的理解和工艺性能控制水平的变化,应当对持续工艺确认的范围和频率进行周期性的审核和调整。

第三十条持续工艺确认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根据获得的结果形成相应的报告。

必要性,应当使用统计工具进行数据分析,以确认工艺处于控制状态。

第三十一条在产品质量回顾过程中应当采用持续工艺确认的方法支持产品的验证状态,还要考虑当趋势出现渐进性变化时,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节同步验证第三十二条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进行同步验证。

如因药物短缺可能增加患者健康风险、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批次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对进行同步验证的决定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并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员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因同步验证批次产品的工艺和质量评价尚未全部完成产品即已上市,企业应当增加对验证批次产品的监控。

第七章运输确认第三十五条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批准文件、质量标准中的规定或企业(或供应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运输确认应当对运输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挑战性测试,且应当明确规定运输途径,包括运输方式和路径。

长途运输还应当考虑季节变化的因素。

第三十七条除温度外还应当考虑和评估运输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因素对产品的影响,如湿度、震动、操作、运输延误、数据记录器故障、使用液氮储存、产品对环境因素的敏感性等。

第三十八条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计的情况,运输确认应当对关键环境条件进行连续监控。

第八章清洁验证第三十九条为确认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的清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应当进行清洁验证。

应当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

第四十条在清洁验证中,不能采用反复清洗“至清洁”的方法。

目视检查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但通常不能作为单一可接受标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清洁验证的批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

清洁验证计划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的清洁效果需及时进行确认。

必要时,企业在清洁验证后应当对设备的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认。

第四十二条验证应当考虑清洁方法的自动化程度。

当采用自动化清洁方法时,应当对所用清洁设备设定的正常操作范围进行验证;当使用人工清洁程序时,应当评估影响清洁效果的各种因素,如操作人员、清洁规程详细程度(如淋洗时间等),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如果明确了可变因素,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应的最差条件。

第四十三条活性物质允许日接触量的确定应当基于毒理学的评估,以此设定活性物质残留的限度标准。

允许日接触量的确定应当基于文献资料进行风险评估。

所使用的清洁剂的清除方法也应当进行确认。

可接受标准应当考虑工艺设备链中多个设备潜在的累积效应。

第四十四条应当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对潜在的微生物污染进行评价,如需要,还应当评价细菌内毒素污染。

应当考虑设备使用后至清洁前的间隔时间以及设备清洁后的保存时限对清洁验证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当采用阶段性生产组织方式时,应当考虑阶段性生产的最长时间和最大批次数量,以作为清洁验证的评价依据。

第四十六条当采用最差条件产品的方法进行清洁验证模式时,最差条件产品的选择依据应当进行评价,当生产线引入新产品时,需再次进行评价。

如多用途设备没有单一的最差条件产品时,最差条件的确定应当考虑产品毒性、允许日接触剂量和溶解度等。

每个使用的清洁方法都应当进行最差条件验证。

在同一个工艺步骤中,使用多台同型设备生产,企业可在评估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进行清洁验证。

第四十七条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取样的位臵、所选取的取样位臵的理由以及可接受标准。

第四十八条应当采用擦拭取样和(或)对清洁最后阶段的淋洗水取样,或者根据取样位臵确定的其他取样方法取样。

擦拭用的材料不应当对结果有影响。

如果采用淋洗的方法,应当在清洁程序的最后淋洗时进行取样。

企业应当评估从设备所用各种材质进行取样的方法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药物或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可采用每批生产后确认清洁效果的方式替代清洁验证。

每批后的清洁确认应当根据本附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十条如无法采用清洁验证的方式来评价设备清洁效果,则产品应当采用专用设备生产。

第九章再确认和再验证第五十一条对设施、设备和工艺,包括清洁方法应当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它们持续保持验证状态。

第五十二条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十三条应当采用质量风险管理方法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验证、法规符合性、校准、维护和其它系统的潜在影响,必要时,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第五十四条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采用对设施、设备和工艺等的回顾审核,来满足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要求。

当趋势出现渐进性变化时,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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