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资料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

年XXXX机关XX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讲义二OO五年八月目录一、XXXX机关XX府集中采购基本工作规程….。
()二、类协议供货产品及通用软件采购…………三、服务及定点项目(货物)采购…………...四、工程项目及相关货物采购……………………XXXX机关XX府集中采购基本工作规程(XX)一、XXXX机关XX府采购工作简要回顾XX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发达XX已有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财XX制度XX主要是部门预算、XX府采购、XX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大XX。
作为其中之一的XX府采购制度XX最先是从年开始,在XX、XX等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XX试点,探索经验.(一)XXXX机关XX府采购工作是从年月开始,当时XX 办XXXX了《XX机关事务XXXX在XXXX部门机关XXXX 府采购XX》(XX[]号),即XX决定由国管局组织在XXXX机关进行XX府采购制度XX试点。
与此同时,年全国XX提出立法,年月日颁布了《XX国XX府采购法》.(二)年月日,XX办XXXX《XXXX机关全面推行XX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XX》(XX[]号),明确了XXXX机关XX府采购制度XX的目标、原则、管理与组织实施、采购方式、采购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实施步骤等,并决定成立XXXX 机关XX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三)年月日,伴随着《XX府采购法》的实施,采购中心正式成立.采购中心是经XX批准设立的财XX全额拨款的XX,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XX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目前,中心内设机构:办公室、XX、采购一处、采购二处、采购三处,正在筹备组建信息服务处.采购中心作为XXXX机关XX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非营利XX业法人性质、较为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等,决定了它与XX中介XX机构有着本质区别。
(四)年月日,国办XX了财XX部《XX全面推进XX 府采购制度XXXX》(XX[]号),对XX府采购的管理XX、监督XX、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进行了部署,文件的下发对推动XXXX机关XX府采购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

XXXX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XX国XX采购法》(以下简称XX采购法)、XX办XXXXXX《XX全面推进XX采购制度XX意见XX》(XX[2021]74号)和XX办XX《XXXXXX全面推行XX采购制度实施方案XX》(XX[202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部委、XX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XX、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XX级行XXXX(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XX集中采购XX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XX集中采购XX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XXXX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XX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XX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第四条采购中心作为XXXX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XXXX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执行程序第五条采购中心定期在XXXX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XX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其最高限价、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以方便采购人执行。
第六条采购人应在网上XX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XX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的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七条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一级预算单位XX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经采购中心核准,由采购中心按照网上竞价等其他法定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采购。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10月8日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2次以上。
第六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制度范本

集中采购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中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集中采购的目标是要做到六个一致,即:采购单位所申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内容一致,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致,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一致,与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报价一致,与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一致,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一致。
二、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货物;工程是指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服务是指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服务。
第六条集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集中采购的程序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服务等内容,报集中采购机构审核。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报价,编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四、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政府部门采购工作制度

政府部门采购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保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部门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政府部门采购工作应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第六条政府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预算等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采购计划,如需调整,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政府部门采购资金应当依法及时支付,确保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政府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政府部门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需求紧急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采购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邀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参加。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应当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采购单一来源的项目,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采购文件的制定、采购文件的发布、采购文件的接收、评审、中标通知等。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采购项目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独立评审能力。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第十八条政府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履约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
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
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中央采购制度文案范本

中央采购制度文案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央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央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财政部门是中央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央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中央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内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中央采购预算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采购计划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七条中央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中央采购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邀请招标公告;(二)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三)组织采购活动,采取评审、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四、采购管理和监督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中央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条中央采购活动应当建立采购档案,保存采购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等。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第二章编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委托书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在当年预算下达以后,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细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具体要求和格式按照采购中心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部门应于每年五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统一报送采购中心。
第九条为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采购单位可于每年十月底之前将需调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度初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送采购中心。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消或更改。
第十一条未编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临时性采购项目以及追加预算的货物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以下简称《项目委托书》,见附件1、附件2,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并附情况说明,直接报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项目与工程监理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委托书》必须同时报送。
第十三条采购中心应当按照采购单位提供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委托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委托书》进行调整的,应于具体采购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
第三章货物采购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货物采购分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采购。
第十七条协议供货,是指对小批量标准化商品的采购,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单位以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商品品牌、品种、规格、价格(折扣率)、数额标准、供货期限、付款方式、服务条件、权益保护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单位直接按照合同采购商品的一种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
第十八条定点采购,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需求零散的服务或商品的采购,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定点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按合同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或商品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
第二节协议供货第十九条采购中心根据国务院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货物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范围、要求和期限,在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采购中心应当将货物项目协议供货的采购结果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单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 )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内容包括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配置、价格(折扣率)、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项目时,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单位可直接采购;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采购中心文件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组织二次竞价或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直接采购时,应当按照采购中心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采购中心公告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的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商和中标产品。
第二十三条采购中心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其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
为获得更优惠的价格,采购单位直接采购时,可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也可委托采购中心采用电子采购方式组织二次报价。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首次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应先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用户库中注册,以便协议供货商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非中标产品,确因特殊情况必需采购非中标产品的,采购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则可以从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应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并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同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
第三节定点采购第二十七条采购中心根据国务院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货物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范围、要求和期限,在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采购中心应当将货物项目定点采购的采购结果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单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采购专栏中公告,内容包括定点采购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定点供应商名称、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采购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项目时,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单位可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由采购中心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第三十条采购单位直接采购时,应当按照采购中心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采购中心公告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并可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采购单位首次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前,应先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中央国家机关用户库中注册,以便定点供货商能够提供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二条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确因特殊情况必需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如发现定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由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采购第三十四条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采购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后,根据采购单位采购需求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二)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三)其他需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六条采购中心应当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负责编制完成采购文件。
对于重大采购项目以及技术较为复杂或者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
第三十七条采购项目的论证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的,采购中心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供应商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出具;采购项目的论证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采购中心应要求专家出具《项目论证专家意见书》。
《项目论证专家意见书》应有明确结论,附上所有相关材料,并由专家本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采购项目的论证需要公开举办论证会的,采购中心应至少提前两天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论证专家原则上按照财政部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抽取。
论证会由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专家及采购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并制作完整的会议纪录。
论证会结束后,应由专家根据各方意见,起草《项目论证意见书》。
《项目论证意见书》应有明确结论,并附会议纪录和有关材料。
对论证结论难以达成共识的,《项目论证意见书》要如实对不同意见作出反映。
《项目论证意见书》应由专家、供应商及采购单位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或采购中心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采购中心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征集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告期结束后如果只有唯一供应商响应,可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实施采购活动,如果有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响应,应当变更采购方式,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活动。
第四十条采购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采购单位提出限制性条款的,采购中心应当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条采购文件的评分方法、评分细则和专家打分表一律与采购文件同时编制并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评分方法、评分细则和专家打分表不得在评审或谈判活动中使用。
评分方法、评分细则和专家打分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二条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设有拦标价的,应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出具公函,并加盖公章,说明采购项目总包和分包拦标价的设定情况及超过总包和分包拦标价的处理办法,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经采购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由采购中心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