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的“相同”与“不同”
政府采购判断题库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5、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7、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8、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9、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1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3%。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口头通知招标人。
(×)1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1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都应该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15、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必要时,采购价格可略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17、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应当在相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18、政府采购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9、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超出批准的预算执行。
会计从业资格证判断题

54,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民族乡、镇,经营、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
55,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3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自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36、会计职业道德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37,会计职业道德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法律制度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
5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指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公民。( )
5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 )
14,某单位2月份取得用于抵债的房屋一幢,作价20万元,当年8月份将其出售,取得转杨收入30万元,则该项行为应缴纳营业税0.5万元。( )
87。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有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 )
88。在会计工作中一定要提供上乘的服务质量,不管服务主体提出什么样的要求,会计人员都要尽量满足服务肢体的而需要。( )
89。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根本。( )
94。会计职业道德的“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实力拂去意思,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9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自我教育是相对接受教育而言的,是一种通过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是内在教育。( )
政府采购基本常识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职责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等事项,负责相关采购合同编号,协助处理采购人与供 应商履约中的有关问题。 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 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职能职责同上)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全面公开,完全透明)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体制设计
(一)监督管理主体
1、财政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针对具体的政府采购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管理。 2、监察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针对对政府采购中属于被监察对象的“人”的监督。 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 监察 3、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从审计角度对政府采购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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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 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注:其意义在于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 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有利于政府采购宏观调 控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将公共财物的采购纳入“阳光下的交易”,使采购人,供货商、 采购中心三者的行为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中,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八、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职能职责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源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核定 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审核市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市 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采法

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优缺点分析及其适用条件研究物流管理谈玉姣指导老师:一、集中采购1集中采购的含义及适用范围2集中采购的弊端(1)容易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公司上级领导推荐;(2)内部人员分别推荐不同的单位,初选和评标时往往议而不决,工作效率低,会产生或增加内部矛盾;(3)如果采购流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期完成的话,都会导致不能①二级法人单位、子公司、分厂、车间。
②离主厂区或集团供应基地较远,其供应成本低于集中采购时的成本。
③异国、异地供应的情况。
分散采购适用的采购客体①小批量、单件、价值低、总支出在产品经营费用中所占比重小的物品(各厂情况不同,自己确定)。
②分散采购优于集中采购的物品,包括费用、时间、效率、质量等因素均有利,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与经营的情况。
③市场资源有保证,易于送达,较少的物流费用。
④分散后,各基层有这方面的采购与检测能力。
⑤产品开发研制、试验所需要的物品。
3分散采购的优缺点优点:能适应不同地区市场环境变化,商品采购具有相当的弹性;对市场反映灵敏,补货及时,购销迅速;由于分部拥有采购权,可以提高一线部然后到市场或厂家购买、进货、检验、领取或核销、结算即可。
采购时一般借助于现货采购方式。
选择分散采购时应该考虑的标准一方面,集中采购相对于分散采购规模大,效益好,易取得主动权,易保证进货质量,有利于统筹安排各种物品的采购业务,有利于物品的配套安排,有利于整体物流的规划和采购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得到供应商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物品单价的降低,有利于集体决策。
另外,集中采购也有利于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减少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另一方面,集中采购相对于分散采购又具有量大、过程长、手续多、容易造成库存成本增加、占用资金、采购与需要脱节、保管损失增加、保管水准要求增高的弊端,且容易挫伤基层的积极性、使命感和创新精神。
在实际采购中要趋利避害,扬长避短。
根据企业自身的条件、资源状况、市场需要,灵活地做出制度安排,并积极创新采购方式和内容,使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五、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的确定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 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 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是指采购活动分为两阶 段。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合同阶段外的其他采购意 向广泛地征求建议,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 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 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 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 :我国《招投标法》 注:我国《招投标法》没有规定,两阶段招标只 作了解。
高级采购师案例论述题
采购结合本案例,试述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司容易产生的哪些问题及如何解决?(论述不低于1500字)答: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量的一种机制,它与计划经济财政对实物形态管理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
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和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招标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容易产生的问题应认真对待并及时解决。
(一)、结合对本案例的分析,招标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容易产生以下问题:1、准备工作不足。
招标的事前准备工作十分重要,此次招标活动由于事前没有认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致使某些方面出现不应有的漏洞,给整个招标工作带来损失。
2、为完成紧急或时间紧迫的任务,不顾法律法规,进行违法操作。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绝不允许借各种理由违法违规。
3、招标公司对中介代理机构监管不利,放弃监管职责。
本案例中,招标公司没有对中介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放弃了监管的权利,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4、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见利忘法,违规操作。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往往以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为第一需要,非常容易出现为获得经济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见利忘法,不计后果,违规操作。
5、监管、公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本案例中,尽管在形式上和程序上做出了监管和公正的安排,也只是作表面文章,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种监管、公正不作为的问题及易带来严重的后果,应当受到严格的追究。
(二)、从本案例中所列举的事例看,招标单位制定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下严重缺陷:第一、未能列出《印刷许可证》在内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备应标的资格和条件,是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前提,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对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予以排除。
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关于自行采购的法律表述,《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就采购实际而言,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谓理直气壮,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
就采购范围而言,总而言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这就表明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是:既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又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
否则,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法定条件,则不得自行采购,而应当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就采购监管而言,对政府采购活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好发展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仅仅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而对自行采购项目放松监管,放任自流,极有可能给采购人化整为零、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行为以可乘之机,势必顾此失彼,极大地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那么,自行采购项目该如何组织呢?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对招标项目规范组织的表述,那么对于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该如何组织?对于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组织,可以参考招标活动自行组织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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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的“相同”与“不同”
针对目前采购单位对自行采购的疑问和困惑,将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进行了对比,现在具体做法和法律依据提示如下,望各采购、代理、监督及预算单位遵照执行。
一、采购范围不同:
1、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且采购限额以上、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且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代理实施,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也可以单位自行采购。
二、采购方式不同:
1、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目前有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2、单位自行采购的方式由单位自行组织,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中,组织形式属于分散采购,采购方式选自行采购,无须选择代理机构。
三、采购程序不同:
1、依法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必须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上计划备案(采购单位),签署委托协议、需求公示、发布公告、抽取专家、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合同公示、验收公示(采购单位)。
依据规定进入公共资源平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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