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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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三篇)

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三篇)

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权益而建立的一套救助机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承担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经济援助、物质支持、医疗救助和心理支持等多方面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运作和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体系。

首先,我国建立了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制度。

根据国家社会救助法的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包括失业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残疾人、特困人员、老年人、儿童等。

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由社区行政部门负责,通过居民自愿申请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需求得到合理判断,避免了救助资源的浪费。

其次,我国建立了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制度。

社会救助标准是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社会救助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等因素。

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保救助对象在经济困难时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政府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旨在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开展。

社会捐赠则是一种补充性的资金来源,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增加救助资金的供给。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我国建立了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和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审计。

另外,我国还建立了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的建设制度。

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包括社区社会救助机构和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

社区社会救助机构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社会救助服务的提供等工作。

相关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医疗机构、社区托幼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托幼照料、养老关怀等多方面的服务。

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救助对象的需求。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陕政发〔2003〕52号)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上级下拨资金抵扣或减少本级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34157-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25—2011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2011-12-03发布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等级划分 (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1)4.1 工作机制 (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1)4.3 机构设备 (2)4.4 安全保障 (2)4.5 机构管理 (2)4.6 机构服务 (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5.1 工作机制 (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5.3 机构设备 (5)5.4 安全保障 (5)5.5 机构管理 (6)5.6 机构服务 (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7)6.1 工作机制 (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7)6.3 机构设备 (8)6.4 安全保障 (9)6.5 机构管理 (9)6.6 机构服务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

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

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内民政社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了推进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民发〔2012〕210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参考指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4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旗县(市、区)民政局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农村牧区敬老院等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区树立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水平高、服务规范、生活保障有力的先进典型,全面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供养对象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住房标准化、管理制度化、环境园林化、服务规范化”,充分发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农村牧区社会养老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民函[20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民政部已发布实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

为了全面推行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一步推动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实现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提升救助管理与服务整体水平。

二、评定原则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等政策法规为基础,民政行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为依据,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定。

三、评定程序(一)自愿申报。

申报单位可根据《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自愿申报相应的机构等级,填写《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和音像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逐级审核。

申报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省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涉及到社会救助的各个方面:一、背景和目的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救助工作评价标准是衡量社会救助工作成效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测量,为政策制定者、实践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和依据。

本评价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评价范围和内容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救助对象认定:社会救助的对象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困难程度等。

评价标准应考虑救助对象的认定是否科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

2. 救助水平评估:社会救助的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同时也应考虑受助者的实际需求和心理状况。

评价标准应评估救助水平是否合理、适度,是否能够满足受助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救助资金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应当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益。

评价标准应评估救助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是否规范、透明,是否能够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4. 救助服务效果:社会救助不仅应提供物质帮助,还应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如就业援助、心理辅导等。

评价标准应评估救助服务的效果是否明显、受助者是否满意,是否能够帮助受助者实现自我发展和脱贫致富。

5. 社会参与程度:社会救助工作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评价标准应评估社会参与程度是否广泛、参与方式是否多样,是否能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评价方法和程序本评价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范围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2. 数据采集:通过问卷调查、访谈、数据报表等方式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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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34157-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25—2011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2011-12-03发布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等级划分 (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1)4.1 工作机制 (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1)4.3 机构设备 (2)4.4 安全保障 (2)4.5 机构管理 (2)4.6 机构服务 (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5.1 工作机制 (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5.3 机构设备 (5)5.4 安全保障 (5)5.5 机构管理 (6)5.6 机构服务 (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7)6.1 工作机制 (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7)6.3 机构设备 (8)6.4 安全保障 (9)6.5 机构管理 (9)6.6 机构服务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T 23245-2009 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 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机构设置与设施4.1.5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1.6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 m2。

4.1.7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1.8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4.1.9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1.10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1.11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机构设备4.1.12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1.13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1.14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1.15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1.16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1.17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1.18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1.19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1.20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1.21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1.22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安全保障4.1.23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1.24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4.1.25 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1.26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4.1.27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机构管理4.1.28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1.29 救助数量与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

4.1.30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4.1.31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4.1.32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1.33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记录求助人员信息。

4.1.34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4.1.35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4.1.36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3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4.1.37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4.1.38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3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4.1.39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4.1.40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机构服务4.1.41 县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500人次以上,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4.1.42 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4.1.4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4.1.4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1.45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4.1.46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1.47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1.48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4.1.49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1.50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1.5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1.52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4.1.53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4.1.54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4.1.55 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基本的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干预、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

4.1.56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1.57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工作机制5.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5.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5.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5.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机构设置与设施5.1.5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5.1.6 床位在1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2。

5.1.7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5.1.8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5.1.9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5.1.10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5.1.11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机构设备5.1.12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5.1.13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5.1.14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5.1.15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5.1.16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3种。

5.1.17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种,药品不少于20种。

5.1.18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5.1.19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300册。

5.1.20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3种。

5.1.21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有适宜的装饰。

5.1.22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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