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法草案建议
承包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要求

承包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要求承包是指根据合同协议,将特定的工程、项目或任务委托给承包商完成的一种商业行为。
承包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工程质量和确保合同履行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承包的重要性,并介绍承包过程中的法律要求。
一、承包的重要性1. 促进经济发展:承包可以有效推动经济的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委托专业承包商完成特定任务,企业可以将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发展上,提升经济效益。
2. 分工协作:承包分工明确,能够针对不同的工作进行专门化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各方可以侧重自己的专业领域,借助承包商专业技术和资源,形成良好的合作效果。
3. 降低风险:承包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的责任范围和风险分担。
委托方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降低自身承担风险的压力。
4. 提升工程质量:承包商通常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工程服务。
委托方可以借助承包商的专业优势,改善工程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承包的法律要求1. 合同书面化:承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交付时间、工程规格、价格等重要条款,并由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2. 合同的订立:承包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自愿达成合同意愿,并无违法情况存在。
合同中还应明确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等重要内容。
3. 权利义务明确: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和有关法规文件,承包商应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并承担合理的风险。
4. 价款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理的价款,承包商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工程证明和发票等。
5. 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合同应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 纠纷解决方式:合同中应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组,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草案。
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长期从事农业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并经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
现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
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
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车间承包方案

惠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车间承包方案(草案)尊敬的公司领导:车间工作是我公司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公司领导对车间工作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目的就是为了将车间管理好,提高车间的工作效率,提升公司产品的质量。
在此,我想就新厂、老厂的车间承包责任制谈谈我自己的想法和看法。
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现阶段车间工作的难点和不足。
(1)产品质量不过关,员工欠缺责任心。
屠宰车间是决定肉类产品质量好坏的最关键环节。
以往,消费者或者屠商对于公司产品的投诉、意见甚至中肯的建议,只是到达了公司层面上,对车间生产产品的投诉,就是对惠生公司的投诉,造成的结果就是公司替生产车间背了“黑锅”。
但过后对于责任的担当,尤其是处罚这一点,未见明晰。
少数员工和责任人总是在撇清、逃避自己应付的责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去搪塞公司和屠商,其出发点就是认为反正出了问题又不是某一个人的原因,“大锅饭”大家都在吃。
(2)缺乏适当的激励、奖励制度。
现阶段公司对屠宰车间实行的是垂直式管理,由公司任命管理者和车间主任,但是员工工资、福利、班次、乃至奖惩都由公司统一安排。
个别员工就养成了这样一种思维:做好做差是一回事,反正工资是公司统一发放,车间主任只是车间工作的负责人,本质上也是和普通员工一样的打工仔。
如果车间的负责人有一定的奖惩、激励权限,甚至员工工资也可由车间主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而决定,相信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更高。
二、下一阶段改进工作的主体思路。
德山新厂的成立,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惠生公司要做大,更要做强,需要的是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的进取精神。
我个人大胆向公司领导提议,实行有责任的屠宰车间承包制,现将承包制的好处和工作思路汇报如下:(1)实行承包制,有助于加强车间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责任心,进而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承包,意味着一切责任和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屠宰车间的管理、出品质量、员工的招聘、工资、福利、奖惩及各种关系的协调都由承包人来负责。
承包人建议书

承包人建议书建议书一:关于提高施工效率的建议尊敬的业主:首先,感谢您给我们提供了这次的承包机会。
我们深知在施工过程中,提高效率是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
为此,我们结合我们的经验和理解,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对项目的进展有所帮助。
1. 强化计划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的计划与时间节点是提高效率不可缺少的部分。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项目管理,细化任务,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时间节点。
这样可以帮助团队更加高效地配合,在工期内完成工作。
2. 优化资源配置在使用人力资源和材料资源时,我们建议合理配置资源和材料,减少浪费,确保使用资源最大化。
另外,合理的资源配置可以提高工作质量,保证项目的进程不受阻碍。
3. 确保安全安全是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前提。
我们建议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政策,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比如,在施工期间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推广安全防护措施等等。
4. 引入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可以帮助我们提高施工效率,减小人工操作误差,提高工作效率,并节省时间和资源。
我们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进口的机器、仪器设备、自动化工具和材料。
以上是我们公司建议提高施工效率的几点建议,我们会全力配合您,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地完成。
谢谢!建议书二:关于施工后的维护建议尊敬的业主:当项目进入施工后,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但一旦项目完成施工,维护项目的安全和耐久性就成为我们下一步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项目的维护,确保其稳定持久、安全可靠,为您提供更好的使用服务。
1. 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是保持项目良好使用状态的必要手段。
我们建议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并进行正规的维护和维修。
这样可以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保证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加强设备运营管理设备管理是项目运转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行效率。
因此,我们建议对每一台设备进行记录和分析,并且固定运用设备,能够更好地管理设备,以便于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至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

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承包人建议书是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之前向业主提供的一份重要文件,它包含承包商对工程方案、工程管理以及预算的具体建议。
承包实施方案是在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建单位要制定的,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一个详细、具体的行动方案。
下面我们将分别谈一下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的相关知识。
一、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建议书是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之前向业主提供的一份详细的文书,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程方案工程方案是承包商对于工程结构、质量、进度、成本、技术方案等方面的提出建议,包括整个施工过程的方案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等必要的方案分析和技术评估。
2.工程管理工程管理是指承包商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措施和体系的要求,涉及到施工组织机构、管理体系、进度计划、物资供应、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
3.预算预算是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经费的详细估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管理费、税金及各种杂费等相关费用的详细说明。
二、承包实施方案承包实施方案是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制定的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一个详细、具体的行动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在承建单位对项目整体流程、工序(重点工序)、作业内容、工作量、施工周期、费用预算、施工方案等进行细致、具体、合理的部署与安排,确保工程施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资源管理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管理。
通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配各种资源,保证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顺利展开,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3.质量控制实施方案要求承建单位注重工程质量控制,包括材料的选取、作业的质量把关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指承建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严格、细致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过程的安全。
总之,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在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通过合理的提出建议书和完善的实施方案,确保工程施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才能获得顾客的满意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播音稿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播音稿【主持】:观众朋友大家好,您正在收看的是由塔城地区依法治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我台联合推出的法治讲谈栏目,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2018年的10月22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拟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明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期节目,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
【字幕+解说】: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
电视机前观众朋友大家好,修正案重点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等重大问题作了修改。
今天,我就修改后的土地承包法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
【主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取得了一些新进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出了一些新的部署,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
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国情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解说+找一些资料对应画面】: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
承包人建议书

承包人建议书尊敬的业主:我代表承包人,向您提交关于承包工程的建议书。
在此建议书中,我将阐述我们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便达成一个共同的合作目标。
希望我所提出的建议可以对您的决策有所帮助。
一、项目背景我们知道,您计划在某地建设一个新项目。
该项目旨在满足社区不断增长的需求,并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
我们对该地区的地理环境及现状有一定了解,并认为我们的经验和资质足以胜任这一承包工程。
二、项目目标根据我们的了解,您的项目目标是提供一个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的社区,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我们将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1. 高质量工程:我们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检查。
2. 时间安排:我们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确保工期合理合规,并尽力提前完成。
3. 成本控制:我们将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并提供详细的成本估算,以确保您的投资得到最大程度的回报。
三、建议方案基于我们与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以及对该地区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方案:1. 设计建议:我们将聘请合格的设计团队,根据您的要求和预算,确保设计方案满足您的期望。
我们将注重实际可行性和环境友好性,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施工技术:我们将配备高素质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并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
我们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资源管理:我们将制定详细的资源管理计划,包括材料采购、人力资源、设备管理等方面,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限度的节约。
4. 质量控制:我们将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材料检测、工程验收、质量反馈等环节,以确保交付的工程符合要求,并获得您的满意。
5. 安全管理:我们将高度重视工程安全,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检查,以确保工人和居民的安全。
四、合作条件为了更好地实现我们的合作目标,我们希望能够达成以下合作条件:1. 项目合同:签订详细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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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撰写:郭百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由全国人大农委负责牵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草案》已经公布,面向全国、全社会征求意见,通读“《修正案草案》”后,结合个人从事土地法律服务实践,对土地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发表个人意见:一、《草案》对权利人保护的进步或优点1、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指集体成员的权利,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分为以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和其他承包方式或土地流转方式取得。
集体以外的人可以获得土地经营权,但不具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上述概念从理论研究或实践行动方面上升到国家法制层面,无论适用效力、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利于保护集体成员的获得承包的身份权利及实际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保护。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增强了发包人和土地承包权人对流转后土地经营权人行为的限制能力,因此也即加强了对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力度。
《草案》第四十条: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3、调整在发包期内关于承包地的个别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草案》以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基本原则;以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例外原则。
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此原则既有利于稳定的承包经营关系,也有利于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利于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调整条件由原来“自然灾害等的特别情况”的刚性规定改为“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相对柔性、更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定。
4、进一步强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入股功能。
与《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相衔接,并进一步细化了操作程序。
5、增加特别群体土地经营权的保护。
调整了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规定。
《草案》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强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规定对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充分体现集体资产由最初个人“带资产入社”来源、共有权权利人的理念。
6、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户”成员的登记范围,有利于家庭成员变更后相关权利的行使。
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特备强调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7、新设立的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方权利。
《草案》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有利于增加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入及规模流转的积极性,促进盘活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
8、强调流转的自愿原则,并明确规定强迫流转行为无效。
突破《合同法》关于胁迫行为需违背公共利益时才无效的法律效力。
9、明确不得对土地承包及相关行为的行政干预。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第三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第三方进行承包地流转。
以立法的方式直接规定禁止行政干预并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了保障。
二、《草案》存在权利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1、关于发生征收、征用、占用行为土地经营权人权利保障问题。
《草案》第十六条(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草案》第三十九条(七)在流转合同内容应约定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
上述原文保留了原来《承包法》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提出土地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权利,只是在提及流转情况下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权利,同时,整体描述也过于笼统。
如:对征收这种“不可抗力”行为对“有偿承包方式”剩余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的处理问题。
对征收、征用、占用行为除长期或短期失去土地使用权,其附着于土地的青苗或附着物的物权补偿内容、标准、程序相关权利没有提及。
“而相应的补偿”字面意思也只是实体补偿数额问题,也不能提现程序上的权利。
对于征收行为,有《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相对比较完善,但征用、占用附着于土地的青苗或附着物的物权补偿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大法规定甚少,《承包法》属于对这方面权利距离比较近的特别法。
尤其对于“占地”这类行为,在今后在不需要征收而直接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形或规模将越来越多,在此类的土地使用权和相附的物权具体补偿实体和程序权利做以描述,有利于法务实践和权利保护。
对征用这种短期或不定期的行为对承包合同租期的影响效力,是解除还是中断,可以做出细化规定。
防范对意思自治不能能情况下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
另外,《草案》规定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描述不够全面、具体,操作性差。
“流转行为”对应的是流转费用,租金、转让费、分红约定等。
此些项目与“获得相应的补偿”的关联性问题。
而且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经营权人”在发生土地征收时获得的补偿,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实践中再加之各省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分配方式”不同而产生争议较多,导致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
2、《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在字面表述上存在不足。
对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补偿依据不必然为合同约定,此会需要补偿的产生原因影响,比如流转合同到期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补偿,但若是发生征地、征用、占用等情形,流转合同不一定有约定,而且该约定不一定符合征地、征用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或要求。
3、《草案》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承包方、第三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的规定,虽然增加了第三人土地经营权保护内容,责任方式和执法主体不够全面。
不适用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侵犯土地经营权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可能实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显然刑事责任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直接规定消灭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不利稳定发包关系和农村稳定。
《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发生上述情形,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使承包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
如果是其他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出于对耕地利用保护和集体资产开发或增值的角度,此种规定并无不妥;但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现上述情形,收回承包地就属于直接规定消灭集体成员土地经营权,使其在本轮承包期内(30年)无法在获得新的土地经营权,无法实现土地承包权。
长远来看无法保障或预防集体成员的安置或由于其家庭、社会、经济等各种不利因素而产生的对承包土地的依赖问题。
5、土地权利人对经营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问题。
土地经营权长期实现出来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的合同期限外,土地利用规划或规划的修改对其行使土地经营权产生直接影响。
包括对土地经营的投入规模、经营模式和方式等。
但在实践中承包土地的现状为耕地,但在承包期内的规划用途或是否发生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土地经营权人往往不能知晓或无法左右。
营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问题因此,土地权利人对经对土地经营权人尤为重要。
虽然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此可能有所提及,但往往执行不到位,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必要性。
三、对《草案》权利人保护规定的建议1、关于发生征收、征用、占用行为土地经营权人权利保障问题。
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概念相衔接。
明确出现征收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果,租金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处置程序的原则、具体程序的相关规定或导入相关法律法规的描。
明确征用对合同期限和效力的影响的原则性或具体可操作话的直接规定。
2、关于“经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的规定。
”,建议修改为:“经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的规定。
”3、关于《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可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和“承包方、第三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可以改为“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公开程序和参照市场价格代为承包人转包、出租等流转,其收益主要归原承包人,但可以适当留取管理费;承包人拒绝发包人转包、出租等流转行为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5、对《草案中没有涉及》土地权利人对经营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问题。
建议在“第四节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转让”增加该方面内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