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

合集下载

市整顿取缔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实施方案无证幼儿园谁取缔

市整顿取缔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实施方案无证幼儿园谁取缔

市整顿取缔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实施方案无证幼儿园谁取缔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市民办幼儿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广大幼儿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

然而,其中一部分民办幼儿园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教育质量。

为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幼儿园的整体水平,我市决定开展整顿取缔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行动。

二、整顿范围与对象1.整顿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无证无照经营的民办幼儿园。

2.整顿对象: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幼儿园。

三、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各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基层,对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无证无照幼儿园的数量、分布、规模等情况。

2.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整顿取缔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3.分类处理(1)对有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民办幼儿园,指导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纳入规范管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4.联合执法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对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进行集中整治,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四、具体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幼儿园举办者明确相关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优化审批流程教育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民办幼儿园提供便利条件。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教育质量。

4.加强师资培训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师资的培训力度,提高师资水平,确保幼儿接受优质的教育。

5.关注幼儿权益在整顿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幼儿的权益,确保幼儿在整顿期间的教育不受影响。

五、责任与分工1.教育部门:负责整顿取缔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工作,指导民办幼儿园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师资培训。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的执法检查,依法予以取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苏府办[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3〕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学前适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本区域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看护点管理和监督,加快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促进看护点在条件完全具备时逐步发展成为正规合格幼儿园。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日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员不断增多,全市出生人口逐年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矛盾突出,特别是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学前看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建立一批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切实加强管理,是确保我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行子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等规定,借鉴外地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幼儿人口不断增长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政策建议

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政策建议

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政策建议近年来,无证幼儿园现象在一些地区比较严重,给幼儿家长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也给孩子们的教育和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了保障孩子们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政府应该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家长和社会的认识。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无证幼儿园危害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家长明白无证幼儿园存在的隐患,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选择合法合规的幼儿园。

二、加大整顿力度,严惩违法办园行为。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

对于违法办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幼儿园的行为,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三、完善幼儿园审批制度,规范幼儿园经营行为。

政府部门要完善幼儿园审批制度,严格把关幼儿园的办学资质,从源头上防止无证幼儿园的出现。

同时,要加强幼儿园的日常监管,规范幼儿园的经营行为,确保幼儿园的办学质量。

四、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和管理。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审核,严把教师入口关,确保孩子们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六、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管,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提高孩子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家长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规范幼儿园的经营行为,保障孩子们的教育权益。

同时,家长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选择合法合规的幼儿园,共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对于无证幼儿园的家长来说,他们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选择了这些幼儿园,他们的担忧和焦虑需要被理解和支持。

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比如开设咨询服务,举办家长讲座,通过社区的力量普及合法幼儿园的信息,让家长们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合法幼儿园的条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06]65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一、适用对象市区(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保育教育费。

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一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

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苏府办〔2018〕236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8〕2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的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尽可能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原则,认真梳理排查证明事项。

按照省文件(见附件1)要求,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应予以取消;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三、进度安排(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对省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8月24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的实施方案

对于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的实行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保障在园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促使我街道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使法》、《行政允许法》及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促使法》、《行政允许法》及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例,决定在全街道集中展开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拟订详细实行方案以下:一、清理整顿范围西街道地区内全部未获得《办园允许证》的无证幼儿园有:童瑶幼儿园、天骄幼儿园、培华幼儿园、宝宝进士园、爱之苗幼儿园、哈贝幼儿园、军英幼儿园。

二、清理整顿举措对排查出的无证幼儿园,坚持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联合各自实质状况,逐园进行剖析,合理分流、整顿与止办,既要全面清理整顿,又不搞“一刀切”。

对已经具备办园条件正在筹设中的幼儿园,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园舍建筑、办园规模、安全设备等主要指标基本达标的幼儿园,提出整顿要求,限时达成整顿任务后,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办园条件不达标、安保实行不到位、保教质量无保障的幼儿园,予以取消,并妥当布置在园幼儿和教师。

三、清理整顿步骤依照全市的一致部署,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实行: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

充分利用口号、致家长的一封信、宣传栏等形式,集中对学前教育政策、非法办园安全隐患及对幼儿身心危害等进行宽泛宣传,指引家长将孩子送至正规幼儿园。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组织力量对无证幼儿园展开无空隙排查,对排查出的无证幼儿园逐个登记、造册,真实做究竟数清、状况明,并将详细信息上报街道办公室,成立台帐。

第二阶段:分类治理和集中清理。

街道综治办依据排查出的无证幼儿园状况,依照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教育组,逐园研究拟订详细的清理整顿方案,明确详细责任主体和达成时限,比较时间表,赶快组织实行。

第三阶段:要点整顿和集中监察。

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整顿难度较大、拒不按规按限时进行关停的无证幼儿园,进行要点整顿。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府[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部门职责,理顺主辅关系,按照“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和建设“平安苏州”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查处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5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5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旅游局制定的《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苏州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近几年来,全市旅游业在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坚持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方向,旅游规模迅速扩大,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虽受“非典”影响,但全市旅游产业除接待海外旅游者指数有所下降外,其它各项指数仍不断攀升。

全市共接待海外旅游者81.57万人次,接近上年同期水平,国内旅游者 2350.1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6.9%;旅游外汇收入2.91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 211.87亿元,同比增长4.51%和18.60%。

苏州旅游市场秩序经过2002年专项整治后,旅游市场秩序和游览环境明显好转,旅游经营单位的诚信度、服务质量、经营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黑社”、“黑导”、“黑车”得到了有力的打击,凸显了综合治理的成效。

但在整治中,由于旅游市场关联度高、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市场机制尚不成熟,旅游法规不够健全等原因,导游、司机私拿和旅游经营企业私收回扣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旅行社变相转让经营权;无证导游以及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景区(点)恶性竞争以及三轮车、出租车欺客、宰客、“一日游”市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损害了优秀旅游城市形象,侵占了旅游者利益,影响了全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24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7
【实施日期】2010.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0〕2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卫生局、物价局、妇联和苏州工商局九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苏州市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校园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教育厅、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妇联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0〕23号)要求,现就全市集中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围绕我市建设"三区三城"的战略目标,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在园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文明城市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公益性导向、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公办为主的原则,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严格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一)新建一批幼儿园。

根据本地区的人口状况,合理规划、新建一批幼儿园,新增一批幼儿学位,在满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