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谦抑性刍议_读贝卡利亚著_论犯罪与刑罚_有感_李冰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
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就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就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就是判断就是否违反法律。
她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就是刑罚的严酷性,而就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她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与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与熟知。
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她的刑法思想就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与权利,而不再就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
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与保障她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
“罪刑均衡”思想也就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就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就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
在写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
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
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读《犯罪与刑罚》后有感

读《犯罪与刑罚》后有感贝卡利亚的名字,我从接触刑法伊始就知道了。
对于他的著作《犯罪与刑罚》,当时只是粗略地读了一遍。
我一直想去重新读一遍这部著作,然后抒发下自己的看法,但无奈总是没有时间。
正好借这次作业的机会得偿所愿,重温经典。
其实读书笔记,往往不需要太多看似华丽或专业的辞藻,译者黄风就写得很好,把贝卡利亚的生平描绘得淋漓尽致。
让我们在阅读此书的时候,把作者所身处的时代背景给了解得一清二楚,也更加清楚作者是有过了怎样的人生经历才写出如此里程碑式的巨作。
贝卡利亚被誉为刑法之父,当之无愧。
也只有他,在现代刑法和中世纪刑法之间发出呐喊,从而打破封建刑罚的黑幕,促成现代刑罚的建立,进一步确立了人的自然权利观。
在他的书里面我找到了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刑罚目的等理论,而这一切都在现代刑法中延续至今。
从没有一个智者,能在中世纪的刑罚压迫下,发出了如此人性的声音,如果有人说贝卡利亚的学说仅仅是文艺复兴、启蒙时代的思想的大结合,那我肯定不同意的,历史确定英雄人物,在那个年代,也只有贝卡利亚,在中世纪宗教审判庭压力下,对野蛮的刑罚进行理性思考,也只有贝卡利亚,在融合了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物理学知识相关理论下,对刑罚的理论进行阐述。
这一切,都源自于他天才的头脑和敏锐的触觉,而不是对现有知识的简单重复。
可以说,在那个历史阶段,没有贝卡利亚的出现,现代刑罚理念的建立不知道还要延迟多少年。
正如黄风所说的,贝卡利亚在刑罚的论述上有自相矛盾之处,我比较同意这个观点。
他在论述死刑的存废的时候,认为在社会契约论下,一个人是不可能把生命交给国家,从而由国家支配他的生命。
但社会契约论的成立,从卢梭的理论看,一个人为了获取自己的安全,已经把一切都交给了国家,其中包括自己的生命,从而换取自己生命的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贝卡利亚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死刑有其局限之处。
另一个方面,贝卡利亚曾经论述刑罚的罪刑适当。
认为恰当的犯罪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刑罚相对应。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_读_论犯罪与刑罚_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读 论犯罪与刑罚李 露,熊德米(西南政法大学法三系,重庆 400031)摘要: 论犯罪与刑罚 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代表作。
笔者认为,对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建构产生巨大影响的莫过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正是在此理论基础上,贝卡里亚总结出了一个 普遍公理 ,其中包含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人道化思想。
因此,本丈主要针对贝卡里亚的以上刑法思想做出评价,以期能更深入理解这本经典名著之精神内涵。
关键词:启蒙思想;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化中图分类号:D91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5831(2003)02 0131 05Cesare Beccaria s Criminal IdeologyC omprehension of the Crime and PenaltyLI Lu,XIONG De mi(South west Un iversit y o 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Chongqing400031,China)Abstract:The famous jurisprudential work Crime and Penalty,is created by Cesare Beccaria who is a well known criminal jur i st of Italy in the18th century.In this thesis,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ri minal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 t contribute to form the several fundamental criminal notions of Cesare Beccaria,so as to apprehend the connotative meani ng of the masterwork more clearly.Key words:the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t;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 me;humani tarianism of punishment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著作名称】论犯罪与刑罚【原文作者】贝卡里亚〔意〕【著作译者】黄风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
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
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晰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
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
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
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
刑罚来源于惩罚权,而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
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
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
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进行;最后,贝卡里亚指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令狐采学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
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
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
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
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
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
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
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
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
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
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
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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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谦抑性刍议读贝卡利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 有感李 冰(郑州大学法学院 450001)一、引言切萨雷 贝卡利亚,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重要代表人物。
1764年,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集中反映了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利亚深刻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本质,认为国家的刑罚权来源于公民订立的社会契约,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
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司法官员不得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他尖锐地指出: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也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犯罪人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他主张刑罚应当人道、宽和,认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目的,不利于预防犯罪。
他的这种思想为后世消除酷刑,使刑罚满足人道主义要求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他的这些论述可谓现代刑罚理念的奠基石,书中闪耀着贝卡利亚的智慧理性的光芒。
二、刑罚谦抑的根源贝卡利亚说: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法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适用刑罚而进行的,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过程中,刑罚是最后的手段,有着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强制作用,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刑罚的作用的发挥并非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也并非是唯一的预防和对抗措施,更不是决定性地减少甚至消灭犯罪的手段。
贝卡利亚指出: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
刑罚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仅仅局限于犯罪行为,而并非所有违反规范的行为。
而适用刑罚所涉及的又往往是人的生命、财产等极其重大的利益,所以,动用刑罚应该慎重。
贝卡利亚的这些理念体现在我国当代刑法中,其一便是刑罚的谦抑性。
所谓谦抑,是指削减或压缩。
刑罚谦抑意味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尽可能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或者不用刑罚,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立法者应当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刑罚。
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刑罚。
因为 刑法是一种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统治手段 ,刑罚的最后性或者说补充性,决定了刑法的谦抑性,究其根源在于:首先,刑罚的适用具有有限性刑罚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其适用是补充性质的,并非所有的违反规范的行为都需要运用刑罚,只有当其他法律措施无法加以解决的时候,才能使用刑罚。
一个国家最终犯罪的减少在根本上依赖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文明进步。
刑罚并不是解决所有犯罪问题的灵丹妙药,使用刑罚手段仅仅在其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因而不能对其预防、消灭犯罪中的作用有盲目的崇拜,刑罚的谦抑性就是要避免对刑罚产生迷信和依赖。
其次,刑罚的适用具有经济性经济分析是我们当代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方式,也是极其必须的。
滥用或者扩大适用刑罚,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与刑罚的目的也是背道而驰的,是不明智的。
动用刑罚的代价高昂,因而不应轻易动用。
然而,其经济性并非要求是废除刑罚,而是要求应当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实现刑罚的目的,获得最大的效益。
再次,刑罚的适用具有宽容性,亦即对自由和尊严的尊重能不干涉的领域尽量不去干涉,尽量使用较宽和的刑罚手段,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和严格限制死刑等诸多方面即是该理念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是对违法犯罪的一种惩罚,在一定范围内,公民具有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和自由,并且宽容一定程度的规范违反行为,而不是强行地介入公民完全的生活空间,支配公民的任何行为。
三、刑罚谦抑性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一般地,刑罚谦抑,就是指要对刑罚加以严格的限制,刑罚要轻缓,防止刑罚的滥用。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它给受刑人带来的痛苦并非仅仅是肉体上的,应尽量少用,只能适用于少数严重的犯罪。
刑罚谦抑,是人类刑罚观念理性发展的必然。
具体来讲,作为立法机关,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由刑法来确定犯罪,但是犯罪的范围不是随心所欲的设定的,应当考虑到刑罚的严厉,尽可能地将犯罪的设定限定在必要的场合。
即能运用其他手段加以解决的事项,则不应交由刑法解决。
如果某一行为并不具有特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对其加以刑罚处罚并不能产生预防和遏制的效果,或者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其他手段代替地进行处理,也足以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或者运用刑罚处罚此类行为的负面效果大于对其加以处罚的正面价值,那么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
在立法上要坚持罪行法定的原则,注意罪与刑的均衡,避免不必要的刑罚资源的浪费,对罪与罚的考虑,应注意其配合,针对不同的犯罪采用不同的刑罚种类。
为了取得最大的刑罚效益,刑罚的量不是决定性因素,还包括刑罚的及时性,刑罚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持续。
如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一定的时间,诉讼刑罚已无多大意义,这样,不仅实现刑罚资源的节约,对社会的稳定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刑罚的发展也是应于社会发展总趋势一致的。
司法机关可能出于加大打击力度而扩大刑罚的范围。
因而,必须充分地注意到刑罚的谦抑性,充分的考虑到是否已穷尽其他部门法,是否已充分发挥其他措施的作用,进而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精确的分析以确定其量刑适用。
在犯罪范围已经设定的情况下,也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要一律地运用重刑加以解决。
当我们回味中国这深厚的传统时,会发现中国人的权利观念是比较淡薄的。
君主的集权统治,权力的无所不至的干预,切断了自下而上政治参与的通道,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崇拜,以刑为主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传统,形成了一种 法即刑 的心理定势。
中国的法律传统一直偏重于刑,中国人在使用 法 这个词时,心中所想的往往是刑法,似乎刑法就可以代表 法 。
在我们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具体案件的量刑应当吸收刑罚谦抑所蕴含的价值和理念,避免重刑主义,在符合原则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适用缓刑等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刑罚对犯罪人造成的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乃至精神的损失。
四、刑罚谦抑的理性价值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古代时候,公民在面临侵权的时候,多半不愿意诉诸官府,直接选择私了,或者一忍了之;即便是忍无可忍,诉诸官府,很大一部分情况会出现 民事附带刑事诉讼 这种情况,即官府在解决了民事纠纷之后往往还会追究败诉者的刑事责任,对败诉者施以刑罚。
官府自行发起的诉讼则一定是刑事案件,诸如各类失窃,杀人等案件。
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单纯的民事诉讼很难见得到,在官府处理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 刑 。
因此,重刑主义便成为了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由于长期的严刑峻法,时至今日,重刑主义思想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有残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关键时刻,强调刑罚谦抑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贝卡利亚说: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曾说过: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是最高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无期徒刑是最高刑,在这两个国家,死刑的威慑力和无期徒刑的威慑力是一样的。
可见,刑罚的价值的实现,不在于严酷,何种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的刑罚,都是值得仔细考量的,并必须与犯罪保持对称。
我国当代法学家陈兴良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刑罚,尤其是重刑,恰恰是对我们社会管理不善的弥补。
很多问题本应该通过正常的社会管理解决,但是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缺乏,最后却不得不动用刑罚。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而且是代价最高的一种手段,不应该轻易动用。
要注重刑罚的谦抑性理念。
对违反规范人适用刑罚,意味着对一个人可能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然而,刑罚并不是纯粹的对犯罪行为的报复,不是对犯罪的机械的反应,倘若如此,刑事立法也会是毫无目的的活动,刑事法律成为冷冰冰的报复工具。
刑罚一方面是对恶性的惩罚,更重要的则是预防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
这种 防患于未然 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换句话说,就是矫正可以矫正的,隔离不能矫正的,预防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
除了惩罚,刑罚更应当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教育,使之能适应正常的社会而回归社会。
然而,片面强调惩罚,或者只注重教育,都可能无法使刑罚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只有惩罚犯罪与教育相结合,惩罚是预防的手段,预防是惩罚的目的,才能更好的发挥刑罚的作用,而检验刑罚妥当与否的标准便是看实施刑罚的结果是否具有促进社会利益的效果。
刑罚谦抑意味着:能够用其他手段调整违反规范行为尽量不适用刑罚,能用较轻的刑罚调整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
宽缓的刑罚意味着人道,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体现出了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刑罚的制定与执行也应与人性相符,重刑并不能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要适用宽缓的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教育、规劝,使其重返社会。
贝卡利亚强调刑罚应是宽和的。
宽和最本质的价值内涵在于刑法具有人道性,即给任何人(即便是犯罪人)以人文的关怀,刑法要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能不干涉的领域尽量不去干涉,尽量使用较宽和的刑罚手段。
总之,刑罚实施的目的,并非是要使犯罪人受到身体的折磨,亦非是使其精神上受到折磨,而是要使其受到心灵的洗礼,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参考文献[1] 意 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2]张明楷主编: 刑法学的基本立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3]陈兴良著: 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4]赵秉志: 刑事政策专题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5]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6]张明楷: 论刑法的谦抑性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