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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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

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就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就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就是判断就是否违反法律。

她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就是刑罚的严酷性,而就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她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与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与熟知。

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她的刑法思想就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与权利,而不再就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

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与保障她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

“罪刑均衡”思想也就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就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就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随着法学专业学习的深入,我们接触到许多经典文献。

而在这其中,《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刑法学经典之一。

它不仅为我们展现了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更揭示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众多核心原则。

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位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以其前卫、激进的观点在法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在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破除了众多传统的、蒙昧的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其中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这些原则,至今在各个国家的刑事法中仍然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书中的42篇小文章,犹如42道思考的闪电,照亮了刑法的各个领域。

从刑罚的起源、法官的权力边界、到刑罚的目的和无罪推定原则,贝卡里亚都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探讨。

其中,我特别被“无罪推定”的观点所打动。

这是一个在当今社会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贝卡里亚的时代,这样的观念是相当前卫和革命性的。

他坚信,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无辜,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这样的观点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刑罚人道主义的强调,也显示出他对于人性的尊重和理解。

他反对野蛮、残酷的刑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样的观点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但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刑法原则的论述,更多的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批判。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是贝卡里亚对当时欧洲刑事法制度的不满和愤怒。

他目睹了刑事司法中的种种不公和残酷,这也成为了他创作这部著作的重要动力。

当我深入了解贝卡里亚的生平,我对他更为钦佩。

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家,更是一个实践家。

他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践,在米兰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刑法经典。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刑法的核心原则,更教导我们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坚持人权、公正与人道。

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它是一个宝贵的思考和学习的资源。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一个启蒙运动时期的璀璨明珠——《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764年1月,一个伟大的日子,一本书顺利诞生了,这本书将轰动整个欧洲,甚至世界。

今天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和当作公理、常识的许多法律规定、原则,都可以追溯到这本书。

为现代刑法学甚至是刑事诉讼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本书就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1764年1月,贝卡里亚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的写作。

同年4月,贝卡里亚的手稿被送到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

这本书一经出版,就销售一空。

先后被翻译成为多种文字。

根据估计,在十八世纪末,《论犯罪与刑罚》的各种版本不下六十种,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毋庸置疑,这本书是伟大的,而这个作者也是伟大的。

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个名字,从这本著作诞生时就注定要被历史铭记,也注定要载入史册。

年仅26岁的他写成了这样一部轰动世界的巨著。

他兴趣广泛,视野开阔,这为他写成这部著作打下了基础。

后来他又加入了拳头社,在这里他开始写一写敏感的议题,这也为他后来写作打下了基础。

但他的后后半生却似乎没有想书中那么勇敢地去抨击黑暗,就像有人说的那样可能“每个天才都同时是一个精神病人”。

我最初看到这本书的时候惊叹于的并不是他的理论,而是他的语言。

像诗歌一般的语言读来让人觉得无比舒服,让我有时会不自觉的读出声。

这本书短小精悍,正是因为他的语言简洁有力,同时又有独特的意味蕴含其中,所以让人忍不住读了又读。

这本书的文笔浅易、锋利,在阐述上具有连贯性。

此外在议论上还具有罕见的说服力。

这一切都抓住了读者,直至这本光辉的著作结尾,仍使人读兴未减。

在文中他会用比喻来说理,他说“荒谬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

他也会用连续的问题来说理,他问“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的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一系列的提问使得我们开始怀疑自己原本的观点,而开始渐渐思考自己原本是否做错了。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摘要]文章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进行解读,并从其刑罚思想的基础,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思想内容等方面,找出对当今立法、司法及法制观念的有益之处。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废除死刑;影响现今社会,犯罪与刑罚始终是我们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同样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中国这个在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刑法和刑罚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罚的地位举足重轻,同样对于今天而言,刑法与刑罚在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上有着同样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研究西方刑法与刑罚的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使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产生了根本性变革,震动了世界。

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野蛮有残酷的旧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旧刑事制度本质的蒙昧主义。

贝卡利亚赞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并追随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他把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带到刑事政策领域,在刑法领域很有影响力。

他运用功利主义和人性论等哲学观点指出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至今广为推崇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人道化原则。

他还强调适用刑罚适用时应具有的确定性,及时性和宽和性。

贝卡利亚的思想是一颗明珠,在欧洲法制史中熠熠生辉。

一、贝卡利亚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贝卡利亚的思想基础是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的思想基本上全部是基于功利主义,继而从唯物主义感觉论处罚,通过人的意识的支持行为,从各个方面诠释其犯罪与刑罚的思想。

那么,究竟什么是功利主义思想呢?从功利主义的历史来看,功利主义先后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个发展阶段。

所谓功利主义②就是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行为者所可能采取的其他行为的效益都不高于该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更高效益的替代行为。

所谓效益,或者说一个行为的效益是指该行为之后的结果产生之所有快乐值的和减去所有的痛苦的和。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法的真相确是刑法学发展的奠基之作。

后世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的滥觞若是要追溯,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法》无出其右。

更难能可贵的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探讨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并呼吁废除死刑。

就他的观点是否正确,姑且按下不表,他严谨的论证与深刻的人性关怀就值得当下那些只会呼喊着废除死刑而从不思考后果与缘由的专家去反省。

这本著作不长,用了42小节,探讨了当时社会出现的或关心的话题,在当下依旧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但因为受制于时代的限制,贝卡里亚在评估刑法的时候,加入了很多在现代人看来属于民法的内容,并且还包含一些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内容的个人意志选择的问题,如“通奸”、“同性恋”等。

就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们显然不能对这部分内容过于苛责。

谈谈自己对“法”的一些认识。

贝卡里亚在全书开始开宗明义地谈到法的三个来源,即神明启迪、自然法则、社会的人拟协约,换言之,就是宗教、自然、政治,三个向度。

所以法律从一开始,就具有复合性的特点。

法的来源永远不是单一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所调整与适用的社会关系过于巨大。

而法律所追求的,就是一种近乎符合边沁社会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

维护公平是法的结果,对公平的追求,我视之为人的自然本能诉求。

自私的基因决定我们不希望吃亏,但在道德律的约束下,又尽可能少地侵害他人的利益。

既然法律是为了追求公平,达成公正,是不是可以完全无视程序呢?这必然是否定的!我认为真正的公正不体现在最后的结论上,而体现在法的程序上。

程序正当公平,结论必然合理;程序不当,其结果也有悖法的理念。

而现实的情况却不是这般简单,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是法官还是公众,在做出最后裁决前,总是倾向于对残忍的犯罪的简明性审理的认同。

而刑法的本质,其实就是国家和一个公民的战争。

公民在被确定为罪犯之前,不具有与国家机器对抗的能力;被定罪后,也丧失了与国家机器说话的资格,如此看来,执法人员在实践法,发现真相的过程中,确保权利人应有的人道帮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且必须了。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目录介绍
一、 引言 二、 刑罚的起源 惩罚权 三、 结论 四、 对法律的解释 五、 法律的含混性 六、 关于逮捕 七、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八、 证人 九、 秘密控告 十、 提示性讯问 口供 十一、 宣誓 十二、 刑讯 十三、 程序和时效 十四、 犯意、共犯、不予处罚 十五、 刑罚的宽和 十六、 关于死刑 十七、 驱逐和没收财产 十八、 耻辱 十九、 刑罚的及时性 二十、 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 恩赦 二十一、 庇护 二十二、 悬赏 二十三、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二十四、 衡量犯罪的标尺 二十五、 犯罪的分类 二十六、 叛逆罪 二十七、 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 暴侵 二十八、 侮辱 二十九、 决斗 三十、 盗窃 三十一、 走私 三十二、 关于债务人 三十三、 关于公共秩序 三十四、 关于政治惰性 三十五、 关于自杀和流亡 三十六、 难以证明的犯罪 三十七、 一类特殊的犯罪 三十八、 虚伪的功利观念 三十九、 关于家庭精神 四十、 关于国库 四十一、 如何预防犯罪 四十二、 总结
贝卡利亚刑法思想
• 其刑法思想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
为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但他们离开自然状态 进入国家时只是放弃了最小限度的自由;法律应代表人 民的公意,即各个人意志的总和,其目的在于谋求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谴责封建社会酷刑、拷问等制度, 倡议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改革;主张犯 罪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能任意解释,不容许类推; 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应被认为是 无罪的人。对社会上犯罪应从整体来考虑,而不应仅考 虑个别案件。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 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有同样的行为,对于犯罪应当是预 防而不是报复;残酷的刑罚不是预防性的,准确的、及 时的刑罚才是预防性的,所以他主张刑罚应确定,其轻 重应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相适应;刑罚越接近必要限度, 就越正义;处刑应迅速,刑罚应尽可能温和;死刑是不 必要的、不正义的。这些主张反对封建专横、残酷的刑 事制度,具有历史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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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摘要]文章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进行解读,并从其刑罚思想的基础,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思想内容等方面,找出对当今立法、司法及法制观念的有益之处。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废除死刑;影响现今社会,犯罪与刑罚始终是我们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同样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中国这个在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刑法和刑罚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罚的地位举足重轻,同样对于今天而言,刑法与刑罚在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上有着同样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研究西方刑法与刑罚的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使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产生了根本性变革,震动了世界。

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野蛮有残酷的旧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旧刑事制度本质的蒙昧主义。

贝卡利亚赞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并追随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他把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带到刑事政策领域,在刑法领域很有影响力。

他运用功利主义和人性论等哲学观点指出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至今广为推崇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人道化原则。

他还强调适用刑罚适用时应具有的确定性,及时性和宽和性。

贝卡利亚的思想是一颗明珠,在欧洲法制史中熠熠生辉。

一、贝卡利亚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贝卡利亚的思想基础是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的思想基本上全部是基于功利主义,继而从唯物主义感觉论处罚,通过人的意识的支持行为,从各个方面诠释其犯罪与刑罚的思想。

那么,究竟什么是功利主义思想呢?从功利主义的历史来看,功利主义先后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个发展阶段。

所谓功利主义②就是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行为者所可能采取的其他行为的效益都不高于该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更高效益的替代行为。

所谓效益,或者说一个行为的效益是指该行为之后的结果产生之所有快乐值的和减去所有的痛苦的和。

简言之,效益就是乐值减去苦值后的结果。

惩罚上的行为功利主义强调惩罚的结果,即乐值高于苦值。

在法律惩罚上,边沁是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

所谓规则功利主义,是对行为功利主义的一种修正,其基本主张是,个别行为之为正确或是对的,当且仅当正确的道德规则是这样要求的,并且规则所产生的效益至少要与其它规则所产生的利益一样多。

在法律惩罚上,罗尔斯是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

就法律理论而言,无论是行为功利主义还是规则功利主义,其共同的基本主张是,法律应当促进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善。

根据功利主义道德理论,评判行为或者制度的终极道德原则是功利原则。

功利原则可以这样表达:一个人的行为应当总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种功利原则既适用于个人行为,也适用于政治法律制度的建构。

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给惩罚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功利主义直截了当的认为,一个惩罚行为之所以是正当的,仅仅只是因为比之不行为或其他行为,这个行为的结果是好的或者更好。

也就是说,一个惩罚行为是正当的,是因为这个行为可以使预期的经历最大化。

功利主义原则主张着眼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保护,是惩罚给社会所带来的善的综合降将大于惩罚给社会带来的恶。

可以说,在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到处都弥漫着这样一种思想,尤其是贝卡利亚对于刑罚目的的描述,尤为明显。

贝卡利亚认为:“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或这么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也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组织罪犯不再来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贝卡利亚还指出,只要刑罚所带来的恶大于益,刑罚就可以受其效果。

基于此,他对报应注意则采取了完全拒绝的态度。

③了解其思想内容就必须先了解其思想基础,认识到了功利主义思想,对于其犯罪与刑罚思想之认识就会更上高楼。

二、贝卡利亚思想的基本内容1.有关犯罪的思考⑴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在论述究竟什么是犯罪时,我们可以发现,犯罪是一种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选择。

贝卡利亚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出发,认为人的意志是受物质生活支配的,必须要遵守社会和自然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就说明我们的意志是受到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

他写道:“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中心里,它仅仅受限于它所受到的阻力。

”④实际上,贝卡利亚并不简单地以意志自由论来回避对犯罪原因的探讨,相反,他从机械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接力说明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联系。

虽然,贝卡利亚没有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设立专章探讨这一问题,但如果把分散在各章中的论述集中起来,人们是可以发现这其中的思想精髓。

⑵犯罪的分类贝卡利亚认为,衡量犯罪的唯一标尺只能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合他在对犯重罪的定义时,贝卡利亚实际上就在告诉我们对于犯罪的分类了。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也在第八章专门论述了对于犯罪的具体分类。

他认为,在犯罪的阶梯中,位于最高阶梯的犯罪时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第一种犯罪行为应该是对整个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是最大的,诸如叛逆罪等。

那么,相应于它巨大的危害性,对它的惩罚手段也应该相应的比其它行为更为严厉。

其次就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

他认为,“一切合理社会都把包围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所以,对于侵犯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安全权力行为,不能不处以某种引人注目的刑罚。

”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两种,一是侵犯整个社会安全利益的犯罪,一是侵犯个人安全的犯罪。

但是,在论述前一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时,他并没有忽视后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他同样认为,侵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时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而且,这不仅包括一般人犯下的谋杀、盗窃等行为,也包括统治者犯下的类似罪行。

不论是和等级的人犯了此种罪行,都应该受到惩罚。

这一思想和我国古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

可喜的是,贝卡利亚并没有陷入当时封建社会黑暗统治的思想枷锁,他的思想是民主、进步的。

2.有关刑罚的思考⑴刑罚的来源和目的贝卡利亚认为: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阻碍长久的约束的物质所诱发的欲望。

在长久的契约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些可以长久的有力的制约人们的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保护个人安全和自由的手段。

而贝卡利亚认为:刑法就是这一天生的手段。

(2)刑罚的基本原则贝卡利亚主张罪刑法定原则,他批判封建社会中的罪刑擅断主义。

他主张罪刑法定主要从立法,司法,法律解释,法律用语四个主要方面严格遵从法律的规定。

首先,在立法上,他主张“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除了被授权的立法者外,任何人不应擅自创设和变更法律的规定。

其次,在司法中,应该严格区分立法和司法,应该由专门的司法者和司法官员来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并且司法者对另一社会成员所科处的刑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再次,在法律解释上,公民得到的应该是持久稳定的法律解释,应该追求同案同判,相同的案件得到的判决不应该因为法庭的更换而千差万别。

所以,法官应当摒弃自由解释,而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定,遵从法定的逻辑来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后,在制定法典时,法律用语应当明确,法律条文应当清晰,并且要公之于众为人民所知。

贝卡利亚主张的另一个原则是罪刑相均衡。

他的观点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对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因为刑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不能剥夺公民更多的自由,所以需要确定刑罚量,而刑罚量的大小应与所犯的罪刑轻重相对应。

贝卡利亚也因此将一系列犯罪行为进行划分,并按等级进行排列。

来主张罪行对称。

具体来说,它包含三个含义。

首先,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对应。

按照犯罪的阶梯去寻找相应刑罚的阶梯。

其次,特定的刑罚种类也应当对应特定的犯罪行为。

刑罚体系下的不同刑种,应当根据犯罪人所剥夺的利益来设置。

最后,在实施刑罚的方式上应当与犯罪相对应。

他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并且还认为应当“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的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进行重大的犯罪。

”⑥(3)对于死刑的思考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

他认为死刑可以被其他刑种替代,比如终身监禁。

并且在他看来,终身监禁会比死刑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监禁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他认为终身监禁可以提醒人们,如果自己犯了这种过错,将陷入如何漫长而绝望的苦难中。

但是内卡利亚的见解也受到了另一些学者的批评。

比如美国学者欧内斯特·温·丹·哈格指出,人们对于不可挽回的恐惧,和终身奴役的恐惧间,往往前者更具有震慑力。

此外,贝卡利亚认为,国家的职权之一就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他们的生命不受威胁,但是国家却在另一方面自己杀死自己的国民,这是矛盾的。

贝卡利亚以其资产阶级立场,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影响了整个西方,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200多年至今尚无定论的死刑存废问题大争论,直接导致了西方废除死刑运动,贝卡利亚从死刑违背社会契约、死刑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方法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

继贝卡利亚之后,边沁从功利主义出发,分析了死刑的利弊,也极力倡导废除死刑。

200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排出了强大的阵容。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除日本和美国外都全面或部分废除了死刑。

在当今全球2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3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

三、结语在贝卡利亚的思想中,流传至今并起着重大影响的思想如数家珍。

犯罪预防思想,死刑废除及刑罚的人道主义、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直至今天,依旧是我们刑法领域不可丢失的宝贵思想财富。

[注释]①【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②行为功利主义是根据各位自身所产生的好与坏的效果,来判定行为的正确或错误;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的规则的好与坏的效果,来判定行为的正确与错误。

参见【澳大利亚】J.J.C.斯玛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第二章《行动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③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4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④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1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⑤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2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⑥参见田桂元《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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