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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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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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契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约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Hale Waihona Puke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古典犯罪学派,也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是西方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流派之一。

它产生于18世纪中期,代表人物包括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

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最终形成并占据了当时刑法学界的主导地位。

古典学派的基本假设包括:人是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追求快乐的动物;若没有惩罚的威慑,人都有可能走向犯罪;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在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刑罚的基本意义就是使人产生畏惧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学派主张否定封建刑法原则,抨击封建刑事司法的残酷、不平等和擅断专横。

古典学派的思想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斗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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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
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
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
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
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
(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
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
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
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
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
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
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
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
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
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
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
野兽撕成碎片。

”——龙勃罗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硬”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刑罚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
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
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
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
溯及既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研究刑罚的理性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理性思辨实证的方法。

刑事学派

刑事学派

评述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一、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近代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2.方法论a、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近代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b、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近代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有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存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c、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近代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活着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3.研究重点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研究重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a.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b.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刑相适应;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4.犯罪对策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提出的对策反面,也有很大差别。

0刑法中的学派

0刑法中的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1.决定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立,源自于自然因 果关系理论。实证学派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中得到启发, 将犯罪现象看作是由某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犯罪 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是由生理、遗传、心理等异常 因素,和特定的自然、社会以及家庭环境决定的。他们 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支配他们的意志是 不自由的;基因遗传、骨骼异常、心理障碍、性格扭曲 等内在因素,在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政治紊乱、生活 贫苦、缺少教育等外部恶劣环境作用下,行为人没有任 何选择的余地,这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的 主倡者们,通过实证科学的方法从生理学、遗传学、心 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方面对这一理论展 开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不是意志的自由选择, 而是被决定了的;支配犯罪行为的不是道义非难的恶意 志,而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人格,这种危险人格,是 心理、生理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4.功利论。(注:实证学派从个别预防出发提出功利论的主 张是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是通过对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措 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186—188 页。)功利论与报应论相对立,这一理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 入手,分析和讨论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实证学派认为,犯 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力量,采取 各种方法进行预防;刑罚是专门对付犯罪的法律措施,它的 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功利论反对将刑罚作为单纯惩罚和 报应的手段,认为这样就失去刑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如果 刑法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而只是跟在犯罪的后面,对已经 造成的无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束手无策,那么,即使给犯罪人 以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济于事。所以,仅仅为了造成犯罪人痛 苦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只有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才能对 社会及• 2.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 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 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意志是自由的,行 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 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 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 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这种恶意志必然要 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 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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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
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Βιβλιοθήκη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
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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