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根据观

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根据观内容摘要:犯罪是一个正常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有犯罪就有刑罚,刑事古典学派试图从功利和报应的角度去探讨刑罚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刑罚犯罪功利报应刑罚是以国家名义剥夺人自由、生命或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罚剥夺人生命、自由、财产的根据何在,也就是刑罚的正当性何在,无论是刑事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得不考虑和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刑罚是一种剥夺,是一种痛苦,为国家刑罚的实施探求哲理上的根据,是许多法学流派重要任务之一。
刑事古典学派同样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产生于十八世纪后期,真正形成一个学派是以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为标志。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黑格尔,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追问国家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产物。
它们的立论基础是人是理性上的动物,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犯罪人是在意志自由情况下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
同时人具有权衡利弊得失理性的能力,他们对做或不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是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自由选择能力。
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不为恶,但他却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
犯罪人在意志自己情况下,选择了恶,从道德层面上看,他主观上有恶性,应受到谴责,所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有道德上根据的,刑罚就是惩恶扬善,之所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恶性。
正如我国古代《春秋断狱》上原心定罪一样。
刑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之所以是必要,是因为其有主观恶性,所以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时,其主观恶性大小又是适用刑罚轻重的根据。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各不相同,所以当犯罪人基于不同的主观罪过犯下同样罪行时,对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刑度应有所处区别。
区别对待在某种程度是对犯罪人意志的一种尊重。
犯罪人基于意志自由,犯重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大,犯轻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轻。
而主观恶性的轻重和大小都是犯罪人意志自由的产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
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Βιβλιοθήκη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
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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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0刑法中的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1.决定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立,源自于自然因 果关系理论。实证学派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中得到启发, 将犯罪现象看作是由某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犯罪 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是由生理、遗传、心理等异常 因素,和特定的自然、社会以及家庭环境决定的。他们 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支配他们的意志是 不自由的;基因遗传、骨骼异常、心理障碍、性格扭曲 等内在因素,在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政治紊乱、生活 贫苦、缺少教育等外部恶劣环境作用下,行为人没有任 何选择的余地,这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的 主倡者们,通过实证科学的方法从生理学、遗传学、心 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方面对这一理论展 开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不是意志的自由选择, 而是被决定了的;支配犯罪行为的不是道义非难的恶意 志,而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人格,这种危险人格,是 心理、生理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4.功利论。(注:实证学派从个别预防出发提出功利论的主 张是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是通过对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措 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186—188 页。)功利论与报应论相对立,这一理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 入手,分析和讨论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实证学派认为,犯 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力量,采取 各种方法进行预防;刑罚是专门对付犯罪的法律措施,它的 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功利论反对将刑罚作为单纯惩罚和 报应的手段,认为这样就失去刑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如果 刑法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而只是跟在犯罪的后面,对已经 造成的无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束手无策,那么,即使给犯罪人 以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济于事。所以,仅仅为了造成犯罪人痛 苦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只有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才能对 社会及• 2.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 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 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意志是自由的,行 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 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 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 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这种恶意志必然要 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 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与犯罪实证学派的差异一、基础理论上的差异首先,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再次,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
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最后,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而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
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首先,古典学派是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式,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和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其次,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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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
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
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
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
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
(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
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
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
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
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
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
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
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
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
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
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
野兽撕成碎片。
”——龙勃罗
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硬”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刑罚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
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
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
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
溯及既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研究刑罚的理性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理性思辨实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