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读书笔记600字(精选20篇)

读书笔记600字(精选20篇)600字篇1最近,我认真拜读了孟繁华教授的《赏识你的学生》一书,这本书从家长、学生、教师等角度,选择了一个个典型的案例,来诠释成功教育的奥妙所在,每个故事的后面还附有家长留言,专家评析,生动而又引人入胜,故事情节又往往出人意料,处处闪耀着智慧的火花。
故事的主人公往往是一些被人们认为智力低下的学生,这些学生,在教育者的启发、赞赏、激励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走上成功之路。
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学习的优秀典范。
他们的事迹给予我许许多多宝贵的启示。
作为一名教师,每天面对几十名孩子,面对几十双充满渴望和期待的眼睛,我们的言行举止,我们的情感态度,无不深深影响着每一个孩子。
当孩子犯错误或表现不佳的时候,严厉的批评,大声的斥责,换来的是孩子暂时的服从,表面的听话,但同时也在孩子的心中埋下了叛逆和怨恨。
老师不仅没有转变孩子,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反而伤害了孩子的心灵,伤害了师生感情,给今后的工作带来更大的麻烦。
所以,全新的时代需要拥有全新观念的老师,全新的时代赋予“敬业”和“专业”全新的含义。
教师是跟人打交道的工作,我们的工作对象是虽然年幼无知,但是也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情感,有独特个性的孩子。
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和精神需求,激发他们对知识的热爱和渴求,培养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意志品质远比传授知识更重要。
我们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时时刻刻历练自己,用我们无限的爱心、耐心、细心和关心,尽可能使用鼓励或激励的的语言,为孩子也为自己创造美好的教育境界。
读书笔记600字篇2“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也。
”这是汉高祖对张良的肯定。
在那个楚汉争霸岁月里,张良功不可没,没有他,刘邦安能得天下?他深谋远虑,计策神效且周全,深得刘邦信任。
然而,就在刘邦得天下之后,张良却又可善终,在那个“狡兔死,走狗烹。
飞鸟尽,良弓藏。
天下定,谋臣亡。
”的时代里真的很难做到。
就例如,韩信,他为打下汉室江山可谓劳苦功高,但也被刘邦给杀了,萧何也是功臣,当初他一家几十口人一起跟着刘邦起义,可这时,他却成了介下囚。
励志故事读书笔记_作文450字_读书笔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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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故事读书笔记篇一一位雕刻家得到一块质地非常精美的大理石。
他觉得大理石非常适合雕刻一个人像。
于是,他拿起凿子。
不知是因为紧张还是用力过猛,只那么一凿,他就敲下了一大块碎屑。
雕刻家立刻停下来,经过三天思考,他决定放弃构思好的雕塑,因为他意识到,自己难以驾驭这块宝贵的材料。
后来,这块大理石被赠给雕塑家米开朗琪罗。
米开朗琪罗用这块大理石雕刻出旷世杰作——大卫像。
细心的观赏者指着大卫背上的一道明显的伤痕,为其不能完美而略感惋惜,并慨叹先前的那位雕刻家有些冒失。
米开朗琪罗纠正道:“那位先生已经相当慎重了,如果他冒失草率的话,这块材料早就不复存在了,而我的大卫像也就无从产生了。
”“这么说,你还要感谢那位雕刻家?”有人困惑不解。
“是的,我要感谢他难得的认真,他的雕刻和放弃都是极其认真的。
另外,我还要感谢他留下的那块伤痕,它无时不刻不在提醒我,让我的每一刀每一凿都千百倍地小心,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大意励志故事读书笔记篇二有两个好听的传说,与八仙有关。
这是我小时候,我奶奶讲的。
其一:汉钟离到人间传授法术,指导人们如何“点石成金”。
人们蜂拥而来求艺,惟独吕洞宾问道:“点石成金之后,金子还会变回石头吗?”汉钟离答:“会,但那是3020xx年之后的事情了。
”吕洞宾大惊失色:“如果有人3020xx年后本想靠一块金子来度日,但金子却变回了石子,那岂不害了人家!这法术万万学不得!”吕洞宾拒绝学“点石成金”的法术——他刚一拒绝,便成了仙。
其二:铁拐李骑着毛驴在人间闲逛,见到一个瞎眼婆婆向一位姑娘乞讨。
姑娘端了一碗米饭给瞎眼婆婆,却在递给婆婆之前,又另外找出一个空碗,一口口将米饭塞进自己嘴里咀嚼一番再吐到空碗里,最后才递到婆婆手上。
铁拐李指责道:“你怎能这样呢,将自己吃过的米饭给老人家吃!”姑娘道:“老奶奶的牙齿全部掉光了,我怕她被干硬的米饭哽着,只好帮她把米饭一口口嚼碎了……”——话音刚落,她便轻轻升上天空。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法谚是法律文化遗产,虽经时代更迭、沧桑变迁,仍内涵丰富、熠熠生辉。
品读法谚,可感古代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并与当代法律制度相照应,得知制度诞生的历史渊源。
置身于当代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大背景下,张明楷教授以一句句的法谚为引,以其高超的理论素养,探寻法谚的思想源头、本国内涵、理论争议及疑难适用。
全书以24句法谚为题,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内在的逻辑性,以“刑法原则与任务—犯罪构成要素与阻却事由—刑罚与刑事政策”的框架分而述之,将其紧密地串联。
其充分展现了在刑法学领域中的基本立场、价值取向、思维模式、研究方法等,充满着张氏解释论的独特风格,令读者领略到刑法研习之乐趣。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你不可能坚持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却不知道为什么。
在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格言的起源、发展过程、各国立法体现、经典案例等方面对所选刑法格言进行了全景展示,帮助法律初学者清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地理解刑法格言背后的法律精神。
很多法律格言的起源是很难追溯的,这可以说明法律格言很长,很优秀。
对比世界各地的谚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智慧的核心是相同的。
书中主要论述了以下24条格言:(1)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2)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3)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4)罪责越重,刑法越重;(5)没有人会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6)法律应该在惩罚之前发出警告;(7)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囚徒;(8)法律忽略琐事;(9)无罪不罚;(10)没有人会因为思考而受到惩罚;(11)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13)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律;(14)承诺的行为不违法;(15)年轻人和精神错乱的人没什么区别;(16)不犯法,不犯人;(17)不知道法律不豁免;(18)法律没有强制性;(19)被执行的恶行应归于执行人;(20)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1)因犯罪而未犯罪受刑罚处罚的;(22)处罚宜轻不宜重;(23)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惩罚;(24)当有疑问时,对被告有利。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读完贝卡利亚的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论述,那真像是脑袋被狠狠敲了一下,突然就对犯罪和刑法这事儿有了不少新的看法。
贝卡利亚可真是个厉害的家伙啊。
他讲的那些东西,就像是在黑暗里突然点亮了一盏灯。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那肯定是干坏事了,然后刑法就是用来惩罚这些坏蛋的,简单粗暴的想法。
但看了他的书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学问可深了去了。
他说到犯罪的本质,可不是那种简单地说谁违反了规定就完事儿了。
他让我明白犯罪其实是对社会契约的破坏。
就好比我们大家住在一个村子里(把社会想象成一个大村子),大家事先都商量好了一些规矩,这就是社会契约。
你要是偷东西或者伤害别人,那就相当于你破坏了这个大家都默认的约定,这时候刑法就像村里的长辈(执法者)站出来主持公道一样。
这种说法一下子就把犯罪这件事从单纯的个人行为和社会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
再说说刑法。
贝卡利亚对刑法的很多观点都特别新鲜。
他觉得刑法不能太严厉,也不能太随意。
太严厉的话,就像是一个暴躁的家长,孩子犯一点小错就往死里打,这可不行。
比如说偷个小面包就判死刑,那这刑法就太恐怖了,而且也不合理啊。
这反而会让一些本来犯小错的人干脆破罐子破摔,去犯更大的罪,因为反正处罚都那么重了。
而且啊,他强调刑法的确定性。
就像村里的规定,如果一会儿一个样,那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遵守了。
所以刑法必须明确,这样大家才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
在他的论述里,还提到了刑罚的目的。
以前我就以为刑罚就是为了报复那些犯罪的人,让他们不好过。
但贝卡利亚告诉我,刑罚可不只是报复,更多的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在村口设置一个警告牌,告诉大家不要去偷果园里的果子,不然会有惩罚。
这个警告牌存在的意义不只是为了惩罚那些偷果子的人,更是为了让大家都不敢去偷,起到预防的作用。
这一点让我觉得特别有道理,毕竟要是只想着报复,那这个社会可能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永远都在互相伤害。
不过呢,看他的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读后感大全01、总体思想《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
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
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
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
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
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
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观点的影子。
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
刑法读书笔记

刑法学 ---leeshang联系方式:********************导语:【案例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条分析评判故意伤人罪的基点很清楚是是否故意杀人,而非杀人的数量,往往人们主观上认为一位杀九个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为过,而上海复旦大学生投毒案就毒死一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是太重了,这是不知刑法的无知表现。
故意杀人构成是事实,依法条应当先从死刑开始判决再由重及轻的判,复旦大学的投毒案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更是基于(1)这是一次精心预谋的杀人(2)投毒者是为专业人士,认识清楚(3)投毒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的大(4)案发后投毒者没有向被害人家属求谅的态度。
【司法背景】在中国不能够忽视中国的司法背景而盲目的推崇西方式。
重庆的遗弃老人案件审理时,中国法官就主动地下乡叫上全村的村民来开庭审理,在西方不良媒体的报道下,似乎中国对司法很随便,但实际上这是十分高效且正确的做法,若是按照正式的审理将全村人民叫到法院去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这不仅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法官下乡,直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人民不仅知道了这是犯法的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加显得官亲民。
【刑法心得】任何知识终将回头影响处理知识的人,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这了冷肃如冬日的知识,会映照出刑法研究者独特的心灵。
表面上看,刑法及尽所能地约束自由,实际上是靠其独有的威慑力在捍卫着人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平静与安宁。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目的、任务、体系●刑法的结构: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具有简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刑法的制定根据中国宪法和司法实践一、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渊源:刑法典(含修正案,修正案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直接引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两者在中国是没有的。
【读书笔记】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

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培根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语。
在培根的这句名言中,他说出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播种与收获不是同时进行的,播种与收获是有一个过程。
而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引语,我觉得他是认为犯罪与刑法的完善就是一个艰难的事物,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很漫长的。
以我现在的眼光看,这一个过程将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
当然,犯罪与刑法的发展是分阶段的。
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完善阶段。
由于各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情况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所处的阶段也是不相同的。
就目前世界上的总体情况来看,我觉得现阶段应该是处在成熟阶段。
以培根的此格言作为卷首语,足以说明贝卡利亚的判断力,预测能力是多么的深远。
二、致读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出版后,教会的教士法基内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对贝卡利亚进行攻击。
《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也就是本章《致读者》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
该文虽以贝卡利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韦里兄弟执笔写的。
下面的这几句话是我从《致读者》中摘抄下来的,我想谈谈自己的理解。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这句话让我想起了万能的耶稣,世间人行为内在有善恶之分,然而万能的耶稣会宽恕一切行为内在有恶的人。
而神学家作为教会原则的守护者来“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那他们确定了界限就会依照教会法来审判处理那些行为有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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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其人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于 1758年9月13日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
毕业后回到米兰,加入当时很时髦的一个文人俱乐部“被改造者学社”,在那里相识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而后又加入了韦里在家中成立的“拳头社”。
1762年7月,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此书为当时的金融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贝卡利亚在学术界崭露头角。
从1763年开始,贝卡利亚打算写一本主题是对刑事立法批判的书,而此时给与贝卡利亚主要帮助的是韦里的弟弟,担任过“囚犯保护人”职务的亚历山德罗。
到1764年7月16日,散发着油墨芬香的样书摆在了贝卡利亚的面前,样书既未署名,也没有印上出版社的名字,只是赫然印着那个后来震动全世界的响亮书名《论犯罪与刑罚》。
这本书虽然篇幅不大,但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书评中所写到的一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服用了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依然残留的野蛮内容。
”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在此书中,贝卡利亚深刻的揭露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力倡无罪推定。
此书的发表,立即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攻讦,有人因其不敢署名而指责他的懦弱,说他“只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
但《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给贝卡利亚带来的更多是赞扬,敬佩和拥戴。
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在尚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就向作者授予了金质奖章,70多岁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读到它时,称道“作者是我们的兄弟”“贝卡利亚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人权宣言》时,曾引用了《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版的26处摘要。
此书也不断的再版,据估计,在18世纪末,《论犯罪与刑罚》的各种版本不下60种,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由于《论犯罪与刑罚》的成功,1768年11月奥地利女王专门发布了一项命令,授予贝卡利亚米兰宫廷学校(伦巴第地区与帕维亚大学齐名的另一所高校)经济贸易教授的职位,并规定其讲座是一切经济和金融专业的学生的必修课。
1771年他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1785年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被归为政府委员会,职权扩大。
委员会划为7个部,贝卡利亚被任命为第三部的负责人,主管农业,工业,商业,后来被调任第二部,主管警察,法庭,监狱和管教所。
1791年他成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而后,于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的家中病逝,享年56岁。
《论犯罪与刑罚》一. 刑法的起源与犯罪的本质——社会契约无疑贝卡利亚接受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认为刑法的起源,惩罚权的形成是公民个人自由权的出让,犯罪只不过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从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刑法的起源是公民个人自由的出让,在自然状态下,正如贝卡利亚写道“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的规模不大,却远远超出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
为了抵抗者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
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一样,人类规模的扩大,资源的稀缺,生存的需要,自然的丛林规则促使了国家的形成。
然而国家不幸的是,国家依旧不能把个人从自然状态的个人状态中解放出来,“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因而刑罚和惩罚权便应任而生,“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的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但是,贝卡利亚同时还指出,君主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证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犯罪本质)。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论如古时的混乱之中(刑法的目的)。
这种易感触地力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刑罚的来因)。
并且贝卡利亚坚定的认为惩罚权是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力。
”此外在《庇护》一节中,贝卡利亚从反面论证了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他写道“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的社会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它可以收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收到依法律手续所做出的刑罚。
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当然,现今国际法上至普遍管辖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对这种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这一理论被贝卡利亚的同代人,被誉为“意大利的孟德斯鸠”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犯罪只不过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这句话被刑事古典学派奉为是对犯罪的经典定义。
二.犯罪的原因是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统一贝卡利亚打破了先前法学家所认为的犯罪只不过是个人恶意的观点,坚决地揭示出了社会因素,诸如经济的贫富悬殊,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等社会因素亦是犯罪的重要根源。
在书中,贝卡利亚指出“欲望促成健忘,即使是对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与的印象是取代不了的”她虽然强调了个人欲望对财富,名誉,地位的追求,对肢体的愉悦的满足与泛滥是个人犯罪重要诱因,甚至是连死刑也无能为力,但贝卡利亚更强调了各式各样社会因素在个人犯罪的过程中的催化作用。
贝卡利亚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常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
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节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
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是穷人们渴望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打破原有的社会契约状态,即犯罪,来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
接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的理论视角,论证了个人犯罪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做出的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
他写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它将这种结局to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
”一样,一旦穷人们发现现实带来的只有苦役和痛苦,那么他们也就会屈从犯罪所带来的意识愉悦生活的一线希望,进而铤而走险,即犯罪。
并且“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的信念充斥着那些几乎忘乎所以的罪犯的头脑,“它教给他去做一种简单的忏悔,并告诉他长时间的幸福是完全可能的,因而,也大大减少了他们对悲惨结局的恐惧。
”因而犯罪不可避免。
三,衡量犯罪的标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在其著作的第二十四节《衡量犯罪的标尺》中,开门见山的写道“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并且在此结论之上,他对历史上之思想家法学家对衡量犯罪的几种错误标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首先,他批驳的观点是一犯罪人的主观意念为犯罪轻与重的标准。
他认为因为主观意念具有不确定性,人们主观意念的千差万别,因而以犯罪时的意念作为定罪的标准,不仅由于其缺乏更广泛意义上的可操作性,不足为取,更由于“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
”而与其带来的巨大成本还不如让犯罪进行,同时,有时因为“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结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
”那么此种情况将会使是奖是罚无可适从。
同时,贝卡利亚也对那种以“被害者的地位,而不是犯罪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为确定犯罪的标尺。
他批驳道“如果这时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志尺,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就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而现实中,对自然的失敬行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却无人过问而对侵犯帝王行为的刑罚往往都一达到人之极限,批驳可谓一针见血。
最后,贝卡利亚对那种“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的论调进行丢了激烈的反击。
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为了解决欲望的冲突的和私利的对立,才产生了共同利益的观念,以作为人类公正的基础。
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依赖于上天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同时拥有立法者和审判者的权利,因为唯独她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
”而“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坠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能以此作为惩罚犯罪的根据呢?当然,从以上贝卡利亚对一些观点的批驳中,我们可以看出,贝卡利亚在某种程度上讲主张以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作为定罪的标尺,而有些带有否定主观犯意在个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因而有失偏颇。
但立足于宗教势力强盛的十八世纪的欧洲,不可否认,为避免宗教势力插手刑罚领域,贝卡利亚对一些主观标准的批判之伟大性。
四.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刑相适应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二十三节的开篇,高声的宣称道“公众所关注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小些。
因而,犯罪对公众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法与犯罪相对称。
”然则,为什么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呢?对此,贝卡利亚从正反两个方面给与了充足的论证。
从反面他认为,如果刑法失当,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反而会导致新犯罪的增生。
“如果说欢乐和痛苦是支配感知物的两种动机,如果说无形的立法者在推动人们从事最卓越事业的动力中安排了奖赏和刑罚,那么,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普遍反而被人们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