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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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及其惩罚_兼评_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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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 不 到


意 志 自 由论 ” 的 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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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就 是 在特 定 环 境 下

因 为 上 帝 是 超 自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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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有 上 帝赋 予
趋 利 避 害 的必 然 性 结 果
在 这种 趋 利 避 害

的 灵魂
就 获 得 了 不 受 客 观 因果律 支配 的
由此
,
自 由意 志

犯 罪 是 内心 堕 落 的 结

为 人 们 景仰 和
相 形 之 下 当 时欧洲 刑 法 中
,
习 尝 的楷模
,

出 身于 贵 族 家 庭 的 贝 卡 里 亚 从 小 就 阅

读 了 许多 启 蒙 思 想家 的 著 作

他 认 为 自己

,

罗 马法
的成功
归 功 于 法 国人 写 的 书 ”
特别是

的 国家 至 上 主义

日耳 曼 法 的 报 复 主 义 和

拼 弃


意 志 自由论 ”
,
律 所 要 惩 罚 的 不服 从 而 已 它 是 一 种 ” “ 而不 是 表 明 心 灵 的性 猫 在的 念 板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贝卡利亚就像是一个超级犀利的社会观察家,拿着放大镜在审视犯罪和刑罚这对“老冤家”。

以前我觉得犯罪和刑罚就是简单的“干坏事就受罚”这么个直白的事儿,但是读完这本书,我才发现这里面的水可深了去了。

先说说犯罪吧。

贝卡利亚让我明白犯罪可不是什么孤立的、突然冒出来的东西。

就像一棵坏树,它不是平白无故就长歪的,背后是有土壤、气候这些因素在捣鬼的。

社会环境要是乌烟瘴气的,贫穷、无知、不公平到处都是,那就像是给犯罪播下了种子。

这就好比一个地方到处都是垃圾,苍蝇蚊虫肯定就多起来了,犯罪就像是那些讨人厌的苍蝇。

然后就是刑罚了。

以前我想象中的刑罚就是越严厉越好,最好能把那些坏蛋吓得屁滚尿流,让他们再也不敢作恶。

可是贝卡利亚却像一盆冷水,直接浇灭了我这个幼稚的想法。

他说刑罚要是过于严厉,就像是一头失控的野兽,不仅会把罪犯咬得死死的,还可能误伤很多无辜的人。

比如说,要是偷个小面包就可能被砍手,那这对那些实在饿得没办法的穷人来说,是不是太残忍了呢?而且啊,过于严厉的刑罚还不一定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那些罪犯可能会想,反正犯了这个罪也是死路一条,那不如破罐子破摔,再干一票大的。

这就像你要赶一头牛,要是拿根带刺的大棒使劲打它,它可能不但不听你的,还会发疯地乱撞呢。

贝卡利亚提出的刑罚应该具有及时性、确定性和必要性。

这就像是做菜放盐,要放得恰到好处。

及时性就是你犯错了就得赶紧受到惩罚,不能拖拖拉拉的。

要是一个小偷今天偷了东西,明年才被抓去判刑,那他在这中间可能还会偷好多回呢,因为他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快被抓到。

确定性就是让大家都知道,只要你犯了罪,就肯定会受到惩罚,就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确定。

必要性就是刑罚的程度要和犯罪的危害相匹配,不能小罪大罚,也不能大罪小罚。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觉得死刑嘛,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处死,这是天经地义的。

可是贝卡利亚却让我犹豫了。

他指出死刑有很多弊端,它一旦执行就不可挽回。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浅谈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由《论犯罪与刑罚》谈起曹宁西北大学法学院710127摘要:贝卡利亚作为“现代刑法学之父”,“犯罪学之父”,是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者,他的伟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经问世就震惊了西方刑法学界,书中“闪耀着理性与智慧的光芒,逻辑与推理构成了严谨的体系”。

(1)作者在书中所阐述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所遵守得普世原则。

因此,本文拟主要针对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所体现出的的刑法三原则做一个简单的评述,期望能更好理解现代刑法原则所体现的深刻内涵。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一、贝卡利亚生平简介切萨雷•博尼萨纳•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生于1738年3月15日,意授占据统治地位的当时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生活在思想启蒙运动高潮迭起的时代的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也注定要受到此时的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

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启蒙》一书中所说:“由此可见,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英雄,而是启蒙时代的产儿。

他将启蒙思想引入刑法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第47章最后的总结中为人们讲述了一条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利亚在这里提到了一直到今天仍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原则的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贝卡利亚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刑法原则,是因为当时罪刑擅断、酷刑以及刑罚的任意性在各国大行其道。

(一)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行法定主义。

他认为刑法应该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即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看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位法学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直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时,仍然坚持废除死刑。

由贝卡利亚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二百多年来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经过死刑废除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行列,刑罚也从总体严厉趋于总体轻缓。

一、贝卡利亚关于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一)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以后通过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让度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有权对违反契约侵害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国家者给予刑罚惩罚。

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

”国家不可能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力,公民没有将自己神圣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国家以“合法方式”处死公民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死刑制度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

(二)死刑制度的四点弊端决定了死刑的不必要性。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国家滥用刑罚权的极端反映,况且,死刑制度由于自身的弊端,根本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读完贝卡利亚的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论述,那真像是脑袋被狠狠敲了一下,突然就对犯罪和刑法这事儿有了不少新的看法。

贝卡利亚可真是个厉害的家伙啊。

他讲的那些东西,就像是在黑暗里突然点亮了一盏灯。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那肯定是干坏事了,然后刑法就是用来惩罚这些坏蛋的,简单粗暴的想法。

但看了他的书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学问可深了去了。

他说到犯罪的本质,可不是那种简单地说谁违反了规定就完事儿了。

他让我明白犯罪其实是对社会契约的破坏。

就好比我们大家住在一个村子里(把社会想象成一个大村子),大家事先都商量好了一些规矩,这就是社会契约。

你要是偷东西或者伤害别人,那就相当于你破坏了这个大家都默认的约定,这时候刑法就像村里的长辈(执法者)站出来主持公道一样。

这种说法一下子就把犯罪这件事从单纯的个人行为和社会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

再说说刑法。

贝卡利亚对刑法的很多观点都特别新鲜。

他觉得刑法不能太严厉,也不能太随意。

太严厉的话,就像是一个暴躁的家长,孩子犯一点小错就往死里打,这可不行。

比如说偷个小面包就判死刑,那这刑法就太恐怖了,而且也不合理啊。

这反而会让一些本来犯小错的人干脆破罐子破摔,去犯更大的罪,因为反正处罚都那么重了。

而且啊,他强调刑法的确定性。

就像村里的规定,如果一会儿一个样,那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遵守了。

所以刑法必须明确,这样大家才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

在他的论述里,还提到了刑罚的目的。

以前我就以为刑罚就是为了报复那些犯罪的人,让他们不好过。

但贝卡利亚告诉我,刑罚可不只是报复,更多的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在村口设置一个警告牌,告诉大家不要去偷果园里的果子,不然会有惩罚。

这个警告牌存在的意义不只是为了惩罚那些偷果子的人,更是为了让大家都不敢去偷,起到预防的作用。

这一点让我觉得特别有道理,毕竟要是只想着报复,那这个社会可能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永远都在互相伤害。

不过呢,看他的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

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

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

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

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

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

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性造成的。

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

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 ,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

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

法律规定贝卡利亚(3篇)

法律规定贝卡利亚(3篇)

第1篇一、引言贝卡利亚,意大利法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罚的本质、目的、原则进行了深刻的探讨,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与正义的平衡”理论。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贝卡利亚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贝卡利亚的背景1. 启蒙运动的影响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兴起,倡导理性、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

贝卡利亚生活在这一时期,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他的法律思想也具有鲜明的启蒙色彩。

2. 对刑罚的反思当时,欧洲各国的刑罚普遍残酷,死刑、酷刑等手段层出不穷。

贝卡利亚对这种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为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以实现刑罚与正义的平衡。

三、法律规定贝卡利亚的主要内容1. 刑罚的本质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惩罚,而非报复。

惩罚是为了消除犯罪,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报复则是基于个人情感的宣泄,容易导致刑罚的滥用。

2. 刑罚的目的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犯罪者的惩罚,使其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从而改过自新;二是对社会的警示,使他人不敢犯罪。

3. 刑罚的原则贝卡利亚提出了以下刑罚原则:(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原则。

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2)刑罚公开原则。

刑罚应当公开、透明,使社会大众了解刑罚的目的和原则。

(3)刑罚人道原则。

刑罚应当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手段。

(4)刑罚预防原则。

刑罚应当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使犯罪者认识到犯罪的危害,从而改过自新。

四、法律规定贝卡利亚的影响1. 对刑罚制度的改革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对欧洲乃至世界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国家开始反思并改革残酷的刑罚制度,逐步实行人道、合理的刑罚。

2. 对人权观念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推动了人权观念的发展。

他认为,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这些权利。

3. 对法律制度的完善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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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房保国【关键词】贝卡利亚刑事程序【点击次数】2215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房保国*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也愈大。

——贝卡利亚[本文主旨]贝卡利亚关于刑事程序的论述是比较丰富的,他基于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痼疾的深刻反思,主张无罪推定,推崇实行陪审制,关注证据制度,反对刑讯逼供,期待刑事程序的人道化,并且论及了许多其它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

重温和反思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有助于加强和深化当前的程序理论研究。

[关键词]] 贝卡利亚无罪推定刑讯逼供证据制度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二者之间既不可截然分开,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代刑事法学鼻祖赛萨雷·博尼萨那·贝卡里亚候爵(Cesa re Bonesana Becearia 1738-1794)以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而名垂青史,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一直为世人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

但长期以来,人们尽管呼吁“刑事一体化”,却还是多从“实体”意义上解读贝氏的思想,探讨其在刑法上的意义,认为贝卡利亚在刑法学上的功绩主要在于首次提出了罪行法定、罪行均衡和刑罚人道等三大原则,从而奠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

但客观地说,贝卡利亚的刑事实体法思想固然突出,同时程序法方面的论述也是非常丰富的,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很少留意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系统的考察。

事实上,即使是贝卡利亚本人也坦言,他是从“刑事制度”而非是仅从“刑法”制度上进行研究的;考虑到18世纪还未出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完全分离,贝卡利亚没有也不可能在此问题上作出像今天一样关于程序与实体的明晰划分,他主要是从刑事制度的总体框架上进行阐述的。

今天我们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目的不是试图将其思想纳入我们今天“现代化”的语境,用贝氏的思想来“解读”或“印证”我们今天的某些论断,当然也不仅仅在于阐明贝氏思想的当代意义,而是要着重分析贝氏于当时提出那些“宏伟”思想的社会背景,相互关联,以及在相关领域的反映。

一、关于无罪推定思想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罪行没有得到证明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讯”一节中明确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那么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 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

在传统上,人们普遍认为贝卡利亚是最早公开提出这一原则的人,这似乎成了一项公认的、不需论证的权威论断——对此,笔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确如此,但在英国“无罪推定”原则提出的时间可能更早一些。

比如,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考证,“根据现有的资料,无罪推定原则较早出现于英国的诉讼理论(尤其是刑事证据理论)之中”,它在英国证据法上的传统表述是:“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最稳固的推定,也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要驳倒或推翻这一推定,起诉方须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同时从制定法上来看,颁布于1215年的《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者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该条既然规定自由民在未经依法裁判前不得被逮捕、监禁等等,当然也不能被推定为有罪,这其中事实上已经包含了一定的无罪推定思想;并且从《大宪章》以后的发展来看,议会于1352年和1354年颁布的两个法令都规定:“从此以后,应该确立和稳定这样一种秩序:不得仅仅根据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提议而拘捕任何人;如果未经适当的辩护,或者未按普通法的程序进行审理,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如果有违反这一规定的判决,要一律宣布无效并予以纠正。

” 这样《大宪章》就与普通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萌生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按照罗伯特·比利(Robert Beale)的话说,“根据《大宪章》,强迫一个人成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的做法是非法的” 。

在15世纪末,莫里斯(James Morice)也指出,进行如实陈述这种宣誓违背了普通法规则,因为它假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强迫他们自己证明这种假定是正确的,由于莫里斯和其他持此观点的人的倡导和努力,英国议会在1534年已禁止使用这种涤罪誓言的审判方式——这就说明,早在16世纪初期,无罪推定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中就已经得到确认。

但是,在中世纪末期以及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纠问式诉讼(Inquistory Procedure)模式盛行于欧洲大陆的所有法院和英国的教会法院,即使在宗教改革后,教会法在诉讼程序中仍有广泛的影响。

在这种纠问式程序下,实行秘密告发,奉行有罪推定——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的决议中关于异端嫌疑者的条文说道:“一般异端如不能证明自己之无辜,推翻对彼等之控告,则将处以绝罚。

如受绝罚满一年,而彼等不能在此期限内用彼等之行为证明可予信赖,则以异端者审判之。

” 并且,在审讯之前强迫被告人作诚实宣誓,实行“依职权宣誓”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法官的一切问题,供出所知道的全部情况,而法官也专门设计出了一套讯问技巧。

这种宣誓程序,科加了被告人陈述有罪的义务和证明无罪的责任,无疑笼罩了浓重的有罪推定的阴影。

另外,在当时的纠问式程序下,审讯秘密进行,不受任何外界监督,审讯者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超出其调查权力的范围,被审讯者也根本不知道指控他的证据是什么,更没有会见律师和接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在法庭上,预审官收集的书面案卷材料,不仅是审判时起诉的依据,也是法官进行审判的资料来源,法官依据案卷材料对被告人进行最后的审讯后,在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

由于法官拥有主动调查的权力,主观预断、先入为主情况严重,被告人在被判决之前,很难处于“无罪”的地位。

例如,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合编一体,是一部纠问色彩很浓,实行有罪推定,惯用秘密审理的法典。

之后,1670年法国颁布的《刑事条例》,由于仅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而未具体规定主要的量刑标准,导致“整个刑法都集中体现在检察官的结论和法庭的审判上”,“一切可能成为刑罚对象的事物都是犯罪,而法官认为应当处罚的一切事物又都可以构成刑罚的对象”,“谁拥有刑事诉讼的管辖权,谁就拥有决定实体刑法问题的权力”,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极大,“证据不足”从不导致完全的无罪释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宣布将被告人赶出法庭,而且不认为他是无罪的,法官还可以对“证据不足”的被告人宣布进行补充调查,并可以继续关押在狱中一年或直到获得新证据为止。

18世纪法国还设立了“宪兵队法庭”,直接拥有刑事司法权,致使当时社会充满了专制统治的恐怖气愤,公民的自由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限制,刑罚随时都可能被君主的任何御用工具强加在人们头上。

同时,教会刑法也极力维持自己对社会的影响,强化纠问式程序的适用。

总之,在贝卡利亚生活的欧洲大陆十七、十八世纪时代,纠问式诉讼程序流行,罪刑擅断情况严重,人们缺乏基本的安全感,一个人被刑事指控后就很难再处于“无罪”的地位,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匮乏。

正是基于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痼疾的痛恨,再加上贝氏本人深受当时启蒙思想家人权、理性和自然正义理论的影响,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探讨被刑事追究者的诉讼地位问题,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由于“我们已走到中世纪的尽头而立足于近代社会的门槛上”,“那些新兴的伟大力量在发生作用,已经或正在改变着陈旧的基本社会条件”,“旧事物日趋衰亡,万物皆在更新。

新世界在人们脚下展开;新制度在人们中间流行;而这些人自身就是新社会的组成部分;人们心中孕育着各种新思想,” 贝卡利亚就是能够在当时沉闷的欧陆刑事法领域中提出新思想的少数学者之一,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揭示,在那罪刑擅断、刑罚严酷的年代,不啻是一项令人振聋发聩的政治宣言。

应当说,贝卡利亚的“无罪推定”的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并不是孤零零的存在,更不像许多学者所引用的那样——他只是说了这么一句话;对此思想的理解,要放在当时社会上的有罪推定、罪刑擅断等思潮的大背景下考虑,要放到贝氏整个刑事法思想的大框架下考察。

尽管贝卡利亚的刑事法思想不是一项“理论构建”,但还是自成体系的,比如在“无罪推定”的问题上,贝氏就结合了当时与此原则相关联的但又问题突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宣誓”问题、辩护权问题、“秘密控告”问题和“逮捕羁押”问题等进行了系统阐述。

首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宣誓”问题上。

在纠问式诉讼尤其是宗教法庭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之前进行诚实宣誓,往往是一项普遍的要求,对此,贝卡利亚持激烈反对的态度。

他说,“当一个犯人能够从说谎中得到极大好处的时候,为了使他诚实可信,要求他进行宣誓,由此就产生了人的自然感情同法律之间的一种矛盾。

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好像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因此,这会使人陷入一种或则失去上帝或者自趋毁灭的可怕矛盾之中,“要求进行这种宣誓的法律,迫使人们或者做一个坏基督徒,或者成为一名殉道者。

这种宣誓逐渐演变为一种简单的手续,就这样它把宗教感情的力量(对大多数人来说,它是诚实的担保物)给摧毁了”。

并且从宣誓的效果来看,宣誓也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完全是徒劳无用的。

因此,“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所以,实行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裁判前处于无罪的诉讼地位,他/她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这就必然要求审讯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誓”义务的免除,否则只能导致他们在控告虚假和自我认罪之间进行选择,从而导致自证其罪情形的发生。

其次,关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

既然实行无罪推定,自然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充分的辩护权,以有助于其防御能力的增强。

对此,贝卡利亚指出:“对犯罪进行查证并对其确定性做出计算之后,需要为犯人提供一定的时间和适当的方式为自己辩护”,从而肯定了辩护制度的重要性,但同时考虑到刑罚的及时性,贝卡利亚认为,“给犯人的辩护时间应是短暂的”,否则会影响对犯罪的及时惩治。

同时,“法律应该为犯人的辩护和查证犯罪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而不是由法官确定,也就是说,一方面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应及时行使,同时法官的调查取证也应受一定时间范围的限制。

复次,关于“秘密控告”问题。

由于在纠问式诉讼下,秘密控告、私下举报成风,对此贝卡利亚用专门一节的篇幅进行了深刻剖析,他认为,秘密控告“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人们一旦怀疑别人是告密者,就视之为敌人”,接着他提出一系列的疑问:“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当统治者把自己的臣民都怀疑为敌人,并且为了社会的安宁而不得不剥夺他们每个人的安宁时,这样的统治将会命运如何呢?!秘密控告和秘密刑罚根据什么理由来为自己辩解呢?……是为了照顾密告者吗?是为了避免密告者声名狼籍吗?难道因此就让秘密诬陷得到认可,让公开控告受到惩罚?是根据犯罪的本性吗?如果被称为犯罪的是一些无足轻重的、甚至有益于公众的行为,那么控告和审判就从来不是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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