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1)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郭珊梅【论文摘要】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
他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和提出在刑罚适用中的必定性、及时性和公开性的观点,还有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罚原则死刑Beccaria concept of punishmentGuo ShanmeiAbstract:Beccaria is representative of the classical school. He raised the legal principle, offence phase equilibrium and humanitarian principles becom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in modern times, he advocated the dual purpose of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of name in the punishment of sexual, timeliness, and must be made more open views, he advocated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later gener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had significant and far-reaching consequences.Key words:Beccaria;punishment; principle;death penalty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1738年3月15日—1794年11月28日),是近代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网络下载死刑又称生命刑,也有叫极刑的。
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
据说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
然而,事实上,到了十八世纪有人毅然地提出了将它废弃的主张。
这个人就是被后世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而他则是在他的享誉世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一观点的。
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既是热点必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有深入细致地研究的必要。
历来对于贝卡利亚的研究(事实上《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基本上就是贝氏的死刑观)将其死刑观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
第二,死刑容易缇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籽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经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利亚从心里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关于司法错误这一点贝卡利亚没有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及,而是在1792年1月12日的一份文件中涉及到的。
贝卡利亚:向酷刑和死刑宣战的意大利贵族

主讲人:林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供职于中国证监会)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正式质疑死刑合法性的人。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他剖析了死刑的弊端,开启了人类向苛酷刑罚宣战的序幕。
1764年7月16日,一本未署名的书籍《论犯罪与刑罚》在意大利西岸港口城市里窝那的奥伯特出版社付印成册。
该书的作者切萨雷·贝卡利亚那时并未意识到,此书会开启人类向苛酷刑罚宣战的序幕。
注定无法平庸过一生说起切萨雷·贝卡利亚的一生,假如摒弃他在26岁时埋头撰写《论犯罪与刑罚》的10个月时间,或许他只会成为一个平庸的贵族:侯爵家族出身、上教会学校、读法律专业、毕业后任教或进入政府做一名普通官僚。
与其说是他撰写了《论犯罪与刑罚》,不如说是这本著作注定了他传奇的一生。
1738年3月15日,贝卡利亚出生在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
他的家族曾经是帕维亚的统治者,并被授予侯爵称号。
8岁的贝卡利亚被送进帕尔马教会学校。
16岁时,他进入帕维亚大学法学院学习。
1758年9月,毕业后回到米兰的他热衷于参加“被改造者学社”和“拳头社”的活动。
在这段时间,他认识了影响自己一生的两个人: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和16岁的漂亮姑娘特蕾莎。
前者将“批判刑事立法”的议题交给贝卡利亚撰写,后者成为贝卡利亚的妻子。
贝卡利亚为后者与家庭决裂,失去继承权,以至于一生奔波各国谋生。
彼德罗·韦里比贝卡利亚大10岁。
他雄心勃勃,不甘心在“被改造者学社”里默默无闻,遂成立了以年轻数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为主的“拳头社”。
社员每晚聚会,阅读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等思想启蒙者的作品。
韦里很欣赏贝卡利亚的写作才能,他在一封信中写道:“我正在挑选一批有天才的青年人,其中有个叫贝卡利亚的侯爵,他有丰富的想象力,对人类精神的刻苦研究使他出类拔萃……他是一位有造诣的代数学家、优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他每天到我这里来,我们便在房子里安静地学习。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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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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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全文如下:【摘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
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
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试驳贝卡里亚死刑观(一)社会契约论。
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曾为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死刑规定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根据这部著作,对罪犯应予以有利于社会和整个民族的合理判决,既要考虑其有损国家安全的外因,也要考虑其内因,在量刑时首先应力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我国,死刑应该被正确适用。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是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的刑罚。
这些情况包括大规模的暴力罪犯、反对政权的罪犯、凶杀罪、经济罪等,根据不同的罪行可以予以不等的重刑,其中最重的就是死刑。
此外,在每个宗教或文化背景中,死刑都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我们也应该坚持将死刑作为最后一个手段,以警告和惩戒那些特殊的罪行,使人们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警惕。
其次,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安全,而不是作为一种报复和表明忌惮的方式来使用。
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应该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应根据当前社会普遍公认和合理的罪行来制定相关刑罚措施,并以合理的判决和量刑方式行使以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在我国,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生活、量刑的角度来慎重审判,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够恰当地保护人权,使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最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死刑也应该是改变犯罪者思维和行为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报复或复仇的手段,而且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威慑和警告。
因此,在我国,死刑不但要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除死刑以外的以德报怨的教育,如提供社会康复和劳动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可以有效应对犯罪,并确保死刑的合理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虽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也必须正确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教育,努力使之彻底脱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发展。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曹建峰20130301Z20816 【摘要】死刑历来被各个时代和国家的人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刑罚手段,但笔者认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是一个历史的错觉,因为我们一直生活在成见和传统的桎梏当中,缺乏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事物进行反思和检讨的精神,本文旨在提供这样一个机会,将熟悉的陌生化,从而对其形成更为真理性的认识,并检讨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主要观点。
【关键词】死刑,社会契约,功利主义,人性贝卡利亚所处的时代是死刑滥觞的时代,当时,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教会和君主妄图以最暴虐的刑罚来威慑民众,以维持自己的统治权威。
显然,贝卡利亚在声讨和抨击欧陆旧刑罚制度的时候,必然要触及这一直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为在贝卡利亚看来,不论死刑的执行方式多么温和,借国家之手处死一个人本身就包含着暴虐的因子。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念都深深地烙烙印上了功利主义的色彩,其对死刑的反对和驳斥也不例外。
因为,在根本上,贝卡利亚并不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复,也即,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由此可见,贝卡利亚是拒斥报复主义的刑罚观念的,而将其整个刑罚体系建基于功利主义之上。
他是有理由这么做的,一如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同样建基于功利主义之上,并且政府和刑罚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这一目的,即积存公共利益,防范来自政府和犯罪行为的践踏。
而所谓的公共利益,在贝卡利亚眼里,不过是共同体之下的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两者在目的论意义上是取向一致的,即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由最大的共同体成员分享(并非平均分享,因为贝卡利亚认为社会成员经济上的差别是必要的,富人奢侈品消费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穷人是有利的,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有关自杀的那一章节),而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共同利益的框架下才对个人是有意义的,否则就像在自然状态之下,除了恐惧、担忧和冲突,人们根本不真正拥有什么。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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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朱媛媛)时间:作者: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死刑,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的刑罚,自产生以来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没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尖锐的批判,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促使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
贝卡利亚以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从国家或者君权的层面论证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独立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
公民权利的让渡是法律产生和行使的前提,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君权或者国家权力其实是公民让渡的私权的集合。
贝卡利亚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1]贝氏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无权自杀,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所
以公民没有将自己圣神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那么死刑的出现属于权力的滥用,是非正义的。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2]贝卡利亚进一步从死刑制度弊端角度论证了死刑的非必要性。
(1)从犯罪人的层面看,贝卡利亚从人的本性出发来探究,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3]贝卡利亚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了死刑及自由刑实施给犯罪人带来的心理效应,认为短暂的心理压力不如长期、持续的心理压迫,这是因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
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4]基于这样的考量,贝卡利亚一直强调劳役足以达到刑罚对于重刑犯所设定的惩罚与预防的目的,而死刑也就因此而显得多余。
(2)从社会成员的层面看,贝卡利亚反击了报应刑主义者所提出的民众对被处死刑犯人所持有的“嗜血本性”,他认为由于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的强弱对比,加之人们缺乏对犯罪事实的了解,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死刑反而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之情,扭曲人们对违法者的义愤,拒绝对法律的敬畏,“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
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
[5]另外,他认为死刑的残酷性会毒化人的心灵,“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的地实施它。
”[6]死刑制度造成了“法律禁止杀人”与“国家合法杀人”的矛盾,国家本想禁止杀人却树立了杀人只要有正当理由就是被允许的这一坏榜样。
(3)从死刑的执行结果层面看,死刑一旦发生误判,造成的错误无法挽回。
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证据的灭失以及取证手段的有限、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倾向、社会舆论的压力等等,都可能将判决引向歧途。
而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只要保留死刑,误判误杀在所难免。
当然,贝卡利亚也不是彻底的废除死刑论者,在处死犯罪人是预防其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合法的适用死刑。
邱兴隆教授在《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一文中认为:“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便因将死刑推上理性的祭坛所付出的努力而功不可灭。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具体到某个国家废除死刑的步伐又取决于一国具体的国情,受到该国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制约。
我国的刑法学界正在以开放性的姿态接收废止死刑的思想观点,并呼吁将这些法理应用到立法、司法实践中去,这无疑推动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