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

2014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南说明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是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设置的,实施的重点领域为高端装备制造业,实施周期为2013年-2017年。
重大专项旨在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五年内,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掌握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市场占有率高的重大高端装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完善产业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
重大专项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2014年重大专项凝练了7个专项,20个重点项目。
二、指南内容专项1:核主泵及关键零部件项目1:CAP1400屏蔽电机核主泵水力部分研制研究内容:自主研发CAP1400屏蔽电机核主泵系列关键技术包括:多约束条件下核主泵高效水力设计、结构设计、模型试验及流场PIV测试研究;核主泵承压边界安全性分析、抗震分析、功能部件安全可靠性分析与研究;核主泵水力部件材料疲劳性能、焊接性能、抗腐蚀性能,及材料热处理等基础数据库建立;核主泵承压边界及水力部件制造工艺及使役性能研究、泵壳水压试验测试系统的开发。
考核内容:(1)完成CAP1400屏蔽电机核主泵水力模型的研发及实验验证:技术指标为:额定流量21642 m3/h(流量范围+4%,-6%);额定扬程111 m(扬程范围±2%);额定转速1480 r/min(50Hz),同步转速1500 r/min;额定压力17.2 MPa;额定温度343 ℃;效率不低于85%。
(2)建立核主泵承压边界安全性及可靠性分析方法;建立核主泵水力部件材料性能基础数据库。
(3)完成核主泵承压边界部件和水力部件试制。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八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科技创新规划,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六条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某某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任务书

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任务书计划类别:□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执行期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地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执行处室:省科学技术厅二一五年制WORD版本.编写说明一、本任务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计划项目执行和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
二、本任务书按类科技创新计划(专项、基金)签订,类科技创新计划(专项、基金)分别为:()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含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国际与区域合作、成果转化领域相关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及软科学研究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含各类重点专项如长株潭自主创新示区建设专项、县市区科技专项、科普专项等;()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科技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编号规则:如,第位为立项年份;第位为计划执行处室代码,表示法规处,、表示科研条件与基础研究处,表示高新处,表示农村处,表示社发处,表示合作处,表示成果处,表示人事处,表示基金办,表示动管办;第位为计划层次,表示重大专项,表示重点专项,、表示一般项目,表示国家专项;第位为项目顺序号。
四、本任务书容参照项目申请材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外来词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五、本任务书表格容较多的,请自行添加附页。
六、本任务书统一用纸打印,复印件用复印纸,统一于左侧装订成册。
一、基本信息表二、主要研究人员三、项目总体目标及年度考核指标四、子课题研究容与目标(每个课题填写一份)五、经费预算(单位:万元)经费支持方式:■前资助□后补助□其他(注:以下为前资助经费预算表,后补助经费按《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执行,股权投资等经费支持项目按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 子课题安排表六、各方权利义务七、任务书签订单位。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的要求,我省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实施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攻克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装备产品,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部署,2013年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已发布,现启动实施2013年重大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以企业(辽宁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主体,采用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申报。
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合作单位与企业之间有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并签订过技术合作协议。
企业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过程中要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和预算需求,明确申请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例如具体用于某项关键核心部件的开发或某项核心关键技术的攻关等。
二、申报流程。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项目网上申报后,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县)政府行文推荐。
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作为初审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行文推荐。
三、申报要求。
严格按照指南申报项目,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同一项目和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项目和课题。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相关部署,持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切实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和前沿技术研发,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在辽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特别是在辽的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辽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驻辽中科院各院所、中央企业以及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盟等科研组织依托单位。
二、征集类别(一)重大科技专项。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卡脖子”技术难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的重大创新需求。
(二)重点研发计划。
面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以及事关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社会公益民生等关键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颠覆性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创新需求。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首批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辽科办发〔2021〕50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首批入库专家名单的通
知
正文:
---------------------------------------------------------------------------------------------------------------------------------------------------- 辽科办发【2021】50号关于公布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首批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辽科办发〔2021〕14号)和《关于开展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专家遴选工作的通知》,经过推荐申报、资格初审、专家遴选委员会遴选、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公示,确定首批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专家85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首批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专家名单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2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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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
(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
(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
(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
(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
(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
(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和决策参谋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指导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申报指南和年度计划等;
(二)参与重大专项的立项评审、评标、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三)指导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技术工作;
(四)按照重大专项执行情况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统计、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报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配套经费筹措和产生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的权属;
(二)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落实承担单位项目配套经费,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
调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解决办法;
(四)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各项指标,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重大专项任务由项目和课题组成。
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
同一项目分解出来的若干课题应在项目和课题间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第八条重大专项项目招标和申报指南通过网络和文件形式面向全省发布。
项目申报通过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重大专项本着“支持区域发展,实现顶层设计”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立项方式,以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任务承担
单位。
第十条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科技局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县)政府行文推荐项目。
中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作为初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专项专家库,随机抽取9-11名评审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根据专家评估评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建议,确定重大专项预备项目。
第十二条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与经费预算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论证。
组织7-9名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二)经费预算审查。
由3-5名财务、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经费结构及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状况、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估;
(三)专家组根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情况,提出是否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根据预备项目的专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结果,结合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和经费安排。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根据需要,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按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重大专项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重大专项实行季度报告和年度总结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填报季度和年度执行情况和总结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实行监理、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监理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或撤销及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专项项目实施监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省市联动,各地方要加大对当地重大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项目申请验收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未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不合格的,将不予进
行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实行回避制度。
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
第二十三条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三个月内做出改进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成果、知识产权、资产、档案、保密管理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事宜参照《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