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区法院四项措施规范执行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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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管理制度

执行款管理制度

执行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和加强执行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执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及单位的执行款管理工作。

(三)执行款是用于公务活动、公务支出的资金,包括工资、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费用等。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责任,并建立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和高效。

二、执行款的申领和报销(一)执行款的申领:各部门及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财政部门申请执行款,要求明确合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二)执行款的核准: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及单位申请的执行款进行审核核准,保证申领的款项符合相关规定。

(三)执行款的报销:使用执行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保证报销材料真实、完整,并与执行款的使用情况相符。

三、执行款的使用管理(一)公务活动:执行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务活动的需要,不得违规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销。

(二)资金安全:执行款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用于个人私利。

(三)合理使用:使用执行款时,应当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支出,确保执行款的合理使用。

四、执行款的监督和管理(一)财政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合法。

(二)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执行款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款的申领、使用和报销手续。

(三)对于违规使用执行款的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附则(一)执行款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财政部门。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本单位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合的,依据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单位财政部门负责。

以上就是执行款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单位能按照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

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

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执行款项的发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款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执行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款项发放的部门和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执行。

三、执行步骤。

1. 制定款项发放计划。

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各部门和项目组需提前制定款项发放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 资金审批。

经过款项发放计划审核批准后,相关部门需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审批申请,明确申请款项的金额、用途、时间等相关信息。

3. 资金发放。

经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款项发放计划和资金审批的要求,及时将款项发放到指定的账户或单位,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到位。

4. 资金监督。

财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需对款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款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5. 资金结算。

款项使用完毕后,相关部门需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结算,清算相关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结余。

四、执行要求。

1. 严格按照款项发放计划和资金审批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使用款项。

2. 资金发放和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做到合法合规。

3. 资金使用需公开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和检查。

4. 资金使用需节约高效,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五、执行效果评估。

1. 对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对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和汇报,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执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执行责任。

各部门和项目组需严格执行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确保款项的合理发放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总结。

执行款发放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执行款项的发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款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各部门和项目组需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的管理,维护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执行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清算、拍卖或变卖、财产调查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执行活动。

第三条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平、安全、高效。

第四条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确保执行财物的安全和保管。

第五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涉案财物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应当与其他相关制度相衔接,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正常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保全与保管第七条法院在进行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法院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当做到分门别类、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和登记簿册,明确财物的性质、数量、来源、用途等信息。

第九条法院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对涉案财物进行封存、保险、标识等操作,确保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法院应当建立涉案财物清理、整理、保养、保管的制度和流程,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涉案财物的正常使用和保存。

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建立涉案财物库房或保管场所,保证空气流通、防潮防火,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建立监控系统和安全措施,例如安装摄像头、门禁系统等,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监管和保护。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建立涉案财物借用、归还、移交的制度和程序,严格审核借用申请,确保涉案财物的借用和归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建立涉案财物销毁和处置的制度和程序,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销毁或处置。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的保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策,确保涉案财物在运输、借用、归还、展示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法院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模块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包括执行指导、执行审查、执行程序等环节。

第三条法院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四条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应当遵循程序法原则,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检查有序。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依法加强执行工作的创新和改革,提高执行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信度。

第六条法院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应当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干警的职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第七条执行工作模块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模块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章执行指导模块管理第九条执行指导模块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监督、执行程序的指导协调和执行效果的评估。

第十条执行指导模块应当统筹协调执行工作中的各种资源,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一条执行指导模块应当定期进行执行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执行工作方向。

第十二条执行指导模块应当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干警的职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第十三条执行指导模块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的档案和数据库,统一管理执行信息。

第十四条执行指导模块应当制定和修改执行标准和规则,明确执行流程和要求。

第十五条执行指导模块负责制定执行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十六条执行指导模块应当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章执行审查模块管理第十七条执行审查模块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执行效果的有效实现。

法院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法院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法院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不断加强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
打击力度,特别是在四项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些专项整治工作包括“打击拒执、拖执、失信等执行难问题专项行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打击网络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走私冒充知名品牌商品犯罪专项行动”。

在“打击拒执、拖执、失信等执行难问题专项行动”中,法院系统通过建立健
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有效遏制了拒执、拖执、失信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了执行力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中,法院系统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
罪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格的司法审判,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在“打击网络犯罪专项行动”中,法院系统通过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惩治,有效地遏制了网络犯罪的蔓延,维护了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在“打击走私冒充知名品牌商品犯罪专项行动”中,法院系统通过严格的司法
审判,有效地打击了走私冒充知名品牌商品犯罪,维护了知名品牌商品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法院四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
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专项整治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执行力度不够、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相信在法院系统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法治环境将会更加健康、有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五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六条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第七条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关于开展执行款物专项清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执行款物专项清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XX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款物专项清理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成果,提升执行案件质效,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整治顽瘴痼疾,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巡察组巡查反馈要求,决定开展执行款物专项清理活动。

为确保专项清理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与目标(一)清理范围执行款物的范围包括2021年5月17日前已经收取但超期未发放的所有执行款物。

执行扣押物品的范围包括2021年5月17日前已经扣押但超期未处置的所有执行扣押物品。

(二)工作目标集中清理活动的目标是,理清已收取但未发放的执行款物,已扣押但未处置的物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款物,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全部依法发放完毕,对能进入处置程序的扣押物品,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处置完毕或进入处置程序;对不能发放的款物和不能进入处置程序的扣押物品加强规范管理,逐案逐项建立台账。

通过专项清理活动,进一步完善执行款物管理机制,强— 1 —化款物全程监督,提升执行款物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执行款物发放和处置的良性运行。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次清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执行款物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副院长A任组长,执行局长B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C、执行指挥中心主任D、财务室主任E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清理活动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总结等工作。

三、清理步骤与方法此次执行款物专项清理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7月底前结束。

清理执行款物原则上由案件承办人处置,承办人变更的,原承办人应和现承办人本着互助原则,以现承办人为主,共同予以处置。

(一)排查摸底(5月17日--5月21日)一是摸清2021年5月17日前已收取但超期未付的案款数和已扣押但未进入处置程序的扣押物品,为款物清理打好基础。

由财务室依托案款系统,拖出案款明细,由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案物系统,拖出扣押物品明细;二是由执行指挥中心对无人认领款物建立专门台账,逐笔落实,对于能确定承办人的要督促承办人先行认领;三是逐案查找超期未付和未处置的原因并列明台账;四是全面梳理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制度漏洞,一案一案进行排查,切实把问题找准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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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法院四项措施规范执行款管理
月湖区法院把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点工作来抓,着力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制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年来,该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执行款的交接手续,没有出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例。

一是规范执行款账目监督管理。

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实行“一案一表,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目管理,由执行局和财务部门共同登记备案。

执行部门对执行款收付情况建立台帐定期与财务室核查,归入案件档案。

两个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二是规范执行款交接手续。

严格执行款交接手续,将执行款分配方案及交接情况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监督。

执行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接。

能够直接交接的,由相关当事人直接交接,不得由执行人员转交。

三是规范执行款项的划款审批管理。

执行款到帐后,及时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当事人,并在五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执行案件中的收转划款,由执行人员按规定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按相应审批权限报批,交财务室办理。

四是规范执行款项的台帐考核管理。

执行人员轮岗移交案件时,同时移交执行款台帐及相关材料,交接不清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案件质量评查时,将执行款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并将执行款的管理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

(严志浩)
睢阳区法院六项措施加强执行款物管理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执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防范执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睢阳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六项措施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
一、执行款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付。

由法院设立执行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执行款的管理实行人款分离原则。

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含本票、汇票、支票),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二、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款在收取后的第二天必须存入所属法院的执行款专户,由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需向当事人支付时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支付。

三、明确特殊情况下对执行款的管理。

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变卖和拍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款专户。

付款人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员可以要求直接向专户开户行交纳并将银行回单送交法院财务部门。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当有两名执行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格式收据,收据应当注明在场执行员的姓名并将执行公务证交付款人核对,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取现金的,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四、执行款的收、付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自执行款到账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与收款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通知书送交财务部门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员应将划出款项时间与数额告知收款人和被执行人。

五、执行款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申请执行人为个人的,由申请人在银行开设账户,法院以转账的方式支付执行款。

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付执行款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执行中扣押的财产,由法院自行保管。

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申请执行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但应对扣押财产适时进行检查。

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应出具委托书,受托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凭证。

扣押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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